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素炯+宫相荣
摘要:随着是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信用证支付方式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通过对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概念的探讨,分析出其本身存在的优势和风险,并列举了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针对其风险进行分析,总结出其防范措施,以供外贸人员借鉴,提醒信用证的当事人加强对其风险的预防与保护措施,尽量的去杜绝风险的存在与发生,能够安全放心的去使用信用证。
关键词:国际贸易 信用证支付方式 优势 风险 防范 软条款
1 信用证的概念及含义
信用证是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对受益人(出口商)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2 信用证的种类
基于信用证的性质、流通方式和有效期等特点,通常可将信用证分为以下几类:
2.1 不可撤消的信用证(Lrrevocable L/C):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一经开出,未得到受益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许可,开证行无权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修改或撤销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在受益人按照信用条款提交相关单据后必须按规定付款。
2.2 可撤消的信用证(Revocable L/C):开证行开证后就有权利直接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或撤销,而无需征得受益人及相关当事人许可。这种信用证不能保障出口商的款项回收,所以在业务来往中,出口商通常不接受这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中必须明确表示“撤销”和“不可撤销”的类型,未明确标示的一律视为不可撤消信用证。
2.3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保兑信用证,即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对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再次进行保证的信用证。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银行。
2.4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跟单信用证,即开证行以单汇票或单据为参考按照信用证条款履约付款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应用较为频繁。
2.5 即期信用证(Sight L/C):即期信用证,即开证行或付款行按照信用证条款,依据出口商出具的跟单单据履约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是单到付款,为受益人的款项回收提供了保障。从事国际贸易业务的出口商都会选择即期信用证。
2.6 远期信用证(Usance L/C):这类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在信用证中做出保证,在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时,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履约付款的信用证。另外,Usance L/C也有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之分。
2.7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这种信用证是第一受益人(出口商)可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下被特殊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下部分或全部交给第二受益人(其他出口商)使用的信用证。
2.8 循环信用证( Revolving Credit):循环信用证,即出口商(受益人)在一定时限内使用了规定的金额后,其金额恢复到最初的金额,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金额和时间的信用证。
2.9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这类信用证是交易双方都对其进口部分以对方为受益人所开立的信用证。
2.10 背对背信用证(Rack to Back Credit):这类信用证的出口商要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对实际供货方另开一张与原证内容相似的新证。另开的新证即为背对背信用证。
3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
①信用证基本原则: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它始终作为不依附于贸易合同的独立文件而存在;②信用证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③信用证业务仅仅是单据业务来往,无关货物或产品的管理活动。
4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优势
信用证是一种双重保证的支付方式,既可以减低出口商收汇的风险,又可减低进口商未收货先付款的风险。
4.1 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为信用基础进行支付。银行在信用证支付模式下,取代了进口商成为第一付款人。当出口商按信用证条款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交付相关单据,开证银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出口商货款回收就相对容易。这是信用证支付方式得到普及的主要原因。
4.2 信用证支付方式既有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又有议付银行出具的单证相符的单据作为保障条件,进出口商在处理与相关的银行业务项目时,每一个细节都关乎银行对其资金的融通行为,比如,在收到信用证后发运货物前打包放款,交单议付阶段信用证项下的押汇、贴现等。融资能够帮助进口商和出口商弥补资金缺口,使资金灵活周转。相比之下,出口商往往是获益最大的一方。
4.3 在进出口贸易中,个别进口国对外汇的管制比较严格。有的国家还针对国内进口汇付的业务设立了专司外汇管理事务的专职机构。信用证支付则不存在这样复杂的问题。因为信用证的开证行在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前均已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备,这表明该项贸易对外付汇已没有了政策限制。
5 信用证支付方式存在的两大风险
5.1 软条款:软条款,即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过程中,故意设计多个隐蔽性“陷阱”条款,目的是使受益人(出口商)在信用证运作阶段陷入被动的处境,而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就可以以单据不符为由拒不付款。也就是说,信用证的软条款相当于定时炸弹,开证申请人掌握着触发炸弹的决定权。此时,信用证便如废纸一张。开证申请人的恶意行为破坏其功能的正常发挥。换而言之,开证银行或开证申请人可以通过软条款信用证推诿付款责任。
自1992年以来,仅以软条款信用证一种方式进行的诈骗活动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在数千万美元以上。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地位越加重要,但在信用证中往往被不法分子加入一些不易察觉的软条款,成为国际结算的障碍。
5.2 信用证中的非单据条款及“严格相符原则”的模糊性:
5.2.1 非单据条款,是指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做到某些条件,但没有明确要求提交单据或没有明确指出提交的某种书面文件是否作为结汇单据的一些条款。如“货物必须以公会班轮装运”“一套副本单据须快邮径寄开证人”等。
5.2.2 银行必须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认真履行验单付款的义务,必须对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进行全面的审核以确定银行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按照国际惯例,单证一致非常严格,单据必须在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严格一致,稍有差异,单据就可能被拒绝。
6 针对的防范措施
6.1 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核查客户的基础设备、注册资本、业务项目及盈利情况,开户行的电话、账号、所在地和营运情况等等,以防以中间人的资信代替交易对象的资信。
6.2 督促业务人员保持紧迫感,加强素质训练。专业知识是外贸业务人员必备的基本素质。业务人员应该在此基础上加强业务训练,最大限度防控业务风险。近年来,行业竞争愈演愈烈,贸易模式灵活多样。在外贸业务中如遇问题应该从表象看本质,综合评估业务风险,以免因此蒙受经济损失。
6.3 出口商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应督促进口商尽快开立信用证,并预留修改时间。严格按照“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原则制单,确保单证相符,保证收汇安全。
6.4 核查信用证的有效性。从实质上讲,软条款信用证也是有效的。核查信用证的有效性,可预防信用证作假,同时可避免产生软条款信用证。核查信用证有效性,一是核查开证行的信用;二是核查是否为软条款信用证,并检查其有效期;三是核查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四是核查是否有买方及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条款。
7 结束语
综上所述,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在对外贸易中,虽然使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相对于其他的支付方式来说比较安全,但是有些进口商会利用信用证,设置一些软条款,使出口商货款两失。所以外贸人员在选择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就要更加谨慎小心,预防软条款,充分了解信用证的优势和风险,更好地去使用信用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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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梦,王敏涛.进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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