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苗苗
摘 要: 本文探讨乌兹别克斯坦语言政策,评估立法如何重组名义群体和关键的非名义群体之间的民族关系。第一部分概述了乌兹别克斯坦自1989年以来语言政策的大体进化过程,比较第一版语言法和修订版之间的显著差别。
关键词: 乌兹别克斯坦 语言政策 特点现状
在苏联边疆州其他地方,乌兹别克斯坦在国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水岭是于1989年10月通过的“国语法”,它授予乌兹别克语在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唯一国语的地位。新的语言政策的核心问题不是沟通问题,而是权力和地位,唐纳德·霍洛维茨指出,语言是两个新发现群体的尊严和地位的有力象征。虽然新的法律使俄语成为“族际交际语”,它需要国有部门员工及服务民众掌握足够的乌兹别克语履行岗位职责。然而,由于材料和组织的限制,语言方面的立法步伐的实现不可避免地放缓。在原有法例通过6年多后,1995年12月,修订版法律不再要求公共部门雇员掌握乌兹别克语,但它废除了俄语的特殊地位,将这种语言与所有其他“外语”一视同仁。
1.语言立法
乌兹别克斯坦的国语法律第一版的主要目的文字工作是提升名义群体的地位,其规定主要不是解决语言结构(标准化,词汇的发展等),而是解决语言功能的问题(划定势力范围)。1989年立法的核心目标除了扩大乌兹别克人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外,还有利用国语作为培养民族意识和发展民族文化的一种手段“去Russify”为那些乌兹别克人提供很少的“本土”的语言,并促进国语成为共和党主权的重要象征。
虽然苏联宪法没有给予任何语言正式的或国家级的地位,然而随着苏联帮助建立一个普遍的苏联文化和促进工会的内部事务,俄语已经被赋予了事实上的显赫地位。俄语除了成为“族际交际语”外,也成为成功的媒介,通过它可以达到最大限度的社会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性实现高的教育水平。乌兹别克语,作为一个全功能的语言,在公共生活中成为取代俄语地位的第二语言。新的立法的部分是俄罗斯化的反映,部分是对苏联历史的控诉,因此,独立的早期法律规定在公共部门使用的乌兹别克语是必要的,它是对过去的不公正的补偿。乌兹别克活动人士和文化精英是这项法律最初和最狂热的支持者,它将提升乌兹别克语及使用它的团体的地位,以使在国有部门强制使用的该法律。因此,观看这些群体乌兹别克语的复兴也许是共和国文化和政治权力的重新分配的最好方式。
许多乌兹别克族指出了一个事实,即乌兹别克斯坦只有一个非常小比例的俄罗斯人口学会了当地语言,这证明了后者的殖民态度。特别是从20世纪30年代起,苏联当局推动“双语”的政策,这在本质上意味着鼓励非俄罗斯人学习俄语,而大多数俄罗斯人仍然使用单语俄语。因此,在1989年最后的苏联人口普查中,尽管事实上有许多人在乌兹别克斯坦居住了几十年,但只有4.6%的乌兹别克斯坦俄罗斯人声称可以使用流利的口语作为第二语言。尽管乌兹别克族有明显的人口优势,语言不平等现象持续存在:虽然在乌兹别克斯坦,乌兹别克人是一直占主导地位的族群,到1989年,乌兹别克斯坦族人口占到71.4%,其中绝大多数人视乌兹别克语为主要语言。同年,俄语使用者仅占该国的人口的8.3%。
1995年12月通过的国语文字法的第二版,其中主要文章提出乌兹别克语的用法,涉及领域包括国家行政管理教育、司法系统、大众媒体和其他公共生活,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已经采取谨慎措施,也允许使用“其他语言”,但与第一版相比,第二版主要关注的问题是语言功能及其任务,而不是使语言本身发生变化(状态与本体规划)。然而,1995年版法律至少有三个值得注意的方面不同于1989年版。
2.俄语的地位
1989年版的乌兹别克斯坦语言文字法给予俄语以辅助但受保护的地位,1995年版则将其等同于除乌兹别克语以外的所有语言,尽管事实上,对该国广大的非名人口及显著比例的乌兹别克族的精英来说,俄语仍然是最便捷的语言。
从语言改革的角度看,乌兹别克斯坦在中亚国家是独特的,因为无论其宪法还是经修订的语言文字法,都没有对俄语做任何特殊规定,将其作为官方语言或跨民族交流的语言。相反,在哈萨克斯坦,非名义人口占有更大比例,自1995年以来已经有提升俄语地位的趋势,这一趋势通过新宪法将其作为官方语言体现。在吉尔吉斯斯坦,虽然国会迄今未能通过,总统阿卡耶夫和他的支持者已经大力推广类似的宪法修正案。然而,阿卡耶夫于1994年6月签署了一个法令,使俄语成为主要讲俄语的地区及国家经济重要地区的“官方语言”,而该国的语言法律也符合俄语作为“民族间的沟通”的重要地位。
在1989年的法律文本中,俄罗斯特别指出,值得直接提及或与族际交际语能力相当的语言,俄语被提到不下32次。与此相比,在修订后的文本中,俄语在非重要规定中只被提到过一次,并指出在特殊要求下(第12条),公民可以收到使用该语言经过公证的文件。此外,尽管1989年版没有指定国有部门的员工需要了解俄语作为族际交际语能力(尽管第27条禁止“负责人”因为不知道俄罗斯的国语而拒绝公民的申诉、控告和建议),修订后的法律使讲乌兹别克语的单语使用者不需要学习第二语言变得理所应当。
3.放松管制
国语文字法第二版明显比第一版更精简,它消除了俄罗斯族裔间的沟通中俄语的媒介角色,进一步巩固了州内的乌兹别克语的强势地位。此外,1989年的法律减少一些具体规定,修改后的文本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俄语的使用。也许最值得注意的是,新版本放弃了有争议的第4条,这需要管理者(工人,根据俄文本)受聘于国有部门,使这些服务人口掌握足够的乌兹别克语履行岗位职责。同样,根据旧法第28条的规定,国家和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不再应语言文字法的要求履行“责任遵守”。
另一个实例,新法律涵盖的问题中有关教育的一条(第6条),而第一版在教育系统内语言相关的问题中投入了六篇文章(如不同的层次的指令语言,乌兹别克语和俄罗斯语作为必修科目,学位论文的陈述和申辩,等等)。与第一版不同,第二版没有提供阿拉伯语的脚本研究,在整个地区这种研究持续到20世纪20年代末,并且仍然被视为一个强有力的伊斯兰教的象征。这篇文章是乌兹别克斯坦当局于1993年9月作出的决定,用拉丁文取代苏联时代的西里尔字母(1928-9拉丁字母取代了阿拉伯文字,又在1039年至1040年被西里尔字母代替)。
4.执行放缓
在其他苏联解体后的中亚各国,独立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乌兹别克斯坦官员备份法律,包括有关统计和财务的文件及1997年年底全面介绍的国有部门员工掌握乌兹别克斯坦语的需要。然而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的第9和第10条,分别涉及国家机关的国语文字使用及行政机关的工作和办公室工作,统计和财务文件,从2005年9月起全面实施,并在截止日期前完成过渡。乌兹别克斯坦官员也被迫重新考虑原来的时间表,开始引入新的脚本:根据1993年的法律,用7年多的时间逐渐引入拉丁字母,这一工作将在2000年9月完成。然而,在1995年6月,议会决议的期限推迟5年至2005年9月,理由是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做好完成所转变必要的准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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