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以“反腐”的名义自谋福利

2014-08-26 09:01晏扬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4年1期
关键词:浏阳市反腐保证金

晏扬

从2002年起,湖南省浏阳市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公务员与单位签订协议加入廉政保证金体系,并设立个人专门账户,廉政保证金由个人交纳和集体配套两部分组成,个人部分按本人当月基本工资的5%交纳,集体配套部分由单位按个人交存的两倍交纳。

按照浏阳市的规定,如果参与这一体系的公务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除要受到党纪、行政和法律处罚外,还要从廉政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比例的资金。如果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到退休时便可领取数万元的廉政保证金。目前,浏阳全市参与廉政保证金体系的公务员已达1600多人。

反腐需要制度创新。乍一看,廉政保证金制度不失为一个反腐倡廉的新举措,而且国外也有类似的成功经验,但细加分析就会发现,这个制度对于反腐的实际作用却让人无法乐观,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它不适应当下国情。

目前的反腐,在某种程度上还处于“隔墙扔砖头”的状态,贪腐行为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被发现、被查处的偶然性较大、必然性较小或概率较小。这意味着,有些“问题官员”直到退休也未被发现问题,不仅逃脱了处罚,退休时反而能领到一笔“廉政”奖励,何其荒谬!纳税人简直成了“冤大头”。这正是廉政保证金最让民众耿耿于怀之处。

除此之外,廉政保证金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比如,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是公务员的义务和本分,一个人尽义务、守本分是应该的,凭什么还要奖励呢?老百姓遵纪守法,国家从不给予奖励,廉政保证金在某种意义上会加剧官民待遇的不平等。再比如,目前一些贪官贪腐的金额动辄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区区数万元廉政保证金,怎能对想贪腐的人形成有效约束力?他们会在乎这点儿钱吗?

具体到浏阳市的廉政保证金,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那就是惩戒力度疲软。新闻中有一个例子:2004年4月,时任浏阳市某局局长的王怀清,因在买房后接受别人赠送的价值2万余元简单装修,被扣除当年度廉政保证金400元。官员接受别人2万余元的好处,明显是受贿行为,且受贿金额远高于5000元的起刑点,应该立案查处并提起公诉实施刑罚,怎么能扣除区区400元廉政保证金就了事?难道一个有贪腐劣迹的官员还有资格继续享受廉政保证金吗?这简直是对“廉政”二字的侮辱!

按照浏阳市的规定,即使一名官员被党内撤职或被行政降级,仍能享受40%的廉政保证金。如此姑息迁就,恐怕有违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初衷,也根本起不到威慑和约束作用。

近年来的许多教训告诉我们,制度创新要契合反腐实际才能发挥作用,而不能拍脑袋、搞花架子、徒具观赏性,尤其不能以“反腐”的名义搞权力自肥,变相自谋福利。

廉政保证金账户里的钱三分之二是公款,浏阳市每年支出的配套资金高达100万元。当廉政保证金制度根本发挥不了反腐作用时,每年100万元的投入对于纳税人来说便是一种巨大的浪费,对于享受廉政保证金好处的公务员则凭空多了一份福利,犹如一笔额外的养老金。在公务员收入和福利本已较为优厚而诸多民生问题却因财政紧张一再欠账的背景下,廉政保证金这样的变相福利就显得尤为扎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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