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法官职业文化对防治司法腐败的独特作用

2014-09-10 13:55顾辉辉
博览群书·教育 2014年4期
关键词:功能文化

摘 要:作为大文化的具体形态之一的法官职业文化同时具备着文化属性和职业属性,因此对于防治法官司法腐败有着其独特的作用机理。首先,这种法官职业文化应严格界定在精神层面之内,而不包括广义职业文化含义之中的制度、行为等层面;其次,法官职业文化针对司法腐败有着潜移默化的教育功能、约束和规范功能、舆论宣传功能。最后,在营造良性健康的法官职业文化上,应从文化属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挥法官职业文化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文化;法官职业文化;司法腐败;功能

一、问题的提出

震惊中国司法界的黄松有案是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嫌贪腐被调查的最高级别的法官。还有“浙江高院法官杀人碎尸门”、“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丑闻”等等频繁发生的一系列法官腐败现象、丑闻事件不得不让社会公众对象征着公平与正义的法院与法官的极度失望。那么面对这种法官腐败现象,社会公众不禁会问,为什么法官在精通法律的情况下还会如此的知法犯法?为什么这些掌握着惩恶扬善的社会公器的法官,结果却成了他们操纵司法、戕害人民的“凶器”呢?在有《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范、准则等法令严明、千夫所指的环境里,为何还是会滋生出大量的法官腐败现象呢?社会公众心中对法官的问丝毫不亚于屈原的《天问》。对于司法腐败原因的解说上,有些学者认为司法腐败主要是因为司法制度不健全,司法权定位失当、自身体制和具体制度方面的问题。当然也不乏法官的个人素质和道德修养;还有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中形成的观念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的转型中形成的经济原因导致的拜金主义等等。

以上对腐败原因的分析各有一定的合理性,所谓的司法制度、行业规范、法律从根本上来说不过是一种外部的行为制约机制,而这种外部的制约机制在设计与执行上都发挥最优的情况下,可以起到相当的监督与制约作用,但是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大量的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外部制约机制的确没能解决问题。因此,就要探究法官阶层的内部因素,这里的因素就是没有形成良好的职业文化环境或者已经形成好的职业文化环境是极不健康的。接下来,本文将在严格界定法官职业文化的内涵基础之上,重点分析法官职业文化对防治司法腐败的独特运作机制以及以如何达到营造出一个健康良性的职业文化环境为目标。

二、法官职业文化的内涵界定与基本理念

文化具有多重含义,有广义和狭义,广义的文化是人性化的,是指人类改造自然,社会和人本身的历史上所有的活动和结果 ,狭义的文化指以社会意识形式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化,它反映和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对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本文所研究的职业文化自然界定在狭义文化含义之中。然而,仅仅界定在狭义文化概念中远远不够,而欲界定法官职业文化,必得须先界定职业文化的含义。所谓的职业文化,最广义的意思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化,包括物质形态、精神形态、行为形态和制度形态的存在,而职业文化是随生产活动过程细分而出现的,因此,职业文化包括了精神、行为和制度三种存在形态。王文兵和王维国教授认为是指人们在长期职业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习惯、气质、礼仪与风气,它的核心内容是对职业使命、职业荣誉感、职业心理、职业规范以及职业礼仪的自觉体认和自愿遵从。这个职业文化的内涵和外延正体现了上面的三种存在形态。而狭义的职业文化是指专指以精神形态方式存在。还有学者认为:职业文化,是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指导,以职业人为主体,以社会职业为基本的内涵,以追求职业主体正确的职业理念、职业态度、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价值为出发点和归宿而构建的文化体系。这个概念仅仅仅指出精神的形态。

在内涵的界定上,笔者认为这里的职业文化应以狭义概念来界定,专指以精神形态的存在方式。首先,职业文化是一个综合的文化体系或者是一个文化结构,由多种相关的要素综合作用,而不是单个要素;其次,职业文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它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且对其精神的改变不是一朝一夕就可欲的;最后,职业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式,是受到了中国整个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也影响着文化的其他方面文化。因此,总结出职业文化的核心理念应该包括职业理念、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基本要素。

