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会咏,杨志荣
(1.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山西 阳泉 045000;2.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山西 阳泉 045011)
2011 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刑事禁止令制度,然而至今已两年有余,司法实践中适用刑事禁止令的情况却并不多见①到2012 年底,阳泉市三区两县基层法院及阳泉市中级法院共判处刑事禁令案件4 件,晋中昔阳法院2011 年共判处4 件,2012 年未适用刑事禁令。。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刑事禁止令迅速式微的原因主要是目前缺乏有效的执行措施,法官们担心刑事禁止令会因此流于形式。所以,执行问题是刑事禁止令制度成败的关键所在。由于刑事禁止令制度以李斯特等人的功利主义行刑社会化思想为基础,而这一以人为本、面向未来的思想基础决定了对刑事禁止令的执行不应当简单地停留在对当事人外在行为的监督上,对当事人的思想进行矫正更加符合刑事禁止令的功利目的。圣人诛心,此之谓也。所以,在讨论刑事禁止令的执行问题时,我们考虑更多的是犯罪人的内心矫正问题和相应的社区矫正制度,而不是对其外在行为的监督。
在发达国家,社会公众一般把担任矫正志愿者一职看作一种崇高的荣誉,因而在国外想成为矫正志愿者并非易事。比如,日本的民间志愿者必须在社会上享有威望、对更生保护事业有热情且时间充裕、生活安定、身体健康并经过严格选考。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最低须有本科学历,美国有的州甚至要求研究生学历,而美国对警察的最低要求是高中学历。1998 年,英国政府将原来担任社区矫正官须具备的“社会工作资格”提高为“缓刑研究资格”,获取该证书通常需要两年的大学学习。在专业方面,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须有刑事执法学、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教育背景。在矫正工作者的数量方面,各国一般通过大量使用无薪的社会工作者的方式来满足对矫正工作者的人数需求。比如美国,早在20 世纪70 年代中期,矫正志愿者的人数就高达30—50 万人,每年提供2000 多万小时的服务[1]103。德国黑森州的矫正队伍中有30% 为不领薪酬的社会义工[2]97。而日本,则将大陆法系保安处分制度和英美法系社区矫正制度完美结合,主要依靠民间力量实现其保护观察制度。“保护观察对象每年约6 万人,有近5 万人的保护司(即民间矫正志愿者)和约1100 人的保护观察所工作人员(在第一线负责保护观察事件的保护观察官约有650 人)。”[3]
与功利主义的特殊预防理论相对应,为了实现矫正目标,西方发达国家孕育出了种类繁多、形式多样的矫正措施,以应对矫正对象的个体化差异。并且在长期矫正实践中,这些矫正措施经过法律的确认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化制度,从而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提供了可靠保障。比如,在社区矫正最发达的美国,矫正措施共有三大类十八小类,包括缓刑(包括标准缓刑、严格监督的缓刑、休克缓刑、复合刑罚、矫正训练营)、假释(包括法定的假释、裁量的假释、准假、工作释放、学习释放、震惊的假释、假释合同)、中间制裁(包括日报告中心、家中监禁、电子监控、赔偿、中途住所、社区服务)[4]160;英国的矫正措施主要包括缓刑令、假释、社区服务令、宵禁令、毒品治疗与检测令、出席中心令、监督令、行为规划令等[5]。
在社区矫正制度发达国家,除日本主要依靠民间力量完成社区矫正外,其他国家都靠政府财政支撑。比如,德国黑森州,虽然也有大量的社会义工,但在人员比例上,社会义工仅占矫正工作队伍的30%,其余70%的人员是与政府签约受政府雇佣的缓刑帮助者,其工资构成了社区矫正的最大开支,平均每人每月2000—3000 欧元,是办公设施开支和业务经费的10 倍[2]98。在经费方面,英美法系国家也毫不逊色,其中美国政府每年投入到社区矫正方面的费用平均每个矫正对象约17692 美元;加拿大为1.3 万加元;英国政府2002—2003 年社区矫正的支出为6.93 亿英镑,根据社区矫正刑的监控程度不同,平均每个服刑人员1500—6000 英镑不等[1]101-102。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虽然经过部分省市试点,虽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在全国范围内才刚刚起步,与上述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1.矫正队伍建设方面。以阳泉地区为例:阳泉市下辖三个区两个县,市司法局下设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处,各县区司法局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但具体工作由各县区司法局下设的社区工作办公室承担。目前,阳泉市在一线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兼职)约50 人,社会志愿者队伍正在组建之中。