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阳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2013年6月,前中情局职员爱德华·斯诺登通过媒体揭露了美国政府于2007起实施的绝密监听计划,代号“棱镜”。距今6年的时间里,美国情报机构一直在微软、苹果、谷歌等九家美国互联网公司中进行数据挖掘工作。由于这些全球领域的科技巨头们向美国情报机构开放服务器,使之轻而易举的借网络活动侦查用户行为,获取信息数据,监控范围由美国内部延伸至海外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
“棱镜计划”直接暴露了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缺陷,但信息入侵其实表面的现象,背后隐藏的是我国在科技创新的软实力不足,对于美国的网络产品和技术服务依赖过于严重,以致整个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都由美国所把控,这就产生了美国得以利用电信设备和网络服务器实施入侵系统和窃取信息的“棱镜计划”。
基于这个背景,笔者对于如何根本的消除这个技术发展中的安全危机进行思考,在此提出了“加强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张。“自主知识产权”的概念是在我国加入WTO以来,尤其在加入《TRIPS协议》之后,在国际贸易中屡屡遭受实质的知识产权壁垒后,国家为摆脱这种受制于人的局面而首次提出,但由“棱镜计划”看来,自主知识产权的意义远不止于此,还承载着国家安全的重担。所以本文对于技术创新中的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讨论,考量自主知识产权的意义,试图找到一条适合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发展的方向。
“自主知识产权”是我国独有的一个词汇,严格意义来讲尚不完全是法律范畴中的概念,而带有一定的政治化色彩。之所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概念的提出,正是基于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中积极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抢占先机,而相对的我国知识产权质量不高,难以在科技创新的道路上独立自主、自成体系,造成从国际贸易受制于人到国家安全存有隐患的状态。
自主知识产权一般是指在一国疆域范围内,由本国的公民、企业法人或非法人机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其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知识产品”(如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信息产品等)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自主知识产权的内涵丰富,核心就在于主权的单一性及主体对主权的依附性上。
自主知识产权是传统知识产权的延伸,是时代发展与法律完善中新的着力点,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同时,更应该重点关注属于中国人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及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各类知识产品的保护。
从宏观来看,自主知识产权从属于知识产权,是由知识产权体系中延伸的分支系统,依据“是否具有自主性质”而对知识产权进行的划分。
从中观来看,知识产权指重在强调法定主体对其创造出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及物质财产权,而自主知识产权则侧重于凸显权利归属对特定权利主体的依附性上,即以本土化运作为前提的自主创新、完全拥有的知识产权。
从微观来看,知识产权与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一般的权利形态和特殊的权利形态,在权利的发展中存在竞争对抗性。知识产权在当代发展中,知识地位呈现两极分化。西方国家为最大化自身利益,利用自身的知识优势、全球控制权以及知识产权法的不完善,通过法律规则形式确认超出正当性界限的知识产权,即“知识霸权”这一异化结果。自主知识产权正是应对这一现象而被提出。自主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在国家主权领域内的延伸,是抵制知识霸权、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必由之路。
“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的法律进化史上得以产生并发展,就在于其确认了涉及知识产品保护的各种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①知识产权涉及的利益,主要是围绕发明者、作者等知识产品创造者的知识产品的生产、传播和使用而产生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关系是知识产权法规范的基础。
在国内层面来讲,这种利益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个利益主体追求的价值目标不一样,不同的利益主体的利益追求存在多样性,但是“也具有一致性或类同性,各利益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能够与其他人的利益形成一种互动关系,形成利益追求上的趋同性。”②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为后续创新提供保障。而这种“专有使用权”的垄断机制可以将知识产品尽早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的利益,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障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创新行为将停滞不前,社会接近知识产品的公共利益也无从谈起,从这一角度来讲,知识产权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存在着趋同性。
当然,各种利益之间存在利益差别而产生冲突的状况。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对主要矛盾。“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主要目标当然是合理确定知识信息的首创者或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信息的私人占有与公众的信息利用权之间的协调,即平衡个人私权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③知识产权法通过授予智力创造者和其合法受让者的专有权利,激励其从事智力创造和知识扩散活动,同时也通过权利限制、保护期限等一系列法律机制,确保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在总体上实现了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知识产权的平衡机制正是这样一种解决矛盾的有效方法和手段,通过对两种矛盾的取舍和分配,使之达到一个恰当和适度的理想状态。
随着各国之间的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的不断扩大,知识产品的国际流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在知识产品自然传播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人只能在本国保障自身的利益,而将无法保护其知识产品在被流动和传播国的利益。这一矛盾的解决应生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
在不考虑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环境下,如上文所描述,每一国家会根基自己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情况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并力图在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达到一个平衡点。而放置于国家保护的坐标系下,这个平衡点的坐标则对于每个国家都是不一样的。一个国家所希望的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程度取决于其在全球经济、技术领域中的地位以及社会的考虑。发达国家希望知识产权得到强保护,以更多的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开拓和占领市场,发展中国家则并不乐意看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达到如此高程度,以防世界贸易中产生知识产权壁垒的问题。所以在国际层面的角度上,国家之间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利益的平衡问题。
