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视域下的社会安全事件及其应对策略

2014-09-23 12:58程锦
理论导刊 2014年9期
关键词:国家治理法治

摘 要:社会安全事件危害社会稳定、干扰社会秩序,挑战国家治理能力和效果,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事件受全球化浪潮、现代化进程和信息化发展的影响,对于其预防和处置,需要从理念上强化国家安全战略,制度上建立系统的社会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机制,治理能力上多管齐下,增强治理的法治化和科学化。

关键词: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基础;预防和处置;国家治理;法治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9-0026-06

作者简介:程锦(1975-),女,陕西兴平人,武警工程大学军事法学教研室教员,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军事法。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阶段,各类深层次矛盾凸显。受国际国内错综复杂形势的影响,群体性事件易发、多发,恐怖袭击事件增多,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时有发生,社会安全面临严重威胁,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本文拟从社会安全事件的法律界定和发生原因入手,结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其进行探讨。

一、社会安全事件的法律界定

社会安全事件,在法律层面最早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将其归于突发事件一类,但并未进行具体解释。在汪永清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中,社会安全事件被界定为“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形成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危害社会稳定,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1]将其定性为群体性事件。而2004年11月1日颁布的《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其以公共安全为界定要素,将社会安全事件不局限于群体性事件。2006年1月8日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之后其他各省在本省颁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大都对社会安全事件进行了界定,如《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作为处置突发事件重要力量的武警部队,在其相关规定中将社会安全事件归入“突发事件”一类,规定其包括“群体性事件、暴(骚)乱、叛乱等”,虽未列举恐怖袭击事件,但鉴于反恐一向是武警部队的重要任务之一,[2]作为社会安全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是肯定的。

通过对社会安全事件的各种描述性规定的实证考察,可以得出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危害社会稳定,干扰社会秩序。这是社会安全事件的本质特性,即对社会发展是一种负面作用,是一种消极的、否定性的社会事件。二是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这是社会安全事件在规模上的一种判断,即达到了一定规模,人数、社会影响力或者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三是由一定的社会问题引起,在类别上具有社会性。综上,笔者认为,社会安全事件是由一定的社会问题诱发,形成一定规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危害社会稳定,干扰社会秩序的事件。

关于社会安全事件的种类,除了传统的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以外,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安全事件近年来逐渐增多。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又被称为“一个人的恐怖主义”,①是指一个人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残忍的武力手段实施的造成严重伤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3]其区别于其他严重犯罪的关键在于“个人性”和“极端性”,“个人性”区别于有组织的犯罪,“极端性”既表现为犯罪手段的残忍性和暴力性,也表现为犯罪后果和影响的巨大性和严重性。“中国是一个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国家,伴随着发展出现的城乡差距、社会不公等问题使一部分人心理失衡,从而心理压力过大,自控能力减弱。”[4]导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持续频发。有研究指出,考虑到社会转型深化期的持续性、典型犯罪的示范效应以及犯罪的模仿效应,在未来几年内,这种高发态势可能继续存在,[5]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二、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基础

(一)现代化进程提供了社会安全事件高发的土壤

亨廷顿认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的进程却滋生着动乱”。[6]我国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利益交织冲突,复杂矛盾累积叠加,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进一步增多。

1.贫富差异加剧了人们心理上的不平衡感。有学者指出“社会不公平的普遍蔓延和公权力不受制约的滥用是造成目前社会信任缺失的根本原因”。[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巨大发展,但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根据2014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的数据,2012年城乡居民高收入家庭(最高20%收入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为43797.5元,而低收入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为1587.7元,两极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相差20多倍。[8]一方面贫富差异之形成除了个人能力上的差异外,还有些规则遵守上的差异,引发社会成员对财富来源的质疑;另一方面获得财富的社会成员在回报社会、关照他人上的冷漠和较少作为,也加剧了社会群体的仇富心理。

