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商行股权结构异质性及治理效率

2014-09-23 17:21陈一洪
西部金融 2014年8期
关键词:异质性股权结构

摘 要:股权结构是城商行公司治理基石,良好的股权结构对于防范内部人控制、大股东控制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城商行股份制改革逐渐步入深水区,深入研究国内城商行股权结构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东部沿海36家样本城商行的案例分析,并基于股权结构异质性与治理效率文献研究的视角,发现虽然多数城商行已具备相对集中且制衡的股权结构状态,但是受地方财政分权及晋升激励制度的影响,地方政府仍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城商行,这种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城商行治理效率的发挥及经营绩效的改善,城商行距离真正的市场化运作还有一定的距离。

关键词:城商行;股权结构;治理效率;异质性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4(8)-0022-05

作为公司治理研究的重要范式,“股权结构异质性-治理效率评价”研究占据极为重要位置。Berle & Means(1932)对股权分散和职业经理人制度背景下的“委托-代理”问题研究开启了股权结构治理效率研究先河。此后,关于股权结构异质性对企业治理效率的影响研究一直是理论及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在国内,随着股权结构的治理效应研究日益普及并受到重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商业银行这一特殊金融行业的公司治理研究也产生了极大的兴趣:股权结构如何影响商业银行的治理效率?他们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是否具有不可忽略的影响?尤其是自2003年底,国务院决定将中行和建行作为试点实施股份制改革之后,这一领域迅速成为经济及金融理论界研究的热点。学者们主要围绕股权性质、股权结构、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四大核心指标1与经营效率、风险程度等指标的关系展开研究。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与绩效关系展开研究,得出了丰富的结论,也为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深化提供了重要的决策参考。

作为国内银行业体系的第三梯队,城商行的股份制改革同样是各方关注的焦点,经过10多年的发展,绝大多数城商行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革,部分城商行甚至通过在内地或者香港IPO走向资本市场,为深化股份制改革奠定了扎实的基础。那么,经过股份制改革,目前国内城商行股权结构现状又是如何?过去财政“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否得到明显改善?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是否已经形成?本文将通过东部沿海36家城商行的样本研究提供一个分析框架。

一、城商行股权结构特征之股权集中度分析

以36家样本城商行五年来(2008-2012)前十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来看,平均持股比例达到67.85%,并且五年来保持在67%-68%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说明经历股份制改革之后,城商行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对稳定。而为了保证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的稳定,城商行历次增资扩股或是仅在老股东内部进行同比例增资,或是通过老股东向新股东转让部分股权进行,对前十大股东持股一般很难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此外,部分城商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占比偏高,以广州银行、威海商行为例,两者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均超过90%,属于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

再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来看,36家样本城商行五年来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19.05%,近五年来平均持股维持在18%-19%,因此,样本城商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已基本稳定。经历前十年的股份制改造,在地方政府、监管当局、城商行自身的共同参与下,通过引进各种类型的法人企业股东,特别是东部沿海一带大量引进优秀民营企业、甚至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被逐步稀释,逐步形成了相对集中且平衡的大股东结构。至2012年末,36家样本城商行中有22家城商行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20%以下,但是,威海市商业银行及广州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仍然在50%上下,其中,广州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高达63.99%,第一大股东广州国际控股对广州银行形成绝对控股。

理论界关于第一大股东持股的治理效率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过高不利于企业公司治理效率的发挥,最早由Shleifer, La Porta & Johnson于1997年提出,他们研究发现,在新兴市场国家普遍存在控股股东的现象,这些大股东往往会利用自己的控制权地位,通过转移公司的资产或利润来满足自己个人的利益,从而损害众多中小股东的利益,大股东的这种行为被他们称为“隧道行为”(Tunneling)2,也被其他学者称为“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而另一种观点由Claessens, Djankov, Fan & Lang于2002年提出的,他们的观点认为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造成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主要原因,但是,大股东并不天然存在这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败德行为”,拥有相当比例股权的大股东会在衡量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与自身承担的因此而导致的公共收益减少从而给自己带来收益的损失中进行决策,一旦因公共收益减少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超过控制权的私人收益时,大股东便不倾向于上述“隧道行为”,反则反之,因此,Claessens等人的观点处于中立态度,取决于大股东利益的权衡。在此基础上,国内不少学者对商业银行这一领域的公司治理行为进行实证研究,同样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比较典型的结论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商业银行经营绩效之间存在二次曲线效应,即,存在一个最优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例如,刘艳妮等人(2011)利用国内14家上市银行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上市银行的综合绩效之间呈现倒U型的二次曲线关系,即存在一个最佳的持股比例,在这一比例上,上市银行的综合绩效达到最大值。陈一洪(2014)基于随机前沿的模型分析表明,国内城商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城商行经营绩效存在负相关,但这种负相关并不显著。随着国内城商行股权结构优化的推进,无论是城商行自身,还是地方政府、监管当局都非常重视对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控制,正如前面样本分析那样,多数样本城商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是在20%以下的,第一大股东对城商行经营决策的控制力度正在逐步削弱,在这种第一大股东股权结构下,城商行的经营绩效所受到的影响也日益减小。

