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秀兵
安徽怀宁:劣质稻种坑苦农田承包户
◇汪秀兵
安徽省怀宁县小市镇毛安村新华组村民江后来于2011年花去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并从亲朋好友处借了数十万元钱,在家乡承包了100 hm2农田耕种水稻。没想到,2013年所购买的水稻种子,竟然全是劣质的,被“坑”得血本无归。
江后来是怀宁县小市镇毛安村新华组村民,夫妻俩一直在浙江省打工。2011年年初,夫妻俩辞去工作,回家承包农田。他在毛安村河庄承包了100 hm2农田,3年租金高达30多万元。“这不仅花去了我家全部的积蓄,而且还向亲朋好友借了10多万元。”
“2013年3月初,我从安庆市浦江农业购买了8 500 kg‘盐稻10号’稻种,根据相关技术要求,播种到农田里。”江后来说,虽然精耕细作,但到头来还是出现了大量减产,损失惨重。
“我怀疑是这批稻种出现了问题,便找到出售稻种的这家公司,要求对方赔偿,遭到拒绝。”他随后将这批还没有用完的稻种送到安庆市种子质量检验站进行检验,结果为劣质稻种。
江后来向记者出示了厚厚的购买稻种的收据,大多是安庆市浦江农业的销售清单,销售清单品名为“盐稻10号”。“我在这家公司购买稻种,他们只开具了这些销售清单”,江后来说。
2013年上半年,当他发现从这家公司购买的稻种有问题时,便找到这家公司进行理论,想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可未能如愿。无奈之下,他便将留存的稻种送到了安庆市种子质量检验站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报告单显示,江后来所送检的“盐稻10号”稻种发芽试验结果为:正常幼芽为48%,不正常幼芽3%,死种子49%。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对于江后来所反映的情况,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郑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1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安庆市消费者协会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我国粮食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禾谷类(GB4404.1—2008)明确规定,水稻发芽率应不低于85%。《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明确规定,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种用标准的就是劣质种子,购买者可以向出售劣质种子的公司或个人进行索赔。
另外,消协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农民,在购买种子后,要注意留存一份种子,进行封存。“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凭此样送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庆市种植物管理局有关专家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选购种子时,首先要到具有固定经营场所、证照齐全的种子门市部购买;其次要购买标签齐全的种子。标签应当标注农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等。主要农作物种子还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品种审定编号。
购买合适的种子,尤其要注意是否适宜当地种植,要注意查看标签中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是否包括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是审定通过的品种;另外,购买种子时,应注意核实种子经营者的证照,查看证照经营范围与其所卖种子是否相符。要向经营者索要购种发票、种子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等材料。购买种子发票要盖有公章,并要求清楚地标明购买时间、品种名称、数量、等级、价格等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