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计扶贫款 双双陷囹圄

2014-08-27 03:47
中国扶贫 2014年13期
关键词:石某吕某救助金

6月18日,审计署发布的2014年第8号公告显示,2013年10月,某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某镇原党委书记符某、镇长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8年,收缴赃款33万元。至此,这起涉及25万元扶贫资金被套用、贪污的案件尘埃落定。

审计署在审计中发现,2010年至2011年,吕某等人以虚开发票、编造假名册等方式套取扶贫资金25万元。2013年6月,审计署将此起套取扶贫资金的案件线索移送省委、省政府查处。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扶贫工程成为敛财工具

公诉机关于2013年9月18日向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符某、吕某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

据某县下发的职务分工文件显示:案发前,符某任镇委书记,主持党委全盘,主管库区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及人武工作;吕某任副书记、镇长,主持政府全盘,主管财务、民政惠农资金的发放工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吕某犯贪污罪:

2011年,该镇实施家庭庭院建设项目,当地政府决定给某库区周边的农家乐配置餐桌椅、消毒柜、农家乐木牌等设备,购买这些设施实际共计支出15万元。但是吕某却要求供货商开了五张共计40万元的购货发票,用于在所属县扶贫办和该镇政府专项资金账户报账。

2011年4月6日,吕某安排该镇会计张某以某国际家具中心家具经销商刘某的丈夫卢某的名义开了一张23.52万元的转账支票,用卢某的身份证在该县农村合作银行设在该镇的支行开户办理银行卡,并将此23.52万元转入该银行卡。同日,吕某安排张某分两笔从该账户共提出现金16万元,4月8日又安排张某从该账户提出现金7.52万元,张某将此三笔共计23.52万元的现金全部交给吕某。吕某实际支付购设施款15万元,他将剩余8.52万元中的4万元现金用报纸包好,拿到符某的办公室,对符某说这是庭院经济建设农家乐帮扶款采购完设施后剩下的钱,符某就将此4万元收下,剩下的4.52万元被吕某侵吞。另外,吕某安排张某将以庭院经济建设项目为名虚报的16.48万元,以镇政府出纳马某的名义开出了一张16.48万元的转账支票,将16.48万元转入到镇政府小金库中,用于镇政府平时不能入账的开支。符某、吕某共同贪污扶贫资金8.52万元,挪用扶贫资金16.48万元。

公诉机关出示了该镇谢庄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合同书,证实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与该镇人民政府签订书面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合同书的事实。

证人刘某说,该镇人员于2011年3、4月份,到他在某市的国际家具中心的摊位购买餐桌。他们实际购买了60套餐桌,最后以15万元成交,但让他开了160套餐桌的发票。公诉机关出示的支票存根记载了收款人卢某收到庭院经济建设款23.52万元。

民政、新农村建设等资金同遭贪污

除了审计署审计查出的25万元扶贫资金线索,符某、吕某还贪污、挪用多项惠民资金。

经查,2010年春季,某县某镇政府在峰坪、姜窑两村实施新农村建设工程,该工程由个体工程队石某负责实施,给峰坪村的麻庄社,姜窑村的2号、3号新农村建设点粉刷房屋外墙、院墙上铺琉璃瓦,该工程费用共计25万元。

2010年5月30日,在支付该笔工程款时,吕某安排石某开了一张43万元的税务发票,同时安排石某打了一张收到工程款43万元的收条,给石某开了一张43万元的转账支票,安排石某将多付的18万元提成现金拿到他在镇政府的办公室里。当天下午下班时,吕某和符某同乘一辆车回家,途中吕某将用黑塑料袋包好的9万元现金交给符某,并说这是石某工程队拿来的支付完工程款后剩余的钱,符某就将这9万元收下,剩余9万元被吕某侵吞。符某、吕某共同贪污新农村建设资金18万元。

2011年9月,符某提出要给镇政府购买车辆,并私自安排时任镇武装部长的董某将虚列支出套出的青沟、姜窑文化广场建设资金112984.91元和董某手中保管的未发放的灾后重建资金10万元,共计212984.91元存入董某个人的信用社银行卡中。董某将此卡交给了符某,然后符某携带此卡于2011年10月5日在天水市刷卡17.88万元购买猎豹越野车一辆,同日提出现金3.41万元用于支付车辆购置附加税、汽车保险、加油等开支。符某将车购回后,将金额为17.88万元的购车发票及支付购置附加税、汽车保险、加油等开支共计19117元的发票拿到镇政府出纳马某处报销,共报销197917元。被告人符某将该笔报销款贪污归己。

此外,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吕某安排镇财政所以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的方式先后15次将民政资金转给该镇出纳马某116.623万元,马某将资金转存在4个均以自己身份证开户的个人存折上。

上述转到马某个人存折上的116.623万元为该镇困难群众生活救助金,镇政府给困难群众发放15.431万元,镇财政所转账支付该县某打印部石某的该镇灾后重建、维修档案资料打印费5.277万元,剩余的101.192万元被吕某、符某用于镇政府杂项支出,其中包括单位春节给领导拜年购买礼品,吕某、符某差旅费支出,该镇接待费及镇上的其它公务支出等。

每笔困难群众生活救助金转到马某的个人存折上后,吕某便会安排马某、镇财政所会计张某、各村干部等人编写虚假的困难群众生活救助金发放花名册、领款条等,交给镇财政所记账。

公诉机关认为,某县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008年汶川地震重灾县,农村人民群众生活贫困,某县民政局拨给该镇困难群众生活救助金是为了帮助他们度过生活难关。但被告人符某、吕某作为该镇的书记、镇长,违反民政救灾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滥用职权把101.192万元困难群众生活救助金挪作它用,致使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书记、镇长双双获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和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共同贪污公款26.52万元,其中符某得赃款13万元,吕某得赃款13.52万元,另被告人符某单独贪污197917元,二人构成贪污罪。

此外,被告人符某、吕某自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在该镇共同任职期间,违反民政救灾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滥用职权将101.192万元民政救灾资金挪作他用,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认为,对被告人符某、吕某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符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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