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 飞 吴解生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王会龙 绍兴文理学院
2013年9月22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延伸和对外流通的催化剂。推动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中心发展,研究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条件与模式,对于上海自贸区构建稳定高效的金融服务功能枢纽、扩展中国金融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类:“内外混合型”模式。又称内外混合或一体型离岸金融中心,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末,英法联合侵略埃及,致使英国赤字、英镑贬值,英格兰银行以7%利率予以阻止,伦敦各商业银行被迫提供海外美元贷款,以规避严格外汇管制,从而形成内外混合型离岸金融中心。除伦敦外,我国香港地区也是该类型的代表地,两地都具备高所得税和高监管级别、交易规模较大等特点,以伦敦为例,日均交易额4620亿美元,远高于美国本土2360亿美元。由于该类型的实施国及地区具备高度管理经营能力,其国内与离岸金融业务不分离,在业务申请程序及账户设置上无严格程序,可与在岸账户并行运作,从而保证了资金的流动无限制。
第二类:“内外分离型”模式。源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因越战形成财贸赤字,当局加紧金融管制导致了大量美元外流欧洲,形成欧洲美元市场。主要代表有美国纽约、日本东京、新加坡等。该类离岸金融中心由于针对非居民交易提供税收优惠、取消境外资本税制、利率管制,但严格分立离、在岸账户及交易,居民、非居民存贷业务,严禁资金的离、在岸账户及境、内外市场流转。
第三类:“避税港型”或“巴哈马型”模式。源于上世纪70年代,离岸金融市场逐渐向其它非欧地区扩散,基于“内外混合型”衍生出簿记型市场。主要有巴拿马、巴林、塞浦路斯、巴哈马等地,通过在不需纳税的城市虚设机构,而在母国开展实际业务,进行账簿层面的境、内外交易,以规避贸易壁垒与外汇管制。该类型离岸金融中心相对规模小,但数量多且相对集中,截至目前全球80%以上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设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为该岛贡献超过50%的GDP增长,但在适应性上受限于自身规模较小、税赋轻、具备特殊条件的岛国及中小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其对于所在地经济的持续增长贡献有限。
除此之外,还有以曼谷、雅加达等为代表的渗透型模式,主要基于分离型演化而成,总体上分立离、在岸账户,居民、非居民投融资,但适度开放离、在岸账户间资金投融资及存贷。根据上述分析,内外分离型能避免上海自贸区实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过程中境外资本对境内资本市场的影响,但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展国家或区域对于外资投资的吸引及运用;而内外混合型的离、在岸账户资金互动利用,可以推动运行区域的资金吸收运用高效实现,但其主要适用于境、内外、居民非居民存贷业务能高度融合管理的国家或地区,就上海自贸区现金阶段发展情况而言,不能简单套用,应结合“一线(国境线)彻底放开,二线(市场分界线)高效管住”建设原则,实施内外分离混合型模式,即先严格分立离、在岸账户运行,以削减汇率波动引起离岸向在岸账户的影响传导,待资本项目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且监管手段成熟时,逐步转向混合型,推动大规模引资及国内企业海外投资。
截止2014年第二季度,上海自贸区吸引9000家以上企业入驻,进出口总值610.4亿元人民币,较上季度环比增幅2.41%,自贸区自2014年1月起,实施分片分拨、逐点进行、合拢通过“大通关”,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区内免除海关通常监管,对外贸易开放领域延伸至包含一般贸易、航运、保险、金融及相关服务共176个行业,自贸区获得境外贸易、金融投资增比11.7%和5.7%,获得技术贸易、服务贸易较2013年成立时获得增幅3.21%和7.43%。
上海自贸区自成立之初吸引25家企业和11家金融机构入驻,至2014年6月底,共计18家全球知名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落户上海自贸区;而2014年上半年,上海自贸区共完成离岸金融业务占全国比重为31.3%,涨幅11%。同时,入驻上海自贸区内金融机构从事离岸业务量占全国金融机构同期业务总和的71.3%,自贸区内贸易量及金融投资占东盟自贸区的11.7%、13.9%。总体上,上海自贸区获得较大规模的离岸金融业务增长与集中。
上海金融市场2013年全面交易总额639万亿元、直接融资合计3.96万亿元、跨境人民币结算总量达9149亿元,同比涨幅分别为21%、1.8%,和 86%;自贸区吸引外资实体1245家,累积注资73.03亿美元,其直接投资业务结算量1200多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198%;上海自贸区形成离岸金融业务占自贸区全部金融业务比重自2013年的17.1%升至2014年6月的19.4%,并自2014年1月起,在入区71%金融业务主体中推行拆借、贴现、外汇、证券及金融期货交易业务,并同时开放证券、保险等非银行机构自由贸易账户的分账核算业务市场,业务交易量递增67.3%。
