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永甫,应优优
[广西大学,南宁 530004]
发展的本质是人的发展,一切发展归根结底要落实到人的发展。作为当代中国发展的指导思想之一的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立场,实现从“物”的发展到“人”的发展的现代转型。就“三农问题”而言,就是要实现从农业发展、农村发展向农民发展的转变。农民作为中国社会最大的社会群体,家庭分户经营带来的分散化仍然不能改变农民“贫”、“弱”、“愚”、“私”的现状,如何促进农民发展成为近年来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且产生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文献。梳理相关研究文献可以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不同的维度。一是人的发展维度。李克强把农民发展定义为农民本质力量和本质关系的发展,即农民意识的发展。[1]黄祖辉从现代性的角度,提出农民的生存、转型与发展就是要提升农民主体性和现代性的问题。[2]翟新花、赵宇霞则认为,农民发展就是“农民主体意识的增强,社会关系的扩展,即农民的生存发展、本质发展和个性发展”。[3]二是从权利的维度,认为农民发展的本质是农民各种发展权利的实现过程。汪习根、杨丰菀认为,农民发展权的核心是农民的平等发展权,包括机会、规则与结果意义上的公平发展的权利。[4]单飞跃等人认为,农民发展就是农民权利的发展,也就是农民发展权的获得和保护,包括农民的政治发展权、农民的经济发展权、农民的文化发展权和农民的社会发展权。[5]三是资源的维度。周明海等人揭示,农民发展需要获得一定的资源保障。周明海认为,“解决农民发展问题,就是必须解决农民获取资源的路径平等问题,从而改变其弱势群体地位,提高对资源的控制能力、社会行动能力和利益表达能力。”[6]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维度阐释了农民发展问题,丰富了农民发展的研究成果。但是,无论是农民本质力量和本质关系的发展或是农民主体性和现代性的提升、农民发展权的实现以及发展资源的获得,都离不开农民自身的行动。现代社会是一个组织化的社会,组织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任何人、任何群体的发展都离不开组织。一方面,个人基于发展的需要结成形式多样、功能各异的组织;另一方面,个人只有借助于组织的力量,才能更好地满足自己及群体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创建了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的农民组织。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村民自治组织、90年代的农村社会服务组织,到进入21世纪以来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这些农民组织不同程度地满足了农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公共权力、公共服务以及经济发展的需求。但是,各种类型的农民组织对于农民发展的意义与价值却很少受到关注。农民组织既是农民发展的载体,也是农民发展的条件。农民作为一个人数最多的社会群体,农民发展一直受制于农民组织的不发达现状。农民只有自我组织起来,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这是本文的基本假设。本文拟从组织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组织对于农民发展的意义,从宏观上分析农民组织与农民发展的相关关系,进一步揭示农民发展面临的组织化,并就如何提高农民组织的制度化水平提出对策建议。
从组织社会学的角度考察农民发展,就是揭示农民组织与农民发展的内在关系。发展的实质就是人的发展,而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之中。这种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构成了人发展的条件。发展又分为内源性发展和外源性发展两种类型,内源性发展是在二战后提出来的一种新的发展理论,“是一种由内部产生的发展,充分利用地区内部资源,内生的并且适合自身的发展。”[7]外源性发展则主要借助于外部力量、利用外部资源和援助而产生的发展,主要通过外部援助来实现发展。就农民发展而言,内源性发展就是指农民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组织起来,通过农民组织,实现共同的发展。因此,农民组织构成了农民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形式。农民通过自我组织实现自身的发展就是一种农民的内源性发展。正如徐勇所指出的那样,“农民合作组织基于农民内在需要而建立的组织, 是农村社会的自主性整合。”[8]农民的内源性发展,就是通过充分利用本土化的资源,合理有序地建立组织,安排运作,开展活动,最终满足农民的发展需求,维护农民自身权益的发展。而农民的外源性发展是指由外部力量强行介入“组织农民”,忽视农民内在需求的一种农民发展的干预形式,外源性发展无法有效地调动农民自身发展的积极性以及农民发展的主观能动性。改革开放前的农业集体化运动就是由执政党和国家推动的一种农民发展方式,具有外源性发展的典型特征。
农民发展催生农民组织,农民组织促进农民发展。农民组织的治理结构不合理、功能异化和紊乱则阻抑了农民发展。由此需要对农民组织进行诊断和修复,以进一步适应农民发展的需要。农村改革以来,各种类型的农民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适应了农民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发展需要。不同类型的农民组织承担了不同的功能与职责。随着农民发展的条件变化,原有的农民组织因功能单一性以及缺乏足够的灵活性,难以满足农民新的发展需求,由此产生了新的农民组织来不断地推动农民发展。因此,农民发展的需求要求多类型、多功能的农民组织。从组织学理论来看,大规模、更复杂、多功能的农民组织更加有利于促进农民发展。
从组织维度来看,农民发展需要借助于农民组织,农民组织在实现农民发展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农民组织提供了农民交流学习和接受新事物的平台。农民通过不断学习,接受新事物,进而从“传统小农” 发展为新型农民。其次,农民组织可以满足农民发展的个性化需求。由于受到地理环境的影响和传统文化的差异,各地的农村发展往往具有异质性。同时,由于农业市场化的发展,农民之间的社会分化日益明显,农民的异质性导致了农民组织的多样性。各种不同性质、不同功能的农民组织可以满足异质性农民的个性化、差异化需求。再次,农民组织促进农民发展能力的提升。农民组织是农民自我组织的产物,通过组织这个载体,把分散的资源集合起来,可以大大地提高农民发展的能力。最后,农民组织能够提高农民的整体参与度,增强社会资本,反过来促进农民发展。农民们加入组织,通过彼此合作,分享各自的经验,进而培育了农民之间的感情;通过互相实施工作,增进彼此的信任,团结了村庄农民之间的社会网络;实现了村庄凝聚力的发展,增强了村庄的社会资本,减少了农民内部的纠纷和冲突。村庄居民的“社区认同单位”超出了家庭之外,更加会考虑村庄的集体行动,更加主动地把个人的“私利”与组织的“公利”结合起来,从而激发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热情与激情,减少村庄治理的成本。