2.公权力的不当行使加剧了群体性怨恨。公权力的严格依法行使是社会成员保持对国家信心的基础。公权力的不当行使,会激发受该公权力行为负面影响的社会成员的不满,甚至怨恨,形成群体性怨恨。这种心态的主要指向对象一是贪污腐败、不作为的官员,二是具有一定特权的人,三是造成不公平事件的公权力机构。[9]著名的情感社会学先驱西奥多·肯珀认为:“如果人们坚信其权力和地位的丧失是因为他人不公平和不恰当的行为,他们就会感到愤怒,并趋于对他人进行侵犯。当他们的愤怒升腾的时候,就会进行权力模式的互动——寻求迫使他人承认他们的权力和地位。”[10]群体性怨恨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民怨、民愤、民恨,尤其是到第三个阶段,对社会的发展必将造成巨大的危害。endprint

3.缺乏引导的不良社会心态催生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社会心态是反映特定环境中人们的某种利益要求并对社会生活有广泛影响的思想趋势或倾向,揭示的是特定社会中人们的心理状态。”[11]随着现代社会的演进,社会心态问题日益突出,具体表现为缺乏一种应对社会的从容心态,规则意识淡漠。由于当前的中国社会新旧观念并存,对于原有的一些规则,一些人缺少认同性,对于新的规则,一些人缺少敬畏感。此种情形下,一些社会成员无暇也不愿去考虑自身行为是否一定要符合规则,而更容易倾向于考虑某种行为对自己是否有利。[12]缺乏理性安排和整体考虑,催生了某些有害的集群行为如群体性事件,某些极端个人暴力事件也是在此不良心态下产生的。

(二)全球化使社会安全事件的多发成为可能

传统的国家治理以固定的领土、固定的人群为参照。全球化的迅猛进程使得国家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频繁,国内外各种利益交汇,传统的国家治理方式在一些领域和一些问题上出现了滞后、失调,影响甚至削弱着国家的权力范围、权力强度、权力形式及权力的制度基础和观念,使偶发的社会安全事件难以得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而未能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的社会安全事件的负面示范作用又进一步增大了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频率和发生规模。正如国外学者所言,“以前,恐怖主义对很多美国人来说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概念,但过去十年的经验教训告诉人们,恐怖威胁已经变得更加危险,更加难以对付。”[13]

在国际上,我国是一个尚未实现完全统一的大国,影响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三股势力活动加剧,考验我国的国家治理能力。恐怖主义是一个全球性痼疾,其原因错综复杂,网络盘根错节,且没有国界边界可言。如果仅靠一国之力量,隅于一国境内进行打击和惩治,不仅效果有限,而且难以铲除其境外根源。新技术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可能被恐怖分子掌握从而造成更大的破坏。正如美国新保守派驳斥“历史终结论”者的时候所说:“你们所歌颂的全球化和技术,也同样使恐怖分子和‘流氓国家掌握了毁灭性的火力。”[14]同时,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反恐、人权等问题上推行的双重标准,也使得我们对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既要应对社会安全事件本身,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还要防止境外势力借助社会安全事件推波助澜,引发其他问题。

(三)信息化进一步推动了社会安全事件的规模和影响力

信息化是一把双刃剑,有学者将网络舆情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归为两个方面:一是积极方面,表现为酝酿期发现苗头的“警报器”、扩大期解决矛盾的“润滑剂”和消弭期政府工作改革的“意见箱”;消极方面表现为酝酿期引发事件的“导火索”、扩大期助长事态蔓延的“助燃剂”与消弭期激发原有矛盾的“发酵池”。[15]在网络、电话等通讯工具的支持下,局部的不安全作为一种信息能快速地扩展到更大的范围,给更多的人群带来潜在的心理冲击和压力。[16]一个简单的事件会迅速发酵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安全事件,如贵州瓮安事件和湖北石首事件等。信息化的发展也使得情报活动和安全问题呈现出与过去不一样的特点,[17]一是在微博、微信等移动媒体的推动下,消息来源广泛,真假混杂,影响民众的判断;二是消息传播迅速,能够在短时期内聚集更多人的集体意志,在集体盲从的意识支配下,民众更易受到影响,加入其中,从而大大增加了处置的难度;三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从自己的利益和话语格局出发,主导涉华舆论,人为夸大社会安全事件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一方面怀疑、妖魔化中国的舆论环境影响中国形象,另一方面不良舆论借助互联网返回国内,加之某些反华势力趁机扰乱,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社会安全事件对国家治理的冲击