因此,对于法官职业文化的内涵界定上应严格限定在以上对职业文化含义界定之中,所以是特指法官阶层长期所形成的以追求正确的职业理念、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为出发点和归宿而建构的内在的精神文化体系。

1.职业理念:职业理念是法官职业文化的基础内容,是指法官司法人员形成和共有的观念和价值体系,是一种意识形态。简而言之,就是指法官司法人员运用自身的精神力量来遵守职业的内部道德规范。这种精神力量因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和司法法律的权威性而体现出对养成法官公平正义感和崇尚法律精神信念独特的作用。因此,在法院系统内部,为法官阶层倡导树立正确的职业理念能够对法官司法人员的行为具有良好的指引作用。

2.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法官司法人员职业文化的核心内容,用于调整法官在职业中处理与其他人之间,主要指案件当事人与律师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总和。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是法官司法人员人格的最充分的体现。作为一名司法人员虽然在知法懂法的情况下,但是由于人的欲望是无穷大的,难以抵挡金钱、美女等诱惑,因此,他们还是会伺机钻法律的空子,甚至堂而皇之地违背法律,做出不该做的事情。而如果用职业道德规范规范来约束、教化他们的思想,形成一种道德观念,懂得廉耻,知道做了不该做的事情后,会受到自己内心的、社会的道德谴责后,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法官腐败的发生。

3.职业精神:职业精神是法官司法人员职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意义上的职业精神其实践内涵包括敬业、勤业、精业、创业、立业等五个方面,而作为法官来说,最为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敬業。首先,因为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敬业精神的重要性,即对自身职业所怀着一颗敬畏之心,而这种敬畏之心不仅仅来源于法律本身的权威性,更是代表着法院行使审判权,维护人们的公平正义,调节各种社会关系,有效地化解社会各种矛盾,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因此作为一名法官,只有时刻在这样的敬畏之下,才有可能正确地处理好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使公平和正义的天平不会倾向某一方。

三、法官职业文化与防治司法腐败的关系

恩格斯曾经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 它们又都相互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因此文化对人的影响也是全方位的,主要表现在影响人们的实践活动、认识活动与思维方式。每个人所处的文化环境、所具备的知识素养以及价值观的不同,对他们认识事物的角度和深度以及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行为方式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文化对人的影响有两个特点,一是文化对人的影响是一个渐进的、潜移默化的过程。这种影响是一种无形的、被动的、耳濡目染的方式,每时每刻都在对人的想法和行为产生影响。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文化对人的影响具有被动性和无目的性,但是人们在主观能动性上,可以有选择性地接受文化对我们的影响,比如通过积极的学习,主动感悟優良的文化熏陶,选择积极、健康的、向上的文化,避免不良文化对我们的影响。第二个特点体现于文化对人影响的深远持久性,也就是说虽然文化的影响具有潜移默化的特点,但是这种影响一旦在个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等产生影响的话,那么这种影响将很难改变。比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作为人们文化素养的核心和标志,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文化因素交互影响的结果。而且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旦形成,对人的综合素质和终身发展都会产生深远而持久的影响。

法官职业文化作为大文化的具体形态之一,有其共性,也有其特殊性。以上通过对大文化对人的影响机制分析也适用于来理解法官职业文化对法官实践活动、认识活动与思维方式的影响。因此,法官职业文化对防治司法腐败的运作机制主要是从文化属性和社会职业属性为出发点,而这种运作机制体现于法官阶层的内部,而区别与法律、规范的外部作用。法官职业文化作为一个法官职业阶层的综合的文化体系有其自身的社会属性。因此,具体来说,法官职业文化对防治司法腐败的功能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法官职业文化潜移默化的教育功能

