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秀静
(太原工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8)
爱情是人类情感中一颗璀璨的明珠,而婚姻是爱情的升华,婚姻观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观是人们的价值观在婚姻问题上的体现,是青年对爱情、婚姻的本质、美满婚姻的基础及有关道德问题等所持的内在尺度,对青年的择偶行为、婚姻生活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甚至影响其一生的发展与幸福[1]。一直以来,中西方婚姻观的异同就是一个研究热点。虽然中西方婚姻都追求自由的爱情,都基本承认经济地位是婚姻的基础,但是由于地理位置及传统文化的不同,中西方的婚姻观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反映在女性地位上更为明显。
中西方的婚姻观中,女性地位的不同渗透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家庭、社会、政治三方面。
在婚姻恋爱自由的今天,可以说,中国女性的家庭地位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妇女仍然受到局限。在结婚之前,女性择偶受到自己家庭的干涉。父母的观点对于女性婚恋影响仍然非常大,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婚姻的成败。婚后,丈夫是一家之主,应该承担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2];而女性担负的主要责任是家务及照顾孩子,要相夫教子,孝敬公婆。基本仍是“男主外,女主内”。在性方面,根据2006年网络调查结果,近九成的中国男性具有不同程度的处女情结;根据2011年网络调查显示,八成网友支持守贞[3]。这些调查结果表明,随着社会进步,尽管对性的态度已经开放了一些,但是大多数中国人仍然保持着保守的贞操观。
西方女性在未婚前,在选择配偶的时候有较高的自主权。她们主要考虑二人的感情,而不受家庭意见的影响。她们认为,婚姻纯属个人私事,任何人不能干涉;婚姻不存在道德问题。在婚姻中相对独立自主,在二人感情出现裂痕的时候,会勇敢地反抗,冲破婚姻枷锁,重新追求自己的幸福。在她们看来,强迫两个不相爱的人生活在一起是残忍的。婚后,在家庭中夫妻地位平等,家务事共同承担,妻子也要有自己的事业。在性问题上,他们一向比较开放,对女性也没有特别的要求。据1991年美国人口统计中心的资料,男性初次性行为的年龄是15.7岁,女性初次性行为的平均年龄是16.2岁;到18岁时,86%的男性、62%的女性不再是童男处女。由此反映出西方人对待性问题的容忍度较高。性自由度高,则婚姻受的束缚较小,尤其是西方女性拥有了更多的婚姻自主权。
在中国,男人只要能够克服一切困难,只要有足够的毅力和智慧,只要不断地提升自我,完善自我,使自己获得全方位的提高,具备优秀的品质,他们就能实现个人价值,被视为成功的男人。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女性却不一样,能够为大众所接受的女性形象是温柔的,需要男人保护的。一些在事业上风生水起的“女强人”往往为她们的男性伴侣所不容,认为她们太爱表现,太爱出风头,或者认为她们是靠美色而不是实力得到提拔,因而导致婚姻不幸。而学历高的女博士则被戏称为男人女人之外的“第三类人”。1998年,由北京市妇联课题组进行了关于下岗女工再就业状况的调查,对52家企业关于企业在职职工与下岗职工的性别比例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职职工男性多于女性,而下岗职工女性多于男性。此外,在调查中,有一个这样的问题:“如果企业能自由用工,本企业更愿意雇用男工还是女工?”52家企业中,只招用男工的有16家,而只招用女工的只有2家。对此问题的回答表明,女性就业处于不利地位[4]。当然,北京只是一个代表,这种现象在中国别的地区也较为普遍。同时,中国女性特别注重社会评价和认可,注重信义名节,而常常沦为社会评价和社会舆论的奴隶。
相比而言,西方女性比较独立,一般都有自己的事业,对婚姻的态度也更为民主,女性就算独身,甚至是同性恋也不会被社会指指点点。她们具有较强的自我意识,重自身的感觉,重爱情婚姻的实质,而不是为了社会评价而委曲求全。随着男女平等意识的增强,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压力不断增大,越来越多的美国女性成为职业女性。据美国劳工部统计,2010年1月,美国女性就业人数达到6420万,男性为6340万,女性首次超过男性成为职场主力军。2008年,由女性经营的美国企业超过1000万家,年销售总额约为1.1万亿美元[5]。这就充分说明了西方女性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
在当今中国,虽然女性具备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其政治权利依然有较大局限。据调查,在2011年,国家高级领导人中,女性政治家已达到15.3%,从政女性的比例的确有所增加。然而从政女性普遍都是副职,居于辅助地位。中国女“议员”的国际排名已经由1995年的第12位下降到2004年的第37位。另外,中国从政女性在家庭要承担做饭洗衣、打扫卫生、抚育孩子等家务,个人精力有限,注定女性无法像男性那样全身心投入工作。加上女性一般心细谨慎,追求完美,导致她们负担过重,压力过大,身心俱疲,工作受到一定影响。这在中国更成为所谓女性不适合从政的有力说辞。
与中国不同,“欧洲大多数国家的女子对父母的身份与地位,甚至是王位都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如英国的伊丽莎白女王。不仅公主可以有王位继承权,甚至是公主的丈夫、儿子也可以依法继承岳父或外公的王位。”[6]2000年,欧盟成员国议会中女性所占比例达到20%;而同年的瑞典,女性在国家政府及欧盟委员会中所占的比例达到了二分之一。由此可见,西方女性享有的政治权利也相对大于中国的女性。
