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丁·莱贝尔
监督与监控责任(阶段6)
(最初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承担人有义务进行监督。但在一般情况下,承担人应该信任第三方完成移交的相关义务,除非有证据显示这种信任难以维持(德国最高法院民事判决第142页和227页)。否则,承担人必须在重新授予代理权的情况下自行补救(BGH NJW1994,2232)。监控职责的范围取决于委托方对代理权的信任程度。对代理人越信任,要求采取的相关监督措施就越少。
为此,除了已经提及的可靠性标准,专业资质也是关键性的标准。如果剧场的聚光灯需要悬挂在人的上方,必须设置“Safeties-安全设备”作为“第二独立保障装置”,必须符合德国职业合作社的BGV C1条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要求。如果委派一位工作人员负责聚光灯的悬挂和保障工作,必须另外安排一位技师负责监控现场必要的相关保障措施。如果没有委派一位具备专业资质的助理,则该工作人员必须亲自实施所有必要的保障措施。如果将该任务委托给一位有经验的舞台专业技师,委托方可以对这名技师的专业经验充分信任,就无需对聚光灯进行后续检查。笔者不建议对所有工作都进行监督,因为这可能导致其他技师无法集中精力实施安全措施,让技师们产生懈怠:还会有人再次监督工作,无需对自己的工作承担责任。在开展监督和监控工作时,建议按照下列标准操作 29:
监督和监控工作的标准:
☆明确规定监督人员的职责范围;
☆对监督人员的专业资质和可靠性进行评估;
☆对监督人员长期培训重要的相关条例和必须的安全措施(例如授课或者发布通报);
☆定期进行系统性监控,至少应该进行抽查,查看监督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忠实执行企业工作流程和保护措施;
☆一旦发现或确定不正常情况,以及工作流程或者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时(例如法律对相关方面的法律条文有所修改),需要根据情况提高监督要求;
☆对重要情况必须进行全面记录(例如培训、权利移交、监控、进修等措施)。
监督责任中的代理可能性
监督义务也可以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进行授权代理。即使在监督责任人不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和实际能力时,也可以授权代理。
BGH对投资方的决策权做出如下规定:“如果投资方在特殊情况下,没有全部或者部分承担施工监理义务(……),则必须由建筑施工方独自承担相关责任。因为投资方自身缺乏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在执行危险任务时,只能信任施工方的特殊专业技能和经验,同时需要承担安全保障方面的义务。投资方将责任移交给施工方,同时也需要由投资方委托一位高级施工总监为施工方服务。” 30 也就是说,负责总体协调工作的设计室只能起到发起人的作用。如果是最初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导致出现危险源,则必须承担剩余的责任。一旦设计室确定代理人玩忽职守或者出现不负责任的行为,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此处的监督义务不允许移交给负责执行工作的人员,否则视为监督人员的选择失职。
纽伦堡的菲尔特地方法院的判决是 31 :活动主办方独自承担噪音过大导致观众听力受损的责任,此外负责为艺术家调音的音响技师也要对此负责。因为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主办方负责监督音响技师,而音响技师对噪音损害也有监管责任。问责多方,互不影响。
工作时间规定的相关要求
在确定代理权和工作体系时,必须注意遵守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因为实行保护措施(特别是在现场的工作)经常要耗费很多时间。依据《德国劳动时间法》第3条,每个常规的工作日不允许超过8 h。雇员最多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至10 h,但是加班的工作时间必须在6个月或者24个星期之内用休息时间加以弥补,以确保平均工作时间仍然是每天8 h。工作日只允许从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星期最多只能工作48 h。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超过10 h的时间限制(例如发生紧急状况或事先无法预见的情况,或者出示特别许可证)。
工作时间指的是“从工作开始到结束”的时间。在该时间内是否真正工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雇员为雇佣方付出了劳动。如果雇员同时为多位雇佣方工作,工作时间必须合计。往返工作场所与住所的通勤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与日夜呼叫服务不同的是,急救服务可以被计入工作时间。必须注意的是,工作时间中也包括工间休息和午休时间。根据《德国劳动时间法》第3条的规定,工间休息时间至少应该为30分钟,或者(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劳动合同和企业协议规定至少为15分钟。
