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版权制度的扩张与重构

2014-08-21 12:34苏贵友
出版广角 2014年14期
关键词:著作权网络时代

[摘要]网络数字化技术使版权扩张趋势愈演愈烈,传统版权制度应对挑战捉襟见肘,个体私权逐渐蚕食公共领域的利益,现代版权制度因背离其设计理念,以致引起“版权消亡”的预测和呼吁。版权扩张与技术进步密不可分,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版权扩张达到顶峰的同时,实际上也打破了出版传播的技术垄断,颠覆了以复制权为核心的传统版权制度,亟待重构面向网络时代的后现代著作权保护制度,重新厘清著作权制度的逻辑起点,系统诠释著作权制度的原则框架和概念体系,从社会伦理、原则框架、法律救济三个层面,调节个体私权与公共利益、作者与传播者趋同、实物复制衍变无形接入三个领域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著作权;版权制度;版权扩张;网络时代

[作者简介]苏贵友,中国传媒大学。

一、现代版权制度扩张与后现代主义批判

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但它的复制和传播却具有社会性、大众性和公共性,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紧密相关。现代著作权制度的根本原则就是通过授予著作权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获取经济收益,以此激励作者的创作热情,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知识的生产和总量增加。因而,现代版权在制度设计上追求著作权私权保护与文化公共领域获取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如何协调著作权的私权属性与传播社会公共属性的矛盾冲突始终是版权理论和实践的难题之一。

著作权是一个社会历史概念,其产生和发展是以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具备了一定思想条件和技术条件为前提,尤其后者极大地改变了相关领域的利益格局,重新分配利益,才孕育出了现代版权制度。每一次印刷和传播技术的进步带动版权扩张,会打破版权制度内部的利益均衡,但传统版权制度很快通过内部调节建立新的利益均衡。例如,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内涵外延不断扩大,产生了如音像复制权、播放权、制片权、邻接权等新的著作权权能;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了改编权、发行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应用,为版权制度的扩张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迅速被建立起来,成为占据数字时代网络虚拟空间制作和传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如果说随着出版业从印刷时代迈入电子时代,传统版权制度通过不断扩张和引入新版权权能,能够基本上协调处理著作权私权属性与社会公共性的动态平衡的话,版权发展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就是版权扩张的历史。随着数字网络科技的发展,以印刷复制为核心的传统版权制度在应对虚拟海量为特征的数字版权显然没有得心应手。我们看到数字化浪潮和网络技术发展已将版权扩张和版权保护推到了极致。这表现在:一方面数字化作品被虚拟,几乎零成本地被复制和传播,使得版权作品在社会中无处不在;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借助传统版权保护措施,甚至通过技术保护措施来限制公众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私权蚕食践踏公共领域的趋势显现,传统版权制度内部调节已疲于应对,濒临消亡。现实社会中,传统版权制度的悖论尤其突出,一面是版权的不断扩张和版权保护力度不断强化;一面是侵权案件和侵权现象的层出不穷;一面是著作权人逐步提高权利意识,强调著作权私权属性不断挤压社会公共领域的使用和传播;一面是世界巨型高科技企业依靠科技力量和资金实力正在形成某种程度的知识垄断,蚕食践踏公共领域,阻碍了社会文化传播和科技进步。如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专利权向全球互联网领域方面的扩张,使整个人类的信息自由权受到威胁也是不争的事实。

后现代主义学者将著作权比作“为了发给作者奖金而对读者征税”。他们认为,随着技术的进步,著作权主体和客体的范围不断扩大,传播者与作者的界限被打破,著作权制度的内部矛盾不断加深。人类进入信息社会,每个参与者既是作者,也是传播者,又是消费者,创作更多回归本源,不再是知识商品需要市场的价值实现,而是作为知识礼品通过互联网平台互为交流。权利人和公众利益平衡逐渐消失,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制度瓦解了。美国网络激进主义者John Perry Barlow撰文指出,传统版权制度已不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一个由网络空间构成的虚拟世界,知识产权法不可能通过修补、翻新或扩展就能包容数字化表达的这些东西,必须重新打造新制度,而且未来版权保护将更多依赖伦理与技术而不是法律。

