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中语文教材《勾践灭吴》一课两条注释的质疑

2014-08-18 12:25张艳梅
考试周刊 2014年14期
关键词:全日制高级中学语文

张艳梅

一、“当室者”释为“嫡子”不妥

《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订本·必修)语文》第一册(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学语文室编著,2000年3月第2版)第14课《勾践灭吴》“当室者死,三年释其政;支子死,三月释其政”一句,课本注释“〔当室者〕指嫡子”。

笔者认为,此注释有两个问题值得斟酌:

其一,只指出谁是“当室者”,并未释出什么是“当室者”。当室者,指主持家事的人,当家人。既然已加注,那么为了使阅读者更准确“理解词句的含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语文教学大纲》),这一内涵的揭示似乎不宜省去。

其二,“当室者”与“嫡子”间画等号不恰当。

1.查阅辞书,“嫡子”义项有二,即:①正妻所生之子;②专(特)指嫡长子。由于注释语境无定,两义项无法选择。如果择前者,则破绽即现,难以说通。正妻只生一个儿子,“当室”自无不可。嫡子若有二、有三或更多呢?很显然他们不可能都当家。按我国古代宗法嫡长继承制,“当室”应是嫡长子。既然如此,注释何必注为含义不明的“嫡子”而不直接注明“指嫡长子”?

2.“指嫡长子”仍有漏洞,仍不能与“当室者”画等号。2002年10月经教育部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在《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订本·必修)语文》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语文》第一册(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学语文室编著,2003年6月第1版)第18课《勾践灭吴(节选)》中注“〔当室者〕指嫡子,正妻所生的长子”。每家必有当家人,但每家不一定都有嫡长子、嫡次子或其他嫡子。在这种情况下,主持家事不是也有可能是偏房(妾)所生的儿子(庶子)或其他什么有关的人?课文说“当室者死”而不说“嫡子死”、“嫡长子死”,用词十分确切。既然如此,不释“当室者”之内涵而只用其部分外延上的事物指定它,不能不说是不够严谨的。

鉴此,笔者认为,“当室者”宜释为:主持家事的人,当家人,一般指嫡长子。

二、“政”之语境义当为“征发徭役或征发劳役”

“勾践之地,南至于句无,北至于御儿,东至于鄞,西至于姑蔑,广运百里。乃致其父兄昆弟而誓之,曰:‘寡人闻,古之贤君,四方之民归之,若水之归下也。今寡人不能,将帅二三子夫妇以蕃。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取,其父母有罪。将免者以告,公令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当室者死,三年释其政;支子死,三月释其政;必哭泣葬埋之如其子。令孤子、寡妇、疾疹、贫病者,纳宦其子。其达士,洁其居,美其服,饱其食,而磨厉之于义。四方之士来者,必庙礼之。勾践载稻与脂于舟以行。国之孺子之游者,无不哺也,无不啜也:必问其名。非其身之所种则不食,非其夫人之所织则不衣。十年不收于国,民俱有三年之食。”

上文“当室者死,三年释其政;支子死,三月释其政”一句中的“政”,《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订本·必修)语文》第一册(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学语文室编著,2000年3月第2版)第14课《勾践灭吴》注为:〔政〕通“征”,征税。《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语文》第一册(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学语文室编著,2003年6月第1版)第18课《勾践灭吴(节选)》注为:〔政〕通“征”,指赋税徭役。

初看,试验修订本“〔政〕通‘征,征税”的注释似乎无可置疑,据此译出的句子(当家人死了,免去他家三年征税;支子死了,免去他家三个月征税。)似乎也应肯定。但若联系后文“非其身之所种则不食,非其夫人之所织则不衣。十年不收于国,民俱有三年之食”,此注释就很有些让人费解。

很明显,句中的“十年不收于国”是指十年不在全国收税。也就是说,勾践采取的这项养民措施,受免税之益的理应包括全国的各家各户,当然也包括“当室者死”及“支子死”的人家。若是这样,免三年或三月征税哪还算特殊优惠和照顾?由此看来,释“政”为“征税”就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政”,通“征”,所“征”不应是税,而应指徭役(劳役)。据史书记载,中国古代自周朝始就有向平民百姓征发徭役的规定。徭役包括力役、军役及其他杂役,它是百姓在强迫下必须从事的无偿劳役。《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语文》第一册(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学语文室编著,2003年6月第1版)第18课《勾践灭吴(节选)》将其注为:“〔政〕通‘征,指赋税徭役。”应该说正是看到了所“征”不单可以是税,也可以是徭役。不过,本文中所“征”只应是徭役(劳役)。弄清了这一点,那么关于“政”的注释宜改为:“政”,通“征”,指征发徭役或征发劳役。

这样解释,符合实际情况。对于“当室者死”或“支子死”的人家来说,失去了主要或次要劳力,让他们三年或三月免服劳役不是更恰当吗?当然,如果没有后文“十年不收于国”,那么释“政”为“征税”也是能言之成理的。

由此看来,孤立地就词释词或就句释句,难免出现失当甚至失误。给课文加注更当以此为鉴,根据语境认真加以揣摩,审慎对待。

本文为2012年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校级实践教学改革项目“对外汉语专业《古代汉语》课程实践教学研究与探索”(指标号ZL2427)阶段性成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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