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叶琼 马叶秋
规则是“被期望和被禁止行为的声明,规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1]幼儿期是幼儿形成秩序感、建立规则意识的重要时期。规则在幼儿体育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可以规范体育活动过程,另一方面遵守规则是幼儿社会化的重要体现,幼儿从执行规则开始感性地认识世界并且为成为一个社会人奠定基础。
一、幼儿体育活动中规则的制定者
幼儿体育活动中教师是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幼儿在教师引导下也可参与规则的制定。
(一)教师是规则的主要制定者
幼儿园活动中,大部分的规则都是教师来制定,在体育活动中表现得尤其明显。教师根据任务、活动材料以及幼儿本身的经验水平,制定出能促进幼儿发展的规则,同时这些规则也是幼儿易于执行的。活动进行时,教师还要负责将规则解释给幼儿。教师要针对不同年龄段制定不同的规则,给小班幼儿制定的规则越简单越好,且每轮游戏只能有一个规则;给中、大班幼儿制定规则,可以稍微增加一点难度,在一个活动中,幼儿可以遵守两个以上维度的规则,比如说教师要求幼儿完成单脚跳任务时既不能“两个脚同时着地”,又要看哪个小组“最快到达”。教师制定规则有着无法替代的优势:首先,教师是活动的主导者,教师要把握活动的进程,所以要根据活动难度的变化对规则进行调节;其次,教师了解班级幼儿的水平,能制定出适合的规则;最后,教师的“权威性”决定了教师制定的规则会被幼儿毫无争议地接受,虽然对规则的执行效果在幼儿个体间是有差异的。
(二)幼儿在教师引导下也可参与规则的制定
幼儿体育活动中充满了竞争性的因素,幼儿在面对竞争性活动时,会首先从自己的立场来考虑问题,在制定规则时也只能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规则,很少有幼儿能制定出符合双方利益的、比较公平的规则。所以在幼儿制定规则时,教师要扮演仲裁者的角色,对于不合理的规则要协助幼儿进行修改。针对大年龄段的幼儿来说,“如果教师只是建议而不是灌输规则的话,儿童是有能力自己学习制定规则的”[2]。
二、幼儿体育活动中的规则类型
(一)显性规则与隐性规则
1.显性规则。
在幼儿体育活动中,常常会用到一些显性规则,包括游戏规则、集体活动规则、交往规则、纪律性规则等。显性规则是用来规范某项活动时可见的、外在的规则。很多显性规则需要教师根据情境的不同而随时制定和变更,这些规则因为活动内容和活动性质的不同而需要幼儿不断学习。
2.隐性规则。
隐性规则以约定俗成的形式出现,不需要教师来强调,可以通过创设一定的情境使幼儿将规则内化为生活的准则。比如“青蛙跳荷叶”中,教师在强调幼儿的动作要规范时问到:“青蛙是怎么跳的啊?”有幼儿回答:“弯着腿,双脚并拢向前跳”,在这个活动中隐含的动作规则是“双脚并拢屈膝向前跳”。
(二)临时性规则、调适性规则与恒定性规则
1.临时性规则。
临时性规则多以游戏规则为主,在规则游戏中出现较多。临时性规则具有灵活性的特点,规则会随着活动内容随时进行调整。如小班“找个图形碰一碰”的活动中,教师在幼儿的胸前和两个胳膊上分别贴上了不同的图案,当教师说规则“圆形碰圆形、三角形碰三角形、正方形碰正方形”时,幼儿就会按照教师的要求来完成动作。
2.调适性规则。
调适性规则要求的是适应性、独特性和灵活性等特点。有时教师制定的规则对于幼儿来说过于简单或者难度偏大,教师就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规则的难度;另一方面,调适性规则也可用于适应幼儿的纵向发展上,对于同一活动则根据幼儿的年龄差异提出不同的要求。比如在体育活动中,同样是走、跑的活动,对于大班幼儿和小班幼儿的要求是不一样的,针对不同的年龄段对规则进行不同的调节。小班幼儿的目标是锻炼走和慢跑的能力,教师在设计小班幼儿走步的活动中就可以制定这样的规则:小朋友之间手拉着手慢慢跑。对于大班幼儿,教师在制定规则时可以加大难度:和同伴配合两个人用三条腿走路,也就是两人三足的游戏,这样的体育游戏对幼儿的动作技能和合作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
