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14-09-11 17:44范瑞迪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4年7期
关键词:环境法公众参与缺陷

范瑞迪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不断的发展,人们带给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确立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使公众参与到各种环境事务当中更显得尤为重要。这样做不仅对监督环境法的执行有利,而且对于及时发现环境决策中的问题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帮助。在全球很多个国家都对环境保护非常重视,并且建立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确保公众的参与权益,而且能够集思广益,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缺陷;完善

前言:近年来,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已经不单单是一个国家的事了,而是成为世界环境保护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当中的很多条款都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也很低,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修改是必要的,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还有实践中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对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存在的缺陷以及完善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途径进行研究。

一、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概述

(一)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概念

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就是国家通过一系列环境立法建立的一种制度体系,主要是确保公众有权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各种活动中,并在这个过程当中行使自己的权利,监督行政部门以及环保部门的工作,以便于更有效的保护环境,维护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二)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

我国法律学者对于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给出许多不同的答案,综合各学者的观点,最后主要有以下几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國家环境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环境职权的企事业组织和公务员依法主动申请将除国家机密等以外的其他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使公众了解到我国目前的环境现状,增加了公众的参与度,这也是建立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基础和必要条件之一;环境立法参与制度,这是指公众根据法律的规定,遵照法律,参与到环境法、行政法规等等制定过程中,为环境法律的制定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实现公众参与的要求。通过这个制度,可以听取来自各个阶层对于环境法的建议,能够充分反映民意,做到了我国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能够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为立法和实施过程都有一定的帮助;环境行政参与制度,是公众对环境行政权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环境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协助行政机关更好的进行环境决策和管理的制度。公众参与可以对环境执法部门进行有效地监督,这样既能够增加了公众的参与度,也能够监督行政部门,二者之间能够互相平衡,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环境权利救济制度,是指公众在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并且损害到其环境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责任人对于其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赔偿等等,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制度。保障公众的救济权是保障公众环境权的前提条件,这样涉及到公众的自身利益时,公众才能够更好的参与到保护环境的队伍当中,从而更好的保护公共环境。

(三)建立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必要性

就理论层面来讲,我国许多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的出现,为我国建立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建立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更重要的是要充分的保障我国的公民的环境权;弥补了环境调整机制不足的需要,我国为了保护环境需要市场机制、政府机制以及社会机制进行互相配合,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在对于环境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因此,这时需要社会机制站出来平衡三者之间的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这样才能确保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更好的发挥作用;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的内在需求,保护环境对于我们公民来说不仅仅是个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可以看出来要想将我国的环境问题解决的更好,就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地参与到保护环境中来,将保护环境作为我们的事业,并在生活中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

二、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形式是非常严峻的,但是在如此严峻的情况下,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却不容乐观,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非常薄弱,更重要的是我国保护环境还是以政府控制为主要手段,过于重视政府的管理,而没有加强公众参与程度,这样就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保护环境。由于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了我国公众不能够及时的了解到有关信息,不能很好的保障自身利益,从而对政府的领导产生了不信任,久而久之,政府就会失去领导力;虽然我国已经存在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但是贯彻落实不到位,公众并没有实际参与到保护环境中;在这些过程中,我国尚未建立环境诉讼制度,因此,在公众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受到环境破坏而带来的伤害时没有坚定的法律后盾捍卫公众的利益,公众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就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三、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缺陷

由于近年来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越来越严重的趋势,政府也加强了对环境问题的重视,一直在寻找一个合理的对策进行对环境的保护,但是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时间相对较晚,所以,存在许多缺陷:

(一)缺乏专门规范环境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

目前,在我国现有的环境法体系中,没有一部专门规范环境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虽然在早年提出了这个想法,但是一直未有明确的法律出台,对于环境法公众参与,涉及到很多原则性的规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并不是一项规章制度就能解决的;而且环境保护是个非常大的概念,也关系到很多个部门[1]。如果将这件事都规定给环保部门,那么政府就不能够更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去从大局控制环境保护的大局。

(二)现有环境立法对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不明确

公众在行使权利时要有一个可以遵守的法律法规,公众在没有一个可以遵守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就不会充分履行自己身上对环境保护的义务,如果一旦出现问题,没有法律作为保障。现有的公众法律制度都没有明确的表达,含糊其辞,有很多法律条款都能够体现出来。

(三)相关立法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具体实施细则

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研究,一些对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太过于抽象,缺乏这个制度的可操作性,这些法规如果不能明确规定出公众的参与制度,那么公众在实际保护环境的过程当中就会无从下手,公众参与制度也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

