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 焰,姚文威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上海201999)
公安工作与群众路线的辩证关系问题,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性质决定的,它既是一个历史范畴,又是一个哲学范畴。在新时期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的背景下,如何加强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也是公安机关在转变工作作风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此,笔者以为,结合目前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理论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进一步厘清思维、提高认识、增强观念,有利于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落实好,推动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更好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公安工作任务。
公安工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内容,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权利的专门工作。从工作范围上讲,公安工作是由多个条线、多个层面连接而成的一个工作系统,其中公安专业工作主要包括刑事、治安、交通、消防、出入境等执法管理工作和保卫、警卫工作,这既是公安机关承担各项公安工作任务的具体内容,也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集中体现。从专业特点上讲,公安工作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复杂性、危险性和易受腐蚀性等特点。一是社会性,即公安工作与社会是广泛联系的,其基本职能是在管理服务社会中依靠社会实现的;二是复杂性,即公安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工作对象的日益复杂,决定了公安工作越来越复杂;三是危险性,即执行公安工作任务的人民警察始终处于对抗性矛盾的第一线,要经常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暴力反抗、拒捕、报复、袭击等,同时要同各类恶性治安灾害事故做斗争,势必面临巨大的危险;四是易受腐蚀性,即人民警察作为执法者,手中掌握着执法的权利,且经常接触社会的阴暗面和丑恶现象,如果权利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队伍中易产生消极腐败现象或充当违法犯罪人员的保护伞。
群众路线,即“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其内涵和实质主要体现在:第一,“一切为了群众”,即群众利益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目的。党的一切工作与努力,都是为了人民利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我们共产党人思想和行为的最高准则。第二,“一切依靠群众”,即群众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力量源泉。它要求党在工作中,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并组织群众用自己的力量去解决自己的问题。第三,“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的根本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1943年毛泽东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中指出,“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是第一次从哲学高度对党的群众路线作理论概括,把党的路线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有机统一在一起。
根据以上论述,对公安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基本内涵可解读为:第一,建立在我们党绝对领导下的公安机关,是党的意志和要求的忠实实践者,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路线,同时也是公安机关的生命线和根本路线;第二,公安机关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最直接最重要的主力军,其价值取向不能脱离人民群众,不能违背群众的意愿;第三,公安工作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决定了必须走群众路线,这是公安机关确定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最根本的出发点,也是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按照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一方的存在和发展是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的。历史实践已反复证明,什么时候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贯彻执行得好,警民关系就密切,公安事业就有顺利发展的保证;反之,公安工作就会遭受挫折,甚至寸步难行。
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不发达,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面临着的发展、改革、创新任重道远。人民是改造社会、管理国家的主人,任何个人作用都是以人民群众为基础的。公安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这个基本对策是马克思主义与我国公安工作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不仅是我国公安工作规律性和科学性的正确反映,而且是公安工作的传家宝,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我国首任公安部长罗瑞卿说,公安工作只要存在一天,就一定要贯彻群众路线。邓小平同志曾提出,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这两条是最根本的东西。江泽民同志和胡锦涛同志也多次指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习近平同志强调,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密切联系群众,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也是党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能否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决定着党的事业的成败。这些论述充分说明了,人民群众所具有的智慧和力量是无穷的,公安工作唯有走群众路线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推动力。因此,基于广泛社会性和群众性的公安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信、团结、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
任何违法犯罪迹象和问题都逃脱不了群众的生活视线和生活领域。有关犯罪和治安问题的信息,人民群众了解得最广泛、最直接,也最敏感,且对这种信息的传递和运用也最普遍、最及时、最有成效。结合60多年公安工作实际,无论是当年震惊全国的东北“二王”,制造石家庄连环爆炸案的靳如超;还是锤杀四名大学同班同学的马加爵、特大毒枭的刘招华、实施多起“敲头案”的魏广秀等一些历史上重大罪犯,不管其怎么狡猾和负隅顽抗,在警民铸起的天罗地网面前,最终还是走向失败和灭亡。公安工作需要群众的支持,群众也需要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来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但这两者之间的结合不是自发实现的,在相互结合的过程中,前者是主导方面,它只有通过运用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群众进行指导、宣传、动员和帮助,才能把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同时,广大民警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过程中,只有密切联系群众,才能把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置于众目睽睽之下,无处藏身。
建国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强调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化、制度化和自治性。公安工作执行群众路线,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体现。《人民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日臻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我们每个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和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在社会多元化发展的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有更多的新期待,公安工作走群众路线显得更为迫切。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快公安群众工作的创新步伐,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坚持群众立场,多方面、深层次了解群众的愿望和呼声,设法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树立群众观点,积极、主动地听取来自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避免犯错误、走弯路,提高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威信,维护队伍的形象。