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天道人心

2014-09-10 07:22石勇
南风窗 2014年24期
关键词:正当性天道人心

石勇

现在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民群众纷纷表示,太好了太好了,早就盼着这一天了。

治国要依的是什么“法”?回答是:“良法”,是真正具有合法性的法律。

似乎如此,被认为是“恶法”的“嫖宿幼女罪”,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表示“完全赞成废除”了,并“希望能够共同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现在过了一年多,不知情况怎样了?

什么叫真正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呢?这有点像伪问题:还有法律是不真正具有合法性的吗?

是的,确实有。

很久很久以前,法学界有一个争论。一帮“大V”开得有一个公众号,叫作“自然法学”派,他们说,“恶法非法”。什么意思呢?就是,一种法律如果没有道德上的正当性,那就没有真正的合法性—没有合法性那还叫什么法律?

另一帮“大V”,也有一个叫作“实证法学”派的公众号。他们争辩说,“恶法”那也是法哦!只要制定出来的法律在程序上没有问题,你对它无论作怎样的道德评价,它都是法律。

这种口水战可以没完没了:一方强调“实质”,道德上不正当,那就没有合法性;另一方守住“形式”,程序合法,那就合法。

不过有意思的是,“程序法学”派的“大V”们,事实上也已在预设中承认:“恶法”本身不足以论证它的正当,其“合法性”来自于程序,是程序才给它涂上了合法的油彩。

所以,“自然法学”派“大V”们的这一攻击颇为致命:不具有道德正当性的法律,无论你通过什么程序,什么作业流程,都只不过是某些人利益或意志的反映—凭什么让大家服从你的利益或意志啊,以“法”的名义吗?

举个简单的例子就明白了。比如,在一个国家里,通过民主的方式,一大帮人投票排斥少数人。这在程序上当然没有问题,但它的确是错的,“民主”的程序或名义,并不能让这种错误变得正确。

“恶法”,以及错誤的“民主”,我们也可以服从,但之所以服从,只是因为害怕,因为利益权衡而已,而不是认为它们是正当的。换句话说,这样的法律不会让人产生信仰,它的“权威”是靠暴力来支撑的。封建专制时代的某些“法”就是这样。它们与其说是法,不如说是打杀政策。

所以“自然法”、“在道德上有正当性”好像挺重要。我想说,实在是太重要了。

什么是“自然法”?这是西方非常古老的道德观念。简化一下的话,推理可以分成几个步骤:

(1)世界是一个有秩序的、理性的系统。这个系统,以及各个部分的运行,遵循一定的法则;

(2)系统,以及各个部分的存在,有着它们特定的目的;

(3)法则决定了,系统,以及各个部分的存在,在运行中应该符合它们特定的目的;

(4)违背了法则和目的,在运行中也就出了错;

(5)这种错,就是在道德上不正当。

这个意思非常哲学,看上去还是高深莫测,远不如中国人的理解来得痛快。所谓的“自然法”,翻译成“中国意思”,其实就是“天道”、“天理”,它在人身上的投射,就是“人心”,即人内心的道德直观。“自然法”就是符合天道人心的法则。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意思也差不太多。

我们可以看到,符合自然法的法律,显然就不仅仅是某些人利益或意志的反映了,而是天道人心的反映。东西方的这些观念,无论有多么古老,始终是评价一个国家的治理、制度、法律、政策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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