在中西方婚姻关系中,造成女性的地位差异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中华民族发源于黄河流域,北方是游牧民族,南方是长江,东方是大海。自然环境比较封闭,自给自足、以家族为基础的农业经济应运而生。而农业经济不断面临自然灾害的威胁,要想生存下去,必须结成一个集体,从而造就了以家庭为基本组成部分的宗族。这也就造成了中国人心理上的封闭性和内敛性。而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希腊则是被山脉割裂的小块,不利于粮食生长,但希腊曲折的海岸线上有许多天然良港,大多形成了商业文明。在商业文明中,没有家族制,这样个体就不受宗法制的束缚。反映在婚姻中就是结婚者不受外界影响,通常能在男女地位平等前提下,以个人意愿为基础缔结婚姻。
中国人在思想意识上一直受到儒家思想和纲常伦理道德的影响和束缚。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中国女性在婚姻爱情观上没有独立意识和反抗精神。古代中国,由于男尊女卑思想严重,妇女要恪守“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三从”原则。在婚姻选择上,不能擅作主张,要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生活中,妇女的主要任务就是赡养公婆,生儿育女,没有其独立的人格,基本是男人的附属品,“女子无才便是德”。如果婚姻不幸福,女性一般是逆来顺受,也没有权利提出结束婚姻,但是男性可以以“七出”中的任何一条为借口随意休妻。封建礼教和道德规范,几乎剥夺了女性的所有权利,束缚着中国女性的全部生活,使中国女性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轻则身败名裂,重则丧命。因此,她们缺乏自我意识,形成了软弱怯懦、敢怒不敢言的性格和生活状态。几千年来,为满足传宗接代的需求,中国古代都是一夫多妻制,帝王妃嫔成群,达官贵人也是三妻四妾。在这样的婚姻制度下,妇女没有合理的法律地位。直到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诞生,才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女子合法权益。
根据荣格的集体无意识理论,传统思想对后人产生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有时是有意识地遵循,有时则是无意识地受控制。因此,尽管当今中国社会妇女地位有了改观,但是传统守旧思想不可能根除,造成妇女在家庭、社会、政治等方面的地位依然比较低。
西方信奉基督教,强调“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因而形成了一种自由、民主的思想。从古至今,无论是平民还是皇帝国王都是严格执行一夫一妻制。如果对自己的婚姻不满,可以离婚再娶,但是绝对没有重婚的权利。未婚女子选择理想丈夫及寡妇再嫁也不违反道德观念。西方女性的道德观念是自由、平等,以自我为中心的。与中国压制女性权利的儒家思想相反,西方女性追求爱情自由和婚姻幸福是被鼓励的。因此西方女性的自我意识较强,这样她们婚前可以比较自由地追求爱情,婚后仍可以保持相对独立的人格,婚姻不满时也会积极反抗。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群体为本位”,以他人为中心,重视家庭的奉献、和谐。父母会一直供养子女到成家立业,甚至还会一直帮助抚养下一代。由于集体主义所造成的关系依赖性,使得中国青年婚前听从父母安排,婚后讲究尽孝,当个人幸福与家庭利益发生冲突时,中国人常常以牺牲个人幸福来换取家庭和谐,讲究百年好合,白头偕老。男子有可能为了父母意愿而与某个女性结婚抑或离婚,而许多女子也碍于己方或男方父母的情面或者为了孩子能有个幸福完整的家庭而牺牲自己的婚姻幸福,即使对婚姻不满也忍气吞声。
西方社会以个人主义为本位,以自我为中心,女性可以毫无束缚地追求个人成就和社会财富。由于人人都有独立权,独自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因此也有独自决定婚姻的权利。在西方,父母抚养子女到18周岁就给子女以自由,不再承担其以后的生活。但是与此同时,女性或男性都有其婚姻恋爱自主权。在家庭生活中,西方女性依然信奉个人主义,不会因为抚养子女而放弃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
虽然中西方的女性地位都低于男性,但是,从以上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女性的婚姻地位相对优于中国女性。幸福婚姻人人向往,但是幸福婚姻到底需要什么?不仅仅是家庭满意,更是二人适合;不仅仅是大家说好,更是自己惬意;不仅仅是符合国内的大众潮流,更是中西文化碰撞后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由此带来行为上的改变。由于生理机能和社会分工的不同,女性要想彻底获得解放不太可能,但是希望可以通过努力,克服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使广大女性享受到更多的权利。这不仅仅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也需要女性克服传统观念影响和心理的障碍。希望更多的中国女性通过自身努力学习与悉心经营,获得婚姻幸福和事业成功的双赢局面。
[1]马丽萍.对未婚研究生婚姻观特点的分析与思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1):30.
[2]蔡 丹,崔华勇.现实语境下的中西方婚姻文化碰撞与交流[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51.
[3]赵丽慧.文化维度理论视角下的中美婚姻观差异[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3(5):33.
[4]李冬莉.儒家文化的父权制度结构与性别偏好:简释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失调现象[EB/OL].中国人口信息网,[2009-3-30].http:∥www.cpirc.org.cn/yjwx/yjwx_dtail.asp?id=912.
[5]美国职业女性30岁后的抉择[J/OL].[2010-3-7]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0 -03/07/content_13118209.htm.
[6]王 宁.古代中西方女性社会地位之异同[J].华章,201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