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挂个名,并不表示拥有产权

2014-09-22 04:55
分忧 2014年9期
关键词:房款婚房权属

[案情]现在很多恋爱男女在结婚前买房,虽然房款全部由男方出,但是,在房产证上,也写上了女方的名字,以此表达自己的真心。但是,这样,如果以后两人分手的话,这房子属于谁呢?女方是不是真的拥有房子的一半?

清泉和李菲是一对情侣,已经交往六年。2012年5月,清泉父母准备给儿子购买婚房,并看中了一套房子。清泉和李菲商量起了结婚的事,李菲要求婚房的钱应该男方出,清泉也没有异议。李菲同时要求,婚房的产权登记应该为清泉和李菲两个人的名字。为了表示自己对李菲的爱,清泉答应了。

这样,2012年6月,由清泉父母出资65万元,买下一套95平方米的房子,房子产权人是清泉,李菲为财产共有人。

房子买下后,清泉和李菲都以为可以顺理成章地准备结婚的事情,两人也一起搬进了新房,开始同居。但是,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后,两人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一连串的不愉快,双方家长也对对方孩子颇有微词。于是,李菲提出了分手。清泉想努力挽回,但是,经过一系列努力还是无果,他也发现两个人的性格不合,同意和李菲分手。

在关于如何处理婚房的问题上,清泉认为房子是自己父母掏钱给自己买的,李菲应该无条件腾出房子。李菲则认为,自己是房子财产共有人,拥有一半的产权,要求分割一半房产。

2013年5月13日,清泉诉讼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登记在清泉、李菲名下的涉案房归自己一人所有。李菲则坚持认为法院应按房产证登记的份额确认自己享有50%的产权。

质证阶段,清泉出具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明自己先后付房款65万元。李菲则没有提交任何购买房屋出资证据。

最后,区法院经过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清泉所有。

[评析]我国的不动产权属是以登记为准的,但是,产权证不具绝对证据力。房产证是国家登记机关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但不动产权属证书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我国法律最根本的原则还是以事实为基础的,在民事案件中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本案中,清泉说这个房子是自己父母为自己买的,那么他就应该提出证据,李菲认为自己拥有产权,就应该举出自己购买房屋的证据。房产证只是一个方面,出资证据也很重要。本案中,清泉举出了全部证据,而李菲的证据只有房产证,没出资证据,所以,在以事实为基础的前提下,李菲不能证明自己买了房,而只是在房产证上加了自己的名字而已。所以,其应该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即房子由出资方获得,自己腾出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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