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 日,《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正式下发,明确了公车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力争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用2至3年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各级党政机关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特殊公务出行实行定向化保障。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部参加改革。除了各级党政机关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按照规范职务消费原则进行改革,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
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参加车改。考虑到地方实际情况,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市(地、州)、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
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