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元代官吏休假制

2014-09-15 07:05刘香玉
贵州文史丛刊 2014年2期
关键词:官吏

刘香玉

摘要:元朝作为蒙古族建立的中原王朝,其休假制既有沿袭前代,又有本民族特色。本文仅粗略考证一下元朝官吏丁忧守制、官员的休假、元朝官吏请假制、以及节日放假等。这些制度在前代既有迹可循,又有自身特色,体现了元王朝的双重性格。

关键词:元朝 官吏 休假

中图分类号:K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童编号:1000-8705(2014)02-18-22

受台湾学者廖伯源《汉官休假杂考》一文启发,汉朝官员有多种休假制,且不同的官员休假不同。笔者认为元朝官吏亦当有各种休假制度。元代官吏休假制度是我国古代休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限于目前学术界对于元代官吏休假制度研究甚少,相关性研究有黄修明的《中国古代仕宦官员“丁忧”制度考论》通论性的介绍了古代官员丁忧制对官场社会的重大政治影响。章太长《试论元代的丁忧制度》,主要从元代丁忧对象、丁忧请假制,违例不丁忧、丁忧期限、丁忧待遇等五个方面论述。另有硕士论文:唐犀《元代丁忧制度研究》主要从法学的角度揭示了元代丁忧制度的规定、特点以及立法意义和历史地位。本文从官吏各种休假制度入手,在现有学术成果以及史料的基础之上,对元代官吏休假制度的形成发展过程、具体休假内容进行概括分析,并得出其特点,以期能对元代休假制度进一步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一、元朝官员丧假制度

元朝是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王朝,在蒙古国时期官员没有丁忧制。建元初,朝廷也只是尊重汉俗默认汉朝官吏可以服丧丁忧,并无制度规定。汉官丁忧者可以向朝廷请假,给假后方可离开,并有严格的时间规定,违例不至要受到严厉惩处。如:

中统三年(1262年)省议:“职官在任病假及缘亲病假满百日,所在官司勘当申部作阙,仍就任所给据,期年后给由求叙,自愿休闲者听。”

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议:“祖父母、父母丧亡并迁葬者,许给假限。其限内俸钞,拟合支给,违例不至,停俸定罪。”

与汉族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关系密切的官员守制问题,在元世祖才有了定制。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才对丧假做了正式规定:“祖父母、父母丧假限三十日,迁葬祖父母、父母假限二十日”。随着汉文化的渗透与发展,成宗大德八年(1304年)又规定:“三年之丧,古今通制。今后除应当怯薛人员、征戍军官外,其余官吏父母丧亡丁忧,终制方许叙仕,夺情起复不拘此例,蒙古色目人各从本俗,愿依上例者听”。由此可以看出,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规定遇父母与祖父母丧是给假30日,为父母、祖父母迁坟给假20日。元成宗在位时又规定丧假为三年通制,至此丁忧制在元代基本定型。仁宗初又特别强调至大四年(1311年)的钦奉诏书:“官吏丁忧已尝著令,今后并许终制实二十七月,以厚风俗。朝廷夺情起复并蒙古、色目管军官员,不拘此例”。汉族官员守丧二十七个月在这一时期成为定制,虽然后来又有不少规定,如“确定丁忧时问从官员闻丧之日起算,以13个月为小祥,25个月为大祥;军官中的迁转官员如知事等,亦允许服服丧丁忧,此则系正丧大祥,后六十日为禅制”,但基本的制度没有大的变化。另外关于上述著令有几点需要我们注意:

(一)元初,蒙古及色目官吏丁忧“各从本俗,愿依上例者听”,而且有些汉化较深的也愿意仿效汉制,在蒙古国时期和元朝前期一些迁入中原地区居住的蒙古人和唐兀人、畏兀儿人、回回人逐渐效仿汉人的行为准则办事,在丧葬上尤为突出,如畏兀儿人廉希宪在母亲去世后的表现就是受汉文化的影响,廉希宪“丁母忧,率亲族行古丧礼,勺饮不入口者三日,恸则呕血,不能起,寝卧草土,庐于墓傍。宰执以忧制未定,欲极力起之,相与诣庐,闻号痛声,竞不忍言”。为了保护本民族的文化习俗,有元一代对于蒙古、色目人仿效汉丧并不是放任自流的,到元中期时,则有了不能仿效汉族丁忧的规定:

“己亥,塔失帖木儿、倒刺沙请凡蒙古、色目人效汉法丁忧者,除其名,从之。”

“天历二年,诏官吏丁忧,各依本俗,蒙古、色目仿效汉人者不能用,蒙古、色目人愿丁父母忧者听。”

至正二年(1342年),监察御史乌古孙良桢,以国俗父母死无忧制,又父死则妻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上言:“纲常皆出于天,而不可变。议法之吏乃言国人不拘此例,诸国人各从本俗。是汉人、南人当守纲常,国人、诸国人不必守纲常也。名日优之,实则陷之;外若尊之,内实侮之。推其本心,所以待国人者不若汉人、南人之厚也。请下礼官、有司及右科进士在朝者会议,自天子至于庶人,皆从礼制,以成列圣未遑之典,明万世不易之道”。奏上,不报。”

至正十五年(1355年)大斡耳朵儒学教授郑咺建言:“蒙古乃国家本族,宜教之以礼,而犹循本俗,不行三年之丧,又收继庶母、叔婶、兄嫂,恐贻笑后世,必宜改革,绳以礼法。”不报。

塔失帖木儿、倒刺沙皆泰定帝朝大臣,向朝廷申请行汉人丁忧之法,不报。由此可以推断,自泰定朝后对于仿效汉法丁忧则是禁止的,这一状态一直持续到元朝后期。

(二)鉴于官职的重要性,职务在身征戍军官及当值怯薛是没有丧假的,而且这一点在整个元代是没有变化的。但是对于出征或远戍的士兵,有时可以“放归存恤一年或数年”,对于体力消乏长久的士兵,也会采取轮休一定时问的办法,至大四年(1311年)下令侍卫汉军每牌子内各一名一年,迤南汉军每牌子内各二名二年“轮流存恤养力”。

(三)另外,内匠官、阴阳人、医人也是不允许丁忧的。大德九年(1305年)诏书称:“吏等但是勾当里行的人每殁了父母呵,勾当里出去三年者,么道。行了诏书圣旨来,如今但是勾当里行的人每里头得用人每丁忧出去了呵,勾当里有窒碍有於内匠官,阴阳人、医人等各投下勾当里行的人每也有似这般的人每不教丁忧。——奏了教行呵,频烦圣旨的一般有三年再得勾当呵,人每也生受有,为那上头两个丞相等俺众商量来,如今丁忧的听从。他每呵怎生奏呵,那般者,圣旨有呵”。为了避免影响本职工作,内匠官、阴阳人、医人不允许丁忧。

(四)所谓夺情起复指为国家夺去了孝亲之情,可不必去职,以素服办公,或守制未满期而应朝廷之召出而任职。但并不是所有官员都可夺情起复,延祐四年(1317年)冬十月己酉,监察御史言:“官吏丁忧起复,人情惊惑,请禁止以绝侥幸。惟朝廷耆旧特旨起复者,不在禁例。”制曰:“可”。延祐五年(1318年),又有监察御史许有壬言:“圣朝以孝治天下,考稽典礼,除蒙古、色目各从本俗,其余居官著为丁忧之制,将以美教化、厚人伦,为治之要道也。所谓夺情起复者,盖有道德可以范世,谋猷可以经国,天心简畀,人望素服,又边臣、宿将可任重寄,似此必用之人,谓之起复,谁日不然,其或碌碌凡庸如冯翼霄,才无过于常人,行每乖于清议,徒以谀佞检邪,亦复冒膺起父,实玷风教,宜明白奏闻。除上所知识必用之人,取自圣裁,其余人员,并遵旧制。”

