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 攻,李春勤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 400041)
对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深层思考
戚 攻,李春勤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 400041)
任何国家或民族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都客观上面临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变迁的自然历史过程。而以国家“统筹城乡发展”战略来回应这一自然历史过程,实质是以国家自觉、社会自觉、人的自觉来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为此,厘清人们的能动性选择与事物自然规律及属性之间的一些理论问题,很有现实意义。
统筹城乡;自然规律;改革;理论思考
①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延伸追究机制”是指领导干部某一任期结束得到提拔、改任后的2~3年内,若曾任职的地区或部门发生涉及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故时,需追究已提拔或改任他职的领导者的责任。只有建立了类似的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延伸追究机制,才可能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②“恩格斯致爱德华·皮斯”,1886年1月27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而言,看历史有多深,看未来有多远。自新中国成立的30年,为巩固政权和加速实现国家工业化而形成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以及1984年以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沿海地区改革先行的非均衡发展战略,不仅客观上加深了已有二元经济与二元社会结构变迁的非均衡性,而且自进入21世纪以来还产生出“三农”这类“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社会问题。在今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新中国加速工业化和21世纪前改革开放采取的非均衡跨越式发展的发展方式,都需要认真检视。
其一,新中国60多年的工业化走过了其他工业化国家100年、20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路,的确成就巨大;但是,另一方面我们或许又面临把其他工业化国家通过上百年历程逐步认识和化解的各种社会矛盾和潜在的社会风险,也同时压缩在60来年社会转型不充分和发展不平衡的时空环境中去面对。其二,改革开放改变了中国的发展际遇,但一些地区的跨越式非均衡发展,又在客观上带来了这些地区因国家无力统筹兼顾而产生的发展成本被积蓄,甚至转化为其他地区的发展成本和未来潜在社会风险的问题,正如,与落后地区几十年人口红利在空间上流失相对应的是,外出务工者的养老成本却在落后的欠发达地区沉淀。其三,在追求GDP的政绩考核机制的长期作用下,一些地区把经济发展作为目标和目的时,不仅依然会发生制度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的非统筹以及公共资源储备和人力资本增值不足等一系列非协调和不可持续的新问题,而且当我们至今没有建立起对地方党委、政府主官“任期责任延伸追究机制”①时,已经形成的非均衡发展场域——各种发展关系的总和将是难以改变的。其四,当党的“十八大”报告继续指出,中国面临的“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矛盾依然突出”时,国家实施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必然面临两大类挑战:一是“时间空间化”的问题,即在把差异性问题同质化的环境中,要探索人类工业化、城市化新的演进方式,必然要面临政府抉择的多难选择;二是“空间时间化”的问题,即在把继时性问题共时化的情境中,必然要面临如何验证以人们的创造性活动改变或调整事物发展的时序、频率、节奏和方式的长期性与试验性问题。笔者以为,按照恩格斯1886年1月27日“致爱德华·皮斯”的信中强调“从历史事实和发展过程中得出确切的结论”②的方法来审视,历史给人启示,也给人警示。
对一个工业化、城市化接近或达到中等水平的国家或地区而言,要通过统筹城乡实现城乡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目标,这在人类已有的工业化、城市化文明史中是少见的。因而中国以国家战略方式启动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不仅具有探索人类已有工业化、城市化新的演进方式的试验性,而且具有作为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提前预防人类一般工业化、城市化曾经显化的各种社会风险的重大现实意义。
然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指出:“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12页。显然,马克思不仅揭示了人类社会一般工业化进程中的普遍性规律和事物发展中的某些自然属性,而且强调了事物发展的自然属性对人们主观行为的限制问题。这表明,即使“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国家回应其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战略,本身“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去改变事物的某些内在规律和自然属性。