简而言之,国际知识产权就是国内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的结果。
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本质特征在于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同化。国际社会通过条约以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实现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形式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在国际化中相互融合与借鉴。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使得国际法有条件的介入知识产权这种私人财产权,保障不同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平衡。所以,“知识产权国际法治应是在激励创新、鼓励传播以及协调私人与社会公众、民族国家间乃至区域间利益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美好与协调状态。”④
至于这种协调状态在实际中是否能够达到则是进一步需要考量的问题。《TRIPS协定》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规则,自推出以来所引发的争议一直存在。但是从整体而言,“《TRIPS协定》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虽然赋予了权利人广泛的垄断权利,但同时又在理念和制度上将此种垄断设置成一种有选择的垄断、有期限的垄断和有例外的垄断,使激励创造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同时得到了体现。虽然还存在一些弊端,但并没有超然于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理念之外,仍然是以‘利益平衡’理念为指导的较为公正的制度。”⑤但是也不得否认的是,以《TRIPS协定》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体系下,国家间在客观状态中确实存在着一定的暂时的利益失衡问题。这种失衡,尤其是知识产权的强保护在发展中国家的失衡,导致一些发达国家得以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壁垒获取不合理的利益甚至是不合法的利益。
“棱镜计划”事件正是美国将知识产权作为国际竞争利器获取不合法利益的极端表现之一。美国政府于2012年发布的《知识产权与美国经济:产业聚焦》,从经济、就业和贸易等多方面分析了知识产权的重大影响,报告反复重申美国将继续加强本土和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推行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框架的坚定立场。
美国利用“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等组织,长期把持着互联网协议(IP)地址的空间分配、顶级域名和根服务器管理等重要权力,全世界的网络都在为美国支付带宽费用。全球13个互联网跟服务器中10个在美国,全球大多数网上信息都发自或者经过美国,这为它入侵他国网络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不仅是互联网本身,围绕互联网的产品和服务产业中,美国也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如今世界上的网络巨头诸如微软、苹果等也几乎都是美国企业,世界各国对于美国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都有着不同程度的依赖,这极易产生利用美国制造的电信设备入侵系统和窃取信息的隐患。
斯诺登爆出的“棱镜计划”中,美国正是通过直接接触位于美国的互联网和科技巨头的用户数据,侦查用户行为。这实质正是美国利用知识产权的国际强保护,强化自身科技的垄断力量,制约竞争对手,将多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构成封锁,基于自身科技实力的控制力,进而对别国的安全产生威胁。
由上文中的利益分析得知,站在全球的视角,以人类的整体利益而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是一个相对公平、相对合理、以利益相对平衡为理念的制度设计。当我们转换到发展中国家的视角,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又存在着不公正、不合理、利益失衡的一面,借此发达国攫取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利益,而相应的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甚至安全危机,这是美国“棱镜计划”这一利用自身全球领域控制的端服务器获取信息的行为出现的深层原因。
综上,制度本身的设计并不存在合法性的危机的情况下,我们不宜再过多的指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发展中国家只能而且必由的从自身出发寻求出路。在这种现实情况下,提出“科技创新的自主知识产权”这一主张是十分有必要的。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改变技术上受制于人的困境的必然选择。多年来的实践已经表明,真正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在技术上依附于人的国家,就不能从根本上摆脱落后、受制于人的局面。只有自主开发的技术,才能保证国家的独立和安全。据资料显示,我国至今还没有通过合资掌握先进技术、取得知识产权的事例。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抵御信息入侵、保障国家安全的根本要求。在涉及到核心安全的技术方面能够早日拥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在重要的部门尽快实现完全国产化,这是大数据时代下国家安全保障的紧迫要求。在核心部门采用国产产品在欧美国家也是惯例。
另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突破国家粗放型经济结构以及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因不在本文论述范畴内而不再赘述。
将视角再放回斯诺登事件中来,我们已经可以清晰的看到信息安全的背后隐藏的危机是知识产权强国凭借其资源优势利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侵害弱国。借由这个问题笔者在上文提出了“加强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张。至于技术创新中自主知识产权如何实现,笔者在此进行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思考。
我国知识产权的申请总量逐年增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数据显示,我国发明专利受理量连续第三年全球居首,在实际上我国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但是我们仍感到我国的创新能力不足,数据结论也证明这一点:我国专利质量不高,申请集中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高新科技类申请量非常少,涨速缓慢,所占比例甚至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对国家乃至世界创新的贡献较小。
关于这个现状的原因很复杂,涉及历史原因、教育体制、国民意识等等,在此主要讨论我国知识产权环境相关原因。
首先,整个知识产权体系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不足。国民拥有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强,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也没有突破到战略性高度,这是造成我国知识产权申请数量可观,但质量不足的尴尬局面的直接原因。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于知识产权人的保护尚不完善。我国现存在着知识产权立法粗略、司法没有形成跟进时代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行政保护的救济机制并不健全、组织机构也不稳定等问题,这是造成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能良性发展的主要原因。
再次,在知识产权质量不高的情况下,我国的知识产品浪费也极其严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没有充分的发挥知识产权的功能,许多创新成果没有取得知识产权保护,许多创新成果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后又放弃保护,而且有大量的知识产权仍然停留在实验室层面,没有投入市场实施。这又涉及到知识产权与市场贸易的结合能力的问题。
