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云蓉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中国 天津300191)
国外比较成功且相对较为典型的农民教育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以德国和法国等为代表的西欧模式、以日本和韩国等为代表的东亚模式、以美国和加拿大等为代表的北美模式。这三种农民教育模式分属于不同的大陆,拥有其各自特有的地理条件和农业生产特点。这三种农民教育模式均对农民投入了相应的教育资金,同时均有比较完善和成熟的体系,在发展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大体上可以代表当前世界农民教育模式的发展现状。从世界范围看,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农民的教育培训。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总结和借鉴国外农民培养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西欧,位于欧洲西部,濒临大西洋和北海,属于典型的温带海洋性气候。这些地理特点决定了其农业发展的基本情况。西欧农民教育模式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模式,在适应其农业发展特点的情况下,以家庭农场为其主要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政府、科研单位、学校及农业培训网等农民教育主体的相互结合下,对农民进行教育指导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1]。
在自我探索发展过程中,西欧农民教育模式不仅有与世界其它先进农民教育模式相同的特点,还具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首先,西欧国家农民教育将职业证书制度与农民考核相结合,并为其颁发农业职业证书。如英国给熟练的农业工人颁发国家农业证书,给到农场当熟练工人或到农场外其它农业部门工作的人员颁发普通国家证书,给农场主颁发高级国家农业证书[2]。
其次,主体多元化。西欧农民教育模式将政府、科研单位、学校及农业培训网为主要的农民教育主体,这决定了培训教育的多样性以及考核的多元化,能够保证更好的教育方式、教育内容乃至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东亚,大部分地区处于北温带,属于较为典型的温带大陆性气候,人口较多且人均耕地面积少于世界平均水平,导致其很难形成大规模的农业土地生产经营。以政府为主导,且在不同层次培训主体的引导下,东亚的农民教育模式在国家的立法保障下,对农民进行的多目标、多层次和多方向的农民教育模式[1]。
东亚农民教育模式的构建主要是由其人多地少的基本特点所决定的,这导致了其培训方式以及内容的多样性,以适应对不同教育层次的农民。如培训的内容主要集中于农民最为关心的农业实用技术,并向其提供最新的经营信息,以满足农民的不同需求,进行不同的培训教育,大范围的推广国家农民教育[3]。
北美位于西半球的北部,濒临北冰洋、大西洋和太平洋。地跨热带、温带、寒带,形成了复杂多样的气候。北美洲中部是平原,有利于农作物的大量生长,如水稻、玉米、小麦、棉花等农作物。且其地广人稀的特点也有利于其地区内形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和管理。北美农民教育模式在农业院校的主导下,将规模化经营和农业机械化耕作作为主要特点来适应其人口、环境以及经济发展的现状。北美农民教育模式建立了完善的农业科研、推广和教育三者结合的农业科教体系来提高农民的整体质量[4]。
当前,北美农民教育模式已经形成了集规模化经营,机械化、专业化、商品化于一体的模式。首先,其具有较长的历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农民教育体系,积累了大量的农民教育经验。其次,其具有较完善的信息化体系,所采用的网络远程培训可以使农民较大程度的自己控制参加培训的时间,更好的满足农民个人需求,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特点。再次,在美国已经形成了完善的集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于一体的统一管理的格局。农业院校、农业试验站和农业推广站在很大范围内传播了农业知识,拓宽了农民教育的方式,加快了农民教育的步伐。
从当前各国家农民教育的发展现状来看,无论农业经济在其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如何,农业的战略性地位均得到了政府的重视,农民教育也取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坚持农民教育以稳固农业发展,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共同的农业发展目标。作为世界最先进的工业化国家,美国具有较少的农业人口且农业GDP所占比重也很少,但是其却强调农业教育在农业发展中所具有的战略性地位。