由上看出,当时很多汉族官吏是期待可以被夺情起复的,甚至利用丁忧制度谋取政治前途,这和元朝汉人社会地位低于蒙古、色目人,在朝廷求得官职并不容易有很大关系。

虽说元朝是少数民族统治的王朝,但是元朝对于尊崇汉族文化尤其是孝道还是很重视的。成吉思汗建国时制定的条律中就有很多尊敬长者的内容,在蒙古人中对于不尊重长者的行为是不可饶恕的。因此,元廷向来强调忠孝为先,丁忧守制就是很好的体现。在元朝,“诸官吏私罪被逮,无问已招未招,罹父母大故者,听其奔赴丁忧,终制日追问公罪并矜恕之”,即元代官吏犯事以后,如遇父母之丧,可以丁忧终制后再追问,但是军官不丁忧者,犯罪照样追究责任。同时,对于远在边疆地区的官吏丁忧也是允许的,大德元年(1297年)议:“云南官员,如遇祖父母、父母丧葬,其家在中原者,并听解任奔赴”。并且所有官员在丁忧期间,只要在制度规定的期限内,俸禄照发,可见元朝对于汉法还是相当尊崇的。

此外,《元史》里记载了很多对于官吏不守丧的处罚条例,如:“诸职官亲死不奔丧,杖六十七,降先职二等,杂职叙。未终丧赴官,笞四十七,降一等,终制日叙。若有罪诈称亲丧,杖八十七,除名不叙。亲久没始称死,笞五十七,解见任,杂职叙;凡不丁父母忧者,罪不与不奔丧同”。对于官吏亲死不奔丧、诈称亲丧、不丁父母忧等有严厉的处罚,足见元朝对于汉人守丧的相关制度是比较完善的。

二、官吏休假

据廖先生《汉代官吏休假考》一文考证汉代除中官每“五日一洗沐”外,外官(外官是相对于中官而言,即在宫廷外办公的官员)亦有休假制,即“上班时间到官署执行公务,下班后可自由离开官署,而上班若干日有一日休假,或每年有若干日假期。”

在元朝作为朝廷命官,自然也要在公堂处理公务。元朝官员办理公务,称为“洽事”或“视事”,形式是“官吏聚会”、“圆坐署事”。所谓“圆坐”,就是在公厅摆定官员座次,官吏按级别对应入座。元朝对外官休假同样也有规定:“中统五年八月,钦奉圣旨条画内一款:京府州县官员,每日圆座参议词讼,理会公事。若遇天寿、冬至,各给假贰日;元正、寒食,各叁日;七月十五日、十月一日、立春、重午、立秋、重九、每旬,各给假壹日。公务急速,不在[此][一]限。其赴任职官或宣使人员在他所病患者,即告所在有司验治,病愈给据发还。钦此”。可见,忽必烈即位之初就对元朝官吏节日休假作了规定,各官吏除了节日放假以外,每旬亦有一日休假,这是承袭宋金时期的官员休假制度,即在每月初十、二十日、三十日放假休息一日。

后来元朝对于旬假放假日期做了调整,“至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书省客省使也速忽都答儿奏:在先初十日、二十日、三十日,每月叁次放假有来。如今那里官人每商量得,这叁个日头断人呵,也中。如今初一日、初八日、十五日、二十三日、乙亥日,这日数里,有性命的也不交宰杀有,人根底也不打断有。这日数里,放假呵,怎生?奏呵,奉圣旨:那般者。钦此。”[26 J。即由原来的每月初十、二十、三十放假,改为初一、初八、十五、二十三、乙亥日放假,并规定在这些日子里不准杀生。因此,可以推断官员的休假日期相应也做了调整。

三、请假制

元朝的请假制也有一套合理、规范的流程。按请假原由分,主要是病假、丁忧假和其它假故。《元史·刑法》记载“诸外任官员谒告,应有假故,具曹状报所属,仍置籍以记之,有托故者,风宪官纠而罪之。”

元朝对官员请假制作规定是在至元七年(1271年),据御史台奏:“中书省札付该殿中侍御史掌管随朝官告假事故,叁日以外各以曹状报殿中司,还职亦行具报。如有推称病故者,合行举罚”。在元朝,官吏请假三日以上者必须以“曹状”形式上报殿中司,审核通过后方可离开,假期结束还职时也应上报,推称病故请假的要受到惩罚。

