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查拆迁领域渎职案件

2014-09-10 07:22靖力王志平
方圆 2014年15期
关键词:方圆鞍山市案子

靖力 王志平

辽宁省鞍山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孙涌是地地道道的东北人,一说起话来,字正腔圆、掷地有声,感觉很是直爽。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的孙涌,在鞍山市检察院当了12年公诉人,任过公诉处副处长、民行处处长,也在鞍山最为贫穷偏远的台安县当过检察长。

在反渎局长的位置上干了这许多年,说到什么最令她自己满意,她说,主要是反渎局成绩还不错,而自己的风格也得到了一定体现。的确,她表面上是那种并不特别严肃,反而有些细腻温柔的女性,闲暇时候最爱泡一壶茶,安静地看几页书,但熟悉她的人都会说,这个局长不但办起案来总是冲在最前头,而且关键时刻有决策有魄力。

专项办案关注重点发案领域

方圆:一直听说,鞍山反渎在辽宁全省办案数量、大要案比例一直位居前茅,能否先介绍一下?

孙涌:从2011年到2013年,鞍山市检察机关两级反渎部门共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04件175人,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均为100%,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000余万元。其中重特大案件是59件89人,占立案总件数的56.7%;查办处级以上要案14人,占立案总人数的8%。连续3年,我们在全省案件质量考评中均名列前茅。2012年,我们被最高检评为了“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反渎职侵权局”,2013年,又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先进集体”。

方圆:反渎办案规模如此大,你们是如何做到的?

孙涌:其实主要是遵照最高检统一部署的“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和“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进行的。鞍山的特点就是拆迁、社保、专项补贴资金、食品安全、水利、司法腐败等领域发案比较多,我们重点关注这些领域,每年开展“小专项”来查,效果都比较好。

方圆:都有哪些“小专项”?听说鞍山反渎部门查办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工作经验被最高检在全国推广,算是其中之一吗?

孙涌:是其中之一。2011年和2012年,我们在全市范围开展了查办拆动迁领域渎职犯罪专项行动,立案查处了15件32人,全都是窝案和串案,挽回经济损失6380万元。

拆动迁领域的渎职犯罪,最大的特点就是窝案、串案多。以海城市综合开发拆迁安置办公室原主任王萍的案子为例:2011年,哈尔滨到大连的高铁在海城市动工,东四管理区东部自来水厂拆迁,该厂的负责人叫马立宽,他被实名举报在拆迁过程中非法获得巨额补偿。海城反渎局研究这个線索后认为,马立宽背后很可能有渎职情况。果然,初步调查即发现,马立宽指示水厂造价员张树军伪造了一份自来水改造工程预算书,凭这份工程预算书,骗取了国家补偿570万元。经过海城市综合开发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城拆迁办)工会副主席张玉琢斡旋,马立宽和海城拆迁办主任王萍、东四管理区副书记杜乃利合谋,把这笔钱私分了。除了这三人,案子还带出了海城拆迁办工作人员韩东、东四管理区城建办工作人员何津等人涉嫌玩忽职守。即使是在被捕以后,王萍等人仍一口咬定给马立宽的国家补偿是拆迁办集体决定的。

还有个问题是证据很难找。房子拆完就没了,留存资料中很难发现问题,大部分时候只能靠言词证据。海城这个案子里,一开始,订立了攻守同盟的几个人没有人认罪。后来因为杜乃利患了糖尿病,身体十分不适,我们安排医生给他检查,让他按时服用药物,审讯时也注意他的身体状况,杜乃利备受触动,积极主动和亲戚一起退了赃,交代了犯罪事实,案子才顺利打开局面。

方圆: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小专项”?