后现代主义者倡导开放、共享、学习、合作、尊重、协调等理念并形成开放源码(open source)、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等运动对传统著作权制度进行着解构和否定,但开源软件、自由软件运动始终摆脱不了与版权的关联,在抵制传统版权制度的同时,也在寻求传统版权制度的保护,并逐渐转为与传统版权制度所兼容,但其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是对版权制度全新意义上的建构。

二、信息技术发展加速解构传统版权制度

现代版权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率先在西方诞生,普遍归因于思想启蒙运动和活字印刷术发明应用。尤其后者极大地改变了相关领域的利益格局,重新分配利益的需要,才孕育出了现代版权制度。印刷术出现以前,人类社会处于手稿时代,书籍的复制只能依靠手抄,费用高昂,数量有限。人们创作更多出于兴趣爱好或扬名卖文,因而手稿时代的文稿所有权就足够了,版权并无存在的必要。活字印刷术的出现催生出崭新的印刷行业,并开始改变这一局面。最初的印刷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铸造活字、排版印刷、纸张油墨、发行销售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投入巨资,作品出版的经济利益也很低,印刷商迫切需要出版印刷垄断权利。所以版权制度早期是授予出版商人的印刷特权,而与作者无关。直到1710年,英国《安妮法》(Statute of Anne)的颁布施行,规定授予作者14年的版权保护期限,在此期间,未经作者授权(并支付相应经济报酬)的情况下,他人无权复制。《安妮法案》因为首次阐明了版权是图书作者所固有的权利,因此一直被视为现代版权概念诞生的标志。

回溯现代版权制度起源,我们可以总结出传统版权制度几个特点:(1)版权制度是以保护出版商的复制(印刷)专有权发展而来的;(2)作者、出版商、使用者的角色职能清晰,作者负责作品创作,印刷商进行复制发行,使用者以获得实物复制品或载体(书籍)形成消费;(3)现代版权制度初衷是保护作者权益,鼓励创作,而作品必然通过拥有先进技术手段的印刷商进行复制和发行。印刷商,即作品的传播者,也成为现代版权制度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被现代版权制度赋予相应的权利以保障整个版权体系的运行。(4)著作权是一种垄断权,是通过授予作者一定期限的垄断权获取经济收益,以此鼓励创作和知识积累,由于作者经济权益要通过传播者实现,所以传播者享有同作者相同的版权垄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代版权制度设计本意以作者为保护主体并授予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但传播者因其掌握复制发行的关键作用享有了相同甚至更强的垄断保护地位。这是因为传播者拥有先进的传播技术,承担印刷复制的生产费用,发行传播过程中资金投入和财务风险以及所提供的专业化服务。而且印刷出版早期,作品创作、印刷出版和传播技术与现代相比异常艰辛、耗费巨大、过程漫长,出版经济利益很低,必须依靠版权制度来保护作者,尤其是印刷商权益。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和目标不尽相同,传统版权制度的设计更像是为传播者量身打造,传播技术和传播投入及传播渠道稀缺成为版权制度存在的理由。这种趋势并没有随着科技进步有所改变,尽管此后传播方式也有了巨大的发展,从单一印刷出版发展到了广播、影视等多种渠道,但保护传播技术和传播过程的特点并未发生改变,而新产生的权利形态包括邻接权利,反而逐一纳入了传统版权保护体系。传播者追逐私利,趋利本性使其极易滥用垄断权,损害公共领域空间,这与以经济利益刺激为手段,文化知识生产为目的的现代版权制度理念相违背。随着版权权利类型层出不穷,作者与传播者的界限也被打破,版权制度内在矛盾不断加深。技术进步带来了版权扩张,同样传统版权制度面临的最大威胁也来自科技的发展。网络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将版权扩张推到极致的同时,信息科技的运用也在解构传统版权制度。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彻底打破了作者、传播者、消费者的界限和角色定位,网络出版技术降低了出版的专业门槛,版权作品经过数字化加工后,借助网络传播技术,便可以便捷、简易、低成本、自由地编辑制作、传输复制、下载打印,从而彻底打破了传播技术的垄断。网络出版的集约化、出版流程简易化,使每个参与者既是文化知识的创作者,也是传播者和消费者。消费方式也从实物复制或实物载体逐渐被阅读权、接入权的方式所取代。

