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2014-09-15 11:10
销售与市场·管理版 2014年8期
关键词:工商总局权益保护法网店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已经实施近4个月,其间不少消费者投诉称电商平台落实不到位。为此,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期约谈了10家电商企业,包括阿里巴巴集团(淘宝、天猫)、苏宁易购、京东商城、1号店、当当网、中粮我买网、凡客诚品、亚马逊、唯品会、聚美优品,几乎全是电商行业巨头。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在约谈会上指出,电商行业在落实“7日内无理由退货”上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一对一的确认程序。二是将“商品完好”等同于“不影响二次销售”,退货标准过于严苛。三是部分网店经营者以各种理由不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针对电商行业在退货方面存在的问题,参加约谈的部分电商人士均表示,根据公司自查,消费者投诉的“网购后悔权”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多数集中于开放平台上的第三方商家以及C2C类平台上的中小商家,未来将加强对第三方商家的监管和督促,要求其在网店显著位置明确标注7天退换货的标志,而对于消费者投诉较多的商家将施行警告降级、罚款下架乃至封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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