组织是农民发展的载体,也是农民发展的基本途径。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自发地建立了各种类型的农民组织,大大地促进了农民发展的进程。
1.村民自治组织与农民发展
农村改革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最终瓦解了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解放了农民,使农民获得了发展的权利与机会。但是国家权力上移以及农业家庭经营带来了农民的分散化、原子化生产生活状态,导致了村庄社会的权力真空以及村庄公共事务无人管理的局面。为了适应农村社会管理的需要,农民自发地成立了村民自治组织,并经由国家认可成为一种全国性的基本制度安排。到2012年底,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共有58.8万个,村民小组469.4万个,村委会成员232.3万人。2012年全国共有10.9万个村(居)委会完成选举,参与选举的村(居)民登记数为1.6亿人,参与投票人数为1.1亿人。[9]村民自治组织对于农民发展的作用巨大。到2012年,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增加值达375亿元。(见表1)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在吸纳村民进入村委会,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村委会成为凝聚农民力量,合理整合村庄资源,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处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有效载体。具体而言,村民自治组织在以下几个方面促进了农民发展。
表1 全国自治组织统计数据表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自治组织年度数据.http://data.stats.gov.cn/workspace/index?m=hgnd
第一,实现农民自我管理的主体地位。村民自治组织以一种自下而上的自我管理方式取代了以往国家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管理模式,使农民挣脱国家权力的行政控制,获得自身发展的自由权力,从而实现农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愿望。村民自治组织的主要形式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与村民形成契约关系,代理村民的权力管理村庄公共事务,分配村庄公共资源,组织建设村庄基础设施,治理村庄公共问题。村民自治组织满足了农民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组织的管理主体地位的政治诉求。第二,提升农民的组织化水平。村民自治组织的成立过程,是农民展示组织水平和提升组织能力的过程。农民通过协商,将分散化的个体重新自我整合成一个团体。以集体合作的方式共同治理涉及自身但仅凭个体又无法解决的问题。村民自治不仅是农民组织能力提升的重要标志,而且也是农民素质提高的重要体现。第三,满足农民对民主的“向往”。 村民自治组织由农民通过投票选举而自我组织起来。成立农民组织的过程是农民实现投票权的民主选择过程。
2.农村社会服务组织与农民发展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农村经济与农民的生活水平逐步得到了提高。农民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要与农村社会服务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各种农村社会服务组织相继产生。红白喜事会、妇女禁赌协会、老年协会以及各种文化娱乐组织相继产生。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全国共有15.1%的村庄都建立了各种类型的农民业余文化组织。但是,在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以及东北地区的农民业余文化组织、体育健身场所、文化站以及幼儿园都存在分布不均的现象。(见表2)
表2 农村公共服务组织的分布 单位:%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综合司.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http://www.gov.cn/gzdt/2008-02/25/content_900177.htm.2008-2-25
除了由农民自发建立的农村公共服务组织外,还有由政府和社会组建的农村社会服务组织。如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各类救助组织以及权益组织,如社会权益保护服务组织、社会救济服务组织,以及由社会组建的农村社区服务组织等。农村社会服务组织的不断涌现,是农民发展新需求的产物,也是实现农民发展的重要手段。农村社会服务组织一方面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正当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为农民参与市场化竞争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服务。各种类型的农村社会服务组织承担了不同的社会服务功能,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发展。
3.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与农民发展
