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缘何变成“不能说的秘密”

2014-09-21 01:44傅达林
博客天下 2014年22期
关键词:三鹿文华裁量

文 / 傅达林

减刑缘何变成“不能说的秘密”

文 / 傅达林

刑罚的公正性需要严密的正当程序来保障,这样也能有效防范舆论的“误伤”。

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亚里士多德

2008年,三鹿集团奶粉中掺加三聚氰胺事件引爆全国奶粉质量安全危机。2009年1月2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的数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多万元。田文华提起上诉。2009年3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田文华被维持原判。

被判无期的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已减刑至有期徒刑17年3个月,针对坊间舆论就此提出的质疑,河北省女子监狱有关负责人表示,“减刑完全按照流程办理”。但是,减刑的具体缘由,却似乎成了一个“不能对外公布的机密”。

减刑相当于“二次判决”,不仅关乎服刑人的公正待遇,更关系到国家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没有证据表明田文华减刑有违法违规的地方,但这并不妨碍民众“合理怀疑”。面对舆论基于减刑公正的焦虑而提出的质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减刑的依据和证据,以程序公开稀释舆论疑虑,增进减刑的实体公正。

遗憾的是,对于田文华的减刑,执法机关并没有给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田文华在服刑期间究竟是如何“认罪服法”的,因为什么“获得考核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0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的事实材料又是什么,都犹如秘密未能对外言说。这就势必让人对减刑的程序产生“暗箱”印象,引发质疑便在情理之中了。人们想不明白的是,既然减刑合法法规,减刑的依据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呢?

根据刑法规定,减刑的实质条件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这里的“悔改表现”,并没有统一的度量尺度,实践中监狱机关多采取考核计分的方式进行评价,而如何计分存在极大的裁量空间。正是这种裁量空间,让公众对减刑的公正性产生担忧乃至怀疑。打破这种担忧与怀疑的唯一方法,是彻底全面真诚地公开说理。

在程序上,司法公开不仅包括审判公开,还包括刑罚执行的公开,尤其是刑罚的变更,应采取开放的正当程序,将减刑假释等依据和理由予以公示。

虽然减刑采取的是司法化的程序,监狱机关只能提出建议书,由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裁定;但实践中主要还是限于司法机关内部,法院采取书面审理,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封闭化色彩。对于监狱管理机关提供的材料,特别是一些虚假材料,法院有时并不能及时发现。这种机制的缺憾,需要以程序公开和舆论监督予以弥补。

当然,从制度完善的角度看,刑罚执行的公正性还需要更严密的正当程序保障。

例如,在诉讼立法中完善减刑的审理程序,在检察监督环节引入更有强制力的制约,在社会舆论监督上设定更明确的责任与要求。这样才能不断加强减刑的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减少刑罚执行中的随意和腐败。

假如田文华的减刑确实合法,那么正当化的程序也能有效防范舆论的“误伤”。

来源 /《京华时报》,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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