二、城商行股权结构特征之股权性质分析

出于处置城商行不良资产、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考虑,在城商行组建之初,国务院通过相关规定要求地方财政持股达到30%左右,从而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因此,从一开始城商行便形成地方财政持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特征。虽然,在组建之初普遍采用股份制组织形式,并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初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是,第一大股东产权性质的差异,对城商行公司治理、经营绩效还是产生了深刻影响。特别是30%左右的财政持股,再加上对单个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10%的比例规定,地方政府在事实上处于“一股独大”的相对控股地位。这一股权结构特征为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城商行经营管理决策奠定了基础。地方政府在城商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包括董事长、行长等关键管理人员)、高管层薪酬管理体制的干预等方面表现得极为突出。此外,在涉及城商行的重大战略决策、重要经营管理行动和重大改革措施方面,地方政府也经常施加重大影响,甚至起决定性作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城商行董事会的决策功能。而这也成为制约城商行现代公司治理建设的重要外部因素。

随着城商行历史包袱化解、股份制改革的推进,以及针对地方财政“一股独大”而引发的诸多问题,监管层鼓励城商行通过引进民间资本、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等措施实现股权多元化,完善城商行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改变地方政府“一股独大”的地位,通过构建制衡有效的股权结构,形成多方利益博弈的格局,真正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作,以化解因地方政府干预而带来的内控短板。在此背景下,2002年下半年起,国内城商行展开新一轮增资扩股,民间资本开始大规模入股国内城商行,特别是在江浙一带,这种民间资本入股对城商行地方财政股权的稀释尤为明显。至2008年末,江浙一带12家样本城商行国有股占比平均值仅为22.02%,其中,稠州银行、泰隆银行国有股权为0,而台州银行及民泰银行的国有股占比仅为5%。但是,从36家样本城商行整体来看,地方政府持股仍然占有较高的比例,近五年来占比在28.5%~29.8%,接近30%。也就是说,除了江浙一带较低的国有股占比外,样本中其他东部沿海城商行的国有股占比仍然较高,以山东为例,除日照银行占比不足10%,其余7家占比平均达到37.12%,威海商行更是高达76.80%。

地方政府有强烈的动机干预银行业以获取足够支持经济增长的金融资源。然而,随着国有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地方政府控制国有银行从而为获取金融资源大开方便之门的渠道不复存在。城市商业银行便成为地方政府获取金融资源的重要平台,从城商行不良资产化解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强力介入及大力支持就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对城商行的控制欲,背后所折射出来的利益诉求更是不言而喻。因此,只要这种“为增长而竞争”(张军,2005)的地方政府发展观念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控制城商行这一重要融资平台的金融资源获取模式便难以消除3,地方政府自然也难以真正让城商行按照市场化运作。

然而,在看到地方政府对城商行不利影响的一面,我们同样无法忽视地方政府与城商行之间的利益互换。La Porta等人(2002)指出,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持股的影响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政绩观”,即地方政府通过控制商业银行获取所需金融资源来为辖区的政绩项目服务,从而将行政权力凌驾于市场运作之上,削弱城商行公司治理效率;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会通过自身影响力来为商业银行提供各种支持,帮助其进一步做大从而更好地服务其政绩项目。暂且不论地方政府前期对城商行的注资、不良资产置换、财务重组,后期城商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同样得到地方政府包括财政存款、优质项目等资源倾斜、政策优惠等方面的支持。以厦门银行为例,2008年厦门银行存款规模仅为137亿元,2009-2011年,厦门市政府组织财政存款投入约200亿元,帮助厦门银行存款规模一下子提升至2011年末的451.86亿元,年复合增长率高达48.85%,在此带动下厦门银行资产规模也快速扩张,由2008年末的165亿元跃升至2011年末的70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更是高达61.88%,后来居上,超过同省的福建海峡银行。

