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小春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的快速增长,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以山西省为例,主要城市的大气污染由以前的煤烟型污染向混合型污染转变,其中汽车排放污染物在废气排放总量分担率达46%左右,在市中心区的分担率达60%左右。从全国情况看,2013年雾霾波及25个省份100多个大中型城市,全年全国平均雾霾天数达29.9天,创52年来之最。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刻不容缓。
机动车尾气超标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方面和内容。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机动车、船舶污染大气进行管理,形成“九龙治水”的综合治理格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对检测合格的发放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纳入车辆登记和年度检验内容,对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检验登记和核发牌证;交通运管部门对营运车辆的尾气排放实施监督管理。但综合治理的客观情况是:环保部门在交警的配合下,管住了机动车在车辆上户和年度检验期间的尾气排放,但相对全年365天来说仅是挂一漏万;交通运管部门管住了营运车辆的尾气排放,但仅占机动车总量的不足1/10。这种管理机制和模式,在时间和总量上留下了管理的盲区和死角。从体现服务角度看,机动车使用人在对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时需分别到安检、环检、综检等机构进行检测,极不便民。再加之政令不一,标准不一,职责衔接、管理环节衔接等方面的问题,造成职能部门的行政资源浪费、行政效率低下和车辆使用人的无所适从等,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因此,要破解机动车尾气治理困局,必须提高认识,创新思路,厘清职责,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组织领导、总体规划、法规保障、政策引导、统一标准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职能,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必须以创新的精神推动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必须以创新的理念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等新措施,有效扼制部门利益,调动涉及机动车尾气超标治理的各方当事人和参与人的积极性;必须致力长效机制建设,形成政府主抓,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机动车尾气治理新格局。
为此建议:
一、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机动车尾气减排目标,将其纳入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并落实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之中,将其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和各部门政绩的重要指标抓好落实。
二、加紧制订或修订有关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治理的法规,用法律形式统驭、调整和规范涉及机动车尾气排放与治理活动各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明确汽车制造、油品供应、车辆使用人、机动车维修、汽车检测机构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行为规范、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
三、制订或修订涉及机动车制造、维修、检测、报废和机动车油耗排放等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力求统一、配套和相互衔接。落实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坚决把住新车出厂入市关、燃油质量和销售关、机动车尾气检测关。
四、积极探索新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简政放权,摒弃部门利益,将机动车环检、安检和综合性能检测资源有效整合,方便群众,提高效率。
五、改革现行的机动车尾气检测制度,切实消除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管理的盲区和死角。根据机动车维修已从机械维修转为定期维护的重大变化,将机动车尾气检测与车辆上户和车辆年检挂钩改变为与车辆定期维护相结合,建立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强制检测制度。
六、加强成品油管理。燃油不合格已成为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的第一成因,它不仅污染大气,而且严重损害车辆重要部件,减少车辆使用年限,给使用者增加车辆使用成本和不安全因素。加强油品管理,提高燃油质量是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的关键环节。因此政府应当加大追查不合格油品来源、追究不合格油品供应者法律责任的力度。
七、加强对尾气不达标和报废车辆的退出管理。积极推行黄绿标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对达不到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的车辆,采取合理的措施加速淘汰。
八、注重发挥机动车维修企业在治理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机动车维修企业是“机动车医院”,它既能“诊”病,又能“治”病,且具有门类齐全,分布面广,各类车辆技术资料完整,专业设施设备齐全,专业技术力量雄厚等其他行业所不具备的优势,因此,它应当成为政府治理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的重要抓手和重要力量。政府应当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明确在用车辆尾气检测为机动车使用人的法定义务,将机动车尾气治理与车辆定期维护(根据行使里程或使用期限确定周期)同步实施,并严格监督施行。
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部门和相关环节多,公众参与和社会关注度高,治理效果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许多省、市,尤其是以“北、上、广”为代表的一线城市,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治理已上升到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为“一把手”工程,成为考核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政绩的重要指标。我们应当学习借鉴推广其成功经验,在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交通模式,建立科学、智能的交通管理体系,引导民众绿色出行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明确各方职责,形成政府主抓、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治理新格局。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