三、亟待重构面向网络时代的后现代版权制度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发展对传统版权制度的冲击绝非仅仅是传播方式的一种革命,而是对传统版权制度全方位的颠覆,绝非是通过对现有版权制度和保护框架翻新与修补能够得以解决的,必须以全面严谨科学的态度深入分析最新技术发展与版权扩张的内在联系,着手重构面向网络时代的后现代版权制度。重新厘清著作权制度的逻辑起点,从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系统诠释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概念体系和原理框架。徐碹教授较早就对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出现的新问题和变化进行了深层次理论探索。她指出知识产权系统诠释的研究应该包含知识产权之必须保护、如此保护并限制知识产权扩张的理由。她并进而提供了一揽子解决的思考框架:首先严格区分“知识产权制度之外”与“知识产权制度之内”的研究,其次明确知识产权系统诠释工作的理论定位是“实证法哲学”,而不是“思辨法哲学”。

作者也认为进入数字网络时代后,尤其当前数字出版炙手可热的大环境下,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权属种类以及定义概念等从内涵外延上都已不能准确科学诠释著作权制度的某种变化。譬如,互联网时代的网络出版就使得数字版权呈现出虚拟性、无限性、海量性、碎片化的特征,不仅使得网络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也严重冲击着传统版权保护原则和概念体系,如网络作品在网络空间被临时储存、传播与使用,是否适用于传统的“复制”和“盗版”范畴;又如计算机的临时存储复制是否属于复制,属于侵权?对网络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手段的规定和限制程度等,这些都是依靠传统版权体系翻新和补充所无法解决的。

面对新变化和新形势,我们应该积极重构面向网络时代的后现代著作权保护制度,并着重从三个层次解决互联网时代对版权制度的冲击和影响。首先是社会伦理层面,解决好著作权个体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减少版权扩张对社会公众的教育权、学习权、信息自由权等基本人权侵害,将私权和公权的利益冲突保持在一个平衡的范围。其次,版权制度原则框架层面,著作权是传播中产生的财产权,“无传播则无权利”,正是传播技术的成熟运用使得著作权经济权利得以实现,而这恰恰是出版商借助对于传播技术的垄断而实现的。互联网时代提供了廉价便捷的传播技术,从而打破了出版者对于传播技术的垄断,大大降低了传播的门槛,尤其大量出现的网络出版和“自出版”使得作者和传播者合二为一,带来的影响与变化异常深刻。这一方面这使得网络侵权防不胜防,无法控制;另一方面,传统出版链条中借助传播技术垄断得以实现著作权经济权益的基础也已消失,作者可以便捷廉价地传播其作品。而数字版权的全媒体开发、碎片化运营,必然给作者带来微版权运营、小金额购买、海量化授权等版权权益新特性,直接冲击版权保护制度的原则、框架和基石。最后,著作权法律救济层面,传统版权制度核心特征之一就是实物“复制”发行,并以此建立起版权保护体制,制定了一系列民间个体、行政保护、法律制裁等各种版权救济手段。互联网时代版权作品已更多由“实物复制权”过渡到“无形接入权”。因此,传统版权制度侵权概念、救济方式很难适应网络时代版权保护的范围和特点,由此必然带来对于现代版权制度和概念在法律哲学、法律定义、法律应用等法文化领域的全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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