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的法理辨析及其英译探究

2014-09-08 07:14戴拥军魏向清
中国科技术语 2014年5期
关键词:语料库

戴拥军 魏向清

(1.安徽工业大学,安徽马鞍山 243002;2.南京大学, 江苏南京 210093)

“回扣”的法理辨析及其英译探究

戴拥军1魏向清2

(1.安徽工业大学,安徽马鞍山 243002;2.南京大学, 江苏南京 210093)

“回扣”是一核心法律术语,然而,就该术语概念的准确把握与使用而言,其现状却并不乐观。对该术语的法理辨析有助于准确理解“回扣”及相关术语并规范英译。

回扣,法理辨析,关键词语料库,平行语料库,规范英译

引 言

“回扣”这一核心法律术语不仅在法学研究中很常见,而且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在大规模汉英法律术语数据库NUTERM的构建过程中,对1994—2011年“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法学来源期刊的关键词语料库①(以下简称“关键词语料库”)进行了统计,“回扣”单独出现2次,分别译为sales commission和kickback;“中国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②(以下简称“平行语料库”)中“回扣”单独出现17次,8次译为rebate(s),1次off-the-book rebates,2次kickback(s), 5次commission(s),还有1次discount;香港律政司“双语法例资料系统”③(以下简称“法例资料系统”)中“回扣”一共出现在22个条例或附属法例中,5次用commissions, 17次用rebate。基于上述“回扣”译名较为混乱的状况,笔者对“回扣”进行了法理辨析,并对“回扣”与“折扣”“佣金”等相关法律术语的概念区别集中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然后借助权威法律词典逐一分析“回扣”各种英文表达的适当性,并进一步就汉语法律术语译名统一与规范化提出建议。

一 “回扣”的法理辨析

通过“回扣”的方式贪污受贿在中国历史上是长期存在的一个社会现象。《清稗类钞·廉俭类》载:“常熟翁叔平相国柄政时,借某国款,有司以回扣进。翁怒,却之,翌晨奏闻。德宗大怒,命密查分此回扣诸人之姓名。”[1]吴玉章《辛亥革命·辛亥三月二十九日的广州起义》亦有:“但他不是来买军火的,而是来要回扣的。”[2]回扣破坏了市场规则,助长了不正当竞争,不利于正常的社会经济交往,因而在中国一直为法律所禁止。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制定的《惩治贪污条例》中就有:“如在与国家人员交易时仍有小额回扣的事情,不论送者收者,均分别以行贿、收贿治罪。” 1981年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一切社会主义的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之间的购销活动,一律禁止提取回扣。”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又提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尤其是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进一步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定罪处罚。”对于“回扣”的界定,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账外暗中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现金、实物或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是构成中国法律语境中“回扣”的基本要件。“账外”是指不入正规财务账,“暗中”是指不在合同、发票中明确表示。因此,“账外暗中”可以理解为未在依法设立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账内明示”的回扣则不构成中国法律上的回扣。其次,“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和个人的,它决定了“回扣”的方向,是卖方退给买方,方向固定,不包括买方给卖方。最后,“现金、实物或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是指卖方返还给买方的现金、实物或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一属性可以界定“回扣”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而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则可能是商业贿赂,不是回扣。因为有上述种种界定, 中国法律上的“回扣”和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回扣往往不尽一致。《汉语大词典》将“回扣”定义为:“指经手采购或代卖主招揽顾客的人向卖主索取的佣钱。此钱是从买主支付的价款中扣出。”[3]从该定义我们看不出回扣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因为“经手采购或代卖主招揽顾客的人”不一定为买主,“向卖主索取的佣钱”是否为“账外暗中”操作等不得而知。《辞海》在对“回扣”下定义时说:“回扣是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回给买方的价款,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各国对回扣有不同规定。”[4]美国《克莱顿法》就是从节省成本原则出发,使商业习惯中的回扣行为合法化。

鉴于中国法律上的“回扣”有特殊的含义,将术语“回扣”翻译成其他语言时便存在诸多问题。这正是上文提到“回扣”有各种不同英文译名的原因。对于出现的各种英文译名,有必要对其进行梳理和甄别,以达到中国法律术语“回扣”的译名统一与规范化。

二 “回扣”与“折扣”“佣金”的概念区别

在对“回扣”的英文译文进行梳理和甄别前,有必要对与其相关的法律术语“折扣”“佣金”等加以分析和区别,因为它们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对之进行区别也有利于对“回扣”英文表达的恰当性进行确认。

在中国法律语境下,“折扣”是商品购销中的让利,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卖方给买方的价格优惠。给予或者接受折扣都必须明示并如实入账,在入账方式上,要求给予折扣的应冲减营业收入,收受折扣的应冲减成本。折扣有两种形式:一是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二是在买方已支付价款总额后卖方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部分价款。这两种形式实质都是价格优惠,并无本质区别。“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佣金是一项合法的收入,但佣金不能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和相关单位,否则便构成商业贿赂。“折扣”和“佣金”虽然都涉及商品价款的减免或扣除,但在性质、目的及财务处理方式上和“回扣”都有所不同,因而没有社会危害性,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折扣”“佣金”和“回扣”之间在概念上的区别可参见表1。