3.恒定性规则。
恒定性规则一般与道德内容有关,幼儿在进行体育活动时会经常有肢体接触,因为常会听到教师的要求“不许打人”、“要与同伴友好相处”、“要礼貌谦让”、“不能争抢玩具”等,这些都属于恒定性规则的范围。恒定性规则是不能违反的,如果幼儿违反了这类规则,教师应该施以适当的惩罚。
(三)普适性规则与特异性规则
1.普适性规则。
是指使用范围极广,并且普遍被大众所接受的规则,是人们进行社会生活都必须遵守的规则,比如社会性公德的规则,人际交往的规则。幼儿园的普适性规则诸如“轮流玩玩具”、“与别人分享”、“一起玩游戏”、“倾听”等,对幼儿普适性规则的训练应该提早进行。
2.特异性规则。
只在某一种情境下或者某一个活动中适用,使用范围非常有限。比如上文提到的“找个图形碰一碰”活动,教师会允许幼儿之间互相碰一碰,但是在其它的活动中这样的碰撞是被禁止的,教师会要求小朋友之间互相爱护。
三、幼儿体育活动中对违反规则的惩罚
(一)惩罚的必要性
在幼儿体育活动中违反规则是很常见的事情,有的教师会忽略犯规的环节。幼儿犯规其实是个很好的教育契机,如果教师能把握好这个机会对幼儿进行小小的惩罚,会让幼儿在接下来的活动中更加注重遵守规则并且加强规则意识。如果幼儿看到别人不遵守规则却赢了比赛,规则就失去了它自身的意义。
当然,如果幼儿频繁违反规则或者根本无法遵守规则,教师应该考虑规则是否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比如在“小小篮球赛”中,教师制定的规则是:幼儿不能越过划定的线去投篮。结果在第一轮活动中,大部分幼儿都没有投进去。于是第二轮活动时,幼儿为了赢得比赛普遍违反规则越过线。这样看来幼儿既投不进去篮、又犯规是因为规则本身是不科学的,这时我们就应该考虑规则与幼儿身心发展的相宜性。[3]
(二)替代性惩罚
幼儿阶段不宜使用过多的负性惩罚措施,可以尝试运用替代惩罚的措施。替代惩罚就是用其它的手段来代替惩罚措施,替代惩罚的方法很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集体讨论法:这是幼儿教师最常用的方法,如果幼儿表现出不被接受的行为,教师可以将这种行为拿出来供幼儿一起讨论,这样也可以达到惩罚的目的,幼儿在讨论的过程中进行内部加工,真正理解这个行为的错误之处,以避免以后受到惩罚。
第二种,暂停法:让幼儿离开当前的游戏情境,直到幼儿停止错误行为。
第三种,收回特权法:教师收回幼儿的某一个权利,比如说幼儿玩游戏的权利。
第四种,教师表达失望情绪:在幼儿园活动中,教师表达失望情绪是非常有效的。幼儿具备了一定的情绪理解能力,而且对于教师这样的“权威”角色,幼儿会检索自己行为不当之处,并减少错误行为的出现以避免再次让教师失望。
第五种,诱导训练:如果幼儿的违规行为伤害到了其他人,“成人通过向儿童指出他们的错误行为对他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是指出他人的伤痛并让儿童明白那是他造成的。”只要幼儿能体会到成人所解释的这种情绪,幼儿会表现出更多的亲社会行为来弥补错误行为,这种诱导对于小年龄段的幼儿也会起作用。
幼儿对规则的内化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并不是教师一表现出失望,幼儿以后就再也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可能过不了十分钟,幼儿又出现了先前的行为。所以,教师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既要有耐心,又要有有技巧。
参考文献:
[1]伍德沃克.教育心理学[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512.
[2]刘焱.儿童游戏通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571.
[3]劳拉E贝克.儿童发展[M].第五版.吴颖等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7: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