教育机构是农民教育的主要组成之一,实现教育的主体多元化是促进农民教育快速发展的途径。各个国家都巳经形成了多元化的结构形态,主要表现为:第一,国家建立了农业院校,例如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在本国建立了相对的不同层次的农业职业院校;第二,各级地方建立了农业职业和技术培训中心,包括学校和各种培训机构,如发达国家在各地方设立了培训机构,旨在满足地方的“行业需求”,来巩固农民教育的市场化发展;第三,由企业与民间相结合的各类培训服务机构的建立,如德国的农民教育模式“双元制”。它将农民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现了教育机构的多元化;第四,各个行业培训协会的建立,如德国的农民教育。在农业院校的统一负责下,各农业团队及农业协会相互配合开展工作;第五,与高校和科研部门相结合的农业远程培训网络的建立,如英国。农业培训网络是农村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主要力量,再以高校及其科研部门相辅助。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已经颁布了相应的法律给予农民教育支持,如英国颁布的《农业培训局法》,有力的加强了英国农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并在发展的过程中持续的修改和补充[5];日本颁布《青年学级振兴法》,规定由村镇组织青年农民,政府资助并对其提供各方面的保障,使农民教育逐步正规化、制度化[6]。在德国,《职业教育法》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双元制”[7]。
很多国家已经采用了考核和奖励相结合政策,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完善的奖励机制不仅可以激发农民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积极参与农业发展,而且还能促进农民教育的普及化。如在西欧,各国主要采用鼓励机制,结合农民考核和奖励即职业证书的颁发,以调动农民参与培训教育的积极性。在英国,政府大力资助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并且是唯一一项可以得到政府资助的培训活动。
各国农民培训机构更多的是根据本地区的农业特点以及农村经济结构开设课程。这些课程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实用性、和灵活性。如韩国的“四H”教育,其目标是使农民具有聪明的头脑(Head)、健康的心理(Heart)、健康的身体(Health)和较强的动手能力(Hand)。国外农民教育都很重视实践,重视知识和技能并重的教育方针,如德国的农民教育,要求学生每年在校上课的时间为13周,其余时间到具有资格的农场学习。
随着政府及相关部门越来越关注“三农”问题,培养农村人才,加强农民教育逐渐被重视。由政府所主导的农民教育的发展现状来看,加强农民教育立法,健全法律法规,将有效保障政府政策在各地方的实施。总的来说,我国尚未开启农民教育的立法程序,导致在工作中存在管理混乱、责任认定模糊、权利与义务概念不清以及经费来源不足等问题。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农民教育法,解决教育机构、资金来源、主客体间的权利及义务认定等相关问题。当农民教育工作遇到问题时,确保有相关的部门统一协调及部署。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并没有自己专门的农民教育机构,而是在国家教育机构和农业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工作。这种情况必然会导致两主体在政策制度方面的冲突,导致责任推卸等现象发生。我国应以各国教育主体多元化模式为鉴来改善目前的情况,有效促进教育资金、教育内容以实现相关主体多元化,最终满足各层次农民的需求。
从农民教育体系来说,应该从整体上予以构建和完善,主要包括农民教育主体、客体、相关保障体系等。我国当前没有自己的农民教育机构,农民教育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状,尤其是不完善的农业推广部门,不利于农民教育的发展,这就需要以北美模式下发达国家为鉴,尤其是美国农、科、教三位一体的体系,为农民教育提供全面的服务。
中国农民基数大且分布散,农民教育程度参差不齐,中东西部的农民的教育水平也存在很大的差距,一些西部农民仍然没有摆脱文盲的现状。目前,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农民分类逐渐增多,这就需要我国针对其不同的教育程度实施不同层次的教育形式。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发展多层次教育形式,培养各类农民人才。
三种国外农民教育模式均建立在其区域自然地理环境的基础上,都有其共同的发展趋势以及各自的特点,这些特点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用来促进我国农民教育实现信息化、现代化和普及化。在借鉴国外先进模式经验同时,中国农民教育模式还应该遵循本国国情,突出我国农民教育自身的特点。从理念、平台、机制等结构性因素入手持续构造以及创新属于本国农民发展的教育模式。
[1]赵正洲,王鹏,余斌.国外农民培训模式及特点[J].世界农业,2005(6):51-54.
[2]杨艳平.英国农业教育的状况、特点及启不[J].中国成人教育,2008(1):112-113.
[3]王克,张峭.国外农民培训的模式及经验启示[D].农业展望,2009,5(2):32-35.
[4]马超,张义兵.国外农民培训的三种模式及其对我国农民培训的启不[J].职业教育研究,2008(2):157-159.
[5]梁艳萍.发达国家农民教育培训的经验与启示[N].高等函授学报,2010,25(7):10.
[6]谷小勇.农民农业学历教育发展回顾及趋势[J].世界农业,2005a(1):52-53.
[7]丁国杰,朱允荣.欧盟三国农民教育培训的经验及其借鉴[J].世界农业,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