遵循以上的逻辑,有些东西值得我们深思:其一,基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世界上已经实现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达国家,对我们而言,虽然“只是未来的一种景象”,而且这种“景象”还因为我们“走自己的路”即“这些特殊性又会带有某些局部的新东西”④列宁,“论我国革命”,《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四卷,第690页。,但是在为回应工业化和城市化(中国提城镇化)的统筹城乡发展进程中,有哪些人类社会共性的规律和自然属性的东西是我们必须遵循的?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基层政府的决策者们,是否知晓并认真研究过世界其他国家一般工业化、城市化的内在规律与自然属性。其二,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这其中,是否还应当包括预防当今世界已经实现工业化、城市化的发达国家都曾经遭遇过的诸如资源环境对发展的约束、城乡差距拉大、阶段性失业率上升和犯罪率上升、“大城市病”、道德失范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笔者提出这些思考的目的是希望:在我们积极推进统筹城乡发展中,预设并前置防范潜在风险的机制,以降低改革试验的成本。
“统筹城乡”是动宾结构词组,“城乡统筹”是主谓结构词组;前者强调事物发展的过程,后者通常是描述事物发展的某种状态、结果或指已经存在的某类社会问题。从问题的角度看,城乡统筹问题是什么性质的社会问题,它与“三农”问题是怎样的关系?笔者以为,像这样的基础理论问题有必要厘清。
其一,“城乡统筹”成为一类社会问题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工业化进程中出现了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构性失衡和失调的某种状态。这其中,既包括生产力问题,又包括生产关系问题,但在中国,归根到底是生产关系问题,因此改革是动力,而且由于问题中同时存在历史的和现实的两类不同时空维度的复杂性,因而只能采用“试验”的方式。其二,“城乡统筹”问题与“三农”问题既是紧密相关的交叉问题,又存在认知视角上的差异。两者的关联在于:中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结构性失衡,其最典型的表象是农业之于非农业、农村之于非农村、农民之于非农民群体,在发展中出现了发展体制、发展政策、发展机会、发展成本、交换关系、社会分配等方面的结构性失衡和失调;二者的差异是:前者是从经济社会结构的角度考量的,后者是从问题涉及的主要对象和范围的角度提出。其三,国家之所以要从经济社会结构的角度重新揭示和把握“三农”问题,一方面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失衡是“三农”问题产生的动因,而“三农”问题是这类结构性失衡的最主要表象;另一方面由于问题的破解涉及体制和超过“经济发展方式”的“发展方式”问题,因而只有从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角度去把握“三农”问题,才能跳出“三农”解“三农”。正如,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是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总体战略部署”,就是要从统筹调整城乡经济社会结构的角度,解决中国发展中出现的综合性失衡问题。
一些人认为,中国“三农”问题之所以成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问题,是由二元结构使然。其实,这种简单推理和判断值得商榷。其一,任何一个国家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都客观存在农业经济与工业经济、农村社会与城市社会并存,并由前者逐渐向后者转化和变迁的二元结构时期。这也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类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具有“自然属性”的历史必然。然而这一具有“自然属性”即历史必然性的二元结构时期,是否必然导致“三农”这类“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社会问题发生,却值得我们深思。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经过长期实践产出的结果若出现了问题,我们是更应当检视和反思实践过程,还是指导实践的理论或规制实践的政策?其二,笔者以为,中国“三农”问题的发生,不应简单地归因于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客观存在的自然历史过程,而是更应反思我们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曾经的非统筹、非协调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政策,以及因这些政策而客观上不断加深城乡二元经济社会配套转型的时序、速率、节奏和方式上的非均衡问题。如若这样的判断和审视事物的视角成立,那么中国已经发生的城乡统筹问题,就是因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之间存在非均衡转型和统筹兼顾不足的政策造成的(政策是理论的现实形态),而非简单地说是因为有二元结构存在就一定要发生“三农”这类社会问题。
在理想模型下,统筹城乡发展未来目标的设定,必然有阶段性目标和最终目标之分;但是,任何目标的设计与实现,都与人们是否能准确把握和描绘出事物发展的未来图景,以及与人们思考这类问题的理论维度有关。笔者提出再思考的现实意义在于:倘若人们不能比较明确地把握和描述出事物发展的未来图景,将难以规制基层政府的行政行为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去奋斗。
其一,基于国际惯例,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工业化是城市化的基础并催生城市化,工业化和城市化交互作用而形成现代化效应。顺便说一句,简单地把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三个概念并列,并不能揭示和体现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另外,在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这三个概念中,“现代化”首先是个文化概念,核心是“人的现代化”,这与前两个概念有重要区别。其二,按照中央的战略部署,中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标志时间是2050年。这表明与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相联系的统筹城乡发展进程,必然是长期的、几十年的渐进过程。对于此,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即统筹城乡发展绝没有一蹴而就的可能。其三,按照中央的部署,中国统筹城乡发展的目标及未来“图景”总体上分为两个层级:第一步要解决并实现的是“城乡均衡发展”,第二步是在此基础上实现“城乡一体化”。