张新宇
摘要:媒体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既可以满足一般公民的知情权,也可以起到舆论监督司法的作用。“舆论审判”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正审判。法律需要对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进行平衡。鉴于我国特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同时伴随着博客、微博等自媒体的不断发展,通过对舆论进行限制的方式来保护公民公正审判权的难度大幅提升。可以通过对特殊主体限制与保证审判独立的方式来对“舆论审判”进行因应。
关键词:舆论审判;言论自由;审判独立;自媒体
中图分类号:D91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4)05-0127-005
“舆论审判”是指媒体在报道一个尚未开始进行司法程序,或是正在进行之中的未决案件时,已经利用报道、分析、评论的方式,令读者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无异形成“未审先判”。较早开始对“舆论审判”进行关注和研究的主要是美国、英国等采取陪审团制度的国家。这些国家的传媒比较发达,而且负责“定罪”的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不一定以有法律素养为前提,更易受到舆论的左右[1],这使得“舆论审判”受到普遍的重视。我国虽不采取陪审团制度,但随着近些年来传媒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公众对司法案件关注度的不断提升,“舆论审判”的现象也开始出现,并成为学界和社会公众都颇为关注的一个问题。那么“舆论审判”具有何特点,舆论审判究竟又是通过什么方式对具体个案产生影响,实务及学界消除“舆论审判”消极影响对策存在哪些问题,如何用新的思路来因应“舆论审判”,这是本文讨论的要旨所在。
一、自媒体时代舆论审判的表征
自媒体即普通公民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普通大众互相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的新闻的途径,目前最被熟知的便是微博、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的不断发展,使每一个自媒体用户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是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由于不需要经过传统媒体中的层层筛选、编辑,海量的自媒体用户可以直接地进行信息的交互传播,自媒体能有效打破地域的限制,比传统媒体更具时效性,在信息的不断传播过程当中其影响也可以不断地扩大,甚至直至相关事件终结。正是基于自媒体如此的特点,舆论审判与过往相比也具备了一些新的特征。
(一)规制难度更大
过往,针对未决司法案件的报道主要由传统媒体进行,由于媒体数量有限,并且往往有明确的责任人,因而对传统媒体进行一定的规制,防止其过度报道影响案件审判具备一定的可行性。但是在自媒体时代,传统意义上新闻工作者与受众之间的区别已经基本消失,针对未决的司法案件,任何公民均可以利用网络发布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进行评论甚至是“爆料”。因此,基于互联网空间的匿名性再加上信息发布的主体不具任何特殊性,在自媒体时代下对舆论审判进行防范和追责的难度要比过去大大提升。
(二)影响更广
传统媒体采取一对多的扇形传播模式,信息一旦由制造者传递到接收者后,传播过程就宣告结束。但是自媒体却采用一种网状的传播模式,接收者在收到信息的同时也可以对信息进行转发,成为该条信息的下一个发布者。
(三)情绪性更强
实际上,一个具体的司法案件能备受舆论的关注往往是因为案件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冲突或社会问题。比如孙笑侠教授将舆论过度曝光的案件称为“公案”,将其归类为官民冲突案件、权贵身份案件、社会民生案件等六类,并认为民众关注个案其实并不一定是局限于个案的具体判决,而是要表达他们对结构性的社会问题不满的民间情绪,包括对社会、对政府、对权贵、对富商的不满,尤其是对作为公正最后防线的司法。[2]由此可以看出,司法案件受到普遍关注往往直接引发社会情绪的释放,而在自媒体参与对案件信息进行传播的过程当中,这种情绪性也会变得更强。这是因为在自媒体的传播过程中,信息的发布者和接受者往往来自同一群体,具有相近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在信息不断的传播和互相评论的过程中会不断增强,而少数持不同意见者则会因为担心不受欢迎甚至遭到攻击而保持沉默,使得不同意见几乎销声匿迹,原有情绪进一步强化,这也就是“沉默的螺旋”现象。[3]395
二、舆论审判的作用模式
