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 清
(山东大学,山东 威海 264209)
我国公司法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三种方式:公司事务公开性原则的遵守、公司资本维持的贯彻、公司清算规则的执行。首先,公司法上的信息公开原则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债权人的信息要求,但这无疑也增加了债权人的交易成本,需要债权人花费额外的时间和金钱去查证这些信息,同时也延缓了交易速度。第二,公司法上的“三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也难以发挥作用。公司资本作为公司实施经营行为的物质基础,同时又是债权人的财产担保,在公司存续一段时间后,其往往会变成纯粹的几个数字而已,并且常带有虚假的成分。第三,公司清算制度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提供了一种消极的方式,只能在事后发挥其保护作用,而不能防患于未然。
再从民法保护角度来看也存在很大缺陷:首先,保护的成本高、难度大。公司债权人与公司的交易受公司违约风险大小的影响,故公司债权人的风险防范要求往往以债权人舍弃较高的利息率为代价。其次,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违约行为的监督、控制面临着许多现实的阻碍。由于公司债权人处于公司外部,对于公司是否存有违约行为是很难知晓的,而且当其知道了违约行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债权又是非常长久的。再次,利用契约形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往往会失效。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但是却逃避了法律所设的契约性条款的限制和惩罚。
(1)股东的有限责任导致公司债权人风险增大
公司的有限责任有以下两方面内涵:一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投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二是公司对外承担自有财产内的有限责任。这说明股东和公司承担的只是公司风险的一部分,其余风险则由公司债权人等来承担。因此,股东更加偏爱风险高回报多的经营项目。因为即使其投资失败,也会受益于股东有限责任这种制度,但债权人却只能承担风险,要么丧失所有的投资,要么获取一定的利息收入,而且由于其利息是固定不变的,故风险的增大往往会促使其受到损害的概率也随之提升。
(2)债权人处于信息相对不对称的地位
公司是所有投资者的利益共同体,股东和债权人都是公司的投资者,都应该获得参与公司治理的机会。但在公司经营的实践中,债权人与股东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股东掌握着公司生产经营的大量信息,而债权人却离公司经营管理核心很远,几乎不可能获得充分可靠的信息资料。在这样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股东极有可能以此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债权人却无法了解相关情况,无法事先采取行动来维护自身利益。因此,要改变这种不平衡的利益格局,就必须使债权人直接或间接地去参与公司治理,缩小其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1)德国全能银行制度
银行是德国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其银行不仅可以从事普通商业银行的业务(如存贷款、结算),还可以提供投资银行的业务,故称全能银行。德国全能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路径可分以下几种:第一,银行作为公司的股东,可直接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去。在德国银行持股数额并没有严格的限制,但其金额一般不能超过银行资本的百分之十五。第二,银行作为中小个人股东的代表,也可参与公司治理。德国大多数个人股东倾向于把股票托付给银行保管,并把投票权转让给银行来代为施行,由此,银行也就掌握了大部分委托投票权,从而成为了公司实际的大债权人或大股东。第三,银行作为大股东,有资格成为监事会的成员,甚至监事会主席,从而参与或影响公司治理。
(2)日本的主银行制度
主银行制度是指公司选择一家银行作为自己的主要贷款银行,并接受该银行的金融服务及财务监管的一种银企结合制度。日本主银行制度主要通过监督的方式来使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主银行为公司提供最多的贷款额,是公司的大股东,其有资格也有责任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其监督主要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事前监督主要是控制风险的源头,事中监督则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常规性检查,事后监督即在公司处于困境时,主银行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公司救助中去,进行相机治理,这是主银行在实施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一大特色。
(1)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制度
传统英美法系理论崇尚股东至上主义,只要求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但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兴起,迫使公司法必须关注董事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维护,由此产生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制度。
首先,在什么情况下董事应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英国《破产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只有在公司资不抵债时董事方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第二,董事对公司债权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董事应当对公司债权人主要承担信义义务和侵权义务。信义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它要求董事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诚实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和承担责任,行为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侵权义务,即当公司董事履行其职务时,违反了侵权法上的义务致使债权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所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归责原则是过失侵权制度。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现代公司制度赋予了公司独立的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但这同时也对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制造了一大障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此提供了一条途径,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股东滥用其权利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是对公司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一种事后救济。