这两个层级虽然相互联系甚至交叉,但又有明显的区别:基于发展现状,“城乡均衡发展”侧重消除城乡间已有的巨大历史差距,逐步形成能够有效控制城乡间差距进一步拉大的条件和环境,在这个意义上,促进“城乡均衡发展”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同时,“城乡一体化”既是过程,又是目标。作为过程的“城乡一体化”与城乡均衡发展是交叉关系;而作为目标的“城乡一体化”既是对城乡均衡发展的要求,又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高级阶段;这不仅意味着阻碍城乡之间均衡发展的历史问题已经解决,而且意味着城乡之间持续均衡和协调发展的新体制与新机制确立,并呈现出“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状态和格局。其四,在《国务院关于重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要求重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发展提供示范”。虽然《意见》明确了重庆统筹城乡改革试验有三条主线,但衡量“示范”的技术标准是什么:是侧重于城乡之间的各项重大制度创新和新政策的产出?还是提供缩小城乡差距的各项建设指标与建设标准?还是示范的改革试验过程本身?如果这三个方面的内容都包括,那么,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要提供的“示范”,必将是一项系统工程,换言之,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长期探索过程,不可能几年就产出什么规律或基本经验。
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要“加快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发展方式和发展机制”。而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发展方式和发展机制”,必然包括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机制与社会发展方式和发展机制两个方面的统筹兼顾。有些学人甚至某些高级领导认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包含了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这是不对的。经济发展方式与社会发展方式虽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甚至相互制约,但二者绝不是包含关系。正如,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体制改革并不是包含关系一样。按照国际惯例,除经济以外的统称为社会,即经济与社会是两大系统。中国在“六五”计划中第一次增加了社会发展的内容和指标,从“七五”计划开始,就在国家计划中正式将名称确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两大系统,直至“十二五”规划——“第十二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都始终如一。由此,笔者认为,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包含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社会发展方式两个方面,即实质上是中国转变发展方式的总体战略部署。换言之,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没有社会发展方式转变的配套和统筹,将难以取得成功;要统筹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统筹城乡发展就是应然的实践选择。
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与统筹城乡发展是相互联系、相互交叉,甚至局部重叠和具有同步性发展的进程;但无论是全球一般的城市化还是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都是由工业化使然并具有某种自然属性的历史进程;而作为国家战略的统筹城乡发展,却是更多地彰显了国家自觉和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在这个意义上,城镇化进程与统筹城乡发展二者的作用与功能是有区别的(表1)。
表1 城镇化进程与统筹城乡发展的功能区别
可见,城镇化进程更具有某种由工业化使然的“自然属性”,而统筹城乡发展进程更彰显人们发展理念的自觉和发展方式上的能动性选择。从一定意义上说,统筹城乡发展是对城市化自然属性的一种自觉调节和把控,如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同时,从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和城乡一体化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来理解,能够更加持续推动中国未来扩大内需的,应该是统筹城乡发展的进程。虽然城镇化与统筹城乡发展交叉,甚至是具有同步性发展的进程,而且城镇化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和重要动力,但是在中国,只有通过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才能实现“城乡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这也就意味着只有统筹城乡发展才能在更大范围、更多人口的基础上,持续地扩大内需尤其是民众的消费性内需。
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是一项涉及众多领域的系统工程。但遵循毛泽东抓矛盾要抓住主要矛盾的方法,统筹城乡发展首先需要思考的是:城乡之间的资源要素能否自由流动和是否以市场化方式流动,是否遵循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流动的问题。
