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良序社会的良善公民

2014-08-15 00:45张建辉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正义感罗尔斯正义

张建辉

(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1)

罗尔斯的良序社会内含三个互相支撑的部分:一是公民共享的正义原则;二是正义原则下的制度安排;三是公民良好的正义情感。三位一体的社会才是罗尔斯心目中的理想社会。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原则与制度能够培育公民的良好情感,但三者之间是如何实现一致的呢?基于对制度缺陷的深刻揭示,罗尔斯对公民的道德素养做出相应规定。

一、良序社会的制度缺陷

在罗尔斯良序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弥漫着对制度的推崇,这一点无疑是重要的。但在人们为什么支持正义制度问题上,罗尔斯却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按罗尔斯的逻辑,良序社会中正义制度和公民支持二者是浑然一体的,即从正义制度直接逻辑推出公民的支持情感。罗尔斯还对公民情感做了相应的规定。实事求是地说,罗尔斯对公民情感的规定是无可挑剔的,但对制度和情感之间关系的简单处理却是令人难以心服口服的。那种认为完善的制度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的制度理想主义,成为了罗尔斯的硬伤。现实生活告诉我们:制度也是有缺陷的,信仰制度万能也是危险的。制度并非万能,它也存在着与生俱来的缺陷。

(一)制度的抽象性

制度作为社会层面的规范体系,必然是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而不是针对特殊个人的原则性规定,制度作为原则只有转化为具体的规定才能对现实社会生活发挥作用,即社会学意义上的制度化过程。但制度的具体运用与实践有待于现实生活世界中的人的具体解释与把握。在转化的过程中,制度所面对的是无数个具有现实复杂性的个体,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种可能的分歧与缺陷。不管人们的初衷如何美好,将制度设计得如何具体,都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世界的所有可能性。作为抽象性存在的制度与现实生活的具体情况发生了明显的抵牾。“毫无怀疑,任何一个社会的正义秩序及其长久维护,需要首先建构一整套健全的正义制度。但是,要建构一套健全而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除了制度设计、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之外,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这就是制度的正义运行。”[1]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没有给出具有说服力的回答。

(二)制度的滞后性

制度的稳定性特征对于保持社会的良性运行是必要的,但任何制度都是与一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都是反映与表达现实生活世界的上层建筑,并且从现实生活世界中获得存在的合理性。当生产力水平提高而导致社会变迁时,必然要求制度做出适当的反应,即制度变迁。在这种情况下,制度在确立时所具有的稳定性就可能会变质为滞后性,从而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制度对现实生活世界的反映并不能与现实生活世界同步进行,尤其是在社会激烈变革、价值体系失范的时候。制度对于现实生活的滞后性极有可能导致制度认同危机。罗尔斯为良序社会安排的是静态制度,没有考虑制度随社会发展的变迁问题,这不能不说是良序社会的一个缺陷。

(三)制度的工具性

制度是人类为解释和把握现实生活世界所创造的工具性存在。因此,在技术层面上,当然更是植根于人类自身的有限性,任何制度作为一个系统整体都不可能做到完全的圆融自洽,内部各部分有可能存在着某种不协调甚至是自相矛盾之处,即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都客观存在着某种欠缺和漏洞。而这些欠缺和漏洞在某种可能性下将会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而走向反面。再者,由于制度的工具性特质,制度在设计和运行过程中都排斥了人类感情的介入。符合制度的就做,不符合制度的就不做。而恰恰是在这一点上,现实生活世界中的人的特殊情感和个性,在冷冰冰的制度面前成为了无意义的存在,这种非人格性极容易导致人们对制度的反感和排斥。

