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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8 19:33
共产党员·下 2014年9期
关键词:党费津贴城乡居民

辽宁省如遇高温有否补助

今年,全国各地普遍高温,辽宁个别地区也遭遇高温困扰。请问,这种情况下,可否给予高温补助,依据什么标准进行补助?

【朝阳】 王晓

6月30日,为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原卫生部、人社部、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辽宁实际,省人社厅、省安监局、省卫计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16号),通知规定:

一、发放范围

高温津贴发放的范围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发放的标准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

(三)对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三、资金来源

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里列支,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工资挂钩基数外单列。最低工资不包含高温津贴。

四、其他要求

(一)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降低或扣发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对从事室内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以本通知月支付标准为计算基数,按劳动者从事实际高温作业的实际天数发放高温津贴。

(四)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露天场所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五)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自行制定高温岗位补贴低于本标准规定的,应按本标准规定执行。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高温津贴标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各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的维权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提高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现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只有55元。请问,辽宁省有没有提高的打算?能提高多少?

【阜新】 李丽

为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并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名义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15号),通知明确:

一、调整时间及标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

二、资金安排

本次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省级以上财政平均补助80%,市县两级财政平均补助20%,其中市级财政至少承担一半。

三、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体要求,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得力措施,保证在2014年8月底前完成全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手中。

预备期被发现问题怎么办

请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被发现有新的问题,预备期满时又尚未查清,应该怎么办?

【葫芦岛】 吴哲

党组织应积极进行调查,待问题全部查清并作出结论后,再结合本人的具体表现办理转正手续。结论没有问题,一贯表现良好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问题轻微或仍然存在一些缺点错误的,应延长其预备期;问题比较严重,表现不好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关于党费工作的两个问题

如何理解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进行依法处理?另外,检查党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鞍山】 李敏

党费的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和其他资金的管理相比,党费的管理要求更严格,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理更严格。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做出了非常具体的、明确的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一百条明确规定:对贪污或挪用党费的,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对于严重违反党费管理有关规定,触犯刑律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由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endprint

检查党费工作应当有重点、有针对性,抓住容易出现的问题和党费管理的主要环节,达到通过检查强化监督管理的目的。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党费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对党费管理制度的审查,可以明确党费检查的重点,发现党费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从而为发现党费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节约时间。

2.会计出纳工作。通过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审查,不仅可确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还能发现是否存在少报、瞒报、漏报党员交纳党费数额的情况。

3.财产、物资的保管情况。通过检查用党费购置的党内资产的保管情况,保证财物相符,防止明开购货支出,实际套取现金的问题,避免党费流失。

什么是党的组织生活

每一名党员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请问,什么是党的组织生活?

【本溪】 王悦然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它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开展活动,主要形式有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员组织生活会以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评选先进党员和党组织等。

党的组织生活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教育,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关业务知识,传达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

党的组织生活的形式应当注重实效,富有生气,丰富多彩,以起到对党员进行有效教育管理和凝聚感召的作用。

入党积极分子与发展对象的

培养有何区别

在我们单位,有的人是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有的人被列为发展对象培养,请问两者有什么实质的区别?

【丹东】 刘菲

入党积极分子与发展对象的培养,在总的目的上是一致的。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入党积极分子主要以平时的经常性教育为主,包括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参加一定的党内活动和社会工作,以及接受各种形式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等;对发展对象要进行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中央组织部编写的《入党教材》等。对入党积极分子经常性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比较灵活多样,党委、总支部、党支部和党小组都可以组织;对发展对象的短期集中培训主要由基层党委负责组织。

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当对他们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要继续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让他们在实践中加强锻炼,促使他们自觉地用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

发展对象是否回避支部大会表决

请问,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在对发展对象进行讨论发言时,发展对象是否应该回避?另外,哪些入党材料需要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沈阳】 石洋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申请人不必回避。有的人担心申请人在场会影响表决,或者本人不能正确对待。实践证明,只要做好工作,党内生活正常,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查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按照有关规定,对一般性的教育考查材料可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由所在党组织暂存两三年即可;对涉及重要情况的结论性、鉴定性的考查材料,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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