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人们对居住条件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建筑行业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点,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近几年,建筑安全的事故的发生率有上升的趋势,因其直接影响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日益受到各方关切。文章在分析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解决的措施,希望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献计献策。
关键词: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存在问题;措施
1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单位的职责
建筑行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有很多部门构成,质量监管单位也自然而然分门别类,主要有: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商;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站。这些职能部门应该对自身职责清晰明了,切实负起应尽的责任。例如,材料的供应商和各个参建的施工单位,应该对建筑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对不合格的环节必须及时叫停,重新施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个环节,这样就可以保证每一个环节都安全施工,安全建设,真正把质量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2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是一个要求很高的职位,其素质高低关系到一个建筑施工工程的好坏,要求综合性人才。在施工设计方面,要有专业的知识技能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作支撑;施工中的技术人员也要拥有相应的职业技能;在质量监管上,更是要求具备国际承认的法定职业资格的人才可胜任。可是反观一些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管人员却达不到上述规定。
2.2 质量监督法律上不完善
《建筑法》是我国在建筑上一项比较规范的法律法规,是建筑类的第一部明确的法律,可以说它的提出是对建筑行业的一项重大调整规范,使建筑工程质量得到了很大地提高。但是《建筑法》中对建筑质量监管上没有相应的具体的规定,质量监督的责任和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
2.3 主体权责不明确
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也一些主体全责不明确的地方。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事业编制为主体,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上是由本级主管部门委托下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来完成的,但是工程质量监督站没有独立的执法资格,本级的主管部门对监督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经常压缩,造成了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没法顺利开展。
2.4 信息化系统没有建立起来
建立信息化的网络信息平台可以实现质量监督信息共享,使得质量监督公开化、透明化,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建筑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这样有利于建筑质量监督工作的优化升级。但在实际的工作中,这种信息化系统还没有建立起来,还有好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2.5 执法力度不够
上文提到我国在建筑质量法律法规上还有可以改进的地方,具体的实施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可操作行也不强。在执法力度上也不够。很多违法行为因为周期长和执法人员没有可以参照的处罚性措施而不了了之。直接导致执法力度不够,对违法者没有形成有效的惩罚机制,所以我国的质量监督执法方面还有许多待完善的方面。
3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3.1 重视培养高素质建筑质量监督的人才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所需要的人才培养一定要高度重视,要重视其培训有足够时间,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从而不断提高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另外,要设置合理的走出去培养、引进来的人才用人机制,那么建筑质量监督岗位就会有优秀的人才加入。
建筑质量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必须具备的,可是缺失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也不能够将监督工作全过程顺利开展。因此,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一定要依靠相应的技术人才,并且要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知识。在我国的建筑业以及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高素质综合人才的培养,是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人才的储备工作一定要做好,建筑业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模式,从而为质量监督工作培养出素质高端的人才。
3.2 建立完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立法
建立一套相关的建筑质量法律法规体系机制,不断完善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使得工作人员更好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旧有的法律法规应该做到及时更新,与时俱进的与当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对违法者实行从重处罚,使其从此打消违法思想,从而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使建筑施工事故的人为因素大大降低,为人们群众安全居住提供支撑。
3.3 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我国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想要加强,就要建立完善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那么,就要对检测机构检测数据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信息有机整合,让信息化管理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发挥出巨大的作用。让监督管理的网络化、科学化、信息化得以实现,同时检测机构检测中所涉及到的设备仪器也要不断的改进及更新,让建筑业适应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从而让政府及社会义务监督对建筑质量监督做到科学性和透明性。此外,建筑业中的相关技术也会大幅度得以提升。
3.4 体制改革要深化,权责要明确
建筑行业的监管主体权责,在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今天,政府部门已经逐渐重视起来,也认识到相关监管主体部门交叉监督管理情况普遍存在,具体实施主体却不够明确。现如今,质量监督机构是受其政府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工作的,建议政府调为具有独立执法主体部门。对社会监督义务,政府要大力鼓励,建筑工程开始建设时,监管机构就要强制性对主要工序进行质量监督管理,使建筑的施工质量得以提升。监管主体权责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不明确性,最突出的原因就是传统的建筑监督体系所导致的。因此,监管主体权责是必须要明确的,解决了权责的问题,就能够使建筑质量的监管职权充分的发挥其作用,有利于促进建筑质量稳步上升。
3.5 积极优化建筑类相关标准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们对自身的生活居住环境自然也在不断提高,这在无形中就加大了建筑行业的施工难度。为了能够与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相适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要跟上时代的进步,在国家不断出台相关的标准规范的同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要不断优化,创造出更多优质舒适的居住环境,提高人们群众的生活品质。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还有诸多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各级相应单位应下大力气来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为我国建筑行业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这也是推动经济发展,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有利方面。
参考文献
[1]陆建秋.探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08).
[2]高毅敏.浅谈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建筑设计管理,2012(06).
[3]谭书平.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多元主体参与研究[J].电子科技大学,2009(05).
作者简介:刘建平,身份证号码:1302221976090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