既然舆论审判会对个案的公正审判产生影响,就有必要对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作用机制进行研究,因为只有明白其作用机制才能对其进行合理的因应。正如前文所言,我国并不采取陪审团制度,而是由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负责案件的审理。正常来说,即使舆论对某一司法案件进行铺天盖地的报道,但由于法官具有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应当具有一定的抗压性,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应该可以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但现实中,由于我国的“舆论审判”所涉及的案件往往涉及一些实质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因此舆论便先天地蕴含一定的社会情绪,比如公众对富人行为的不满,公众对官员作风的不满等等[4],舆论往往在有意无意间放大或者激发这种社会情绪来对审判形成影响。在这一过程中,法院是如何受到舆论的影响,这也就是舆论审判的作用机制。对此,美国学者李本(Liebman)指出,中国媒体影响司法的基本模式是:媒体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3]395也就是说,舆论不是直接作用于法院,而是间接地对司法审判产生作用。笔者非常赞同这种判断,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从法院的职责来看,法院并不直接具有化解社会情绪、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和义务。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而我国《法官法》也同样规定,法官审判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法院和法官的职责均为准确地适用法律,社会情绪和社会稳定均非其需要过多参照和考虑的范畴。但在诸多的“涉法上访”案件中,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地方政府会选择向司法机构施加压力,使判决结果倾向有益于可能的上访者,无论是否有法律依据。[5]舆论审判和“涉法上访”虽有区别,但地方政府完全可能出于类似的逻辑对司法审判进行干涉。endprint
第二,从我国的司法体制来看,法院容易受到其他机关的影响。众所周知,我国司法权保障一直存在着“三个不足”的问题,即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制度保障不足,司法权有效行使的人财物资源保障不足,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不足。[2]由于这三个不足,法院的人事、编制乃至财政预算都需受制于同级政府和人大。而这些机关恰恰是需要直接承担化解社会情绪、维护社会稳定义务的责任机关。如此,若案件经由媒体报道对领导产生了影响,一旦领导出面干预,法院岂能不服从领导的安排?
第三,从长期的司法实践看,这种领导影响司法的现象大量存在,而在舆论审判中这种现象也很普遍。以夹江打假案为例,据最高法院一位领导透露:“当时中央电视台都批评了,省人大开会,人民代表质询法院院长就像开批斗会。省法院请示我们,我们看到再不解决人大会把高院院长都罢免了,这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我们就同省里商量。考虑到在实体上总是夹江县彩印厂错,只好以驳回处理。”[3]402在天价过路费案(1)中,法院也曾因判决失当向市委和省委作检查,同样可以看到地方政府对司法审判进行干预的影子。除了法院易受地方政府的影响外,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也会受到直接的影响。比如南京的彭宇案当中,一审主审法官判决彭宇承担40%的赔偿责任,而舆论则对“做好事”(2)的彭宇持完全的支持态度。二审当中,彭宇与一审原告达成和解,但一审当中并未遵照舆论多数意见判案的主审法官王浩事后却被调离了法院系统。[6]在天价过路费案当中,一审法官娄彦伟也遭到免职。王浩与娄彦伟的判决也许确有不当之处,但毕竟不存在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违反《法官法》的行为,如此还被调离或免职,更是不能不让人怀疑案件之中有法外的人为干预。
三、现有因应对策及其不足
鉴于舆论审判对公民公正审判权的影响,我国实务中已经探索采取新闻说明、征求审判意见、建立人民陪审团等对策对舆论审判进行因应。此外,学界也有学者还建议采取延期审判、异地审判、客观报道等方式对舆论审判进行因应。但是,在一个任何人皆可进行评论,舆论情绪性极强,且其影响范围往往可以波及全国的自媒体时代下,现有的因应对策是否能够适应舆论审判的作用机制及其在自媒体时代的特性并发挥实效,仍有待检验。
(一)新闻说明
新闻说明是目前司法机关因应舆论审判的主要方式,即通过法院系统设立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权威信息,减少外界对法院工作产生的误解,消除谣言,保障公众知情权的一种信息发布方式。法院显然是希望通过对事实的澄清来消解舆论的压力,甚至起到引导舆论的作用。但是,舆论审判在自媒体时代的问题在于其情绪性太强,而不是缺少相关事实层面的信息,事实层面的信息并不一定能化解公众的强烈情绪。这种强烈的情绪性是由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所导致,由具体的司法案件引发,而通过信息进一步的交互传播,这种情绪则更趋极端。新闻说明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而公众由于已经形成了强烈的情绪,受这种情绪的左右公众往往会发生极化并进而不相信甚至不在意这种事实层面的信息的传播。因而新闻说明虽然能发布权威信息,在客观上也逐步促进了审判公开,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但却未必可以起到以正视听、引导舆论的作用。
