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湛江国联公司成功应对美国贸易壁垒的经验与启示

2014-09-01 14:12高维新滕达周烨
对外经贸实务 2014年8期
关键词:终裁国联湛江

高维新 滕达 周烨

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水产品由于具有比较优势,成为我国国际贸易中少数几个一直保持顺差的农产品,因而也就成为国外贸易壁垒的“重灾区”,特别是对虾产品,先后多次遭遇国外的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在一系列应对国外贸易壁垒的案件中,有一家以加工出口对虾产品为主的企业脱颖而出,这就是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国联)。

2004年,湛江国联在美国对中国、厄瓜多尔、泰国、越南等六国的冷冻虾和罐装暖水虾发起的反倾销案中,成为当时唯一一家“零关税”的企业;2007年,湛江国联突破美国“六月禁令”,成为我国输美对虾等5种养殖水产品“自动扣检”案中首家成功解禁的企业;2013年,湛江国联在美国对从中国、厄瓜多尔、印度、马来西亚等七国进口冰冻温水虾反补贴案中,在初裁、终裁不利的情况下,坚持抗辩,上演“惊天大逆转”,赢得了最终的胜利。

湛江国联连续破“壁”成功,不仅大大增强了中国水产业的信心,也为以后我国企业在面临国外贸易壁垒案件的应对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和有益的启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案例简介

(一)反倾销案

2004年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对包括中国在内的6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同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反倾销初裁,裁定除湛江国联外,涉案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7.89%~112.81%。2004年1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认定在57家中国应诉企业中的4家抽样企业中,除湛江国联外,其他3家企业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美国销售涉案产品。2005年1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该案作出产业损害终裁,认定原产于中国的冷冻暖水虾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美国商务部根据修正后的终裁结果发布了反倾销征税令。根据终裁结果,湛江国联成为此次反倾销案中唯一获得“零关税”的企业。

我国是这次反倾销案中受到伤害最严重的国家,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几乎失去了美国市场,造成许多大型对虾产品加工企业停产或处于半停产状态。终裁结果一公布,美国两家著名的水产公司就分别向湛江国联下了1亿美元的订单,湛江国联成了此次反倾销案中最大的赢家。

(二)自动扣检措施案

2007年6月28日,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以“中国输美水产品多次被检出含潜在危害性残留物质”为由,宣布了对中国养殖的鲶鱼、巴沙鱼、虾、鲮鱼和鳗鱼等五种水产品采取自动扣检措施,直到货物被检测证明不含美国养殖水产动物禁止使用的药物残留方可放行。这一措施严重影响了我国水产品的对美出口。

2007年8月3日,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代表团,考察了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湛江国联的生产过程以及养殖基地的卫生质量控制等有关情况。8月29日至30日美国FDA考察团再次到湛江,按解除自动扣检模式的六个条件,对湛江国联进行了严格的考察。美方认为,湛江国联输美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药残监控体系完全符合美国FDA的要求。9月18日,美方正式宣布解除对湛江国联输美对虾产品实施自动扣检的禁令。这是自美国对我国水产品实施自动扣检措施以来,国内首家被美国解除扣检的企业,从而使湛江国联的产品又能正常进入美国市场。而高额的检测费用,却使大部分中国水产品加工丧失了美国市场。

(三)反补贴案

2013年1月18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对原产自中国等7国的冷冻暖水虾进行反补贴调查。这是美国对华发起的首例农产品反补贴调查,也是美国在已经实施8年的反倾销措施基础上对相同产品再次发起的反补贴调查。2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上述7国的冷冻暖水虾产品对于美国水产业构成损害,将对这些国家的冻暖水虾产品课征反补贴税。5月29日和8月14日,美国商务部分别作出了反补贴调查的初裁、终裁决定,裁定对湛江国联及其关联企业课征5.76%和18.16%的反补贴税。2013年10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从中国、厄瓜多尔、印度、马来西亚和越南进口的暖水虾未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也尚未对美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从而否决了之前美国商务部初裁和终裁结果,对我国出口的冷冻暖水虾产品不予征收反补贴税。中方唯一应诉企业—湛江国联再次获得了最终胜利。

二、主要经验

(一)注意收集预警信息

在应对反倾销案中,早在2002年,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就酝酿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进口对虾采取反倾销行动。这个消息马上就引起了2001年才成立的湛江国联的高度重视。当时我国对虾产品70%对美出口,是输美的主要农产品之一。美国的反倾销一旦成功,就会对整个产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也就在这个时候,湛江国联就开始了应对反倾销的准备。公司管理层学习反倾销的知识,研究小龙虾、蘑菇、苹果汁等对华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例,不断跟踪了解美国方面的信息;逐步提高对虾产品的出口价格,并组织人员做好防范工作,保全原始记录。

