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城市配送运输经营活动,改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城市配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是发展现代物流的关键环节,是保障城市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支撑。但目前,城市配送车辆“进城难、停靠难、装卸难”等现象较为突出,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车辆装备标准化程度不高、配送服务不规范、车辆通行管控措施不适应等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影响了城市配送效率、增加了物流成本,加剧了城市交通拥堵。为此,《通知》要求强化城市配送运力需求管理、加强城市配送车辆技术管理、规范发展城市货运出租汽车、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措施、完善城市配送车辆停靠管理措施、提升城市配送运输服务水平、强化城市配送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健全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机制等8方面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
其中,针对城市配送车辆技术管理,《通知》指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城市配送车辆车型及其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管理,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客车载货、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问题。城市配送车辆应当符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和《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2014年4月1日实施)的具体规定,采用封闭、厢式、罐式等装置,实行无裸露配送运输。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城市配送专用车辆,还应当配备全程温控车载设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城市配送车辆,应当满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技术要求。鼓励城市配送运输经营者使用出厂已装备起重尾板的车辆,提升配送车辆装卸效率。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城市配送车辆专用标识式样和管理规范。对于申请张贴、喷涂专用标识的,其车辆应当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等相关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