在农业市场化条件下,分散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个体化农民缺乏足够的资本与市场进行平等对话,平等议价,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要解决这种矛盾,需要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维护农民经济发展的需求。进入2000年以后,为了适应农业市场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各种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迅猛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主要有两种形式,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农民经济合作社。“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生长和发育集中体现了‘政府’与‘市场’两种力量的协同作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分户经营为特征的小农经济与千变万化的市场之间的产物,是联系农民与市场的纽带和桥梁。”[10]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保护农民规避市场风险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截至2013年11月底,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数量已经达到95.07万个,吸纳成员7221万人,占农民总人口的27.8%。(见表3)
表3 我国2011-2013年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1)彭丹梅.2013年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综揽.中国农村综合改革研究网.http://znzg.xytc.edu.cn/Html/?19538.html.2013-12-25.(2)林晖.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超60万家.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2/26/c_114168803.htm.2012-12-26(3)赵泉民《转型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实困境与对策思考——基于乡村社会信任的视角》(载《兰州学刊》.2013年第1期)等整理。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了各种具体有效的服务,能够在保护农民进入市场竞争中获取有利地位。根据孔祥智等基于鲁、宁、晋三省的实地调研数据分析表明,帮助农民进入市场有六个衡量指标即(1)农户参与书面订单频数的有效百分比,(2)保底价格基础上随行就市的有效百分比,(3)农资供应商是否稳定,(4)是否接受过技术服务,(5)近三年种养规模是否发生变化,(6)近三年是否更换新品种等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对于农户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经纪人以及龙头企业,具有相当的优势。[11](见表4)
表4 农户进入市场的不同参与形式的效用比较
资料来源:孔祥智等《农民参与不同市场组织形式的特征及行为研究——基于鲁、宁、晋三省的实地调研数据分析》(载《江汉论坛》,2013年第1期)整理。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在农业市场化条件下适应农民发展需要的一种新的农民组织形式。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承担一体化的“经济职能”,具有负责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以及农业资本借贷等方面的多种服务。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农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能够代表农民的利益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谈判,争取农民在经济浪潮中的合理利益,进而保障农民发展的合法权益。
4.农民工组织促进了农民工的发展权益
农民组织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发展。农民组织的缺乏反过来制约了农民发展,这在进城的农民工群体身上表现得非常明显。农民工由于脱离了村庄场域,组织发展受制于自身的组织能力和城市管理体制。由于缺乏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的农民工组织,农民工在城市中受歧视、受不公正对待等问题至今仍未得到解决。随着国家以及社会对农民工关注的不断加深,由政府以及非政府形式推动建立的农民工组织不断涌现。最早在1996年,北京市成立了关注农民工的非政府组织“打工妹之家”, 成为国内第一家为从农村进入城市的打工妹寻找工作的服务组织。此外,在维护“打工妹”的合法权益,改善其生活质量以及提供相应的技能培训等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地方政府、社会组织以及企业开始关注农民工的发展权益,协助农民工在城市社区中建立“农民工之家”,“农民工协会”等社会服务组织,维护了农民工的发展权益。比如在珠江三角洲出现的“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在为农民工提供工伤事故的法律咨询和心理辅导以及维护农民工的发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农民组织是农民发展的重要载体和途径之一。各种不同类型、不同形式和不同功能的农民组织,对于促进农民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农民组织本身存在的问题也阻碍了农民发展的进程。
1.村民自治组织的功能异化
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民发展的重要载体。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保障农民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层自治组织。然而,在“乡镇村治”的治理框架下,村民自治组织的功能发生了异化,即由自治组织演变为行政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化”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政党途径。村民委员会虽然是村民自治组织,但是受村党支部的领导,而村党支部又要接受上一级乡镇党支部的领导和指挥。二是行政途径,乡镇政府通过行政吸纳的方式弱化了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使村委会沦为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12]因此,村民自治组织事实上成为乡镇党政机关的下属机构,承接基层政党机关下达的具体行政事务,从自治组织演化为行政组织。