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 于晓东
摘 要:随着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槌的敲响,历时三年的3Q大战最终以360败诉而宣告结束。但由于该案涉及互联网环境下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吸引了多方的关注与讨论。该判决对于中国反垄断司法实践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有助于推动互联网朝着创新、开放的方向发展,推动了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的专业性实践。笔者主要针对反垄断法中关于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致力于通过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为我国互联网经济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提供相关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相关市场;网络经济;产品;地域;时间
360诉腾讯垄断案被称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由于身处网络经济背景,如何认定相关市场一直都是互联网经济中普遍性的难题。因此,要想成功应对网络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问题,必须把相关市场的界定作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同时,这个问题也是认定腾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
什么是相关市场呢?相关市场是指在特定的商品竞争范围内与之相关的商品和地域范围。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由于互联网经济具有技术含量高、产品更新換代快的特征,还包括一定的时间市场。相关商品市场主要受到商品的特性、用途、价格等的影响,由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和竞争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构成;相关地域市场,则是指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和竞争关系的这组产品所在的特定区域。
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立法技术等原因,在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互联网经济的规定,基本属于立法空白,而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因此,非常有必要借鉴一下外国的实践经验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
在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方面, 欧盟委员会界定相关市场的标准是盈利方式。欧盟委员会依据收费主体与收费对象的不同对网络交易模式进行了分类,以此来划分互联网经济中庞大、繁杂的产品市场。它们包括: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即提供拨号设备的市场)、提供网络广告服务的市场、以有偿网络内容为基础的服务市场。除此之外,委员会在认定相关产品市场时也意识到消费者因素在其中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比如由于网络时代可以实现远距离的产品销售,并促进了物流行业的发展。所以也将区别于传统营销模式的方便消费者获取产品的远距离销售的方式划分为一个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
对于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则比相关产品市场要简单明了许多。笔者认为不能仅仅根据互联网经济具有的开放性和跨国性这一单一标准而直接将其认定为全球市场。应该根据互联网经济中特定经济体在相关地域内或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来认定,同时还要在一定的时间维度内基于一定的语言文化背景来界定相关的地域市场。与此同时,在司法实务界我们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于网络技术的运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经济的发展早已超越了国界范围。所以,对于那些跨国公司和虽在一国内但却以全球市场为载体的经济体在认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必须应当立足于全球;对于那些仅仅在一国范围内为该国国民提供服务的网络运营系统,依然应该立足于本国市场。如此做法,才更加的公平正义,更有利于维护竞争。
在传统经济中,产品有消费高峰期、季节性特点以及代际更替、和有知识产权保护等的情况下,我们才会将相关时间市场纳入考虑范畴之内。而相对于网络经济来说,时间因素不再是一种特殊要素,应作为普遍要素来进行对待。原因如下:第一,在网络经济中,知识经济是其动力,产品更新换代频率高。任何创新产品在推向市场后,很快又会被大量新产品所淹没。在网络经济中快速的产品更新换代是最普遍不过的现象,暂时处于领先地位的产品很难与以后的升级产品竞争,时间市场包含旧版与新版产品两个独立的市场。第二,在网络经济中,普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企业也需要在科研开发中投入很多。另一方面,复制产品特别容易。考虑到网络经济中产品更新换代比较快、知识产权保护严格,在相关市场界定时,必须将相关时间市场纳入考虑的范畴。
但是由于相关时间市场并未在各国引起足够的重视,实践中对于相关时间市场的几乎无例可循,只能根据相关原则来确定。其中,最具有借鉴意义的便是澳大利亚 ACCC 确定的“长远发展原则”和“可预期范围内原则”这两项原则。 “长远发展原则”是指在界定相关时间市场时,反垄断当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的诸多特质来关注一个非短期内市场的竞争情况。澳大利亚法院在判决中深刻地指出:留给消费者对经济刺激的反应时间越长,市场的外延就越宽;在司法实践中,立法目标既定,原则上讲,由于短期内拥有较高市场份额的产品在动态竞争中难以保持长久的竞争力,竞争的动态性客观上决定了市场在时间上具有绝对的延长性。我们一般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考察替代的可能性问题。但是,这个“非短期”时间到底有多长,则需要考虑可预期范围内原则。该原则是指在相关时间市场界定中,当局在遵循长远发展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在根据目前的相关情况可以作出合理预期的时间范围内,确定分析目前及未来一个时间内的市场竞争情况。时间范围的确定还要依赖于合理的预期,而在网络经济条件下,其合理预期的基础主要是网络产品的生命周期和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同时应当结合网络产品的生命周期,对相关时间市场的范围作出合理界定。
在相关市场界定中,我们要充分考虑产品、地域、实间三个维度。如此便不会有失偏颇,在更加开放性的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保护竞争、公平对待每一个经济体,促进互联网经济朝着激励竞争、鼓励创新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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