总之,制度先天所具有的抽象性、滞后性、工具性等内在缺陷时刻在警醒人们:推崇制度的同时更要破除制度万能的神话,仅仅依靠制度来构建良序社会是远远不够的。

二、良序社会的良善公民

构建良序社会的过程中,罗尔斯确立了制度优先于个人的基本原则。但这种优先性并不是简单地否定个体所遵循的原则。在确立了制度优先性之后,考虑到制度也需要公民的认同和支持,罗尔斯对公民的道德状况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罗尔斯的良序社会中,社会正义制度的实现同样是以公民个体良善为前提的。他认为,公民必须具有进行社会合作的一系列美德与能力:必须有两种道德能力,即善观念与正义感的能力,用以参与公平的社会合作与合理调节自己的合作行为;必须具有理性的能力,即用来判断、思想、推理的能力;必须具有道德认同的能力与公共认同的能力,即在享有向社会制度提出自己合理性要求之权利的同时,承诺对社会公正的义务。罗尔斯在此揭示:良序社会的存在离不开公民优良道德精神的滋养[2]15-22、29-36。在诸多美德与能力之中,罗尔斯尤其看重善观念与正义感这两种能力。在罗尔斯看来,这两种道德能力对于良序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鉴于良序社会多元共存的特征,罗尔斯在提出社会层面的正义理论之后又区分了两种善的理论:一种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善的弱理论,另一种是“作为合理性的善”的善的强理论。在罗尔斯看来,这两种善的理论都是良序社会所必须的。前者指称正义原则;而后者关涉的就是公民选择正义理论的道德基础问题,即正义理论也尊重并保障公民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合理需要,即作为合理性的善,以此来培养公民对良序社会的忠诚。所谓善观念的能力,“乃是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一种人的合理利益或善观念的能力”[2]20。可以看出,良序社会也是以满足人的合理需要(利益)为基础的,公民与社会应保持良性互动。人的需要其实是多种多样的,是不是所有的需要都是合理的呢?“罗尔斯把这种合理性的充分条件规定为客观环境、人自身的能力和目的(生活计划)等因素,其中计划和目的的因素最为重要。”[3]很明显,罗尔斯主要是从道德动机角度来评判善的合理性的。一般情况下,合理性需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合理选择原则和审慎合理性原则。其中前者根据的是人们一般的需求理论,涉及到实现计划的条件和能力;后者则关注个人特殊的兴趣和爱好,即“亚里士多德原则”。该原则认为:“若其他条件相同,人们总是以运用他们已经获得的能力(天赋的或从教育获得的能力)为享受,而这一享受又提高他们的已经获得的能力并使其具有更复杂的形式。在这里直觉的观念是人们通过变得能更熟练地做某些事情而获得更大的快乐,而且在两件他们能做到同样好的活动中,他们更愿意选择需要更复杂更微妙的区分的更大技能的活动。”[4]427-428由此可以看出,公民一般的需要和特殊的需要都在罗尔斯的视野之内。即使是在良序社会,罗尔斯也没有以正义的名义去侵犯公民合理的选择。相反,罗尔斯试图调节公民各种合理选择之间的潜在冲突,这就是公民的正义感道德能力。所谓正义感,“即是理解、运用和践行代表社会合作项目之特征的公共正义观念的能力。”[2]19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感作为一种道德情感,对于良序社会是至关重要的。正义感是正义原则在公民个体身上产生影响的重要体现,是公民与制度的心理衔接点。拥有正义感的公民对良序社会的制度会感到认同和敬重,并且会为维护正义制度做出积极的努力。同时,正义感的存在对于社会制度以及个体之间的不正义行为就会起到制约作用。基于对于正义的共同情感认知,公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就可以得到有效地解决。一个拥有正义感的公民既会对正义的行为表示钦佩和赞赏,也会对不正义的行为产生强烈的义愤,并产生维护正义、制止不正义的意识倾向和实践行为。总之,在罗尔斯看来,良序社会需要同时拥有善观念和正义感的良善公民。如果联系良序社会理想,我们就会发现,公民的这两种道德能力对于良序社会的意义不限于此。

(一)两种道德能力是良序社会中公民自由平等的根源

公民的平等自由是罗尔斯所坚决捍卫的,“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4]2但问题在于,为什么公民是自由平等的?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等古典的自由主义传统中,自由平等是通过契约理论所规定的自然权利来体现的。他们都坚持以自然状态来规定人的自由平等特性,即自由平等是人的天赋权利。罗尔斯的理论排除了这种形而上学的色彩,他坚持认为,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不是来自自然,也不是来自上帝,而是根源于人的道德本性之中。良序社会中公民视自己为自由平等的,就在于公民自身所拥有的两种道德能力,即正义感能力和善观念能力。这两种道德能力是使人们成为社会自由平等的公民的充分必要条件。他说:“个人凭借其两种道德能力(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和理性能力(判断能力、思想能力以及与这些能力相联系的推论能力)而成为自由的。拥有这些能力,使他们在所要求的最低程度上成为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这一点又使每一个个人成为平等的。”[2]19“个人被看作是因其在必要程度上拥有两种道德人格能力——即正义感的能力和善观念的能力——而成为自由平等的人。”[2]35而正是由于对自由平等的珍视,公民凭借两种道德能力对制度提出相应的要求,从而使制度的设计、运行趋于健全完善。没有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人们不可能有基于自我利益或权利保护而生发的对制度的要求。因此,两种道德能力奠定了公民自由平等的基石,同时也是对制度缺陷有效约束的道德力量。

(二)两种道德能力是公民进入作为合作体系的良序社会的基本条件

个人与社会是一对相互联系的概念。在罗尔斯的理论视域中,“合作社会”是一个旨在推进所有参加者的利益的合作体系。那么,社会中的个人又是什么样子呢?“由于我们对公平正义的解释是从把社会设想成一种世代公平合作的系统之社会理念开始的,所以,我们采取了这样一种个人概念与该社会理念相配置。自古代世界起,个人的概念在哲学和法学中,一直被理解为某个能够参与社会生活、或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因之能践行和尊重社会的各种权利与义务的人的概念。因此,我们说,个人便是某个能够成为公民的人,也就是,能够成为一个正常的终身能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2]18-19在罗尔斯看来,由于个人能够成为社会公平合作体系的充分参与者,所以才涉及与社会合作体系理念相联系的两种道德能力。正是拥有这两种道德能力,个人才能够在最低限度上成为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正义感关涉的是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善观念关涉的是个人对于自身利益的诉求。只有恰当处理好这两种关系的个体才是良序社会的合格公民。在良序社会中,这两种道德能力是相互补充、相互规定的。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合作以实现和维护个人利益为前提和基础,因此,良序社会就必须处理合作与分配、公益与私利的关系。正义感和善观念所指向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如果说,正义感更多的是指向社会合作以及由此而实现的公益的话,那么,善观念则更多的是关注社会分配以及个人利益的实现。尽管指向侧重点不同,但对于良序社会而言却是两者缺一不可。良序社会中,正义感保障自由平等公民之间合作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公益;善观念则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尊重并维护个人权利和利益;从而实现社会与个人的和谐双赢与有机统一。