具体休息时间必须在劳动开始之前确定好。第一次工间休息最晚不能晚于工作开始后的6 h。在工作时间为6 h~9 h的情况下,必须至少休息30分钟,此外,还需要45分钟的午休。
如果活动组织者制定相关条款,规定了在特定的活动场所进行休息,也可以把休息时间延长,工间休息的地点和时间可以由雇佣方通过指令确定。如果活动经理需要在上午的演出和晚上的演出中在现场,其休息时间安排必须确保总时间不会超过工作时间的最高限度。这种情况的午休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因此也不必支付报酬。此外,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关于休息时间的规定。
依据《德国劳动时间法》第5条,休息时间指的是一个工作日结束之后,到下一个工作日开始之前的时间,在分班制工作时,指的是两个班次之间的时间。休息时间必须在11 h以上,中间不得中断,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缩短至10 h。
除了工作时间的规定,负责人事工作的主管人员还有权依据《德国解雇保护法》第14条第2款雇佣或者解雇员工。
个体经营单位的工作时间
上述工作时间法规只适用于雇员,二级承包商作为个体经营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工作时间——也就是工作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不过,二级承包商规定工作时间的前提是,不得对自己或者其他人员的工作造成危害。
劳动保护和健康保护的义务不仅适用于雇员,同样适用于二级承包商和服务商 32 。如果这些企业未能创造相关的环境条件,筹办经理需要为此承担领导失职的责任,因为对本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疏忽或破坏,都属于领导义务范围。在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常应该遵守最接近的法律条款。这里建议合伙公司务必制定相关计划,依照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要求完成协议的工作任务,并且在活动筹办的范围内进行风险评估。endprint
13 h合法工作——季节性工作的特殊许可
根据《德国劳动时间法》第15 I条编号2的规定,从事季节性工作的企业可以获得更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许可。相关企业可以向主管的工商监管机构或者劳动保护机构申请。标准格式的申请表可以在德国专业灯光音响与演艺技术协会(VPLT)的网站下载。
一旦获得上述许可,在德国的拜仁州、勃兰登州、不莱梅、汉堡、黑森州、梅克伦堡-前波莫瑞州、下萨克森州、莱茵兰-普法耳茨州的最长工作时间可以是13 h,在德国其他州可以为12 h。不过,颁发许可证的监管机构可以对特定企业批准更短的工作时间。
申请的季节性工作周期可以从1个月至最多3个月,可以为单个周期或者连续周期。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延长周期时列出自己的“主要业务季节”(主要展出季节,或者节日季节)。其中可以出示所属行业协会的相关文件(例如AUMA的会展年历、节日年历),也可以提供企业在上一年每个月的相关数据。
为了确保申请获得批准。延长季节性工作的理由可以是(例如)“调查显示:相关活动(展台或者舞台)在开始后吸引了人们的兴趣”。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员工人数必须在申请书中注明。如果申请人无法通过其他文件证明本企业在实行13(或12) h工作制时的医疗资质,相关机构会要求在审批范围内递交国家认可的、企业医师提供的“资质证明”。该证明可以由劳动医疗部门联合相关的职业合作社出具。
申请2014年1月1日之后的延长时间,必须最晚在2013年11月30日之前递交申请。有效期为接下来的一整年。申请2013年内的延长时间,必须最晚在2013年8月31日之前递交申请。批准证明是一份需要缴费的行政文件。相关费用必须由申请人支付。该批准只是“可行性”文件。文件能否通过取决于相关主管机构,也就是说:申请人无权要求必须获得特殊许可证。主管机构会依据申请人递交的文件进行裁决。
开展季节性工作的提示:
为了弥补13(或12)h工作制的安排,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工作日:
☆ 如果是每星期3×13(12) h工作日,可以采用每星期3天工作制。
☆ 如果是每星期2×13(12) h工作日,可以采用每星期4天工作制。
☆ 如果是每星期1×13(12) h工作日,可以采用每星期5天工作制。
实行13(或12) h工作制的企业必须制定真实可靠的工作计划,可以用电子文档的时间记录,或者是常见的工时登记簿。
钟点工不得按13(或12) h工作制工作。如果相关雇员有不可避免的个人原因,可以不按照13(或12) h工作制工作,例如医生证明从事13(12)小时的工作会损害该员工的健康,或者该员工需要承担特殊的家庭义务(如养育子女或照顾亲属)。
上述13(12) h的工作规则不适用于残疾人、怀孕的妇女以及未成年人。endprint
13 h合法工作——季节性工作的特殊许可
根据《德国劳动时间法》第15 I条编号2的规定,从事季节性工作的企业可以获得更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许可。相关企业可以向主管的工商监管机构或者劳动保护机构申请。标准格式的申请表可以在德国专业灯光音响与演艺技术协会(VPLT)的网站下载。