其一,有学者和官员认为,统筹城乡发展要坚持市场化方式和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理由是今天的中国在推进市场化改革。但笔者认为,这样的提法未必严谨,而且不加说明还容易造成误识。因为,市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竞争,带来的是优胜劣汰的社会分化,换言之市场机制本身没有统筹兼顾的功能;要推进国家的统筹城乡发展战略,不能简单地基于市场机制或独立的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作为新制度设计、新体制建立的基础和条件,而是应首先区分各级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基于中国国情,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关键是生产关系问题,因而行政体制、机制和法律机制的创新,应然是统筹城乡改革的首要动力机制。当然,强调各级政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第一责任主体”,并不否定其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对市场机制的选择和运用,只是动力机制设置的“主”与“辅”、“先”与“后”应该是明确的。其二,在统筹城乡发展中,改革生产关系的责任主体只能是政府,但改革的方向应是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之一是政府推进城乡资源要素的市场化流动。目前,城乡之间可市场化流动的最重要资源包括四大类: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然而,目前推动和约束这四大类资源在城乡间市场化流动的机制设置有失公平。正如,当农村的土地资源受法律机制和行政机制强制而呈现出单向性(从农村到城市、从农业到工业)流动时,这种流动方式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资源自由流动(双向流动)是相悖的;尽管国家已经颁布实施了《物权法》,但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与人们由价值取向决定的主观选择之间有潜在的冲突,即表现在经济领域的国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之间的关系(包括交换关系、再分配关系)仍存在类似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述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又如,当农村劳动力资源向城市流动和转移本应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必然,但因为现行的户籍制度和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管理体制被阻缓时,基于地方的统筹城乡改革试验,客观上必然要面对地方政府所不能克服的制度障碍和整个社会的结构性障碍问题。
在依法治国和国家行政分层管理体制的依法行政背景下,任何地方政府要在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度层面和国家社会管理体制的结构层面改革创新,事实上都潜存依法行政和管理体制权限的悖论。而化解这种悖论产生的社会风险的唯一办法,以及确保所谓地方性改革创新合法性的唯一途径,就是基层政府在改革试验时能够获得自上而下的行政授权(行政授权与行政免责是正相关关系)。正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只所以被称为“金牌”,实质在于国家授权是地方“改革试验”的前提。对地方政府而言,“改革试验”的实质,就是要突破某些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既有政策,如果没有突破,也就用不着“改”、用不着“试”,只须按照过去的惯例做就是了。然而,接踵而来的却有三个问题:其一,行政分层授权的“权力”边界该如何界定(中央政府的授权通常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这不仅涉及上级政府的权威问题,而且涉及下级政府所谓的探索改革的纵深度问题。其二,如果从上至下的行政分层授权的“权力”边界是收缩性(某些规定性条件非常明确)的,那么这种收缩性是有利于地方政府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创新,还是不利于?其三,如果地方政府的探索改革获得了行政分层授权就能够行政免责,没有行政授权的探索改革就应当追责,那么,又应该如何理解“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如何理解没有获得授权的地方政府向获得授权的地方政府学习所谓经验的合法性?
中国的城镇化有别于其他国家的城市化,这本身就体现了我们是基于国情的选择。但如果过分强调“国情”,这背后或许就有潜台词了。因为,无论是城市化还是城镇化,都有其“自然属性”,即人类工业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如农村人口的城镇化转移。农村人口的城镇化转移之所以现在是全社会关注的“一道坎”,就是因为现存的户籍制度以及与之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因而需要思考:其一,中国长期实行的户籍制度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会因国情而有不同的道路选择和制度安排,但是,目前世界上还在采用和运行户籍制度的国家,只有寥寥可数的几个;这或许说明户籍制度未必在人类工业化、城镇化(国际上是城市化)中具有长期的历史必然性,尤其是当占全国总人口20%以上的人口因为工作和生活而流动时。其二,如果户籍制度还有存在的必要或者阶段性存在的必要,那么改革的取向是强化管理、管制,还是服务?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身份管理制度,但户籍制度改革的难点又并不在户籍制度本身,而在于过去国家以户籍制度为基础而附着其上的其他制度安排——核心是以身份管理区分各种公共福利和公共服务享有权利的差异。这里不讨论基于公有制经济基础建立的各种公共福利和公共服务实行公民差别化待遇的制度合法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问题;这里要彰显的是改革户籍制度的必然趋势和价值取向。其三,如果改革户籍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应然要求,那么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又是什么。笔者认为,即使基于国情,户籍制度还有存在的必要或者阶段性存在的必要,那么,改革户籍制度也势在必行,而且改革的大趋势和基本价值取向应该:一是从传统的管理、管制人转向服务人,二是从服务部分人转向公平地服务于所有人。其四,重庆“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户籍制度改革”,虽然范围和涉及的对象有特定性和发展的阶段性,但是,由中共重庆市委党校课题组在2007年8月提出并最终成为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首要原则的“户口跟着就业走”⑤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的《农民工问题研究》课题组,在2007年8月23日上午,在中共重庆市委党校向原中共重庆市委书记汪洋、原市委副书记张轩、原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等作了现场汇报,并受到一致好评。参见“四大制度创新促进农民工有序转移”,《重庆日报(理论版)》2007-11-29。,无疑是至今改革中国户籍制度、触及二元身份管理体制和机制最有价值的思想。
