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行政视角下公安行政行为新探——以郑州市公安局为例

2014-08-21 02:38赵燕萍
科技视界 2014年21期
关键词:服务型警务公安机关

赵燕萍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1 公安行政行为的内涵及变革

公安行政权在国家公权力中是影响范围最广泛并且强制力效力最强的国家公权力,近几年来,由于公安行政行为引发的“警民关系”冲突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定位和规范公安行政行为,成为政府职能转型时期,公安机关行政作为领域的重要内容。

公安行政行为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公安行政行为是警察行为的一种,是指警察机关依法运用国家赋予的警察行政权力和警察行政手段,履行警察行政职能,进行执法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1]公安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有省厅、局、处,直辖市公安局、处,区分局、县公安局、科(所、队、室);执法的种类有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许可、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及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戒毒等;执法方式有作为方式与不作为方式。

2 对服务型公安行政行为构建的要求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存在着大量的社会不公正问题,保障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与经济的发展,基本民生问题日益突出,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增多,特别是各种群体性事件居高不下,使得社会稳定问题日益突出,公安机关在下一步化解社会矛盾体现服务职能的行政工作上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2.1 确立“民本”执政的服务理念是公安行政行为的核心

党在新时期“民本”服务理念,是对“以人为本”作出新诠释,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充分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具体到公安行政工作中,公安执法部门开展“访问民情、访查民意、访排民忧”活动,立足本地、本部门实际,找准结合点、切入点,以民意为导向,找准短板,制定措施,强势推进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公安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2.2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公安行政行为,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以公安行政处罚为例,公安执法部门要根据上位法“立、改、废”情况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运行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一是从2013年1月1日起,郑州市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均需在本级公安机关的互联网站上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隐去相关不宜公开的信息后,进行主动公开。至2016年底之前,要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全公开。二是两级公安机关的行政服务大厅要将行政审批程序流程、前置许可条件、所需材料明细、收费标准(含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办理时限、办公时间等信息悬挂于服务大厅明显位置,或采取制作行政审批事项“卡”宣传页等主动公开方式,供群众、企业及其他组织免费查询。

2.3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公安行政行为符合服务人民的要求

加强公安行政行为的服务性,必须强化公安民警队伍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敬业精神,提高干警队伍的业务能力、服务本领。公安机关执法时要加强和群众的沟通能力,不能以权压人,逼其就范,要充分认识保障和尊重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重要性,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严禁非执法主体参与执法活动,既要防止因执法不规范、不严格而放纵、袒护违法行为,又要避免因工作方式不当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遇到紧急事件和过激言行,应当理性、平和处理。

2.4 广泛进行宣传,接受群众监督,健全执法监督制度

各执法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积极受理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传统或者电子媒体,让人民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决心和效果,通过宣传,进一步增强公安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郑州市市局组织法制,交警,治安等警种在郑州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宣传活动。

3 服务行政视角下公安行政行为的拓展

服务型公安行政行为的建设尚在雏形阶段,理论方面不成熟,实践中没有可推行的成功案例和体系,学界研究不够深入或过于空泛,可行性比较低,致使服务型警务的发展进程较为缓慢。

3.1 立法上确立公安行政行为的服务职能

服务型管理理论在我国起步比较晚,而公安机关作为政府其中之一的职能部门,其服务型理论还处在初级阶段。目前,我国对于服务型警务机制建设,连基本的工作性专著也没有。就仅有的一些论文来看,也只是表面上将服务型政府的有关理论简单的转嫁到警务工作上来,提出了服务型公安机关的概念。因此要深入研究服务型公安行政执法的机制建设。20世纪90年代中期,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多方面强化服务职能,其中以110报警服务台提供24小时应急服务最为熟知。但是,相关法律却没有对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能进行明确界定,《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仅仅规定警察有紧急救助、帮助处理纠纷、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这类服务性工作的义务(这些便民利民规定都是带有服务性质的),并没有明确把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能以法条的形式固定下来,导致一部分老同志还是按照经验办事,只要破案率提高了,工作就干好了,并没有从法律意识上真正把服务思想落实到实际行动上。

3.2 全能服务行政向有限服务行政转变

传统的大包大揽式的管理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警务理念发生重大变化,实现从全能行政向有限行政转变。公安机关必须卸下包袱,轻装上任。长期以来,公安机关被地方政府赋予了过多额外警务,基层公安机关常常会参与一些与群众直接对抗的“非警务活动”导致群众与公安机关一定程度上对立,如当前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这些非警务活动的参与就会把自身推到人民群众的对立面。

3.3 竞争机制的引入丰富服务型公安行政行为的内容

服务行政理论下公安行政行为应当遵循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市场机制是覆盖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运行机制,而政府则只能作用于市场失灵的领域。遵循市场机制优先原则这就要求在公共安全产品的提供上,警察不能一家独揽。在现有的公共服务模式中要使公安机关以最低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提供最优的服务。

[1]高文英.警察行政法探究[M].群众出版社,2004.

[2]江倩.论服务行政下的行政行为的变化与发展[J].才智,2011,11,20.

[3]石柏林,张稚.警民冲突”呼唤服务型公安:论我国服务型公安行政体制的构建[C]//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4]徐国林.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公安行政行为的必要性[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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