(四)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立法不完善

我国公众参与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落实与实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政府忽视了对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我国不仅仅对政府做出了公开环境信息的要求,而且同时也这么要求企业,但是由于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健全,企业采取的是自愿公开环境信息,这样公众对环境信息的了解知之甚少,这对于完善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不够的;而对于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环保部门,我国还没有一个有效地惩罚措施,只有在侵犯了公众的权益时才可以提出诉讼,这样对于公众的权益救济没有更好的保护,由于各方面的缺陷,导致我国环保部门在不能对环保信息及时做出公开时,还能找到理由免去自己的责任。所以,要从大局着手,积极配合,才能将我国的环保事业做好。

(五)环境立法参与制度和行政参与制度不健全

在环境决策方面,我国对于公众参与自身的权力是十分有限的,仅仅限制于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的评价,在一些细节环节的决策时没有使公众发挥参与作用;而在环境行政执法方面,我国对于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规定太简单了,很多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出现纠纷时,公众不知道该到哪个部门才能保障自己的权利,最后,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害,更不用提如何让使公众参与到保护环境中来了[2]。

(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缺乏直接专门的法律规定

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上缺乏直接专门的法律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依旧没有办法得到有效的、及时的救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前提和保障,公众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时,公众也不会继续去参与环境保护。

(七)欠缺对环保社会团体参与活动的相关规定

环保社会团体是环境保护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主体,对于环保社会团体保护环境会得到很好的效果,但是如果不规范他们的行为活动,那么他们的效率也会大打折扣,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不能够规范环保社会团体的。因此,就限制了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在环境保护上的作用和意义,损害了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完善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途径

(一)制定专门规范环保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

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许多缺陷,我国虽然重视公众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总体上我国环境公众参与制度还是缺乏系统而严明的立法,因此,我国应该制定一部规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向国外其他国家学习经验,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可以实现公众的知情权,而且有利于公众更好地监督环保部门的工作,形成一個高效的、网络化的环境管理体系,能更好的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与环境管理的实现,信息公开是环境保护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基石。要适当扩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范围,企业作为影响环境的一个重要载体,要对环境保护负责,因此,要公开企业本身的环境信息;结合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公众的权益;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将环境信息公开的界限清晰化,哪些需要公开,哪些不公开都要做详细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规范我国的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

(三)健全我国的环境立法参与和行政参与制度

建立我国的环境立法参与和行政参与制度,能够促进环境立法和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通过对公众意见的收集,弥补不足,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支持,同时也监督了行政部门的执法,更好地保障了公众的权益,公众的参与度越高,环境保护工作就会越有成效。根据我国的国情,我们可以采取举办座谈会、论证会等等形式,将公众的参与形式具体化,最后合理分析并将有效地将建议用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更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参与制度。

(四)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就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对于侵犯集体利益的行为,向上级请求诉讼的活动,由于环境对于每一个人都是有影响的,所以,建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也是有优势的,这就要求了要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环境诉讼的制度,并在实践过程中实施诉讼制度,这也给公众救济提供了重要保证[3]。

(五)颁布专门的行政法规以规范社会团体参与环保活动

社会团体作为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中坚力量,对环境保护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社会团体具有广泛的群众的基础,他们自发的为政府、环保部门贡献自己的意见,广泛的宣传环保知识,而且社会团体成员能够以身作则,这样就将社会资本引向环境保护中,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而且还能够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要制定一项规范社会团体的法规,这样才能将社会团体的活动规范化,使其发挥最大的能力为我国的环保工作做贡献,也避免了纠纷的出现,为我国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节约了资源。

(六)构建环保宣传教育制度以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目前我国公众环保意识是十分淡薄的,人的意识支持他的行动,当意识不到环保的重要性时,公众就不会发挥主动性去保护环境,因此,加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是势在必行的。所以,政府等行政部门就要经常下到基层中去宣传环保的重要性,构建环境保护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去宣传,树立公众正确的环境保护意识,将环境保护意识贯彻到公众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结论:根据上文所述,近年来对于公众参与环保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环境保护法更加强调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公众依照公众参与制度更好去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也成为了当今乃至日后我国发展的主要趋势,对于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环保公众参与制度也会跟随着国家的发展更进一步完善,早日将我国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参考文献:

[1]陈冬,严格的起诉资格规则——以鲁坚案为中心析美国环境公民诉讼[J].环境资源法论丛,2014,12(5):489-500.

[2]潘世钦,石维斌.我国公众参与环境执法机制的缺失与完善[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5(10):25-30.

[3]李文霞,党玲博,朱忠业.基于可持续理论的旧住宅改造策略——以夏热冬冷地区旧住宅改造为例[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11,10(8):17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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