统筹城乡发展对于缩小贫富差距的意义和功能是什么,是否能最终解决现实中国的贫富差距拉大和潜在的贫富分化趋势等问题,是需要认真思考的。在思考这一问题之前,有些基础理论需要厘清:其一,富裕与贫困不仅是一对历史范畴,而且二者是动态的和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即没有贫困之说,也就没有富裕之语。其二,当代国际社会对“贫困”的解释是:贫困是一种多维现象,包括物质匮乏和较低的健康与教育程度,包括风险和面临风险时的脆弱性,以及不能表达自身的需求和缺乏影响力。与此相反的界说,就应该是“富裕”所包含的内容。这说明,无论是贫困还是富裕,都不仅仅讨论物质财富问题,虽然物质财富是基础。其三,贫困与富裕作为一对历史范畴,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应有不同的、能够让人们作出判断的“底线”和“上线”。因为,在某一社会发展阶段的目标或预期目标中,如果没有关于富裕的“底线”设计,也就没有“贫困”一说;如果没有关于富裕的“上线”设计,也就没有了“两极分化”的担忧。
长期以来,无论是宣传界还是理论界,研究资本主义社会两极分化现象的经典事例和方法,通常是以全社会中最高收入的15%~20%的人群和最低收入的15%~20%的人群之间的贫富差距作为经典论据和比较事例。这一研究方法隐喻着生产方式中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以及剥削是其最主要根源的思想,而且这样的研究视角和方法,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的。
其一,从理论研究维度和方法的角度思考,当我们研究现实中的贫富差距和缩小差距的问题时,从城乡区域结构的角度分类和从社会不同收入群体的角度分类,与国际惯例是有重要区别的。虽然讨论“城乡差距”既包括城乡区域之间的结构性差距问题,也包括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即中国目前存在的贫富差距问题是综合性的,而且城乡区域之间的结构性差距,是更大范围、涉及更多人口的贫富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确立和实施,把握了当前中国缩小贫富差距的主要矛盾。但是,这样的认知视角和方法,并不同于从一个社会中最高收入群体和最低收入群体比较研究——衡量贫富是否悬殊的国际惯例。问题在于,我们为什么不遵循国际惯例?尤其是当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到来而逐渐培育出一种具有开放性和共时性特征的全球发展场域,以及形成市场化的合作和同构的过程时。其二,笔者注意到,从国际惯例考察社会中的最高收入人群和最低收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是一个社会控制和预防“贫富悬殊”的关键。然而,这一视角所涉及的贫富差距问题,一方面并非是统筹城乡发展所能破解的,另一方面这类问题的“根”,或许主要是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和由此决定的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交换关系中蕴含一定的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有关。
[1]恩格斯致爱德华·皮斯[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列宁.论我国革命[M]//列宁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Deep Thinking on the Reform and Balancing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QI Gong,LI Chunqin
(Chongqing Party School,Chongqing 400041,P.R.China)
No matter which country or nation from an agricultural society to an industrial society or from a traditional society to a modern society is facing the process of the natural history objectively,this changes the dual economic and social structure.But using the national strategy of“balancing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to respond to this natural history process, essentially, is based on the national consciousness, social consciousness and people consciousness to promote transformation of development mode.So,clarifying some theoretical issues between the subjectivity and the attributes of the laws of nature has som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urban and rural;laws of nature;reform;theoretical thinking
F061.5
A
1008-5831(2014)03-0027-06
10.11835/j.issn.1008-5831.2014.03.004
2013-05-26
戚攻,男,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研究生部主任,教授,主要从事社会管理与区域发展研究。
(责任编辑 傅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