由上条材料可知,掌管请假事务的是中书省御史台殿中司,各级官员必须严格按照请假流程,违例者受罚,至元八年(1272年)“都省与尚书省官、御史台官一同商议得:假告事故,官员不报曹状,罪犯壹次,罚俸捌两,再犯依上罚俸,叁犯近上官员闻奏,近下人员从各衙门就便的决。外据无故落后官员,验实日全克俸禄,再犯依前克除,叁犯依上的决”。元朝对于请假不利的官员犯一次罚俸八两,二次依初犯处罚,连续犯三次,中央官吏要上报朝廷,地方官员就各衙门自行处理。如有公职离开岗位,请假和还职时同样以“曹状”上报,如有公务在身“拟同事故一体报台,还职日亦行具报”杜绝官吏以公职为借口私自离职。

在地方,检察相对松弛,为了避免地方官吏因无人检举而假装请假或故意离职,外地府衙州县等官吏,也有相同的制度规定,各府衙设置专门的假故文簿,清楚登记官吏请假记录,见材料:

至元二十八年八月,中书省御史台备监察御史呈:随处诸衙门府州司县官,或因私隙,或事有畏忌,辄便托疾在家虚请俸给者有之,或推称事故,离职延待月日者有之。因无检举,冒请俸禄,多致败事。今后外路官吏,合依随朝百官一体,凡假故曹状报本属。仍诸衙门置立假故文簿明白附写,令首领官掌管结转,每日壹次,正官署押用印关防。行省文簿令监察御史照刷,其余官府文簿按察司照刷。如有推病故官吏,所请俸钱,钦依圣旨事意施行。都省准呈。

地方记录的请假文簿,每日由府衙首领官掌管结转,但最终都要交由监察部门审查,以防徇私舞弊。另外,元朝官员请假期间俸钱和丧假等相同,照给。

四、节日放假

元代的节日庆祝基本上遵循汉地的传统习俗,北方地区虽在辽、金统治之下,但民问的节庆活动与江南地区相差不大,在元代的变化也不是很大。女真早期本无历法,不知纪年,以草青纪年,草青一次即一年,沿袭的汉地风俗,据《大金集礼》载:“元旦、上元、中和、立春、春分、上巳、寒食、清明、立夏、四月八日(佛诞日)、端午、三伏、立秋、七夕、中元、中秋、重阳、下元、立冬、冬至、除夕等,都是金朝法定的节日,各级官员有一日至三日的休假”。宋代规定“元日、冬至、寒食假各七日。天庆、先天、降圣节各五日。诞圣节、正七月望、夏至、腊各三日。天祺、天贶节、人日、中和、二社、上巳、端午、三伏、七夕、授衣、重九、四立、春秋分及每旬假各一日”。元朝节庆假日是在宋、金制基础上制定的,并作了调整,于至元元年(1264年)对官员的休假日作了规定:“若遇天寿、冬至,各给假二日;元正、寒食,各三日;七月十五日、十一月一日、立春、重午、立秋、重九、每旬各给假一日”。在元朝,天寿节和冬至是放假两日,天寿即皇帝的诞生日,全国要举行重大的庆典活动;冬至放假由来已久,在汉代就有了冬至放假的定制,西汉宣帝时已实行,前后放假五日。其余节日不再详细介绍,史卫民《元代社会生活》一书已论述的十分详细。

元朝虽是北方民族建立的中原王朝,建国后也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官吏管理制度,元朝休假大多承袭以前的正统王朝,但也有自己的民族特色,恰恰体现了元朝的双重性格。

参考文献:

[1]廖伯源:《汉官休假杂考》,《秦汉史论丛》(增订本),中华书局,2008g,第256页

[2]黄修明:《中国古代仕宦官员“丁忧”制度考论》《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34卷第3期,第118页

[3]章太长:《试论元代的丁忧制度》《中华文化论坛》,2011年第2期,第139页

[4]唐犀:《元代丁忧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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