一旦获得上述许可,在德国的拜仁州、勃兰登州、不莱梅、汉堡、黑森州、梅克伦堡-前波莫瑞州、下萨克森州、莱茵兰-普法耳茨州的最长工作时间可以是13 h,在德国其他州可以为12 h。不过,颁发许可证的监管机构可以对特定企业批准更短的工作时间。
申请的季节性工作周期可以从1个月至最多3个月,可以为单个周期或者连续周期。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延长周期时列出自己的“主要业务季节”(主要展出季节,或者节日季节)。其中可以出示所属行业协会的相关文件(例如AUMA的会展年历、节日年历),也可以提供企业在上一年每个月的相关数据。
为了确保申请获得批准。延长季节性工作的理由可以是(例如)“调查显示:相关活动(展台或者舞台)在开始后吸引了人们的兴趣”。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员工人数必须在申请书中注明。如果申请人无法通过其他文件证明本企业在实行13(或12) h工作制时的医疗资质,相关机构会要求在审批范围内递交国家认可的、企业医师提供的“资质证明”。该证明可以由劳动医疗部门联合相关的职业合作社出具。
申请2014年1月1日之后的延长时间,必须最晚在2013年11月30日之前递交申请。有效期为接下来的一整年。申请2013年内的延长时间,必须最晚在2013年8月31日之前递交申请。批准证明是一份需要缴费的行政文件。相关费用必须由申请人支付。该批准只是“可行性”文件。文件能否通过取决于相关主管机构,也就是说:申请人无权要求必须获得特殊许可证。主管机构会依据申请人递交的文件进行裁决。
开展季节性工作的提示:
为了弥补13(或12)h工作制的安排,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工作日:
☆ 如果是每星期3×13(12) h工作日,可以采用每星期3天工作制。
☆ 如果是每星期2×13(12) h工作日,可以采用每星期4天工作制。
☆ 如果是每星期1×13(12) h工作日,可以采用每星期5天工作制。
实行13(或12) h工作制的企业必须制定真实可靠的工作计划,可以用电子文档的时间记录,或者是常见的工时登记簿。
钟点工不得按13(或12) h工作制工作。如果相关雇员有不可避免的个人原因,可以不按照13(或12) h工作制工作,例如医生证明从事13(12)小时的工作会损害该员工的健康,或者该员工需要承担特殊的家庭义务(如养育子女或照顾亲属)。
上述13(12) h的工作规则不适用于残疾人、怀孕的妇女以及未成年人。endprint
13 h合法工作——季节性工作的特殊许可
根据《德国劳动时间法》第15 I条编号2的规定,从事季节性工作的企业可以获得更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许可。相关企业可以向主管的工商监管机构或者劳动保护机构申请。标准格式的申请表可以在德国专业灯光音响与演艺技术协会(VPLT)的网站下载。
一旦获得上述许可,在德国的拜仁州、勃兰登州、不莱梅、汉堡、黑森州、梅克伦堡-前波莫瑞州、下萨克森州、莱茵兰-普法耳茨州的最长工作时间可以是13 h,在德国其他州可以为12 h。不过,颁发许可证的监管机构可以对特定企业批准更短的工作时间。
申请的季节性工作周期可以从1个月至最多3个月,可以为单个周期或者连续周期。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延长周期时列出自己的“主要业务季节”(主要展出季节,或者节日季节)。其中可以出示所属行业协会的相关文件(例如AUMA的会展年历、节日年历),也可以提供企业在上一年每个月的相关数据。
为了确保申请获得批准。延长季节性工作的理由可以是(例如)“调查显示:相关活动(展台或者舞台)在开始后吸引了人们的兴趣”。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员工人数必须在申请书中注明。如果申请人无法通过其他文件证明本企业在实行13(或12) h工作制时的医疗资质,相关机构会要求在审批范围内递交国家认可的、企业医师提供的“资质证明”。该证明可以由劳动医疗部门联合相关的职业合作社出具。
申请2014年1月1日之后的延长时间,必须最晚在2013年11月30日之前递交申请。有效期为接下来的一整年。申请2013年内的延长时间,必须最晚在2013年8月31日之前递交申请。批准证明是一份需要缴费的行政文件。相关费用必须由申请人支付。该批准只是“可行性”文件。文件能否通过取决于相关主管机构,也就是说:申请人无权要求必须获得特殊许可证。主管机构会依据申请人递交的文件进行裁决。
开展季节性工作的提示:
为了弥补13(或12)h工作制的安排,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工作日:
☆ 如果是每星期3×13(12) h工作日,可以采用每星期3天工作制。
☆ 如果是每星期2×13(12) h工作日,可以采用每星期4天工作制。
☆ 如果是每星期1×13(12) h工作日,可以采用每星期5天工作制。
实行13(或12) h工作制的企业必须制定真实可靠的工作计划,可以用电子文档的时间记录,或者是常见的工时登记簿。
钟点工不得按13(或12) h工作制工作。如果相关雇员有不可避免的个人原因,可以不按照13(或12) h工作制工作,例如医生证明从事13(12)小时的工作会损害该员工的健康,或者该员工需要承担特殊的家庭义务(如养育子女或照顾亲属)。
上述13(12) h的工作规则不适用于残疾人、怀孕的妇女以及未成年人。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