综上所述,正义感和善观念两种道德能力组成了良序社会中公民的基本美德。当然,良序社会对公民美德的要求不仅限于此,诸如守法精神、宽容意识、荣辱观念等等都是公民美德的题中之义。可以看出,罗尔斯以自己的方式向我们揭示了作为公平正义良序社会公民所具有的精神气质和人格特性。一个现代良序社会只有依靠那些拥有现代社会精神气质与人格特性的人才有可能成功实现,而这种精神气质与人格特性的具体内容正是建立在正义感与善观念基础上的充分合作精神。那么,良序社会中这种独特的精神气质与人格特性又该如何培养呢?

三、良善公民的培养途径

良序社会的实现需要与之相应的公民美德的价值支撑。其中最主要的是正义感和善观念两种道德能力,至少在罗尔斯看来是这样。但问题是,良序社会所要求的公民美德不会自然而然地产生,人的道德情感是需要培养的。我们知道,道德情感的产生和维持无疑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同时也涉及道德主体对于诸多价值理念的判断和选择。而罗尔斯是在良序社会的预定前提下讨论这个问题的,这是我们首先需要知道的。那么,在良序社会中如何培养公民的道德情感和能力呢?

道德情感和能力如何形成的问题,历来存在着两种传统观点。第一种是经验主义学说,以功利主义理论表现最为明显,其最新的发展形式是社会学习理论。这种学说“一个主要的观点是道德训练的目的是提供失去的动机,即为了正当自身的原因去做正义的事的欲望和不去做不公正的事这一欲望。正当的行为一般地是(按照功利原则的规定)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我们常常缺乏做出这种行为的有效的动机;而不正当的行为则一般地是伤害他人与社会的行为,我们常常有充分的做出这种行为的动机。……第二个论点是,与道德标准认同的欲望在正常情况下是在人生的早期,在我们获得对于这些标准的根据的理解之前产生的。”[4]460第二种传统观点是理性主义学说,以康德的道德理论为代表。这种学说认为:“道德学习并不是提供失去的动机,而是我们内在理性和情感能力按照它们的自然倾向的一种自由发展。一旦理智力量成熟,一旦人们开始承认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并能够考虑他人的观点,他们就能够正确评价订定公平的社会合作条件的互利性。我们有一种和他人产生情感共鸣的自然倾向,有一种对同情和自主所产生快乐的本能的敏感性。一旦我们能够从一种恰当的一般观点清楚地理解我们同我们的伙伴的关系时,这些本能力量就提供着道德情操的感情基础。”[4]462在这两种传统观点中,罗尔斯坚持康德的理性主义立场,并且借鉴皮亚杰的发展心理学的观点,以正义感的形成过程为例提出了自己的道德发展阶段论。

罗尔斯将道德发展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并提出了各个阶段所对应的法则。

权威道德阶段:假如家庭教育是正当的,假如父母爱那个孩子,并且明显地表现出他们关心他的善;那么,那个孩子一旦认识到他们对于他的显明的爱,他就会逐渐地爱他们。

社团道德阶段:假如一个人由于获得了与第一法则相符合的依恋关系而实现了他的同情能力,假如一种社会安排是公正的并且被人们了解为公正的。那么,当他人带着显明的意图履行他们的义务和职责并实践他们的职位的理想时,这个人就会发展同社团中的他人的友好情感和信任的联系。

原则道德阶段:假如一个人由于形成了与第一、第二条法则相符合的依恋关系而实现了他的同情能力,假如一个社会制度是公正的并且被人们了解为公正的。那么,当这个人认识到他和他所关心的那些人都是这些社会安排的受惠者时,他就会获得相应的正义感[4]465-487。

可以看出,罗尔斯的道德发展阶段论与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制度正义理论是紧密相关的。一方面,罗尔斯强调背景制度的正义对于道德情感和能力,形成和发展的决定作用,即没有制度的正义也就没有道德情感和能力的产生;另一方面,罗尔斯也强调由此所产生的道德情感和能力对制度正义所提供的支持,即道德的认同是正义制度保持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罗尔斯良序社会中的道德情感和能力,其实体现的就是公平的正义理论的价值旨归和精神内涵,而这种道德情感和能力是良序社会所必不可少的。

[1]万俊人.罗尔斯问题[J].求是学刊,2007(1):14 -23.

[2]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3]黄阵定.善的多元论与合理性[J].伦理学研究,2008(1):45-50.

[4]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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