但根据我们的调研,很多有能力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士对担任矫正志愿者一职缺乏热情。就目前的矫正工作状况而言,阳泉市一线矫正工作人员和矫正对象的比例是1∶18①从每个政府矫正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矫正对象的人数上来看,美国是30—120 人,加拿大是17 人,日本是60000/650 人,德国是70—90人。可见,在工作强度方面,我国的矫正官员与发达国家相似;在人数方面,我们缺少的不是政府矫正官员,而是矫正志愿者(参见[1]100,[2][3][6])。[1][2][3][6]。矫正措施则尚付阙如,所以矫正工作目前难以有效开展,基本靠矫正对象自律。
2.矫正措施制度化建设方面。从2004 年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开始,我国在矫正措施制度化建设方面开始有了具体规定,但种类较少,形式简单、笼统,并且大多属于说教类的“软”措施,需要依靠矫正工作者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精湛的专业知识方能奏效。
3.思想文化建设方面。以儒家宗族伦理思想为基础的复仇主义传统至今在国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其与功利主义均属意识形态和价值判断范畴,一旦形成,很难改变,这是妨碍矫正者队伍建设的一个主要障碍。另外,个人主义和拜金思想在我国现阶段也具有相当的社会基础,这是妨碍矫正者队伍建设的另一个障碍。
通过对发达国家的介绍,我们似乎要得出一个悲观的结论。然而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在社区矫正方面我们若能扬长避短,辩证施治,短期内或能有所作为。我们有如下五大优势。
1.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政府倡导型的,从一开始就有政府的强力支持,具有先天优势。而日本的社区矫正从古至今都是民间主导,政府至今处于被动、消极地位。
2.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不是外部监督,而是内心矫正,因而成败的关键不是财政投入和物质设施,而是人的智力和心灵。在发达国家,最昂贵的是劳动力,尤其是智力,而社区矫正工作恰恰是复杂劳动,需要高智商,因而许多国家不得不借助大量的无薪志愿者。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的工资水平普遍不高,财政压力相对不大。
3.我国传统文化以儒、释、道为代表,虽具体主张不同,但都以真、善、美为终极追求,而且我国目前的主流文化仍然是儒家文化,而儒家文化主张经世致用,主张“挟泰山以超北海,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所以,与盛行个人主义的西方社会相比,我国并不缺乏开展慈善事业的社会文化基础。
4.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因法律所限,目前矫正措施种类较少、形式简单,因而容易集中力量在短期内取得成效。
5.发达国家多为刚性刑法,获刑标准较低,因而轻罪犯人众多、矫正对象众多①如美国截止到1999 年底,共有被矫治人员632 万人,其中进行社区矫正的377 万人,在监狱的只有200 余万人。2000 年,被监禁的罪犯人数为1933503 人,同期处于社区矫正的缓刑和假释人数高达4565059 人;根据2004 年7 月美国司法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当年处于监禁刑和缓刑、假释的罪犯有690 万,其中缓刑人数407 万,假释人数为77 万,美国社区矫正的比例基本保持在70%左右(参见[7])。[7]。相比之下,我国的矫正压力不大②截止2010 年12 月底,全国31 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北京、上海、江苏、内蒙古、海南等13 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 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2.1 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 万人。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 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2.1 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 万人(参见[4])。[4]159。
