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价值介入视角下“案主自决”

2014-08-21 11:06来帅
青年与社会 2014年15期

【摘 要】社会工作信守“案主自决”的原则,其实是与较偏狭的实证知识观所强调的价值抽离理念紧密相连。然而在社会工作的实务中,充满着价值介入,那种价值抽离状态下的 “案主自决”是不可能的。强价值介入的“案主自决”既充分体现了在此情景下政治实践的社会工作本质,又能够彰显社会工作的道德实践功能,还能在兼顾服务对象自决权利的同时,促进专业、职业的发展和避免工作员被动。

【关键词】价值介入;案主自决;本土社会工作

实证主义提出的“价值中立”理念,作为一种客观的、科学的原则而备受研究者的推崇。社会工作作为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中的一个分支,为了表明自身的学科地位,对“价值中立”也是不能不追求的。因此,在社会工作中,“各类的介入模式和理论,是预设了社会工作人员采取价值中立的客观态度去了解受助者的苦况困境”。可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究竟是不同的,尤其是在社会工作中,面对纷繁复杂的人的问题,我们不禁要问:价值中立真的存在吗?价值中立真的能达致对受助者的准确认识吗?如果价值介入,又如何“案主自决”呢?

本文通过以下案例进行具体剖析。案主,女,大学二年级,20岁,当发现自己怀孕两个月时,找到男友商量对策,男友不承认是自己的孩子,并决定与案主分手,后不知去向。案主想把孩子生下来,证明这孩子是男友的,也想纪念她与男友的真挚的感情,但又担心父母不会同意,不敢告之父母,她十分害怕,不知道该怎么办好。近期,案主情绪十分低落,老师发现后要求她父母到校处理此事,并请社工介入。

首先工作员接不接这个个案已经包含了强烈的价值介入。因为此个案中老师发现后请社工介入,并非案主自愿寻求社工帮助。如果社工觉得此事给案主带来困扰,要介入,此时社工已经有自己的价值判断,认为怀孕这件事对案主有影响,所以需要去干预。事实上社工所知道的这种影响是从老师处得知,并非案主自己告诉社工。所以社工在接这个个案时,已经有自己的价值介入。

其次,社工对案主问题的识别包含强烈的价值介入。此个案中,势必牵扯到的“问题”是对堕胎的认识。对于堕胎这个“问题”,如果是一个有宗教信仰的社工和一个无神论者来讲是不同的“问题”,假如是天主教徒,“摩西十诫”中有“不可杀人”的诫命。所以对于有天主教信仰的工作员,可能认为,堕胎“不是问题”,问题是,如何给案主寻找资源,让母子生活质量更高。但是作为无神论的类似于学校的辅导员角色的工作员来说,可能认为案主在读书期间未婚怀孕就是不应该,既违反学校规定,又有悖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那么,应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给堕胎后案主精神的安慰和以后生活的调适。由此可见,对问题的认识是明显带有个人的价值观介入的。

最后接案和接入过程中的理解沟通包含了强烈的价值介入。韦伯认为在社会研究里价值介入是不可避免的。无论是研究者的研究过程或其研究的社会现象都必然含有价值的成份。当工作员接触到案件以后,需要和案主进行交流和沟通,而有效的沟通必然是在对象之间有一定的对社会规范的认识和共同接受的语言或理念。就已经有了价值的介入。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也可以得出:在社会工作中,价值中立很难实现,是需要价值介入的。而香港学者阮新邦提出的另类社会工作模式则认为社会工作是一种道德实践,应主张强烈价值介入,并由此构建出强烈价值介入理论。那么价值介入后,如何实现“案主自决”呢?

案主自决指社会工作者尊重案主的价值和尊严以及确信案主具有能够改变的能力的前提下,提供给案主认识自身潜能的机会,帮助案主对当下情景做出分析,鼓励案主自我做主和自我决定的工作伦理原则。“自决”意即让受助者自己做选择,惟有如此才能避开社会工作者所面临的关于价值取舍的质疑。这条原则来自于对个体尊严的尊重,也来自于对价值多元化的承认。但是,让受助者“自决” 并非社会工作者的消极放弃,而是本着受助者自身需要的考虑而采取的一种积极的工作原则。社会工作者要在对受助者深入了解的基础上,给他提供尽可能多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引导受助者去了解自身的真正需要,据此从可能的解决方案中选择最合适的一种。“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不是表现在知道和指导案主怎么做的方面,相反,是表现在帮助案主发现、确定其问题之所在,寻找和发掘可能解决问题的种种方案,提高案主自决的能力,提供案主自决的机会,帮助案主实施他们自己选择的方案方面。”

为了切实贯彻案主自决的原则,应该鼓励案主探讨他自己的价值,并把他自己的价值与可能的选择方案联系起来思考。案主不能受到操纵,其选择的自由不能受到干扰。如果接待案主的社会工作人员反对堕胎,那么就应该让案主明白堕胎也是一种可行的选择,或者随后再安排案主与一位赞成堕胎的工作人员交流。

社会工作者不能替她做决定,应该由她自己以自己的价值观权衡各种选择的积极结果与消极结果并作出最佳选择。但是社会工作者应该与她交流沟通,帮助她真正了解自己的处境和各种选择。所以整个过程中,笔者认为在接案过程中是有强烈价值介入的,而价值介入下“案主自决”是通过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对话”达成的。

参考文献

[1] 朱志强.社会工作是什么[A].何国良,王思斌主编.华人社会社会工作本质初探[C].北京:八方文化企业公司,2000.

[2] 阮新邦.迈向崭新的社会知识观[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 焦金波,王超,李绍伟.专业社会工作者伦理价值选择之优先序列[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4] 库少雄.社会工作实务[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来帅(1985.06- ),男,陕西咸阳人,香港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硕士,中级社工师,研究方向:社会工作实务。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