(一)社会安全事件挑战国家治理能力和效果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治理”(governance),不同背景下有不同解释,但都强调治理的理想状态就是充分发挥国家、公民社会和市场等诸多部门的作用,实现一种均衡的理想状态。[16]保证社会安全,即保障社会公众享有安全和谐的生活与工作环境以及良好的社会秩序等状态,包括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生活安全以及生产安全,[18]这是评价国家治理效果的重要指标。而社会安全事件通过危害社会稳定,干扰社会秩序,对稳定的社会状态构成现实的威胁或损害,并且在事件发展过程中可能引起一连串的相关反应,导致社会不安全,学者称之为国家无法给个人和群体提供保护或者只能给个人提供最低的保护。[19]

(二)社会安全事件影响国家安全

社会安全与国家安全虽是不同的两个问题,体现为国家安全是指任何影响到政权稳定和统治持续的威胁或危险,带有强烈的政治意义;社会安全则是指全社会各个群体避免伤害的能力和机制,体现为普通的法律保护。二者的根本区别是主体的不同,前者是统治集团,后者是普通的社会成员和群体。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方面现代国家与现代社会相互渗透,联系紧密。影响社会安全的因素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国家安全,而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也必然是通过对社会的冲击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现代国家的合法性来自社会的认同和支持。一旦社会出现不安全因素,如果国家的治理不力,就有可能引发社会成员和群体对国家的不满甚至抵抗,从而使社会不安全转变成国家不安全。[16]

(三)社会安全事件挑战国家法治

一方面社会安全事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破坏性,本身的违法性构成对国家法治的直接破坏。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活动和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本身都是刑法处罚的内容,一般意义上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由具有共同性或相近性的社会群体为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冲突行为。[20]虽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引起,但也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相关条款。另一方面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挑战国家的立法水平和法律运用能力。为了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民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法律必须赋予相关机关紧急管理权力。[21]意大利刑法学者贝卡里亚曾经指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有力。”[22]因此,相关机关在社会安全事件状态下的应急措施比一般执法手段更加严厉,有时甚至需要中断正常的法律秩序和影响公民的部分基本法律秩序。国家权力的扩张必然导致公民权利的萎缩和抑制,从而引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与冲突。要使社会安全事件预防处置与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并行不悖,考验立法者的法律智慧和执法者的法律运用能力。endprint

四、社会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机制的完善

不管何种制度,都是一种价值选择的结果。加强制度建设和提高治理能力更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中国现存的社会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制度具有较强的整合能力,应在国家安全战略的引领下,通过有效的机制建设和完善,科学的治理能力提升,防范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降低社会发展风险,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一)宏观上强化安全战略建设

安全和发展是国家的两大基本诉求,像一架马车的两个轮子,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安全战略建设要取得成功,政治制度仍然是一个关键原因,需要立足现有政治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1.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制度的价值内核与思想基础源于其延续数千年的政治文化传统,并在理论与实践两者之间不断积累、调整和提高。从历史上看,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开始至今的大部分时间里,中国实行的大都是某种形式的“一党执政”,或者说是一个统一的、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出来的儒家精英集团在执政。[23]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遵循着中国自己的政治传统,力求代表整个国家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此种意义上,中国共产党应该被看作是一个“国家型政党”,一个代表国家整体利益的政党,适应中国历史传统和发展现状。从实践上看,在国家治理中,党的领导能够将维护国家安全的各个主体的行为统一起来,集聚力量、整合资源,在最短时间、最大限度地形成合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挑战,最大限度降低损失,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也是我们的制度优势所在。

2.着眼国家安全战略环境新变化。当前我国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目的就是更好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体制,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习近平主席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社会安全事件虽然是内部安全问题,但必须置于总体安全观的宏观考虑之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方能实现综合治理效果,而非简单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3.强化国家的治理决心。自3.01昆明暴恐案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就反恐问题发表讲话,提出要建立健全反恐工作格局,完善反恐工作体系,加强反恐力量建设,使暴力恐怖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频频发声,力度罕见。恐怖组织相信通过恐怖袭击会造成国家经济及民众心理创伤,能导致国家改变外交政策及国家安全政策。如果我们展示出国家已经并将继续构建有效的防御体系来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我们的重要资产,无论它们是关键的基础设施还是典型的国家地标建筑,虽不大可能使恐怖组织及其追随者放弃恐怖主义,但能慑阻他们对于某些特定目标的袭击,或使他们承认其努力不可能成功。如美国的《国家反恐战略》所指出的,“为达成我们的反恐目标,我们还必须创建一种应急准备与恢复力文化”,这将使我们能够阻止所有针对国家的潜在恐怖行径,或在必要时对这些行径作出反应并能成功恢复元气。

