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有企業主導經濟的情況下,不僅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之間不存在公平競爭,不同民營企業之間也不可能有公平競爭。
解析:
當國有企業擁有特權時,一些有特殊關係的民營企業就會通過「傍」國有企業來尋租,使得沒有這種特殊關係的民營企業處於不利地位,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某地的礦產資源需要開發,誰能獲得開採權呢?顯然,企業股份中有國有股的企業比純粹的民營企業更容易獲得開採權,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國有和民營的「合資企業」,這些合資企業的私人老闆就是在利用國有企業的特權尋租。這也是有些政府官員反對國有企業民營化的原因之一,這些人的真正目的是想在國企的幌子下謀取私人利益。
如果把民營企業消滅掉,只有國有企業的經濟中,國有企業之間是否有公平競爭呢?也不可能。這是因為,在大的經濟體中,不同的國有企業一定由不同級、不同地方的政府所擁有,如中央國企、省屬國企、市屬國企等,任何一級政府都不可能在自己的國企與其他政府所有的國企之間一視同仁,結果是,每一個國企都在自己的所有者管轄的行政區享有特權,而在其他地方受到歧視,再強的中央權力也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中國大陸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的嚴重地方保護主義就是明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