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官职业文化体系主要是指弘扬一种职业理念、职业道德与职业精神,通过理想、信念与道德情操的熏陶,树立法官司法人员正确的职业信仰与思想意识,进而使之不断地内化为法官司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自觉遵守法律,钻研法律,严格依法办案,拒绝出现以权乱法、枉法裁判等现象。且这种职业文化环境一旦形成,不断发展壮大,将会作用到整个法官阶层,形成一片遵纪守法、依法维护公平正义,坚决远离与抵制司法腐败的蔚然之风。使欲想以权谋私的个别法官在这样的良好的职业文化环境之中无半点生存空间,久而久之,这样的职业文化环境会越来越得到良性的发展,因此在此情形下,杜绝法官司法腐败完全有可能。

(二)法官职业文化的约束和规范功能

法官职业文化的规范作用从本质上说,是为拥有相同职业文化环境法官建立起一套内部的约束标准,每个生活于期间的人都必须遵守这种标准。对法院系统说,法律、行为规范与行为准则等是必要的,但是即使有了千万条行为准则,也很难规范到每个人的行为。法官职业文化正是通过特有的文化规范体系,使人们认识到在特定的职业位置上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从而形成法官的社会角色意识,使法官的个人的活动与社会的要求协调一致。因为法官职业文化能使法官对信念形成定势,形成心理自治机制,所以这种机制可以缓解自治心理与被治理的冲突,削弱心理抵抗力,从而产生更强大、深刻、持久的约束效果。

四、如何营造良性的法官职业文化

(一)培养法官司法人员的法律文化素养。

法官阶层法律文化素质的提高是营造法官职业文化的基础。提高法官司法人员的法律文化素养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发挥法律文化的导向作用、激励作用和凝聚作用,营造良性健康的法官职业文化和建立一流的法官职业阶层,实现司法公正,体现法律的价值与精神。“就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操作的法律内容更为重要”因此,法官司法人员不仅仅要精通法律,而且应当品格高尚、学识渊博、富有公平正义感,所以法官职业不是一般常人皆可胜任的。然而,许多法官的法律文化素质良莠不齐是无法逃避的事实,许多法官不仅缺乏专业的法律素养,而且缺乏法律信仰,这对于营造法官职业文化是及其不利的。所以,有必要培养和提高法官司法人员的法律文化素养,可以通过提高法官选任标准、不断进行法律培训等途径来实现目标。

(二)注重培养法官司法人员的尚法精神和信念

培养法官司法人员的尚法精神和信念是营造法官职业文化的关键。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法律精神和信念的崇尚,可以说一个不崇尚法律的法官,他就不能称其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他就很难会对法官这一神圣的职业抱有敬畏之心,就很难担负起社会公平正义守护神的重任。因此,通过培养法官的尚法精神和信念,对营造优良的法官职业文化有着积极的意义。可以通过定期对法官进行法学培训,鼓励法官广泛阅读专业法律类书籍等方式实现。

(三)法官司法人员应不断加强学习教育

法官司法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教育是营造法官职业文化的保障。法官职业文化作为广义文化中的一个特殊形态,有其文化的共性,就可以运用很多文化手段来达到目的,因此,欲实现良性的法官职业文化环境,一方面要丰富法官的文化底蕴,通过上文文化对人潜移默化影响,所以法官有必要丰富自身的文化底蕴,对于营造健康的职业文化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方法和手段进行宣传教育。在丰富文化底蕴上,除了锻炼法官专业素养能力外,还应该注意学习其他科学文化知识,广泛阅读优秀的书籍、文化作品来开阔视野,活跃思维等。另一方面,还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易于接受的教育方法和宣传手段,比如通过经典案例的警示、加强法官之间的交流沟通等来增强效果;还可采取影视、网络等等直观、形象、生动的教育形式,使之具有说服力、感染力、和吸引力。因为文化具有渗透力和直观的感染力的特性,采取这种灵活多变的方式,不仅让法官易于接受,更是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赵国勇:《才智》,2009年第1期。

[2]董显辉:《职业文化的内涵解读》,载《理论研究》2011年 第11期。

[3]王文兵、王维国:《论中国现代职业文化建设》,载《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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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利民:《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作者简介:顾辉辉,女,1990年生,江苏宿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3级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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