(二)征求审判意见
有些法院也尝试通过在判决前听取公众的审判意见,了解舆论动态的方式对舆论审判进行因应。药家鑫案当中,法院便采取了这样的因应方式,向庭审现场500名旁听人员征求应对药家鑫处以何种刑罚的意见。药家鑫案中向旁听公民征询审判意见的依据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试行)》,而且据称,这一规定是从其他省市借鉴来的,可见,向旁听群众征询审判意见的做法非常普遍。[4]虽然普遍存在,但这种因应方式的缺陷也相当明显,被征求审判意见的公民来自于社会公众,他们极易受到舆论的影响,甚至本身就具有极端的情绪,一旦采纳他们的意见,很难确保审判的公正,而不予采纳又可能引发公众对法院的反感和不信任。因此,这种因应方式不但不能化解舆论的情绪,甚至可能给法院带来更大的压力。
(三)人民陪审团
人民陪审团不同于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试点的一种方案。人民陪审团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也不相同,陪审团成员并没有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权利,而仅仅发布评议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可以说,建立人民陪审团与征求审判意见并无本质区别,仅是获取公众意见的方式不同而已,而其问题也与征求审判意见如出一辙,即难以避免陪审团成员受到舆论的影响,陪审团的意见也可能进一步对法院造成压力。
(四)客观报道
为了应对舆论审判,除了上述已经开始施行的对策外,还有不少学者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其中客观报道是多数学者都提到的一种方式。所谓客观报道,是指媒体在案件未决阶段应当在进行报道时秉持“专业主义”精神,坚持客观公正原则,进行平衡报道,力求提供全面信息,但不能发表任何倾向性的意见,更不能超越程序,对案件的处理下结论,作出有罪或无罪、胜诉或败诉等方面的预测,以避免对法官形成干扰。[7]客观报道并不要求媒体不得对司法案件进行评论,只是要求这种评论必须客观、慎重。这种方式看似合理,似乎能在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寻求一个完美的平衡,但实质上却难以操作。其原因在于,“客观”、“慎重”之类的模糊标准,操作性差,媒体很难据此对司法进行监督,为避免涉诉及败诉等不利地位,可能会逐渐形成媒体看司法机关行事的趋向。[8]同时,自媒体时代下,任何人都可以发布相关信息,这种客观报道的要求很难推而广之适用在每一个公民身上,这就导致所谓的客观报道实质上难以发挥作用。
此外,即使传统媒体真的可以在对相关事件的报道过程中秉持客观态度,不进行倾向性的评论,也很难保证群体极化不会出现,舆论压力并不会因此而减小。这是因为在自媒体的使用过程中,用户可以在对信息进行转发和评论的过程发表个人看法,表达个人情绪,再加上舆论审判的案件往往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公众的诸多不满情绪是预先存在的。因此,无论媒体的评论是否具有倾向性,只要公众能够接收到较为完整的案件信息就可能被激发起已经预先存在的情绪。这样一来,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由于利用自媒体的公众可以进行信息的交互传播,持相同情绪化观点的人仍可在这一过程当中形成虚拟的“群体”,并在信息交互和讨论的过程中对自己预先的观点和判断更加确信,平衡的言论仍会导致言论的极化。因而,客观报道的方式看似合理,但却难于操作,不具实效。endprint
(五)延期审理、异地审理
延期审理和异地审理是英美法系国家因应舆论审判的一种方式,也有我国学者建议用这种方式对舆论审判进行因应。但是,延期审理和异地审理却有两个明显的问题:其一,从自媒体传播的特点来看,在自媒体时代下,舆论的影响力和时效性都大幅提高,舆论的影响不再局限于一时一地,很多舆论案件都造成了全国性的影响,且往往随着案件的进展而持续受到关注,因此,无论延期还是异地审理都很难避免舆论的影响,这种应对传统媒体的方式很难在自媒体时代下发挥作用;其二,由于我国舆论审判采取一种间接的作用机制,其先影响领导,再由领导影响司法,因此即使采取延期审理或者异地审理的方式,但是舆论实际上已经对领导造成了影响,这样领导仍有可能在受到舆论的影响后干预司法。从以上两点来看,延期审理和异地审理都难以在当下发挥作用。
四、因应新思路——对特殊主体限制
与保证审判独立
现有的因应对策与建议虽也有积极作用,比如法院的新闻说明可以促进审判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但整体上由于这些因应对策和建议忽略了舆论审判在自媒体时代下的特点或者是我国的实际情况,因而很难切实地对公民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进行保障。对此,笔者认为可以转换思路,从如下两方面进行因应:
(一)对特殊主体限制
