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

2014-09-15 18:09郑青云
学理论·下 2014年8期

郑青云

摘 要:由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规定为本罪成立的前置条件,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拒不执行关于劳动报酬的法院支付令、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形下,其行为可能产生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间的法条竞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特殊条款,在司法实务中,要针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把握好两罪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责令支付;想象竞合;法条竞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4-0069-02

引言

江苏省高淳县顶顶箱包有限公司以放假一天后支付工资的名义通知职工回家休息,职工回到公司后,发现法人代表龙渊逃匿,该公司拖欠55名职工三个月工资近17万元。案发后,高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机构即派员赶赴事发现场,调查有关情况,与每一位职工逐一核对被拖欠的工资金额。高淳县基层人民法院经受害人请求依法向顶顶箱包有限公司下达了支付令,要求该公司按时足额兑现职工工资。现该单位有能力履行但仍不执行法院的支付令,且情节严重。

由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规定为本罪成立的前置条件,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拒不执行关于劳动报酬的法院支付令、劳动仲裁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形下,其行为可能产生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间的竞合。在上述案例中,该单位有能力履行但仍不执行法院的支付令,而且情节严重,我们应该如何定罪呢?因此,如何处理两罪的关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是我们解决此类案件急需明确的问题。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比较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述

在理论界对拖欠劳动报酬行为入罪的呼声之下,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经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表决通过,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恶意欠薪行为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本罪隶属于侵犯财产犯罪这一章,但它不仅仅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其客体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主要客体是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1]。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笔者认为自然人应包括个体工商户,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会对劳动者产生危害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述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2]558。

本罪归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节,其客体侵犯的是国家的审判制度,其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做的裁定属于本罪规定的裁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

(三)两罪的异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一些共同点,表现如下:第一,在客观方面,二者均是在有能力履行自身义务的前提下拒不履行义务,从而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第二,在主观方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都要求为故意;第三,犯罪目的上,两者也都是通过非法手段,以逃避履行自身义务、达到获取某种利益的不法目的。

同时,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即财产权,也妨害了社会经济秩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属于单一客体,侵犯的是国家审判制度;前罪的犯罪对象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罪的犯罪对象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二,在犯罪情节的要求上,两罪都要求犯罪行为应当达到情节较为严重的程度,但是具体的情节要求不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的犯罪情节为“行为人的犯罪数额应该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并且还规定了加重情节,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求的犯罪情节为“行为人的拒不执行行为导致了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第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它的犯罪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有义务而且有能力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人,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个人,但单位犯罪主体不包含在内。此外,二者法定刑也有很大的差别,入罪程序也有所不同。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竞合

在比较两罪的区别之后,我们很容易看出来引言中的案例存在竞合的情形。上述案例中,该箱包公司的法定人龍某经法院的支付令责令支付后,有能力履行仍不履行,此时可以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时由于支付令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此时也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两罪竞合的学说

关于两罪的竞合,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1.牵连犯。政府有关部门在劳动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生效裁决后,根据劳动者的申请,依据生效的裁决向用人单位责令支付,这时需要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个罪名做出一个选择。前罪旨在保护国家的司法秩序,后罪旨在保护劳动者的财产利益;同时两者的最高法定刑是不同的,惩罚对象也存在较大的差别。从刑法罪名理论上讲,有学者认为是牵连犯,前行为和后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是目的行为与方法或者是手段行为的牵连[3]。

2.想象竞合。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为人不支付劳动报酬,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后来经过法院判决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仍然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想象竞合[4]。在劳动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生效裁决,劳动者以生效裁决向政府有关部门说明问题后,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生效的裁决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薪酬这种情况下,到底应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还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两罪的规定并没有任何冲突,《刑法修正案(八)》设立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隶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其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公民的劳动报酬。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隶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保护的法益是司法公信力。两者所保护的法益不同,在立法上不存在任何冲突。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薪酬的行为同时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想象竞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选择法定刑较重的罪名对其进行处罚。

(二)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法条竞合。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2]193。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数罪必须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即行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希望达到同一个结果;第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由此可知,牵连犯要求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而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劳动报酬是一个行为,并不存在多个行为,因此也并无牵连关系,认为二者的竞合属于牵连犯是不合理的。

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都是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法条竞合的是一个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并且是产生一个结果;想象竞合往往是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劳动报酬是一行为,出于一个罪过,属于法条竞合。此外,区别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一个方法是:看是否因为某一具体危害行为的出现才产生竞合关系,如果仅仅因某一具体危害行为的出现才使得两个法条所规定的罪名产生竞合,否则这两个法条根本无任何关联,则为想象竞合关系;反之,如果即使不存在某一具体危害行为,某两个法条之间也存在整体与部分的包含或交叉关系,则为法条竞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两个罪在行为方式上有交叉之处,即二者均是在有能力履行自身义务的前提下拒不履行义务,二者为法条竞合。

综上所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上述两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特殊条款,当行为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发生竞合时,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定罪处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刑标准较高,若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在此种情形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罪应当依照该罪定罪处罚。在司法实务中,我们要针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把握好两罪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石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实务解构[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3]解彬.解析“拒不支付勞动报酬罪”[J].法制与社会,2012(2).

[4]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