孙涌:还有在财政专项资金补贴领域,我们开展了农机购置财政补贴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小专项”办案。去年农机领域立案2件7人,移送反贪部门是1件1人,移送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立案是10件10人,鞍山下辖7个县、区,5个县、区有农村,其中有4个县、区的农机主管部门涉案,全市共立案查办了44人,说明农机购置财政补贴是“香饽饽”,很容易出问题。病害猪领域去年立案5件6人,移送反贪1件1人,也办得比较多。

方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这个名词听起来跟食品安全关系密切。

孙涌:这确实跟食品安全息息相关。为了保障猪肉安全,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在生猪定点屠宰场,发现了病害生猪,是必须进行焚烧、掩埋等无害化处理的。2008年起,国家财政开始对无害化处理的损失予以补贴,最开始是580元每头,现在是880元每头。这补贴其实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80元,归生猪定点屠宰场获得;其余为病害猪损失补贴,由屠宰户获得。根据实际经验,病害猪申报数量在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之间,少了说明可能有病害猪流入市场,多了则可能专项补贴被非法套取。

事实上,经过我们从市财政局调取2008年以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的资料、从市动检所调取2008年以来县级动物检验检疫部门上报的病害猪数量,一比对,就发现实际检疫出的病害猪远少于申报补贴的病害猪数量,套取财政补贴的现象确实存在。负责该项补贴申报监管和审批的是县、区服务业局,我们锁定责任单位以后,细致调查就发现岫岩县、台安县服务业局的3名工作人员涉嫌渎职。

我还记得,当时对本案启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将涉案地区的反渎局长调集到鞍山市院来,部署同一时间集中调取、搜集证据以及对涉案人的突审。短短两天,我们询问了涉案的岫岩10家企业、台安7家定点屠宰场的负责人。时间很紧,但效果很不错,案情查清了:屠宰场是在岫岩、台安服务业局工作人员的要求下,虚报病害猪数量套取财政补贴的,岫岩按50%的比例分给屠宰场,台安按30%的比例。

方圆:办这个案子时采取的“侦查一体化”机制,具体是如何运作的?

孙涌:“侦查一体化”最讲究的就是联动的机制。纵向上,两级院反渎部门参与,一来可以减轻基层院力量不足的问题,二来可以破除地方上的干扰;横向上,反渎部门与反贪、民行、监所、控申等部门加强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有时案情重大,或有疑难,还会邀请侦监、公诉部门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近几年来,鞍山市运用“侦查一体化”办案比较多了。根据统计,近3年来,我们查办的渎职案件,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办理的占立案总数的80%以上。

病害猪这案子,我们在初查阶段就发现岫岩、台安两地的商业主管部门和动检部门可能有多人涉案,而且犯罪手段都类似,说明这种犯罪的链条可能形成已久,如果先办某一人或者某一地,其他人会警觉,或销毁证据,或达成攻守同盟,很不利于破案。所以,由市院牵头,区域联动办案,才是最好的办法。

为“非法认驰”案中的法官感到唏嘘

方圆:从2009年到2011年的两年时间里,鞍山市两级检察机关还查办了一组影响巨大的驰名商标作假窝案?

孙涌:是的,这个案子是最高检和辽宁省院督办的,共查办了抚顺、营口、辽阳三市中级法院部分法官及律师、中间人共计92人,其中法官22人、律师43人、中间人27人。

案件线索是这样来的:2008年,浙江一家信诺鞋业有限公司,在辽宁抚顺打了一场商标侵权官司,抚顺市中院作出了支持该公司的判决,把他们的企业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个判决非常可疑,因为信诺公司其实在这之前就已经在青海海东打了一场同样的官司,海东市中院当时因虚列被告驳回了它的诉讼请求。辽宁省检察院发现了这个问题,认为可能存在“非法认驰”,就把案件交由我们办理。

方圆:能够简单介绍一下这个“非法认驰”?

孙涌:是这样的,我国各地对驰名商标都有特殊的保护和奖励政策,有的地方只要企业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拨款奖励,300万元到500万元不等,例如沈阳就是500万元。而我们知道,驰名商标的认定,分为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行政认定是指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2002年最高法实施了一项司法解释,增加了司法认定,通过法院对驰名商标争议案件的判决也能认定驰名商标。我们国家对驰名商标持“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司法认定,其实是“被动保护”的需要,在驰名商标被侵权之时,由法院判决进行追认、保护。

初衷是好的,但司法认定的便捷性,以及可操作性,给一些人提供了犯罪的空间。所以有的企业就进行虚假诉讼,虚构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侵权,然后伪造一些材料,骗取法院对其进行驰名商标认定,有时还会贿赂法官。由于有利可图,现在经常是一批中间人、律师充当掮客,来促成“非法认驰”,共同分赃。

说回这个案子。经过对抚顺市中院法官张某和律师梁某依法讯问,我们发现,抚顺市中院前后办理的共54件商标侵权案中涉嫌“非法认驰”,涉及多名律师和法官,还有一些线索指向了辽宁省其他中级法院。

方圆:这些涉案法官,以单纯的渎职居多还是渎职加受贿的居多?