上海自贸区2013年针对促进一般贸易、金融债券及期货证券交易等金融业务便利措施分别达11和17条,较2012年增幅为4%和6.1%;同时上海自贸区进一步缩减55条“负面清单”措施,剔除14条针对外资离岸管制的措施,放宽19条管理措施,占2013全年措施优化量的17.4%。横向比较而言,上海自贸区不断优化区内利率市场化 、汇率自由汇兑措施,累积出台旨在分剥离岸、在岸业务的金融政策多达17条,占全国各级行政区划政策数的27.3%。针对离岸金融业务的开放,上海自贸区于2014年5月起,以自由贸易账户形式分离自贸区境、内外业务,便于境外机构在自贸区开展经常项目、投融资创新,以进一步优化发展离岸金融中心的功能,为其吸引全球离岸资金创造了有利条件。
上海自贸区已获得包含大型输变电与发电机组、大型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工程及配件制造等重要装配实体产业,以及航运物流服务是服务外包业在内的全面配套产业入驻,累计完成配套项目2390.3亿元人民币,总产值累计增长39%。上海自贸区从2014年1月起,在上海证交所联通路透社终端、加入环球金融电讯协会(SWIFT)基础上,全面开放网络数据服务、境内外多方通讯技术、互联网虚拟专用网、在线数据交易处理等共计八大项业务,并允许55%以上通讯网络基建业务的境外持股比突破50%限制,有效支撑自贸区离岸金融业务。且服务于上海自贸区金融人才供给量累积为15.7万人,金融、贸易复合型及经贸、商业服务复合型人才供给量分别为9.7万和7.8万,均超过全国对应人才供给量的50%;上海市还针对10万金融高端人才缺口,出台7项减税、税收返还及子女“学、医、户”综合社保优化等措施。
相比新加坡、香港等地,上海自贸区存在外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主体相对不足、融资实质业务偏重于国内的缺陷,因而扩展适配内外分离混合型的参与主体规模对于自贸区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迫在眉睫。首先,放开黄金、外汇以及国债市场的离岸金融主体准入,在一般人民币离岸业务中,开辟外资主体优先办理模式,豁免其营运税费负担,并形成境内外主体同等准入前国民待遇,放宽业务主体筛选,保持40-50家离岸金融机构,引导主体参与人民币经常项目、非居民外汇交易、股息和利息交易,并引入证券、全外资财务、信托投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持区内100家左右离岸业务主体。其次,调高“混合”阶段利息、外汇项目盈利能力占比至10%左右,以优化主体利率市场化适应能力及离岸金融中心总体业务发展。最后,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地经验,分阶段管理,逐步推行区内直设离岸银行,扩展境、内外离岸金融主体平等权覆盖,有条件、分步骤开放单一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离岸分支银行及自贸区内中资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推进“混合”离、在岸业务的可控自由流动。
上海自贸区要建立起适应其内外分离混合发展模式的动态风险调控机制,以应对离、在岸账户资金流动隔离的弱化,进而引致金融与宏观管理风险。首先,设定离岸主体与母银行间头寸抵补量不超过上一年限离岸总金融资产10%上限、2%-4%的上下浮动幅度,以控制业务“分离”并防范变相融通。其次,设立准备金以防范外汇汇兑、非居民存贷的在岸融资等基础风险,并按离岸金融主体30%生息资本比例、流动性资产对负债比底限25%,控制境内、外主体的离岸融资、人民币自由兑换衍生在岸居民存贷等业务的模式外“混合型”流动风险。再次,应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确保离岸业务税收低于境内同类税负,自贸区内税负低于周边区域及国家离岸金融的平均水平,并对入驻自贸区离岸金融主体豁免利息税、营业税及印花税、资本利得税、股息预扣税,对1-2年业务主体返还补贴纯离岸金融业务营业税,鼓励引导离、在岸业务分离。最后,上海自贸区宜借助托宾税发挥离岸金融业务主体税负的风险防控转移效应,以完善其风险动态调控,根据现有国际金融离岸中心发展经验,应对自贸区离、在岸资金出现严重不匹配或遭遇国际离岸金融市场波动情形,提高短期流动资金收益征税比重,以约束离、在岸业务“混合”走向规范化。
融资的运用走向决定离岸金融发展收效,因此对于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中心内外分离混合型的发展模式选择,要配以稳步合理的融资走向引导与管理。首先以严格分立、分离原则,控制账户资金占比、境内行业投资优惠控制融资“分离”,允许非居民间离岸账户交易,严禁离、在岸账户的本外币兑换,实现境外资金的内向单向流动。其次,利用资产证券化引导贸易、物流服务业务与主体资信剥离后的融资、溢价发行和资产偿债,以更稳定抗险结构实施“混合”融资。最后,以境内外金融机构的统一账户资金、离岸交易的储备金制度、业务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存款指标设限、资产负债及表外业务审核控制、人民币自由兑换风险评估等手段管控“混合型”的利率融资、外汇自由投资的融资走向,借助额度管理控制长远期离岸向在岸的资金渗透。
上海自贸区应实施分目标法律监管,以解决分离-混合模式离岸金融中心发展过程中“特立芬”难题。首先,通过禁止个人准入,核准人民币离岸业务的分行或分部建制,明确总行、总部的最后风险责任确保离、在岸融资分离,杜绝离岸金融套利投机。其次,补充完善境内外银行及其业务融资为“分离”模式主要调节对象的法律法规,拓宽调整对象包含境外独立金融机构在内,优先宽松境外、合资银行离岸业务法规监管,优化离、在岸账户及混合业务法律监督。
最后,针对中资外投离岸业务,特别是借由在岸业务衍生的离岸业务机构设立需求,逐步加大对其先期在岸业务资产、离岸业务范围、资金流动比、离岸业务机构投资比等指标的分目标监管,规范“混合”为主模式阶段的主体审核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