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菊,李宁宁
(太原科技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4)
各级地方人大享有立法权,在遵守宪法、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制定、修改和废除当地的有关科学和技术方面的法规、规章、办法、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地方科技立法的作用是协调落实国家科学和技术法规、规章,补充和细化国家科技法规中过于简单和笼统的规定,以更好、更全面地促进地方科技发展。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地方科技立法更能促进科技的进步,已经成为地方科技进步的“软实力”。鉴于地方科技立法存在着较多的缺陷和漏洞,加强和完善地方的技术立法将是一个优先事项,以促进地方的科技进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加强科技立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不言而喻。因此,山西省各部门积极推动科学和技术发展,转变政府职能,重点加强科技法制建设,有力地推动了山西省科技进步工作。
伴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使得科技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山西省科技体制变迁的方式,为科技资源、科技人员、资金得到较合理的配置奠定了基础。因此,省各个主管部门清醒地认识到,这是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深化科技制度改革方案的根本举措。结合全省经济,努力增加科技法律建设,依法行使政府管理职能,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增砖添瓦。山西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态势良好,特别是在煤化工业、装备制造业、材料工业等领域培养了大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贸易、知识产权保护、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科技法规政策体系的建设在促进科技发展、加强科技工作管理制度建设方面起着引路者的作用。政府对中小企业提供财税支持、信贷支持、技术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支持,并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相应的科学和技术政策,又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了科技执法力度,从而使地方科技工作不断纳入法制化轨道,为科学技术的进步起到推动作用。
自1994年以来,山西省加快制定科技法规,不断完善科技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缺陷。在最近几年中,省人大先后颁布了三部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省政府则发布了四个政府规章:《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技术承包活动的规定》《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意见》《关于科技进步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办法》和《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省委还下发了政策性文件《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意见》[1]。这就逐渐形成了一个体系完备、法规齐全的山西科技法规政策体系,是山西科技立法的一大进步。
为了全面了解地方科技法规的执行情况,1995年以来,根据省人大的统一指示,省有关部门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进行了两次执法检查。在1997年执法检查的同时,也对《山西省科技进步条例》的实际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大检查[1]。结果显示,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是全省依靠科技进步的结果,从而加强了各级领导和全民的科学技术法律意识,对科学技术的进步起到了促进作用。为了长期有序地开展科技执法工作,自1997年以来,山西省各级主管部门开始建立了“执法责任制”,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确定了执法范围和执法主体。在保证不失职、不越权的前提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七部法律、法规纳入执法责任制的范围[1]。在明确了执法范围后,各主管部门又明确了执法主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地方科技发展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建立健全制度,使执法责任制能够得到落实。各有关主管部门设立了执法的领导机构,明确到各机构与人员,公布监督电话,完善执法体系,制定各职能部门的执法责任制,做到依法行政。从1997年起,山西省各部门在对各地市、科委的考核中加入了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重点考察。与此同时,将考核结果纳入网络,以备随后复核和检查,促进了科技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三是努力提高科技执法水平,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贯彻实施科技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科技人员执法队伍。
1.效率低和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是当前地方科技立法普遍存在的现象。一些地方已经陆续制定了大量的科技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办法等,在内容上涉及省市企业科技发展和政策的方方面面,与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联系密切。无论是制定、修改或者废止任何一个方面的法律,或多或少都会对法律发生变化的地区的科技发展或政策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更为严重者,则会对这个地区的科技产业及其发展水平产生不利影响。实际生活中,法律前进的脚步往往是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与经济技术发展不同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发展。松散的地方法律法规与科技法发展不协调,缺少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科技法律法规在重重阻碍中实施,效率大打折扣。
2.缺乏可操作性和具体的法律规则是地方科技立法存在的又一个问题。地方科技立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基本上都是概括性的原则。既与细化的地方性法律的作用相抵触,也对法律的运用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具体的实施细则缺乏,大部分都是政策性语言,使得科技法规的事实效果不够明显,明显降低了可操作性。如某些省市的科技进步条例和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关于科技人员的奖罚条款只做了定性化规范,难以激发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并且对引进外来科技人员也造成了一定阻碍。此外,有的科技法规只是概括性地规定了行为模式,对于法律后果却未作明确规定,阻碍了科学技术创新。
3.科技立法落后于科学技术发展要求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前瞻性与超前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对科学技术的重视,国家加大了对科技的支持力度,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日新月异。科技法规的制定必须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并紧紧跟随科技发展步伐。目前科学技术发展的速度较快,如果不断地修改及废止法律,不仅落后于科技的发展,而且还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所以,我们需要制定具有前瞻性的法律,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律和科技发展成果,通过预测未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科学技术发展,使其符合未来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
科学技术与法律息息相关。科学技术需要人才去开发去创造,但他们的研发与创造是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进行,只有这样才不会违背常理;科技进步和发展也需要法律去扶持,因为只有这样,科技发展才能越走越远;科技与经济的相辅相成,同样需要法律的确认。一个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是保障科技人才及科技发展进步的坚强后盾。解决山西省科技法律法规与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具有山西特色的法律法规,使其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的发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不是凭空臆想出来的,具有山西特色的法律法规必须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相符合,才能真正促进山西本地的经济发展。山西法律法规要突出山西本地的风土人情风貌,结合当地实际,经过调研等综合考察,制定出具有山西特点、并且对山西本地经济发展真正起到促进作用的科技法律法规或政策。如针对山西空气质量差等,制定节能减排产品由政府采购;对企业而言,制定节能减排、各项激励政策,以及节能减排科技工作责任制等。
2.在立法方面,内容上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科学技术与社会关系相辅相成,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否都会影响社会关系的变化,所以,制定科技法律法规时,要使其内容具有前瞻性,跟上地方经济发展的步伐。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关系随之也发生了变化,此时则需要及时调整现行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关系的变化。面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兴产业,我们要注意结合山西特色与社会的实际发展需求,制定符合该产业发展的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注重征集和采纳科学技术专业人士的意见。在地方立法方面,加强公众与科学技术人员的参与,发挥公众的聪明才智,制定符合山西特色的地方性科技法规或规章、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科技法律法规体系真正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稳定。一个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不单是要考虑地方的经济发展等因素;同时也需要考虑公众的利益,即大众的利益。脱离公众利益的立法,不但不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反而会对当地经济造成阻碍。所以,我们应集思广益,制定符合山西本地经济发展的科技法律法规及其政策,从而促进山西省科技法的进步与发展。
4.促进并发展高新区经济,可以带动山西省地方经济发展,但其发展需要法律的约束和监督。高新区立法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但是,就现状而言,山西省在高新区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多且有很多不足。因此,首先应当完善高新区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丰富其内容,为其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其次要抓好高新区体制创新方面的立法研究工作,这是高新区立法的核心所在。
[1]夏桂柏,阎 毅.山西省科技法制建设[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1998(5):12 -13.
[2]周欣欣,刘 昕.我国地方科技立法比较研究——以江苏省为例[J].行政与法,2010(5):71 -81.
[3]骆 严.我国地方科技立法视野中的“拜杜规则”[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