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军
摘要:指出了目前各级政府和社会百姓对古树名木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特别是零星生长于农村的古树,其保护更是面临着重重困难,对古树名木如何走出困境,破解难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古树名木;古树保护;困境;建议
中图分类号:S78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9944(2014)06012902
1 保护现状
古树名木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旅游产业的重要资源,历经百年历史沉淀,是十分珍贵的“绿色文物”。保护古树名木不单是出于建设生态环境的需要,更是对一个地方古老文明和文化传承的保护。
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制定的《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北海农村古树泛指北海城市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古树。
北海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合浦“南珠”,驰名中外,为朝贡之品。在白龙珍珠城遗址上的一株古榕树至今仍“怀抱”着一段残墙古迹,而成为了北海古树的代表之作,更是北海农村古树的精粹。
1.1 古树资源
北海市位于广西南部的北部湾东海岸,三面环海,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据调查显示:北海市已知古树有29种,共1302株,隶属20科28属,有300年以上的古树20株。其中:古树群2群,共1100株。这些古树99%为集体所有,71.8%的古树零星分布于农村房前屋后。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膝柄木,有广西的“见血封喉”之王,有怀抱古残墙的老榕树,也有曾经寄送给毛主席品尝的、品质上乘的公馆香山鸡嘴荔枝。古树资源比较丰富,而且具有很高的保护价值。
1.2 古树保护情况
2001年,全市开展了古树名木资源调查,建立了数据库和图库。2005年,以人民政府名义对古树进行挂牌保护。1996年,北海市制定了《北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城市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和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安排了一定量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的保护。北海农村的古树仅限于挂牌,由对古树赋有管护责任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进行管护,没有管护资金。2012年,北海市根据广西的统一部署对古树进行了补充调查。调查结束后,将由自治区统一对全区古树进行编号、公告并设立标牌。目前,公告和挂牌工作尚未正式开展。
2 存在问题
2.1 农村古树管理无法可依
国家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法规并非空缺。2000年国家建设部印发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北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北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但都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农村古树并不在此列。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古树保护管理办法,广西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仅处于酝酿阶段。另外,《森林法》和《刑法》相关条款仅针对于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这就使得北海农村古树保护管理无法可依。
2.2 保护管理缺乏经费支持
城市古树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北海市财政安排了一定量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的保护管理,而农村古树日常管护却没有经费来源渠道。作为这些古树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向财政争取保护经费时,又苦于找不到直接依据而得不到支持,使得农村古树保护遭遇尴尬。同时也使得在北海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中设立“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保护”的条款遇到了障碍。
2.3 古树衰老安全隐患大增
由于缺乏古树管护专项经费,古树的修枝、复壮、防病、防腐及保护设施等建设难以进行。由于古树树龄均超过100年,有些甚至几百年,树干空心、枝条腐朽、树根腐烂等情况较多,加上北海三面环海,台风频繁,在全球气候异常的大背景下,台风级别越来越高,古树面临的安全风险也越来越大,不仅危及古树的生存,同时也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安全隐患。如: 2011年和2012年因自然老化和台风共造成3株古树倒伏,砸坏民房8间及汽车等,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行政主管部门因此而成为被告,被要求给予受害人经济赔偿。
2.4 古树分级标准不统一
按照全国绿委制定的《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古树分为三级:500年以上的为一级,300~500年的为二级,其余为三级;而国家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树龄在300年以上的为一级,其余为二级。古树级别不同,其行政管理权限也不一样。由于目前包括城市和农村所有古树的档案是依据全国绿委的标准调查建立,事实上执行的是全国绿委的分级标准。而当地方政府需要制定地方性规章时,又必须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即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部的分级标准,这样的矛盾给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5 地方工作人员和百姓对古树的保护积极性不高
对于地方工作人员而言,没有管护资金势必管护能力有限,管护压力增大,影响了基层工作人员调查申报古树的积极性。对于百姓而言,这些古树本身就属于其集体或个人所有,而一旦被列入古树保护范围,其处置权和收益权就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当这些古树在平时并无收入而唯有管护义务且政府又没有相应的经济补偿时,百姓保护意愿不强。特别是对古树实行挂牌保护,明确了古树所有权人的管护人义务,当古树因老化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树体倒伏或树枝折断对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时,管护人又理所当然地成为了责任人,承担着巨大的赔偿责任风险,古树的管护责任人意见很大。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更是严重不利于农村古树的保护。
3 对策与建议
农村古树的保护存在的问题较多,无论是国家、自治区,还是市级、县(区)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应该为这些古树的生存、发展拿出自己的行动,做出自己的努力。
3.1 在国家层面上出台古树管理办法
从国家层面上针对全国城乡范围内的所有古树出台古树管理办法,一方面可以使城乡古树管护有法可依,特别是可以解决农村古树管护无法可依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统一古树的分级标准,统一管护措施和统一行政管理权限,解决现行技术标准与法律法规相矛盾的问题;第三,可以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将管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为将农村古树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依据,以解决农村古树的管护经费无来源的难题。
3.2 地方财政给予管护经费支持
从国家近几年的财政支出重点领域来看,“三农”问题和“生态环境”建设问题一直是财政支出增长比例较高的方面,解决基层和百姓最为关切的问题、化解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对当前政府工作的一大要求。地方政府应把古树保护放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积极寻找古树保护的经费支持依据,化解古树保护所遇到的窘境,调动地方工作人员和群众保护古树的积极性。
3.3 地方政府将古树保护作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一项工作来做
古树作为“绿色文物”、“活的化石”,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这些古树是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这些古树,也是保护北海“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必然要求。建议北海市人民政府将全市古树保护纳入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当中,落实相应的保护资金,以充分发挥古树的历史文化魅力,让农村古树为建设“文化北海、生态北海、宜居北海、和谐北海”再立新功。
3.4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建议将古树名木保护列入全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之一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中,争取国家解决一部分管理资金。同时省级林业部门积极争取区级财政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专项资金,以彻底改变农村古树无人管理自生自灭的状态。
古树是“活的化石”,有生命的文物。农村古树同样沉淀着人类文明与历史的变迁,它的保护与管理正处于非常艰难的时期,关注、重视并有效地实施农村古树的保护,标志着社会的进步,也将带给古树一个新的春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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