受制于规模、渠道、科技及人才支撑不足,国内城商行尚无法离开地方政府在稳定性资金来源(财政性存款)、优质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地方政府的持股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稳定城商行发展的作用(陈一洪,2014)。此外,随着地方政府职能定位的明晰,地方政府持股行为正由过去行政干预向出资人的角色转变,特别是发达地区的城商行(东部沿海发达省份),一方面财政收入普遍较高,另一方面金融资源动员能力强,地方政府更容易处于较为超脱的地位,更加支持城商行自主发展及市场化运作。因此,即便如杭州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地方政府持股比例仍然很高,但是并不影响三家城商行在国内城商行群体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城商行股权结构特征之股权制衡分析

股权制衡是指控制权由几个大股东分享,通过内部牵制,使得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控制决策,达到大股东之间相互监督的股权安排。在这种状态下既能保持股权相对集中的优势,又能有效抑制大股东对公司利益的损害。高正平、李仪简(2010)对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之间相互制衡与经营绩效的关系进行经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主要股东之间存在相互制衡对商业银行的绩效具有显著的正相关作用。较早前对公司治理的研究同样支持这一结论,孙永祥、黄祖辉(1999)研究发现,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制衡型股权结构总体上最有利于公司治理机制的发挥。近年来,股权制衡作为一种治理机制同样备受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研究领域的高度关注。欧阳青东(2013)认为,由于城商行外部并购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等外部机制的缺失,亟需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来弥补外部治理的不足,而股权制衡则是目前条件下相对有效的治理机制。

衡量股权制衡的指标通常用股权制衡度来表示,为表述方便,本文用Z指数来替代。通常Z指数的计算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用第二至第四大股东股权比例之和与第一大股东股东股权比例的比值来表示,另一种是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的比值。前一个指标衡量前五大股东之间的股权制衡状况,而后一个指标则主要衡量前两大股东之间的股权制衡状况。由于城商行法人股东数量较多,并且前十大股东股权比例集中度高,因此,用前一个指标来衡量城商行股权制衡更具实际意义。对36家样本城商行的Z指数进行计算,统计显示样本城商行Z指数近五年来的平均值为1.99,Z指数大于1并且接近2,表明样本城商行股权制衡度处于较高水平,前五大股东之间股权制衡相对有效。在此基础上,基于随机前沿模型,本文分析了股权制衡度对样本城商行技术效率的影响,结果表明,样本城商行技术效率与股权制衡状况呈显著的正相关,即较高的股权制衡度对城商行的技术效率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这与前述相关研究结论是一致的。

从股权比例来看,国内城商行股权结构更加贴近德日集中型的股权结构模式,即存在几个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控制着公司股东大会,这种多个大股东竞争控制权而形成的制衡格局有利于监督第一大股东,因而减少第一大股东对公司权益的侵占,并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然而,大股东之间能否形成有效制衡的格局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大股东的类型、身份以及其他特征因素。一方面,地方财政持股分散于省、市、县三级财政局、地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地方政府独资的大型国有企业,也就是说地方财政可以通过这种控制链实际上形成最终对城商行的有效控制,并通过行使各种法定权力或施加影响于城商行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从而对城商行拥有实际控制权。郑荣年(2013)通过应用La Porta et al.(1999)“终极股东控制权(Ultimate Control Right)”这一概念鉴别国内城商行的终极控股股东,研究发现,79%的国内城商行具有终极控股股东,并且其持股比例平均达到39.23%,处于一种相对控股地位,而政府则成为城商行最普遍的控股股东。另一方面,除国有股之外的企业法人股、甚至境外法人股,可能因为利益诉求的不同,在事关城商行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上能否达成一致性的、有助于维护城商行价值最大化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意见同样值得研究。如果这些企业大股东因为诉求的自身目标偏离城商行利润最大化或者综合价值的最大化,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将不可避免,甚至可能与地方政府结成联盟而产生合谋,这些将使所谓的股权制衡走向另一个极端,也是在目前城商行制乏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下最不利的格局。尤其是多数城商行的民营企业股东为地方明星企业,无论在地方税收贡献、还是在吸纳地方就业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地方政府与地方明星企业之间很容易达成契约,形成利益同盟4。近年来频现的城商行内幕交易就是在地方政府与地方民营明星企业之间达成的,所造成的社会及经济影响不容低估。