(二)制度上建立系统的社会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规范体系

制度是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的,只有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才能更好发挥制度效力、有效保障社会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的顺利进行。要顺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从立法上做好顶层设计,逐步建立完善的社会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使之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社会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制度化、规范化。

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法治在社会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中的作用,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约束集群行为,一些国家还通过相关的法律、法令,授权政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出动各种军警力量处理群体性事件。[24]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包括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定和命令。《国防法》规定,武警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解放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以上规定初步解决了社会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机关权力来源的问题,但是从我国社会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实践看,立法缺项或者不完善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既影响预防和处置效果,也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定型。[25]梳理现有的社会安全事件法律法规,立法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反恐法律。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意味着中国在反恐领域的立法迈出第一步;[27]刑法解决了恐怖活动入刑问题,但是《刑法》对其罪名的界定不够完善,没有明确规定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行为罪这样基本的概念和罪名,而且将恐怖活动犯罪分散列于其他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罪中等;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如《突发事件应对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对反恐问题有所涉及,但内容仍显单薄。[28]需要从打击恐怖活动应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程序、保护公民权利、反恐机制的立法设计、加强国际合作和反恐安全教育等方面进一步细化立法。

2.机制设置。国家治理是围绕“合规、规则和问责”不断演进的建设过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实施紧急措施的程序、规则以法律保障与约束等操作性的规范。需要树立过程化思维,以立法的形式保证机构的稳定和决策的权威,同时通过合理的机制和组织设置保证高度的灵活性,满足应对危机的需要。同时,不断总结社会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创新经验,及时改革创新政策上升为法规制度,使制度在变革与完善中,不断适应国家发展的总进程。endprint

3.社会动员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条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但关于动员的概念、动员的条件、动员的程序、动员的内容等事项是相当模糊的。正是因为国家对社会动员的法律制度规定的不完善,社会安全事件应对过程中的各项预防、准备工作落实不力,各级各类预案难以应对形形色色的社会安全事件。需要通过规范的制度规定,细化社会动员的内容,形成全面规范的社会动员机制。

(三)治理能力上多管齐下,增强治理的法治化、科学化

制度需要人来执行,没有有效的治理能力,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只有不断提高治理能力,才能使国家治理体系发挥出更大效力。制度执行力、治理能力较弱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制度优势充分发挥、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为此,要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1.提高社会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的法治化水平。国家治理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是角色主体的理性和有目的的参与行动。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注定了中国必然要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之路。[29]严格遵循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正确轨道。如果说国家治理制度化是对国家治理个人化的一种进步,国家治理法律化就是对国家治理制度化的进一步提升。[30]通过用规则和制度来约束和重塑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规则、合规和问责为核心要素进行制度安排,可以达到决策科学化的目的。

“法律的精确性取决于法律之获得有效执行”,[31]社会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的法治化不仅在于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还在于依法运行,良好地实施法律,确保治理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在依法治理过程中,一是增强社会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行为的法律化,严格依法进行,以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减少行为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在此前提下,一方面树立多元化的系统思维,充分发挥各主体的优势,互相补充,形成系统联动;另一方面区分不同情况,“疏”“控”并举、软权力和硬权力并用,如对于群体性事件,以疏导和软权力的运用为主,对于暴力恐怖犯罪,则应强力控制,使其无处遁逃。二是增强社会安全事件治理责任承担的法律化,使责任的承担有法可依,于法有据,更加具有社会公信力。三是严格依法不等于机械套用法律规定,运用法的规范功能,同时运用理、情等的疏导功能,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将依法管理与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有机结合起来,改变“刚性维稳”、“野蛮执法”的现状,更多地实施“柔性社会治理”,更易得到广泛认同。