孙涌:根据后来的查办结果,抚顺市“非法认驰”案中,判决有罪的法官共有14人,律师11人。14名法官中,单纯渎职,即被判滥用职权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有5人,其余9人都有受贿情节。

有一个非常令人唏嘘的情节:整个案子里,法官是判得最重的,同时也是分赃最少的。我记得有一名法官高峰,因为受贿被判了11年,另外有几名法官,也分别被判5年到3年不等。而律师和中间人,最重的被判了6年,其余都是2年以下,多是缓刑。这也跟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罪量刑比行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罪重有关系。

像这种认定驰名商标的案子,有的企业是被律师或者中间人怂恿到法院来打官司的,驰名商标认定下来,企业有数不尽的利益,于是也不那么看中地方奖励的几百万元,这部分钱,一般在谋事之时就说好给律师或中间人分了。而律师或中间人找到法官,要求他们枉法裁判的时候,给法官们的钱往往不足万元。从利益分割上看,法官站到了这条食物链的最底端。

所以我很感慨,为什么这些法官要去配合这种犯罪,真的是家里穷得揭不开锅了吗,还是见钱眼开到了极点?就我所见的很多涉案法官,专业水平真的很高,中院的法官,能差到哪里去?审讯他们的时候都能明显感觉出来,不好好做功课,作为长期查办刑事案件、自侦案件的检察官,是很难在知识产权等民事领域跟他们对话的。但就因几万元或者十几万元的利益,搭上自己的前途,而那些律师和中间人赚得盆满钵满才仅付出了相近甚至更轻的代价,相比之下实在令人唏嘘。

方圆:这个案件的办理,有什么经验可以总结一下吗?

孙涌:有的。首先是线索方面吧。本案从辽宁省检察院移送过来的时候,线索仅有1条,后来逐步拓展到80多条,我们的要求是,从办案单位挖掘出的线索必须及时上报,不准瞒报、漏报,线索均要调查处理,涉及省内其他中院或外省的线索要及时移交。

因为案情复杂,我们成立了审讯抓捕组、调查取证组、信息研判组、账目审查组、安全保障组等很多工作小组,每天早8点开碰头会,通报前一天情况,特别是信息研判组,还要时刻梳理出主要线索的上下位关系、相互交织情况,以便了解各涉案人在全案中的地位和所处环节。

其次是被我们称为“火线培训”的讯问准备。因为担心在侦查与反侦查中落于下风,我们开展了各种培训。例如立案前请知识产权法专家给全体办案人员授课,商标领域有哪些专业术语以及它们的内涵和外延、驰名商标司法認定的条件和程序、司法认定可能存在的问题,等等。

还有一些统筹内部资源和统一协调外部支持的经验,在案件结束以后,我们也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检察机关提交了报告。

反渎办案的社会效果最重要

方圆:办了这么多案子,在你的带领下,鞍山市反渎办案最注重的是什么?

孙涌:我认为是社会效果吧。反渎局成立比反贪局晚很多年,人们对于反贪的印象也远比反渎深。为什么我们办案总要求深挖犯罪、忌浅尝辄止,要把每一起案件背后的窝案、串案一并发现处理,保证审判环节的实刑判决?我认为,这是社会效果的需要。

前几年,千山区大营盘村拆迁,因为补偿政策一直没落实,部分动迁户多次进京上访。2012年,我们查办了千山区拆迁办主任苏某等4人滥用职权的案子,拆迁补偿政策得以落实,上访才到此为止。我们办案,正需要这样的社会效果,警醒官员,同时造福民生,而不是仅仅关注案件的法律效果。

这几年来,我们还在每一起案件成功办理之后,对发案单位提出详细、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2012年,鞍山市市政设施管理处收费科科长王某滥用职权,未征缴企业污水处理费共计76万余元,同时收受贿赂4.5万元,我们根据这个情况,就提出检察建议:一是建立对业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应从制度上解决监督问题;二是及时统计欠缴、少缴企业数量和欠费金额,及时组织人员对拖欠款进行收取;三是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从源头上拒腐防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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