在应对反补贴案中,在获知美国海湾虾产业联盟提交申请的当天,湛江国联的中美律师就到公司商讨对策,成立小组,开始收集材料准备应诉。

(二)据理力争敢于应诉

在反倾销案中,湛江国联在准备充分的基础上,敢于据理力争,积极应诉,并不惜代价地付出了1000多万元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为企业生存而背水一战。相反国内很多企业在应诉时犹豫不决,不敢应诉,全国涉案的123家企业中,只有60多家企业应诉,超过一半的企业选择了放弃;而应诉的大部分我国水产品出口企业仓促上阵,应诉准备粗糙马虎,甚至出现公司名字翻译错误,提交过期的营业执照等低级错误,有的企业未战先出局。而消极应对的企业几乎会被进口国家裁定为产品倾销并禁止出口到该国。

湛江国联的据理力争心态使其在发展中不断的壮大,积极应对挑战,在国内的众多水产品出口企业中成为唯一的一家能够最终顺利打入美国市场的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其出口的水产品也扭转了买方市场的局面,顺利地变为卖方市场。湛江国联在应对国际贸易壁垒时据理力争,为我国企业树立了很好的榜样。endprint

(三)聘请优秀律师团队

湛江国联在选择律师团队时十分谨慎,根据行业的特点和企业的风格,选择了曾经打过小龙虾反倾销案的律师团,聘请了解美国法规,尤其是对反倾销案熟悉的律师,由美国律师和中国律师共同参与,两地分工负责,互通信息。

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中,鉴于水产品行业本身有一定的特殊性,美国在对国内水产品企业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所涉及的标准不相同,对于这种情况,对律师的专业性与经验方面要求极高。特别是农产品反倾销反补贴案最为棘手,难度相对较高,这与农产品的生产与加工时所涉及的面较为广泛有关。同时,诸如养殖类的水产品,养殖成本很难估算,根据美国对湛江国联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数据来看,成本核算从虾苗开始,因此,若律师存在这方面的经验不足,单从数据调查来看就很难应对。湛江国联的律师团队中,有一位律师由于对美国调查数据方面有一定的了解,在应对美国的起诉过程中,该名律师就曾为了一个相关数据,远赴湛江,和当地的养殖人员一起生活了四天,就为了了解该数据与养殖的全过程,在共同生活期间也对当地的养殖人员普及了法律知识和反倾销的含义,最后顺利通过了美国相关人员的现场核查。相比之下,另一家水产品企业,在聘请律师时只注重名气,忽视经验方面的情况,律师在获取数据时与提供核查的数据有出入,因此最后被美国商务部认定倾销存在,并对其适用高达80%的反倾销税。

(四)规范完善的会计制度

在应对反倾销反补贴案中,企业的会计资料尤其重要。根据美国商务部门的有关反倾销的调查程序,在该部门开始立案着手调查后,按相关规定会在两周内向涉及调查的进出口商派发相关的调查问卷,且要求收到问卷后三十天内要提交返回。这份调查问卷对相关企业的资料提供要求设计面广,包括相关产品在国内的销售情况,如在国内的销售价格、生产各个环节的成本以及出口国外的价格与出口数量。最后所设定的反倾销税率是由调查问卷的相关数据与美国所认定的企业的最初数据开始着手并从中推算得出。在此类案件的调查中,涉及范围较广的是财务数据与会计数据。应诉企业中占较大优势的往往是企业会计数据做得完善,财务制度相对合理,对于项目的各项开支与成本控制较好的企业。

湛江国联在日常的经营中十分重视会计工作,对其要求很高,并且不断完善反倾销的会计信息核算系统,在日常的防范工作中就做到了未雨绸缪,对出口中所涉及的采购单、各式的合同、与客户往来的资料与传真、保险单等到企业内部的员工工资单都能做好保存,在应对美国商务部的调查中轻松应对了将近3000个问题。美国的商务部调查非常看重调查数据,对于所有问题都必须能给出具备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结果,不能有误差。美商务部一官员经过现场调查后表示,湛江国联拥有这么完整的数据,非常罕见,即使在市场经济国家也不常见。从其它相关企业来看, 因为许多企业所给出的数据与美方调查数据相矛盾,因为这些误差而被美方裁定了较高的反倾销税率。误差的出现,其根本原因在于企业日常管理和会计制度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在短时间内根本没办法根据美方的要求,给出准确的资料及数据。

(五)精益求精的质量管理

湛江国联先后通过了 ISO9001、HACCP、ACC 等国际体系认证,通过国际标准严格控制企业产品质量。湛江国联还利用“2211”电子监管模式,对出口产品从种苗、养殖到加工、包装、运输等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管,实现了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过程“监控化”。世界各国客户和相关机构随时都可以通过“现场直播”的监管系统监管湛江国联的生产加工过程,因此对国联的产品有着足够的信心,从而最终保证了其产品的顺利出口。

很多国家将出口国国内监控体系是否完备,对生产产品、场地和生产过程是否进行严格的检查,是否拥有完整的生产监控资料等条件作为选择贸易伙伴的标准。因此,出口企业一定要建立起自己的监控体系,并保存生产加工过程的完整、详尽的资料,这样不仅可以使产品的质量得到保障,而且还会在出现贸易纠纷时拥有最具说服力的“证据”。

