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诉苦遭辞退 员工维权获支持

2014-09-17 00:01张婷
浙江人大 2014年8期
关键词:李女士短信证据

张婷

李女士是东方美公司的员工。2013年6月4日,李女士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段文字,内容大致为:“躺在床上,扪心自问,自认坚强,不知还能,坚持多久,也许快了,泪流满面。无愧良心和天地,此时窗外雷声不断,老天为我在流泪,人做事,天在看!”

李女士的微信好友之一、东方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经理看到该段文字后,认为李女士是在抱怨工作的问题,就在下面评论道:“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两分钟后再次评论:“你把我置于何地?周扒皮,刽子手??这是公众平台,请所有员工自律!”李女士看到唐经理的评论后回复:“唐总,我一直都非常尊重您,我说的和您说的不是一回事,谢谢!”2天后,唐经理向李女士发送短信说,李女士已经把话说绝了,就到这里吧,有人会与其交接工作。6月6日,李女士从东方美公司离职。

丢了工作的李女士认为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便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裁决东方美公司支付李女士经济补偿金、工资等,但东方美公司不服,认为是李女士主动提出离职,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东方美公司因李女士发表的微信而要求其离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判决东方美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2万余元。

点评

张 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兴起,与之相关的纠纷会不断出现。本案即是以微信作为证据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现实意义。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女士与东方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双方提供的证据主要是通过微信朋友圈互动记录、短信记录等电子证据来展示,这就涉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之一。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鉴于微信互动记录、短信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特殊性,在诉讼中对这类证据真实、合法、关联(所谓证据“三性”)的认定有着特殊要求。首先,应当对微信账户及手机号码的持有人进行核实;其次,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证据保全,将涉案的微信互动记录、微信账户页面、短信记录进行截屏并打印;最后,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均不能对该互动记录和短信记录进行编辑、更改和删除,亦不能编辑、更改、注销相关的微信账户。

在此基础上,法院确认了本案的关键事实:认为唐经理在微信圈的评论和短信,表达了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唐经理系东方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东方美公司应该对该公司法人作出的评论产生的后果负责。李女士在朋友圈发表的微信内容并未指向具体的某人或某事,只是一种纯粹的情感宣泄或有感而发,东方美公司据此而要求其离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也提醒读者,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流互动平台,微信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所有人都要对自己在微信上发表的言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猜你喜欢
李女士短信证据
道歉短信
代发短信
申请信用卡贷款装修房屋常州一女子被骗1万元
对于家庭暴力应当如何搜集证据
“大禹治水”有了新证据
手上的证据
一女子骗领退休金被判10年
“八一”节日短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