四、总结及政策建议

过去十余年,城商行的快速崛起在丰富多层次银行业金融体系的同时,也为实体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截至2014年3月末,国内城商行资产总额达到15.9万亿元,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的份额达到10.2%,城商行逐渐成长为国内银行业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城商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成为银行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股权结构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基础,对城商行治理效率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尤其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对银行的发展战略、经营思路、风险偏好都会产生关键性影响。本文研究表明,随着城商行股份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城商行过去财政“一股独大”的现象得到遏制,与此同时,江浙一带城商行国有股持股平均比例明显下降,为当地城商行真正实现市场化运作、构建现代金融法人体系奠定治理基础。然而,从相关案例中却又不难发现,国内城商行仍然在稳定性资金来源及优质大项目上对地方政府存在较强的依赖性,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胡萝卜”加“大棒”5的政策对城商行实现控制,因此,在财政分权制度及现行晋升激励约束机制下,地方政府控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动机仍然较为强烈,而城商行自身实力不足也为地方政府这种诉求提供了空间。城商行仍然维持较高的股权集中度,特别是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高达60%以上,这种股权结构虽有利于防止因股权分散造成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但却难以避免大股东通过控制链从实际上控股城商行,造成大股东控制问题,特别是在各级财政分散持股的情况下,虽然从表面上看,财政“一股独大”已得到缓解,但实际上通过控制链,地方财政仍然有可能成为城商行终极控股股东。在缺乏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情况下,国内城商行通过构建相对制衡的股权结构来防止大股东控制问题,但这又取决于大股东的身份、股权属性,只有在缺乏实际控股股东的情况下,这种制衡结构才能实际上发挥作用。总体而言,国内城商行距离真正的市场化运作及现代法人治理仍有很远的路要走,目前城商行体制改革正步入深水区,尤其是治理体制改革不容放缓,股权结构作为一项基础制度安排应先行,针对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供参考:

加快推进国有股权稀释,将地方财政持股比例总和控制在城商行总股本的20%以内,并进一步规范国有股持股行为,国有股东应按照出资人角色履行大股东职责,不断弱化行政干预,为城商行真正实现市场化运作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发展前景良好、主营业务突出、现金流充裕的优质民营企业适度增持城商行股权,通过培育理性大股东,强化大股东治理行为,使优质大股东有动力、也有能力去行使大股东职责,真正构建监督得力、相对集中且制衡有效的股权结构。

符合条件的城商行可考虑引进战略投资者,借助战略投资者较为先进的经营管理、公司治理理念来进一步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效力,助推城商行公司治理加速由“形似”向“神至”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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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郑荣年.中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与政府控制[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3,(3):119-128。

Heterogeneity of Urban Commercial banks

Ownership Structure and Governance Efficiency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Literatures and Cases

CHEN Yihong

(Bank of Quanzhou, Quanzhou Fujian 362000)

Abstract:Ownership structure is the founda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urban commercial banks, and a good ownership structure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preventing insider control and control by large shareholders. Joint-stock reform of urban commercial banks has stepped into the deep water area, therefore, further deep study on the ownership structure of domestic urban commercial banks is of importantly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Based on the case analysis of 36 eastern costal urban commercial banks an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literature research on heterogeneity and governance efficiency of ownership structure, the paper finds that although the majority of urban commercial banks have relatively concentrated and balanced shareholding structure, affected by local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and promotion incentive system, local governments hav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ontrol urban commercial banks, which affect the the implement of governance efficiency and the improvement of business performance of urban commercial banks to some extent, and there is a distance from the real market-oriented operation for urban commercial banks.

Keywords: urban commercial bank; ownership structure; governance efficiency; heterogeneity

责任编辑、校对:杨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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