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嘉
摘要:我国科技银行的不断发展为众多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个解决渠道。但是我国科技银行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发展起步较晚,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在发展过程中,它们往往缺乏足够的独立性,风险管控机制不够完善,评估作价体系不够健全,股权投资发展也受到相关法律制度的限制。面对这些问题,科技银行应加快建立法人地位,健全风险评估和补偿机制,完善评估作价体系,相关部门则应积极营造良好投融资环境。只有结合我国国情,采取相应对策,才是科技银行有效投资、科技性中小企业成功融资的关键。
关键词:科技银行;融资;科技型中小企业;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7-0180-01
一、引言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些企业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无法将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转化。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科技银行为中小型科技企业获得更好的融资提供了更为专门化的服务。科技银行是指专门为科技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等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如美国的硅谷银行。但是我国的科技银行尚处于起步阶段,且产生背景与其他国家不同,有自身个性的发展问题,在解决方法上,要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出我国科技银行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我国科技银行发展中的问题
(一)我国科技银行独立性不足
我国科技银行大多是以科技支行的模式存在。科技支行隶属于商业银行,是主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专营支行或分行,属于银行的分支机构。因为其非独立法人机构的特点,在开展业务时容易受到总行风险偏好和业绩考核制度的影响。另一方面,科技支行对贷款的定价也会受到干预,缺乏自主贷款定价权。同时,也难以在实际性质上提升不良贷款容忍率,即使相关监管部门已提高其不良贷款容忍率指标,但由于免责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总行在业绩考核方面差异性不足等原因,导致科技支行贷款更加谨慎,风险控制要求也更加严苛,缺乏作为科技银行应有的风险偏好度,在限制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不利于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
(二)我国科技银行风险管控机制不完善
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成长的特征,由于这些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信用档案信息少,且级别较低,加之信息的不对称,银行难以准确衡量企业融资经营的风险,这直接导致科技银行贷款业务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我国科技银行对于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机制并不完善,贷款前的尽职调查以及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前景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都遇到了很多问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无形资产所占比重较大,缺少可以准确估值的银行抵押物,一旦贷款坏账就会提高其不良贷款率。放贷时知识产权抵押担保方式单一,贷款后未能对其财务以及非财务状况有效监控等,也都影响着科技银行的经营风险。
(三)我国科技银行评估作价体系不健全
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导致银行难以对其科技成果进行准确估值,也无法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较为全面的把控,虽然企业了解该成果的未来价值,但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贷款的不确定性,银行无法科学的判断该项知识产权的价值。所以,科技银行应不断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作价体系,来更好地评估企业价值。科技企业涉及领域广泛、专业性较高,银行方面缺乏相应科技人才,成立专家评审组的高成本,贷款出现坏账时的责权利问题等,这些都是我国科技银行在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时应深入考虑的对象,通过改善这些问题,建立起健全的评估作价体系,发掘真正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从而帮助其融资。
(四)股权投资发展受相关法律制度的限制
除了发放贷款获取债权投资收益,硅谷银行的另一项重要利润来源于股权投资收益。创业投资最大的特点就是以股权方式参与投资,尤其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但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银行不允许做股权投资。对商业银行分业管理体制的政策要求不利于科技银行的金融创新,也不利于相关企业的融资。我国还需要完善创业投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由于许多高新技术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在现有的资本市场条件下,无论是上市还是购并成本都很高,这一方面也需要法律制度加以约束。
三、应对我国科技银行发展问题的对策
(一)科技银行应加快建立法人地位
商业银行总行可以“一行两制”,针对科技银行特点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在业绩考核方面应重点给予关注。与高风险融资相对的是高利率,在规定范围内,总行应给予科技银行更宽松的利率自主空间,允许适当自主定价。我国科技银行的模式虽然有利于其积累经验,提高科技贷款的风险控制能力,从而更好地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共同发展,但是这种方式下的科技银行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也就无法做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
(二)科技银行需健全风险评估和补偿机制
科技银行应加强与其它科技金融主体和高新区政府部门互动,从而推动各方风险控制及信用评估方面的合作。同时,不断探索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质押授信新模式,与政府相关科技、财政部门合作的风险补偿机制,与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的联动机制,使科技贷款内有风险控制,外有联动补偿机制。另外,也应健全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风险评价方法和多层次的科技银行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如进行组合贷款,或者联合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以分散和控制贷款风险。
(三)科技银行应完善评估作价体系
面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这样一个信用记录不多,但却数量众多且亟需资金支持的群体,我国科技银行必须高度重视对其的评估工作,健全评估作价体系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完善评估计量模型,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不断健全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估信用体系和资产评估体系,另一方面,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一个既懂科技知识又熟悉金融知识的专业团队,为准确评估无形资产价值、遴选出真正有市场前景的科技企业提供专家建议,从而促进科技银行发展提供坚实的智力保障和有力的人才支持。
(四)相关部门积极营造良好投融资环境
一方面,政府应发挥其“看得见的手”的作用,通过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等方法来为科技银行贷款提供外部的安全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政府也应给予科技支行足够的自主权,在某些领域,营造适当宽松的监管环境,如提高科技银行不良贷款容忍率等,从而鼓励科技银行进行相应的科技金融创新。若科技支行运营较好,也应大力支持运营成功的科技支行在异乡下设二级科技支行,从而更有利于企业融资。
四、结论
近年来我国科技银行不断发展,这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意味着融资问题有了更好的解决途径。虽然目前科技银行的运行仍然有不少问题,但是在我国相关科技金融主体以及政府部门的合作之下,在参照硅谷银行模式的同时,只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逐步采取相应解决对策,就能推动科技银行对于经济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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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