2.增强多元协作的科学化程度。社会安全事件对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构成直接威胁,政府部门作为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和公共事务的治理者,拥有广泛社会资源,在整个社会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过程中必然要发挥主导作用。但是,治理过程中,健全“多元化”预防与处置格局,最大限度地吸收各种社会资源,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并且加强各主体之间的协调联动,有利于形成社会整体的社会安全事件处置网络,最大限度地达到治理效果。

政府部门。一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的社会安全事件预防与处置力量。从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向政府与社会的良好合作治理转变,从单纯重视政府作用向社会共同治理转变。政府主要承担改善社会民生、强化公共服务、培育社会组织、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公共安全以及提供制度保障、培育和谐的社会环境等职能。二是利用政府的综合职能,建立健全社会监测体系与危机预警系统。注重运用云计算、物联网、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尤其是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食品监管、交通运输、人口流动等重点领域进行实时动态跟踪、舆情监控,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规范高效的社会危机预警系统,从制度上保证危机报警、危机处理、危机善后等环节的无缝衔接。[32]三是利用政府的协调职能,有效协调各个职能部门的社会安全工作,形成合力,以产生一加一大于二之功效。

武警部队。当前维稳形势的复杂性和武警部队在维稳工作中的重要性,决定了武警部队必须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核心需求为导向,围绕突出遂行执勤处突核心能力建设,切实增强战斗力,有效应对多种安全威胁。从能力上进一步强化素质,加强武装威慑,确保“能打胜仗”。遂行任务方面进一步增强任务的科学部署。日常工作中进一步增强警政、警民联系,及时掌握社会安全形势和突发事件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方能“有的放矢”。

人民群众。一是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权利。让人们对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事项有充分的知情权和话语权,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的几率。二是注重塑造人民群众的共同价值观念,通过培育共同价值观以提高社会凝聚力,增强人民群众的是非观念和法律意识,使社会治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协助有关机关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行动,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增进国家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整体能力。正如英国秘密情报局在其网站上向全国民众发出公告宣称,每个网民都可以成为国家反恐斗争的“卧底”,每个网民皆可以用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向国家秘密情报局举报恐怖嫌疑人。[33]

3.创新社会安全的信息化建设。网络、移动媒体的迅猛发展,使得信息的传播主体更加广泛,几乎人人可以成为信息传播者;信息的内容更加庞杂,且真假莫辨。信息的快速流动使个人很容易在网上找到各种各样自己想要的信息,但另一方面由于信息庞杂,必然引起人们对权威信息的渴求。因此,舆论信息上的科学引导非常重要。

一是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正面作用,加强引导和疏通,形成正面的主流舆论,控制事态发展方向。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网络信息沟通平台,科学引导舆论,化解社会矛盾;在恐怖袭击事件中,引导民众愤怒情绪以理性的方式表达,以避免使有限的警力处在打击暴徒和控制民众愤怒情绪不当表达的两座大山之间,造成警力消耗,影响反恐处置。endprint

二是借助信息化搭建沟通平台,使之成为合理表达诉求的重要媒介,化解社会矛盾。通过搭建信息化平台,丰富沟通渠道,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以信访为例,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畅通了人民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建立了新的机制,使人民群众在表达诉求问题上得到有效解决。[34]社会安全事件,起初大多由普通的社会事件引起,通过引入信息化沟通机制,强化从源头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能够使预防社会稳定风险的关口前移,有效降低维稳成本。

三是利用信息化平台,增强公民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社会安全事件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对社会秩序、稳定构成威胁,除了事件本身的危险外,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人民群众抵御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有限。要积极有效地通过社会宣传、疏导等方法和手段,最大可能地增强人民群众应对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通过长期的深入到每一个人的社会安全防范教育,使公众一旦面对恐怖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可以减少慌乱并知道怎么做;同时公众也提高了安全意识,会对周围的事物保持敏感,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注 释:

①腾讯网、新浪网、瞭望周刊等多家媒体在报道此类案件时均使用了“一个人的恐怖主义”一词。参见:王开.一个人的恐怖主义[J].瞭望东方周刊,20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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