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占有制度的研究

2014-09-11 17:44郭学鹏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4年7期
关键词:民法研究

郭学鹏

摘要:占有制度作为民法中重要的一项制度最早来源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中就设有“获得物占有权法”,是关于占有制度的最早成文法规定。本文主要从占有制度的基本原理及其价值出发,阐述了我国占有制度的立法现状,并提出了对我国占有制度的基本构想。

关键词: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前言:占有,简单来说就是指人们拥有对物品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它是财产的分配、归属、利用的前提,尤其在当今社会,财产纠纷问题随处可见,因此占有制度在我国民法中占据重要位置。

一、占有制度的基本理论及其价值

(一)占有制度的基本理论

1.占有的概念

占有的定义在各个国家各有不同,简单来说就是指人对所拥有的物品、财产、资源等的控制权,可以自由支配、利用。

2.占有的性质

(1)事实说

此种说法认为占有是一种法律事实,着重强调的是事实而非权利。最早来源于罗马法,目前,被法国、德国以及瑞士普遍采纳,在民法典上都有体现。

(2)权利说

与事实说恰好相反,权利说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而并非事实。此种说法被日本采纳,《日本民法典》中,将占有置于物权编中,并直接称为占有权。

(3)法律关系说

此种说法把以上两种说法均以否定,认为占有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不是单纯的事实和权利。此说由美国学者Harsis提出,而后被多名学者认同。

3.占有的分类

(1)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所谓直接占有指的是对标的物的直接行使权和支配权,而间接占有虽然不能直接占有标的物但是对其有一定的法律关系。

(2)共同占有与单独占有

两者主要区分标注是以对标的物的占有数量,一个人就是单独占有,两个人或两个以上就是共同占有。

(3)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指的是对物的自己拥有的占有权,他主占有指的无所有的意思,仅依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

(4)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自己占有主要指占有人对物体有实际的支配和控制权,而辅助占有则是指受他人指示而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辅助占有是不能独立存在的,必须依附占有主人的支配而对物品进行支配,必须要有特定的从属关系,对于占有之物也不承担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4.占有的功能

(1)公示功能

占有在法律发展史上是最早的一种公示方法,昭示着此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占有的公示功能仅仅使用与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依据登记来公示的。

(2)维持功能

维持功能指人对所持有物品的继续使用、支配的权利。

(3)保护功能

保护功能是指在未经占有人的同意下,不能私自侵犯他人的物品。对于所拥有的物具有保护功能。

(二)占有制度在我国民法上的价值

1.占有制度的地位提升

我国《物权法》颁布以后,把占有独立成编,与所有权分离开来,这标志着占有具有了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再局限于所有权范畴,提升了占有制度的地位。占有的民事主体也因占有的独立而产生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2.健全物权法体系

在财产关系中,占有是一切财产利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确立占有制度是其他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比如善意取得制度、先占取得制度都要以占有制度为依据而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所以说,占有制度在我国民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能够更加完善我国物权法体系。

3.完善物权法的保护机制

占有制度的确立能夠完善物权法的保护机制,在占有制度确立之前,所有的诉讼都是按照所有权的保护方法来进行裁决,而对有债权关系的占有人通常是通过侵权责任、合同责任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但是这些保护方法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其适用常常牵强附会,而对无权占有人的保护却无法可依。而占有制度恰恰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政策。

4.有利于保障财产利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积累了自己的财富,而人们对于财产不仅仅局限于归属,更多的是支配和使用。而我国社会中存在着很多占有现象,这就要求相关部门作出相应的对策解决问题,而占有制度的确立恰恰能够更好的保障财产的利用问题。

二、我国占有制度的立法现状

占有制度是保障人民利益的物权制度,其涉及的范围较广,保障的权利和义务很多,制定占有制度要详细、完整、规范、全面,但是我国立法制度的建立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占有制度基本问题界定不清

在以上论述占有的概念、性质、分类以及功能时,大致阐述了当前较为普遍认同的学说,虽然到目前为止,对于占有的概念还难以确切的定义,各国学者也仍然在争论不休,但是一个概念的确定不清晰,尤其在法律层面上,势必会导致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出现偏差,而对于占有的性质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表述,这样在占有的问题上容易造成立法的冲突和逻辑错误,不利于占有制度发挥更好的权威性、立法性。因此,我国应尽快明确占有的概念定义以及性质的表述,以此避免出现失误。

(二)未提及占有推定规则

在我国民法中对于占有推定并没有明确提及,占有推定规则主要是指当占有事实无法确定时通过一定的证据从而推定该物的占有人的原则。主要包括占有的事实推定和占有的权利推定。占有的事实推定主要是指在各项占有无法确定时而进行的判定。例如当无法确定是恶意占有还是善意占有时,则推定为善意占有;无法确定是他主占有还是自主占有时,往往推定为自主占有;无法确定是持续性占有还是间断性占有时,推定为持续性占有。而占有权利推定主要指动产的占有人被推定为动产的权利人,即该占有人在法律上具有支配该动产的权利。推定规则应是占有制度的一部分,但是我国立法上却未能体现这一点[1]。

(三)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明确

我国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损害赔偿责任划分的不够明确,还存在很多漏洞,如果是此恶意占有人没有过错而导致该动产或者不动产受到损害,那么也应该承担责任,这样相对来说有失公道,假设善意的占有人因为过错而导致了动产或不动产的损害也不赔偿责任吗?这些法律漏洞都需要立法机关去不断完善。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人与占有人的关系未区