表1 “折扣”“佣金”与“回扣”的概念区别[5]

三 “回扣”英译的适当性探讨

从上文的三个语料库——“关键词语料库”“平行语料库”和“法例资料系统”可以看出,“回扣”的英译可以表现为kickback、commission、sales commission、rebate、off-the-book rebate和discount等。三个语料库的不同英译表明了中国内地和香港人士对“回扣”的不同认识,也反映出英文世界中并没有与汉语法律词语“回扣”完全一致的概念或术语。要想取得“回扣”在英文中的统一或规范化表达,就必须对上述译文做一个详尽而系统的考察。下文将借助相关权威法律词典的解释,逐一分析和甄别各英文表达上的适当性,以求取得“回扣”统一和规范的英文表达。

1. kickback

Black’sLawDictionary对kickback的解释是:“A return of a portion of a monetary sum received, esp. as a result of coercion or a secret agreement. — Also termed payoff. Cf. BRIBERY. ”[6](从所收取的货款总额中返还一定比例,尤指经胁迫或秘密协定所得。——也作payoff。参照bribery。)从其参照词bribery可以看出,kickback与贿赂有一定联系。kickback在OxfordDictionaryofLaw和TheLongmanDictionaryofLaw中并未收录,但在《元照英美法词典》有明确的解释:“将已收取的款项作部分返还,尤指采取秘密方式或受强迫而为之。其目的或为已达成的交易而给予相关当事人不适当的利益,或为了将来继续进行不正当交易。”[7]由此可见,kickback和汉语的法律词语“回扣”确有语义暗合之处,在形式、性质和目的上相似,适合作为“回扣”英译选项。

2.commission和sales commission

commission在Black’sLawDictionary中的解释是:“A fee paid to an agent or employee for a particular transaction, usu. as a percentage of the money received from the transaction. ”[6](因某交易而付给代理人或雇员的费用,通常为交易所得的一定比例。)OxfordDictionaryofLaw对commission的解释是:“A sum payable to an agent in return for his performing a particular service. This may, for example, be a percentage of the sum for which he has secured a contract of sale of his principal’s property. Th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a commission is payable depend on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between principal and agent. ”[8](作为对代理人完成某项服务回报的一笔款项,可能是其为确保雇主财产之销售合同的一定比例之佣金。是否有佣金根据雇主与代理人所定协议的具体条款而定。)TheLongmanDictionaryofLaw的解释是:Remuneration paid to an agent.[9](付给代理人的酬金。)《元照英美法词典》对commission的解释是:“ (4)佣金,给予销售代表,店员以及其他雇员额外收入(称为销售佣金)的一种支付方法,这种佣金高于正常的工资或薪水,以鼓励他们尽量推销商品。(5)(商、险)手续费,对提供服务(通常在买卖货物方面)的代理商和其他商人的一种报酬,根据代理商完成或介绍的生意金额,并按双方同意的该金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7]根据以上四部词典的解释,我们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即commission与“回扣”语义暗合较少,在性质和目的上差别明显,不适合作为汉语法律词语“回扣”的英文表达。

sales commission在上述四部权威法学词典中都没有收录,可以确定它不是固定的英文法律术语,其意义可根据表面意思推断,可作为“佣金”“酬金”“销售折扣”“销售手续费”等解释,不适合作为“回扣”的英译。

3. rebate和off-the-book rebate

rebate在Black’sLawDictionary中的解释是:“A return of part of a payment, serving as a discount or reduction. ”[6](作为折扣或减免从应付款项中的扣除。)TheLongmanDictionaryofLaw的解释是:refund; credit; discount.[9](退款;抵免;折扣。)OxfordDictionaryofLaw未收录rebate。《元照英美法词典》对之解释为:“n.(1)(作为减免或折扣的)部分退款 (2)折扣;回扣 v.(3)退还(部分付款);从(税款等)总额中退还(或扣除)部分;对(商品)作部分退还货款的优惠 (4)(打)折扣;回扣。”[7]上述词典对rebate的解释较为模糊,似乎解释为“回扣”“折扣”等都可以。从法律语言的精确性要求来看,rebate不适合作为汉语法律词语“回扣”的英文表达。

再来看看off-the-book rebate。虽然上述四部权威法学词典都没有收录off-the-book rebate,但off-the-book在法律上意为“账外的,暗中的”,如:off-the-book property(账外财产),off-the-book deal(黑市交易),off-the-book income(灰色收入)。用off-the-book来限制rebate恰好说明这种退款或减免具有的“账外暗中”之特点,与“回扣”的语义有暗合之处,故可以将off-the-book rebate作为“回扣”英译的可选项之一。