伴随着村民自治组织的功能异化而来的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即村干部与村民的利益分化以及村干部的腐化。村民自治组织由实现村民政治参与的组织载体逐渐异化为村干部谋利的工具。[13]由此导致了村委会选举中经常出现的贿选、暴力强迫等现象。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背景下,农村土地也成为部分“利益相关人”争夺的对象。村干部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人,为了满足个人的私利,包括获取经济利益与政治资本,不惜牺牲村庄内集体利益。[14]200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去年全国有1739名村党支部书记、1111名村委会主任成为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15]因此,在村民自治组织功能异化和村委会成员腐化的情况下,村庄社会呈现出的组织成员“离村化”、村庄集体资产处置“谋私化”、组织选举“资本化”、组织运行“黑恶化”和干群关系“离心化”等现象,反过来削弱了自治组织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缺乏农民广泛认同的村民自治组织由于其功能丧失而无法继续开展组织活动,进而严重阻碍了农民发展。
2.外源性组织效用弱化
外源性农民组织主要是指由政府部门或企业推动的农民公共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这些外源性组织包括由基层政府或其他职能部门引导或牵头成立的农村公共服务组织和由企业组成的农业组织形式。外源性公共服务组织主要为农民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包括农村医疗卫生院,农村救济协会等。这类“农民组织”基于政府统一的规划,为每一个村庄提供统一化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模式。但是,每个村落之间都存在异质性,这就导致了村民需求之间具有非同质性。这种外源性公共服务组织追求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忽视农民发展的实际需求,容易导致农民发展需求与其提供公共服务之间的脱节。同时,由于缺乏反馈渠道,外源性公共服务组织很难实现公共服务的改进。
外源性组织的效用弱化不仅体现在外源性公共服务组织之中,还存在于外源性农业产业化组织之中。外源性农业产业化组织包括“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和“公司+基地+农户”三种形式。外源性农业产业化组织虽然为农民提供了市场保护价,但在与强势的企业对话博弈中,农民处于被动议价的弱势地位,农民经济利益经常受到公司的损害。如在“雀巢模式”事件中,雀巢公司成功实现了“一桶奶减少一公斤的份量”,损害奶农利益。[16]与奶农们拥有类似经历的,还有众多的“甘蔗户”、“香蕉户”等。他们作为一家一户的小农个体,没有足够的资本和资源与企业进行平等谈判。由于缺乏与大公司平等对话的谈判平台,农民缺乏有力的话语权,面对公司的“经济压榨”,农民只能无奈接受。
3.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离散化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适应于农业市场化条件下的农民发展要求的一种组织形式。由于绝大多数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由经济能人带动和建立起来的。经济能人在组织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往往由经济能人操控,实行家庭式管理,经由组织产生的合作利益也往往流向经济能人,普通农户很难分享合作组织带来的利益,进而导致作为组织成员的普通农户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不强,并最终导致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中成员的离散化,影响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功能的发挥。要避免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离散化、组织成员主体意识不强等问题,需要加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减少对经济能人的过分依赖,通过提升组织成员的组织管理技能,提高组织成员的民主参与与管理,解决组织发展过程中带来的诸多问题。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农民不断创新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形式和内部治理结构,这一过程也要求农民提升自身的组织技能和组织能力。
农民组织是农民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实现农民发展的重要途径。促进农民发展,必须实现农民组织的再造,从自主性、复杂性、适应性和凝聚性等维度加强农民组织的制度化水平,以促进农民发展。
1.增强农民组织的自主性
组织的自主性主要有两个衡量标准,即组织的自主意愿和组织的自主能力。因此,农民组织的自主性是指农民组织作为维护和增进农民权益的自主意愿和组织不受外部干预的能力。
增强农民组织的自主性,必须实现农民组织的内生性。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那样,“关于农民组织的问题,不能简单地说组织起来就一定有利于农民发展。重要的问题在于是谁、通过什么形式将农民组织起来。”[17](P287)农民的组织化有两种模式,即由农民自发建立起来的内源性“自组织”以及由政府等外部力量建立起来的外源性“他组织”。农民组织的生长路径不同决定了农民组织的自主性强弱。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种农民自发组织形式,在维护村庄秩序、提供村庄公共产品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村民委员会在国家规划下演变成一种全国性的统一制度安排,村民委员会在自身功能定位和功能稳定性上发生了变异。村民自治组织成为准政权性质的组织,充当基层政权的下级机构,自治性不断减弱。村干部由村民利益的维护者蜕变成个人私利的追求者以及外部势力获取村庄资源的代理人。从村民委员会的功能变异来看,农民组织要成为农民发展的载体,必须坚持农民组织的自主性。因为只有自主性组织才具有内在的有序性和稳定性,并具有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功能。农民组织的自主性要求实现农民组织的内源性的自我发展,组织的内源性要求组织由农民基于自身发展要求而自我创建、自我发展,强调农民组织成员的主体意识、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的增强。