如果能从源头控制信息的发布,防止媒体对案件进行有倾向性的报道,自然可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彻底避免舆论对审判的干扰。但是,正如前述,在任何人都可以发布信息的情况下,这种方式很难操作。而一旦过于严格,也有可能出现一种完全不得对司法进行评论,司法全然不受监督的极端情况。显然,希望对不具特殊性的传播主体进行限制的想法并不现实。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限制具体承办案件的律师、检察官、法官等特殊主体庭外发言的方式对舆论审判进行因应。这是因为,任何人想对司法案件进行评论或发表看法均需要以一定的事实作为基础,而具体承办案件的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等往往对案件事实最为了解,如果允许其肆无忌惮地发布案件信息,往往会对司法产生干扰。比如在李某等轮奸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律师均通过网络发布案件相关信息,甚至把司法案件变成了娱乐新闻。而通过限制这些特殊主体的庭外发言,则可以避免案件信息的过度传播。同时,由于律师、检察官、法官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对其进行限制也更为可行。实际上,这种因应方式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非常普遍,比如美国律师协会(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ABA)在1994年曾较大幅度地修正了ABA规则,通过限制律师在法庭外的言论,来因应舆论审判。德国则规定在媒体会造成现行未定的诉讼程序加快、困难、迟误、危害时,或抵触保密规定,侵犯重大公益或值得保护的私人利益,或已达到过分的程度时,各政府机关可以拒绝提供信息给媒体。[9]德国的规定也为我们限制庭外言论提供了一个大概的标准,即只有对审判可能会产生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也就是公正审判有被危及的可能时,方得对庭外言论进行限制。
当然,采取这种方式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对律师、检察官、法官一视同仁地进行限制。否则,一旦出现仅限制律师言论,但允许检察官和法官随意在庭外发布信息的话,仍会使得涉案公民无法得到公正审判。
(二)保证审判独立
审判独立是经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宪法原则,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提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可以看出审判独立的重要意义。而在因应舆论审判的过程中,保证审判独立也尤为重要。这是因为,无论如何限制,仍有个别人可能违反规定发布案件信息。而且,在自媒体时代下,即使律师、检察官、法官等不公开发布庭外言论,他们私下里或有意或无意的言论也有可能会被他人作为信息进行发布。同时,由于每一个公民都是潜在的信息发布者,潜在的传播主体更多,其信息获取渠道也同样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舆论仍有可能经由其他渠道获取信息并进行发布从而影响审判。
综上,在自媒体时代,舆论实在是无处不在,想要从源头上对舆论进行控制具有非常的难度。考虑到舆论审判在我国是一种媒体影响领导,再由领导影响司法的间接作用机制,在舆论影响不能彻底消除的情况下,将精力聚焦于如何防止领导影响司法则是一个更为明智的因应思路。显然,切实的保证审判独立就是防止舆论间接影响司法的最佳手段。这是因为,有了制度上的保障,有了人财物的独立,法院才可以不受干扰,真正做到只服从法律。而让司法人员得到充分的职业保障则可以进一步地让案件的承办法官只需注意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即可。为了切实保证审判独立,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也提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当然,在自媒体时代中,保证审判独立恐怕也很难避免公众对法院甚至是法官的品头论足,但审判独立却可以让法院和法官不必理会过多的“杂音”,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处理,让涉案公民获得公证的审判。
注释:
(1)河南禹州农民时建锋为逃避过路费,利用两套假军车牌照免费在高速公路上通行,一审法院认定其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判处其无期徒刑,网民因为称之为“天价过路费案”。
(2)彭宇事后承认曾与原告发生碰撞,所以彭宇是不是单纯的做好事难以确定,固这里使用引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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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新民.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A].法治国公法学原理与实践(上)[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77.
(责任编辑 梦 玮)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