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在短期内解决矫正队伍的建设问题恐非易事,所以要有效执行刑事禁止令,当务之急,应借助大量的技术设备,实行电子监控。一方面可以缓解人力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监督的客观性,避免举证困难问题。根据笔者的调研,虽然目前国内市场上的现有设备在技术性能、价格上还不能完全满足社区矫正的监督需要,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根据中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如果政府招标的话,巨大的需求和利润将刺激厂家攻克这一难题。当然,执法过程是如此复杂,尤其是在个性化特征显著的刑事禁止令和社区矫正领域,任何想用技术设备完全取代人工智能的想法都不过是狂热的理想主义的又一次翻版。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终仍然离不开高素质的人。
建立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5 条已有明文规定。但是,仅仅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实现信息共享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不得从事特定行为”“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把刑事禁止令的适用范围推向了各行各业,比如银行、工商局、民政局,如果这三个部门不能共享禁止令信息,矫正机构是很难对诸如禁止申领、使用信用卡,禁止设立企、事业单位这样的禁止令实施有效的监督,即便勉强为之,也是事倍功半,劳民伤财。另外就是外来务工的犯罪人,如果一律不允许其离开审判法院所在的市、县,在个案中可能会构成滥用权力;但在禁止令信息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的情况下,其一旦离开,禁止令便很难执行。管制、缓刑、假释信息也是一样道理。所以,我们建议以二代居民身份证为范例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实行全国联网,各行各业共享。
1.宣传。在本质上,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之间的分歧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所以任何一方都不会取得彻底胜利。不过,法律上的价值判断取决于立法者所代表的主流意识形态,而立法者一旦做出了抉择,实践部门就必须贯彻执行。所以,在我国,立法者既然已经以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了功利主义在管制、缓刑以及刑事禁止令制度中的胜利,主流媒体就应主动宣传,努力使国人尤其是矫正志愿者早日接受该制度和思想,以达到立法者的要求。
2.“海选”。鉴于国人当前对于矫正工作的陌生和反感,我们建议不分学历、专业,只要有一技之长,又愿意担任矫正志愿者的,都应准许。然后“因才是举”,并在实践中积累经验,遴选精英。
3.无偿。矫正工作是在重塑心灵、改变人生,必须用良心才能完成。若一旦有偿,其纯洁性将难以保证,矫正效果也将受到影响,所以无偿已成为各国惯例。
如前所述,刑事禁止令的功利目的决定了对刑事禁止令的执行不应简单地停留在对当事人外在行为的监督上,对当事人的思想进行矫正可能更加符合刑事禁止令的功利目的。然而,思想矫正工作的整个过程更是充满了个性化特征和主观色彩。比如,从矫正组成员的选择、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矫正方案的制定到矫正方案的实施、评估、修改,以及对矫正工作成果的验收,都离不开有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这也为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增加了难度。所以,为了提高禁止令的有关执行和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笔者建议:第一,对当事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往往涉及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而这些知识对于当事人的后期矫正工作又至关重要,所以前期曾经参与当事人人身危险性评估的人员应当优先考虑进入矫正组。第二,受本职工作所限,曾经参与案件侦查和审判的人员不宜进入矫正组,但作为一个熟悉本案的办案人员,可以应邀列席矫正方案的制定、评估、修改和验收会议。第三,禁止令执行工作的主观性决定了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灵活性,因此检察机关可以改变以前定期检察和事后检察的成规,进行事中检查甚至同步检察。作为被监督对象的司法行政机关,为示诚信,在一些主观性较强的环节(比如矫正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环节),也可以主动邀请检察机关进行现场监督。
[1]李 明.国外主要社区矫正模式考察及其借鉴[J]. 中国司法,2008(1):100 -103.
[2]司法部赴德国社区矫正培训团(执笔人:姜爱东,鲁 兰,等).德国社区矫正概览[J].中国司法,2005(11).
[3]苏明月. 日本保护观察制度研究[D].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4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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