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存贷比意欲何为?

2014-08-26 02:58邵萍
金融理财 2014年8期
关键词:存贷银监会存单

邵萍

日前,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自2014 年7 月1 日起,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调整,其要点在于:

在分子方面,除了2011年已经扣减的几项之外,新增扣减如下三项:一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二是“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三是商业银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分母方面,存款范围扩大到大额可转让存单,以及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同时银监会对存贷比的考核由原来的本外币混合考核调整为针对人民币业务单独实施。

那么,为什么要在前期出台“堵“文件后又出台“放行”政策呢?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实际上,银行业,在其光鲜亮丽的背景下,也有其难言之隐。同业监管之难,应该是银行业间说不出的痛处吧。

先从宏观上看,央行从2010年开始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圈住“热钱”以抑制通货膨胀,由此形成的利率双轨制,造成银行存款大量流失。同时,随着中国贸易顺差与GDP占比逐渐进入2%左右区间,由外汇占款带来的基础货币投放增量与广义货币增量占比由2005-2011年期间高达30%的比重降低到2014年5月份的3%。这导致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受到极大约束,不得不依靠贷款业务派生存款。在此情况下,存贷比的存在就会形成一个悖论:商业银行需要贷款派生存款,而存贷比却规定先有存款,才能发放贷款。

从银行角度看,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比以及资本这三大约束,限制了银行放贷能力,特别是存款准备金率与存贷比。而银行如果通过同业资金倒腾,发展类信贷业务,则可规避以上三项监管指标的约束,实现利润最大化。以某股份制银行为例,其内部各项资产收益率分析结果显示,买入返售受益权资产的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率高达54.12%,而整体同业业务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率高达40.47%,作为对比,RAROC排名第二的小微贷款仅为33.71%。

从资金需求端来说,由于市场中存在诸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业,以及一些“借旧还新”僵尸企业等资金利率不敏感主体,许多对资金有正常需求的经济主体无法获取银行的金融服务。

基于以上原因,银监会如果不“堵邪开正”,同业资金便会以其他“金融创新”的方式,重新回到类信贷业务模式上。其实,在140号文出台不到一个半月的时间内,银行业就已经“另辟蹊径”。据调查,目前商业银行已经开发出“T+D模式”、“存单质押”,以及“买入转售”等方式。所以,鉴于此,此次存贷比调整通知的出台,必要且及时。

一个巴掌俩甜枣:目的何在?

两个月前140号文件还在消化状态中,突然又传来调整存贷比的讯息,银监会到底意欲何为?

首先,从新文件的具体内容中可以看出,此次存贷比调整最重要的亮点在于将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剔除出存贷比的分子项。

众所周知,存贷比设立的初衷是要避免银行将全部存款用于发放贷款,乃至于借用同业资金发放贷款,从而引发可能的流动性风险。因此,从这一点来看,银监会关于此项的调整有其合理性。

同时,对商业银行来说,由债券融资而来的资金本身并不属于存款范畴,自然无需上缴存款准备金,此次调整更是让这笔资金脱离存贷比的约束,这意味着以后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将所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贷款投放。结合此前证监会与银监会开始放行的银行业“优先股”计划,可以说银监会此举为商业银行摆脱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比以及资本的约束,开通了一条大道。

鉴于此,可以想象出,通过此次调整后,银行可以采取如下方式代替同业投资,即银行A将资金用于购买银行B发行的相关债券,而银行B借此获取的资金可以用于发放贷款。此举与原有的同业类信贷业务区别在于:通过发债方式获取资金相对于同业负债方式更为稳定;由于无须通过同业类信贷业务长链条的资金传递,不存在各种抽屉协议,风险承担主体明确;并且,由于此举并未规避资本约束,商业银行不存在杠杆过高问题,有助于整体上降低银行业经营风险。

“脱虚向实”是正途

从多年前开始,银行业便开始利用各种方法,通过理财产品高息揽储,并将其转化为表内存款,以符合存贷比要求。

同时,在没有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情况下,也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吸收存款负债,比如目前流行的“以贷带存”,当银行给予企业贷款时,要求企业将一定比例的资金存放于银行;不仅于此,银行还可以与一些大型企业合作,让企业开出汇票贴现后存款到银行,然后以派生存款做抵押再开出汇票,重复“贴现—存款—抵押”的步骤,连续多次之后,商业银行可实现资产负债表上的存款数倍派生性增长。

但是,在现实中,上述两种吸收存款方式存在不同的缺陷:“以贷带存”增加贷款企业负担,而票据重复贴现的问题在于一旦派生效应消失,金融机构将面临严重的流动性风险。既然无法阻碍利率市场化进程,而此前的监管措施又导致吸储方式存在各种弊端,不如从监管层面大大方方的接受现状的改变,让银行光明正大的从自身需求出发,以合理的价格,通过正规渠道吸收资金,此举既可降低银行运营风险,减轻贷款企业负担,亦可促进利率市场化。因此,如果仅仅希望增加银行可贷资金资源,在分母项加入大额可转让存单并无太大意义。

银监会在此次存贷比分子项中的扣除支小再贷款,也体现出对银行“浪子回头”的殷切盼望。新一届政府一直希望银行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方面能起到相应的作用,然而市场上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使得银行业资金无法流向对资金最渴望,同时又最有助于就业的主体。而银监会此举将有助于增加银行在小微企业上的信贷额度,有效地支持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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