2.增强农民组织的复杂性
组织的复杂性是指组织层次或功能的多样化,包括水平方向、垂直方向以及地域方向的复杂性。一般而言,越复杂的农民组织越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与自我更新、自我调适的能力。增强农民组织的复杂性就是要整合农民组织资源,建立更高级、更复杂的农民组织形式。目前,农村分布着众多的农民组织,从功能上可以分为农民自治组织、农民社会服务组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这些组织形式的共同特点就是组织规模小,结构简单,功能单一,服务半径短,基本上只覆盖一个行政村或自然村屯,这种单一功能的农民组织越来越不适应农民发展的需要。如何实现农民组织资源的整合,建立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功能多样,超越碎片化的农村行政区域的综合性的农民组织如农会等,无疑是下一步农民发展的迫切需要。
3.强化农民组织的适应性
组织的适应性是指组织和它所在的外部环境之间动态性的相互适应。农民组织是否具有适应性,是以它在环境挑战下存活的时间长短来衡量的。如果农民组织接受的外部环境挑战越多,那么它就越具有适应性。亨廷顿认为,一个组织的适应性越强,其制度化的层次越高;一个僵化的适应性微弱的组织,则只具有低层次的制度化水平。[18]因此,适应性越强的农民组织,越具有生命力。
无论何种农民组织,都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的,并与社会环境保持着互动。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社会其他组织的干预都会影响农民组织功能的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因受乡镇政府的行政控制而导致其自治功能的衰弱。同样,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受制于村党支部以及村委会的控制而导致组织发展面临困境。增强农民组织的适应性是提升组织减少外部干扰的重要途径。增强农民组织的适应性,需要作为组织成员的农民个体不断地进行学习和自我调适。农民组织成员以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思想来增强文化素质,提高知识水平,将储备的知识转化为解决农民组织发展与环境不相适应的技能,不断解决农民组织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农民组织与环境的适应性发展。
农民组织适应性不仅仅是对正式制度做出适当的反应,而且还是组织成员之间协同工作、相互沟通以及内部人员相互联系的结果。农民组织的适应性建设,不断完善组织结构和功能,进行组织变革,增强与环境的适应度。这需要适时改变农民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由早期的能人带动和能人主导向农民民主治理的转型。实现组织内部治理由集权模式向分权模式的转型。同时,农民组织的适应性是组织内的共同目标重新认同、资源重新配置的一个结果。
4.增强农民组织的凝聚性
农民组织的凝聚性是指农民组织对每个成员的吸引能力、成员对组织的向心力,以及组织成员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团结的程度。要实现农民组织的凝聚性,关键是实现组织管理的参与性、组织合作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和组织管理的民主性。
首先,农民的主体性参与是增强农民组织凝聚性的重要基础。农民的主体性参与,不仅是组织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农民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组织发展依赖农民主体的发展。农民发展的实现关键在于农民的主体性参与。只有当农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参与农民组织活动,才能促进自身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凝聚性需要农民通过主体性参与,不断提升技能以解决组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其次,农民组织成员之间利益分配的公平性是增强农民组织凝聚性的重要保障。利益的合理分配,不仅是农民组织内部保持稳定与和谐的基础,而且也是提升农民个体参与组织积极性的重要物质条件。利益与资源在组织成员之间的分配不平等反过来会阻碍农民合作组织的长期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抑制农民参与组织发展的积极性,最终阻碍农民发展。
再次,组织管理的民主化是增强组织成员之间凝聚力的重要途径。农民组织的民主化管理不仅能够为成员提供直接的利益及需求表达通道,维护组织成员发展的根本利益,而且还能实现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确保成员之间利益以及资源分配的相对平衡性。在拥有民主化管理的农民组织中,农民组织成员之间的互动与交流增多,组织成员之间的摩擦与隔阂就会减少,农民组织成员之间的互动和团结就会提升。提升农民组织的凝聚性,将增强农民个体对农民组织的向心力,减弱组织成员之间的分化趋向和个人对“私利”的盲目追求,从而可以增强组织的公共性,促进农民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现代社会是一个组织化的社会,组织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要实现发展,都需要组织起来。农民发展也不例外。从组织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农民组织既是农民发展的需要,也是农民发展的载体和途径。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基于发展的需要,在不同时期创建了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的农民组织,大大地促进了农民发展。但是,也应该看到,各种农民组织由于治理结构简单、功能单一、成员素质参差不齐、外部干预等因素存在着功能异化、紊乱和弱化等问题,不适应农民发展的需要。促进农民发展,必须实现农民组织的再造,从自主性、复杂性、适应性和凝聚性四个维度来加强农民组织的制度化水平,以促进农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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