(六)坚持抗辩最终胜诉

在应对反补贴案中,湛江国联从国际规则甚至是美国国内法律入手,从法律基础对美国商务部的裁决结果进行抗辩,使得其抗辩有理有据,让美国的裁决从失去了相关法律的支持。首先,本次美方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启动了反补贴调查,不但违反世贸组织规则,而且违反了其国内法律;其次,美国商务部在计算税率时,在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了大量材料的情况下,仍以其不配合调查为由,对我国对虾加工企业施以惩罚性税率,这一做法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另外,美国商务部在未对中国对虾产业上游调查的情况下,将企业补贴归于上游虾农的做法也违反了相关规则。根据国际相关法律与规定进行申诉,对湛江国联最终胜诉发挥了重要作用。

美国商务部分别在2月11日和8月14日做出初裁、终裁,湛江国联及其关联企业的反补贴税率分别为5.76%、18.16%,结果对湛江国联乃至我国其他水产品出口企业都十分不利。但是,从诉讼开始至终裁结果发布之后,即使在初裁、终裁结果对湛江国联十分不利的情况下,湛江国联也一直抓住关键点,坚持抗辩,即泰国、印尼是对美对虾出口大户,但被终裁免征反补贴税,而我国对美出口对虾产品仅占美国对虾市场份额的3%,却被认为危害了美国对虾产业而被课征高额反补贴税,这一判罚是显失公平的。最终,湛江国联坚持抗辩赢得了最后的胜利。

(七)合力“破壁”的应对机制

在美国对中国虾、鲶鱼等五种出口养殖水产品实施自动扣检措施后,湛江国联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汇报。国家质检总局对这一情况高度重视,多次与美国相关机构交涉,并派出代表团赴美国与美方进行谈判,这为湛江国联最终获得“解禁”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国家质检总局代表团赴美谈判期间,湛江国联先后两次接受美国有关部门的检查,并与我国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应对这一事件。同时,湛江国联实力的增强也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指导与帮助: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下,湛江国联把企业的最终检验延伸到过程监管;在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帮助下,完善了质量卫生管理体系、产品追溯体系以及企业的软硬件设施建设。政府相关部门与湛江国联的通力合作又成为了解除输美水产品的自动扣检禁令的另一重要因素。endprint

2013年,在应对美国发起的反补贴案件中,在初裁、终裁结果极为不利的情况下,湛江国联在省、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下,对本案进行了客观、严密、令人信服的抗辩,这些努力最终形成了合力,使湛江国联赢得了反补贴案的最终胜利。

三、几点启示

(一)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和防护体系

建立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企业之间的出口产品预警机制和防护体系,对出口产品的数量、价格进行监测,争取产业保护的主动权,发现有低价销售和对某一市场出口大幅增加时,要及时发出“警报”。此外,企业应当充分关注WTO/TBT、SPS的通报;政府相关部门对相关技术性法规、卫生检疫通报、技术标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方面的情况,也要通过固定渠道及时向行业协会、企业通报。

(二)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本

在质量管理方面,企业应当严把原料进厂关、生产过程关和产品出厂关,以确保产品质量;建立严格的产品追溯制度,原料批、生产批和出口报检批的管理标识制度,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都严格按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确保“源头可追溯,流程可跟踪,信息可查询,信誉可保障”。企业必须把提高产品的质量作为企业的核心工作,这样才能为产品畅销打下基础。

(三)组成产业联盟提高应对能力

组成相关产业联盟,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积极参与行业自律行动。企业依靠价格低廉在国际营销中进行竞争,但应注意避免恶性的低价竞销,维护良好的出口秩序。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即在产品质量、花色、品种、包装、广告及市场服务的竞争上多下工夫,力求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在应对国外贸易壁垒中,企业应当联合起来,在应诉期内积极应诉。企业还应积极配合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的协调、指导,形成合力,有效地反击国外的贸易壁垒。还应当设立应对国外贸易壁垒的专项资助(基)金,提高产业的应对能力。

(四)遵守国际相关法律与规则

出口企业要掌握国际相关法律与WTO规则,同时要认真学习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加深对法律与规则的理解和认识,在遭遇贸易壁垒时才能进行有理有据的抗辩,增加胜诉的可能性。在管理方面,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力求达到管理的规范化与国际化,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体系,数据翔实准确,做到有据可查。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财务系统、会计信息;生产按国际一流的标准,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尤其是财务报表规范,符合国际会计审计标准,经得起抽样调查。

参考文献:

[1]高维新,李良才.我国水海产品遭遇非关税壁垒的成因与对策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07(9):29-31.

[2]高维新,蔡春林主编.贸易救济法教程[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66-70.

[3]闫玉科.“国联模式”对我国水产品出口的启示[J].宏观经济研究,2008(7):63-6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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