《物权法》第243条是有关占有人与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的关系的规定,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当不动产以及动产被占有人占有时,无论是恶意占有人还是善意占有人,都没有使用、收益占有物的权利,也没有取得占有物孳息的权利。对于占有人以及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善意占有人与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以及恶意占有人与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方面,很多国家对于两者的权利、义务内容都有所不同,但是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区别对待,而是一视同仁[2]。

(五)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未规定

所谓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是指当权力、利益受到侵害时,用自己的力量去进行救济而非公力力量,对于自力救济的规定在各国均有体现,而我国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而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时,不利于对占有人权利的保护。

(六)占有时效制度未涉及

占有时效即取得时效,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的利益和平公然占有他人财产或行使他人财产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财产权,这种制度能够保障无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完善了占有制度,时效制度在德国、日本、法国等多个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都已经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的民法中对这一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占有制度的一大缺失。

(七)占有的推定效力没有规定

占有的推定效力一般包括权利推定效力和狀态推定效力。所谓权利推定是指占有人在对占有物行使权利时,通过其占有物的外观上推定此占有人是否合法享有、占有。状态推定效力是指占有人占有某物,推定占有人是否是为以自主、善意、公然、连续的状态占有,不是以恶意、隐密、间断的状态占有。这种推定效力能够提高交易的效率,因为在物品的拥有和支配权上,人们没有时间去逐一调查其物品是否合法,而推定效力能够解决这一问题,推定效力在其他国家都得到了很好的规定、运用,而我国物权法对此没有任何的规定,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解决立法上欠缺的政策法规,完善占有制度。

三、对我国占有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开编明义

虽然对于一些概念的定义我国民法中还没有确切的阐述,各国学者也是争论不休,但是它能够系统的展现、描绘着事物的本质,明确占有的概念、性质对立法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我国应基于各国以及各个地区的立法经验,从自身实际出发,尽快明确那些重要的概念定义。一些重要的分概念,如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等也要进行明确的界定。

(二)明确占有的性质

在占有的定性问题上,各国说法不一,把占有定义为事实更为妥当,因为“占有”和“占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日本把“占有”归类为“占有权”中是不合理的,将占有定性为一种权利,不利于保护占有的情况,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权受到侵害,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权利之前要确定占有的合法性,但是从实际出发,这一点并不容易证明。反之,如果把占有定性为事实,那么当占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诸于法律进行保护的时候就无需证明其占有的合法性,只要证明存在就可以了,因为这就是个不争的事实。

(三)对占有作出科学的分类

在介绍占有分类中,上述主要介绍了四种,即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共同占有和独自占有,但笔者认为对于占有的分类应以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为研究切入点,做出基本分类: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在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情形下,作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的分类[3]。对于民法中占有的分类并没有规范详细、完整,而对占有的具体分类对占有状态的推定、取得时效等方面都具有实际意义。

(四)明确占有的推定效力

明确占有的推定效力能够大大提高占有制度的职能,但我国《物权法》中对于占有的推定效力却没有过多界定,如今大多占有人都是对物享有支配、控制的权利,而且民法中对动产的交易采取交付主义,占有的权利推定能够减轻占有人的举证责任问题,因为人们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去验证物的合法性,占有的推定效力不仅维护了物之存在的秩序,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潜在的侵害、妨害等现象。

(五)先占与取得时效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所有权人的无人认领的遗失物、不明的埋葬物、以及无人继承的财产归国家所有,而对先占制度却没有明确的规定,除了以上列举的无主不动产之外,对于其他无主不动产我国民法上并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不能确定其归属与占有。因此,在占有制度中应对先占取得制度作出相应的界定,对于无主的不动产采取先占为主,让最先占有者对其行使占有权。而对于取得时效制度也应尽快落实到法律法规中,以防止不必要的纷争,取得时效制度能够保证无权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为其取得行使之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带来的纠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此案件的处理中,相关部门也更加容易解决。取得时效制度还能够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真正权利人为了避免因此项制度所带来的不利,包括丧失所有权或者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能,不得不充分利用其所拥有的财产,相应的其他占有该项的财产的人,为了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或者获得该财产上的其他权利也会尽力的利用该物,从而减少了社会上此类财产的闲置,进而提高了财产的利用效率,达到了物尽其用的效果。

(六)占有的损害赔偿问题

占有损害赔偿问题也要尽快落实到我国民法中,它是保证真正占有人权利的利刃,关系到真正占有人的救济问题,达到公平、合理的状态。在我国民法中,一些法律法规制定的仍不明确,不合理,以上论述已经提到占有人损害赔偿的责任不明确,不能够因为占有人对其占有物是不是因自己的因素而导致的占有物的损害都要由恶意占有人来承担义务。基于公平原则,应明确划分各方的权利、义务,要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合理、民主。

结束语:总之,我国民法的占有制度还有很多不足,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很多民众纠纷问题还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因此,国家相关部分应从实际出发,借鉴各国的丰富经验,结合本国国情,不断丰富占有制度,制定出符合本国实情的占有制度,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我坚信,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日益深入发展,人们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一部完整的、科学的、适合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占有制度将呈现在我们面前。

参考文献:

[1]郭雨薇,赵晓军,舒畅,等.从民法占有制度看盗窃罪与侵犯罪——以一件侵犯财产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3,11(04):89-95.

[2]章正璋.占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兼论我国民法中建立占有制度的必要性[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1(09):22-23.

[3]丁亮华,邹艳艳.取得时效制度研究——简评我国民法典应否建立取得时效制度[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12(15):13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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