各国对该制度规定不一,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三要件:第一,主体要件,必须是存有具体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和因此遭受损害的公司债权人。第二,行为要件,即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况,如利用公司规避合同义务,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等。第三,结果要件,必须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事实。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国家相较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上更青睐于间接消极的模式,其优势在于,第一,可以保证公司经营的独立自主性,避免外行领导内行,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第二,银行债权人不直接参与公司治理,可以有效避免公司内部危机引起的连锁反应,保证银行的稳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其弊端在于,公司债权人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但其只能消极间接地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去,其利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从而导致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利益的冲突,不利于公司的平稳和长远发展。
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表现在很多方面,其直接参与公司治理可以有效地约束公司管理人员的行为,有效地监督公司贷款的使用。当前虽然我国存在着类似于德日主银行制的运行机制,但其本质和效果是完全不同于德日体制,原因在于我国的商业银行缺乏独立性,其经营常受国家政策的束缚,不能独立进行业务活动。
因此,我国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参与制度,让银行这个公司最大的债权人直接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去。其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主要是通过选派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凭借其自身优势,准确掌握公司真实的经营信息,以便更好地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那么,如何来建立银行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制度呢?我们认为,主要还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以下情况进行具体规定:(1)银行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途径和人数,(2)银行债权人担任董事、监事的职权和任期,(3)银行债权人担任董事、监事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和第149条分别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要求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慎重、努力地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责任,为维护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可见,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责任主要是针对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而言的,并没有直接涉及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问题。
因此,我国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间接参与制度,建立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相关责任制度。其责任应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两方面。我国现行公司法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着间接的责任,通过规定董事对公司的义务来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其将公司债权人利益纳入到了公司整体利益之中,否则应对债权人承担相关责任。当然,我们认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法律中直接规定董事在什么情况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怎样的责任。其归责依据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董事滥用其职权,二是董事在履行其职责时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三是董事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四是董事在立约过
人体工程学联系到室内设计,是以人为主体,运用人体计测、生理、心理计测等手段和方法,研究人体结构功能、心理、力学等方面与室内环境之间的合理协调关系,以适合人的身心活动要求,取得最佳的使用效能,其目标应是安全、健康、高效能和舒适。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绝大多数时间是在室内环境中度过的,无论生活、工作、学习和娱乐,如果对空间尺度、家具尺寸把握不好的话,将不能给我们的生活空间创造舒适的环境。
人体工程学是室内设计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学科,人体基础数据主要有人体构造、人体尺度、以及人体动作活动域,而人体尺度是人体工程学研究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数据之一;人体动作活动域是人们在室内各种工作和生活范围的大小,它是确定室内空间尺度的重要依据因素之一,主要考察的是对人体静态、动态尺寸和家具尺寸的把握,无论C A D绘制施工图、3 D制图效果还是施工中家具的制作,都离不开这几个知识点,而高等院校所函授的人体工程学课程受课时的制约不能全面的系统学习,只能从最基本的人体尺度这一板块下大力度讲解,从而学生在这一领域的学习就要受到限制,这就要求学生在工作室学习中取长补短,通过老师、图书馆或网络资源等多手段积极学习,因为人体工程学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未来将向多元化、人性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只有靠努力和自学,才能做到知识的运用自如。
家装预算书是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签单与否的中心环节,如果装修预算做的不科学、不合理,哪怕你设计理念再超前,效果图做的再优秀,都可能导致项目的丢失,所以,预算、报价这一板块内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相对而言,这一板块的知识在课堂上所学的内容有限,致使大部分学生对预算书的整体概念不是太清晰。
一般家装预算书应包括:主体材料费用(简称主材)、辅助材料费用(简称辅材)、人工费、设计费、管理费、税金等。主材指:施工工程中涉及到的成品或半成品的材料,如:地砖、墙砖、木地板、板材、厨具、洁具、灯具等;辅材指:装修施工中所消耗的难以明确计算的材料,如:水泥、沙子、钉子、胶带、粘合剂等;人工费指:装修中所耗的工人工资,如:水电工、泥瓦工、木工、涂料工等人的工资;设计费指:请设计师设计的费用;管理费指:装饰公司在装修管理中所发生的费用。
一个合理的、科学的预算书不仅要包含以上内容,而且还应该更加严谨,比如说主材,不能只把材料名称写上就完事了,一定要把材料的品牌、型号,以及施工工艺工序都考虑进去,很多装饰公司给业主的预算书上只有简单的项目名称、材料品种、价格和数量,而没有关键的工艺做法。完整的预算书应加入施工工艺做法,或者对预算中每个项目的工艺做法做详细的说明。具体的施工工艺和工序,直接关系到家庭装修的施工质量和造价,没有工艺做法的预算书,有很多的不确定性,会给今后的施工和验收带来很多后患。如果教师不讲或学生不懂得自学的话,一份合理的预算书是不会完成的。
学生只有做到拥有全面的专业知识、设计理念、丰富的阅历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新时代需要新人才,人才的培养需要学校、教师、社会资源乃至学生自身的培养,各环节应统筹兼备,互相配合,最重要的是作为在校学生应加强学习,要有强烈的社会使命感、紧迫感,通过各种渠道丰富阅历,加强自身修养,为肩负起未来中国室内设计行业的崛起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