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实现的最低要求是实现涉及国家安全的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以美国的思科企业为例,思科参与了中国几乎所有大型网络项目的建设,涉及政府、海关、邮政、金融、铁路、民航、医疗、军警等要害部门的网络建设,以及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商的网络基础建设。而我国电脑、手机等终端设备的操作系统份额也被微软、谷歌、苹果所把持,这些都让我国的互联网显得脆弱甚至不堪一击,美国得以存在渠道监控中国。所以,在涉及到核心安全的技术方面能够早日拥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是保障国家安全的迫切需要。只有由自主知识产权实现核心部门的完全国产化,自主知识产权才算在国家层面上形成现象,才能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技术创新中自主知识产权实现的最终要求是我国在技术上自主独立、不再依附于人,在世界贸易中拥有完全的竞争力,消除类似上文所引的“温州打火机事件”所造成的知识产权壁垒现象。这也是我国发展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所希冀的愿景。
在我国技术不到位、而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又在先的情况下,如何发展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实现核心技术的国产化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以下是笔者了解到并总结的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3.3.1 通过自主创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自主创新是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要途径,通过自主创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包括通过原始性创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通过重大改进性创新获得的较少受到现有知识产权影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通过将现有技术进行集成创新且不受或较少受到现有知识产权影响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三种。
3.3.2 通过委托外国研究开发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委托外国机构进行研究开发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全套委托研究开发和部分核心技术委托研究开发两种。
3.3.3 通过知识产权许可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许可也是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方式之一,在发展过程中,通过许可方式引进外国知识产权必不可少,这种方式可以较快获得知识产权,风险也较小,在技术差距较大时是提高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3.3.4 通过兼并收购方式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在全球化浪潮中,跨国并购发展迅速,兼并收购必然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兼并和收购,在西方国家技术管制的情况下,单纯通过许可方式可能无法获得某些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但是兼并收购并不被禁止,利用兼并收购活动占有外国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可以较快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3.3.5 通过交叉许可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交叉许可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种许可方式,将相互关联的在先或在后知识产权许可对方无偿使用,可以获得在一定区域的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变成自主知识产权。
在以上的6种自主知识产权获取方式中,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为解决中国技术不到位而国外知识产权保护在先的问题,笔者进行了如下的分析:
通过知识产权许可的方式固然可以获取知识产权,但是并不适用于中国的现实情况,只能适用于必须引进的知识产权的“应急方案”。首先,获得许可需以付出高昂的费用为代价,对于国际贸易来讲,并不是解决中国现有贸易壁垒等问题的良好方案之一;其次,对于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国外会有严格的管制,以获得许可的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不太现实;最后,以知识产权许可形式获取知识产权对自主创新能力的形成没有帮助,不利于中国的长远发展。
通过兼收并购方式与交叉许可的方式获取知识产权确实可以迅速获得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只是这两种方式只能作为个例以获取知识产权的方式,但不能普遍适用。对于兼收并购方式,以我国的经济水平,兼收并购获取知识产权并不是一件轻易的事;对于交叉许可方式,建立在我国须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与技术产品,且与国外的技术创新有所关联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合作、交叉许可的方式互相拥有知识产权才能实现拥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
通过委托国外获取知识产权是笔者较为认可的解决类似“棱镜计划”这种安全危机的方案。在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的现实情况下,委托国外机构开发是一种有效途径。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想以通过全套的委托国外机构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是比较困难的,可以选择将技术拆分,分别委托不同的外国研究机构进行研究开发,这不但能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也能避开外国的技术管制,同时又能较快提高自己的集成水平,从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上文集中自主知识产权获取方式实质都是一种维护我国的安全与利益的战术,归根结底,还是必须要通过自主创新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在自主创新获取自主知识产权的三种分类中,自主原始创新是需要大力倡导而且需要给予时间来慢慢提升;改进型创兴如果与现有技术的技术进步比较,技术进步很大,也能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将现有多项技术的技术特征进行综合集成,如果所集成的技术特征只是每一项必要现有技术的部分特征,或者一部分不具有较强垄断势力知识产权技术的全部技术特征,集成创新可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所以上文所提到的通过委托国外获取知识产权仍需我国企业已经具备一定的自主创新基础,通过自己开发一部分技术,委托外国机构开发一部分技术并进行集成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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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袁秀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研究——着重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部考察[D].北京大学,2003.
②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7.
③任寰.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J].知识产权,2005(3).
④刘亚军,等.知识产权国际法治探析[J].吉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⑤刘亚军.国际标准、利益平衡与现实选择——维护我国知识产权利益的途径选择与对策分析[J].国际经济法学刊,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