4. discount

Black’sLawDictionary对discount的解释是:“1. A reduction from the full amount or value of something, esp. a price. 2. An advance deduction of interest when a person lends money on a note, bill of exchange, or other commercial paper, resulting in its present value. ”[6](1.从总额或总价值中的减免,尤指价格;2.当以钞票、汇票或其他商业票据借款时提前对利息的减免,从而产生现价。)OxfordDictionaryofLaw未收录discount。TheLongmanDictionaryofLaw的解释是:“1. Deduction from the catalogue price often allowed, e.g., a wholesaler to a retainer (known as a ‘trade discount’). 2. Inducement offered by a creditor to a debtor to pay swiftly (known as ‘cash discount’). ”[9](1. 商品目录价格中通常可允许的减免,例如批发商给予零售商的“商业折扣”;2.债权人提供债务人迅速还债的刺激物“现金折扣”。)《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是:“(1)折扣;扣减(2)贴现;扣减额(3)(证券)折价发行;(债券)贴水(4)预扣利息(5)(抵押贷款)利率优惠(6)(外汇)贴水(→rebate; rediscount; rediscount rate)。”[7]从以上三部词典的解释不难发现,discount和汉语法律术语“折扣”的语义重合较多,而与 “回扣”则没有明确的联系,故不是“回扣”合适的英文表达。

四 有关汉语法律词语英译名统一与规范化的思考和建议

汉语法律术语是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绝大多数法律术语经历了长期的历史演化而保留下来,被赋予了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因而具有相对的专业性和固定性。在英译“回扣”及相关法律术语时,译者对相关知识必须有系统的了解,这样才能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准确地体现在译文中。

有鉴于上文“回扣”及其相关术语的翻译,笔者认为,汉语法律术语的英译应有一个规范化模式。首先,应有一支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法律术语翻译队伍。只有在法律知识和英文水平两方面俱佳的译者,才能承担法律术语翻译的重任,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律术语翻译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其次,应有专门的法律术语翻译管理机构(如在中国法学会下设立法律术语翻译研究协会)。该机构可利用相关资源,将在固定时间内搜集到的国内外法律术语翻译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以供广大翻译者研究、参考或借鉴。最后,还需有相应的监督和反馈机制,该机制可以使法律术语管理机构及时了解专家学者对特定法律术语的翻译做出的评价或批评,组织讨论和交流,解决法律术语翻译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五 结 语

法律科学是由法律术语和法理等编织起来的“意义之网”。因为其复杂和精微程度之高,法律术语的翻译一直倍受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学者和机构的关注。在大规模汉英法律术语数据库NUTERM的构建过程中,“关键词语料库”“平行语料库”及“法例资料系统”中的“回扣”英译出现了较为混乱的状况反映出一个新的问题。笔者对“回扣”进行了法理辨析,对“回扣”与“折扣”“佣金”等相关法律术语的区别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然后借助相关权威法律词典逐一分析“回扣”的各种英文表达的适当性,认为译者必须对“回扣”的法理意义有系统的了解,才能保证译文表达的适当性。文章最后笔者对汉语法律术语的英译规范化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若干建议,希冀引起相关部门及翻译者的重视。

注 释

① 该语料库由南京大学双语词典研究中心创建。

② 该语料库由绍兴文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创建。

③ 该系统由香港律政司设立及更新。

[1] 徐定茂. 三言两语话“回扣”[J]. 北京观察,2011(5): 44-45.

[2] 吴玉章.辛亥革命[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3] 汉语大辞典编委会. 汉语大辞典[M].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

[4] 夏征农. 辞海[M].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

[5] 郎永建. 对折扣、折让、佣金和回扣的比较分析[J]. 江苏商论,2003(6): 51-52.

[6] Garner B A. Black’s Law Dictionary[M]. 8th ed. Eagan:Thomson West, 2004.

[7] 薛波. 元照英美法词典[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

[8] Martin E A. Oxford Dictionary of Law[M]. 5th ed.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9] Curzon L B, Richards P H. The Longman Dictionary of Law[M]. 7th ed.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Legal Analysis and English Translation of “huikou”

DAI Yongjun WEI Xiangqing

The legal term “huikou” is frequently used in legal studies and closely related to people’s daily life. However, the accurat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is term does not go well in reality. A detailed legal analysis of the origin is helpful to the translation of “huikou” and its related terms.

“huikou”, legal analysis, key-word corpus, parallel corpus, standard English translation

2014-05-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人文社会科学汉英动态术语数据库的构建研究”(11AYY002)

戴拥军(1971—),男,硕士,安徽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翻译理论与实践、法律语言学。通信方式: ahnlmark@ahut.edu.cn。

N04;H059;D9

A

1673-8578(2014)05-00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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