孟建柱同志曾指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是衡量和检验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因此,公安工作做得如何最终由实践来检验,由人民群众来评价,这既符合当前公安机关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整风精神和目标要求,也是进一步加强作风和廉政建设,密切警民关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历史是从有限趋向无限的矛盾运动中不断向前发展的。看不到人民群众创造力量的无限性,就会影响到群众路线的贯彻实施;反之,若忽视具体历史条件下人民群众力量的有限性,也会影响到公安机关特殊职能的有效发挥。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中担负着主要职能。因此,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认真履行职责,这是硬任务。但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第一,公安机关不是全能型的,它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须在法律框架和职责范围内进行,不是什么事情都能包揽下来;第二,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不是一般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服务职能则是体现在管理理念和管理事务中。此外,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维护社会治安是全社会的事情,仅靠公安机关显然是做不到也是不现实的,尤其是在当前日益严峻、多元复杂的治安形势下,公安工作面临诸多工作瓶颈和难题,其中包括职责的有限和警力的紧张等,这就更需要全体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与协助配合。这对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来说,既是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义务,又是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负责与安全保护的一种体现。这就需要公安机关深入并贴近群众,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指导工作,使人民群众增强必要的意识和能力,从而实现共同维护平安家园之目的。
首先,人民群众看公安,不仅要看公安机关的警务理念、决策是否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要看公安机关是否真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公安机关要充分履行好这一职责,唯有同群众密切联系,始终站在群众的立场上,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发动团结群众,增强警民合力,不断加大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才能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其次,密切联系群众,发动依靠群众,绝不等于削弱公安工作,相反是进一步加强公安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比如,近年来公安机关通过完善密切联系群众的走访制度,在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的同时,切实帮助群众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通过健全执法办案回应群众的工作制度,取得了很大部分群众尤其是受害人及其家属对公安机关未能及时破案的缘由的理解,消除了许多涉法信访隐患;通过构建同人民群众实时沟通的对话机制,使趋于紧张的警民关系得到了进一步有效缓解,增进了互信互任;通过优化以群众满意度为标准的考评机制,加强了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评判和监督,有力促进公安队伍健康发展等。
现代警察创始人罗伯特·比尔在创建伦敦市警察局时指出:“警察机关是社会团体”,强调的是警察与民众关系的平等地位,突出的是警察的平民性和警民的和谐性。警民关系是历史的、动态的、具体的。从警察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而言,警民关系会随着各国政权的建设和社会发展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而呈现出“紧张对立、和谐友善”等游离或亲近的关系。在我国也不例外,在经受了“文化大革命”拨乱反正和“打倒‘四人帮’”后,警民关系从高度紧张逐渐趋于缓和,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公安机关主动适应这种转变,及时将群众工作重点作了调整,把走群众路线摆在突出位置,积极教育和组织广大民警自觉投身于社会主义的两个文明建设中。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围绕服从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局,大力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开展包括“大讨论”、“大练兵”、“大接访”、“三基”工程建设、“三项建设”和“大走访”开门评警在内一系列活动,使警民关系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但也不否认,由于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当前警民关系出现了友善、紧张和游离交织的新情况,公安队伍尚存在一些影响警民和谐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上。正是基于此,公安部紧跟党中央的部署,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在全国公安系统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显现了公安机关对走群众路线、加强警民和谐关系建设重要性的充分认识和把握。
“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郭声琨同志指出,我们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主动适应当前形势的新变化,牢牢把握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办法,着力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本领,不断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努力为公安工作赢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基于此,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着力点:
“天地之间,莫贵于人。”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完成公安工作在新时期、新阶段的目标任务,就必须凸显“以人为本”。一是要紧紧抓住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这条主线,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公安工作的全部。具体来说,就是一切公安工作都要着眼适应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盼,统一思想,谋篇布局,形成合力。二是要紧扣公安工作中心和公安工作的目标定位,把践行群众路线与推进公安事业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理性的思考和谋划,积极探索公安工作的新方法、新举措,努力实现思想上的大解放、理念上的大更新、工作上的大跨越。三是在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上要突出坚持走群众路线,让群众充分享有参与权、监督权、知情权,切实将“群众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各项公安工作的目标追求。四是要积极主动地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公安机关打防犯罪和热情服务的典型事迹,组织动员群众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五是要经常向群众汇报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与信任,以真诚姿态和工作实效来不断融洽警民关系。
当前,要认真研究和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真正做到把公安工作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到促进和谐、惠及百姓上。一是要紧紧围绕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审视我们的工作,更加自觉地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防止执法不公、执法随意和司法腐败等问题,坚决杜绝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二是针对我国目前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时期,特别是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等有组织犯罪、“两抢一盗”等侵财犯罪、跨区域流窜犯罪十分突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情况,一方面,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大案、要案侦破工作;另一方面,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做到善抓“小事”,善破“小案”,对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黄赌毒”等影响恶劣的违法活动加大打击力度,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有安全感。同时,要扎实推行社区警务战略,充分利用“三基”工程建设已取得的成果,转化为现实战斗力,着力提高社区民警工作能力,使其成为社区和农村经济的服务人、社会治安的维护人、居民朋友的贴心人、法律法规的传播人,充分发挥警务站(室)对社会面的治安掌控作用,确保可防性案件能得到明显下降。通过信息化建设,致力科技强警,通过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与保安队伍、群众志愿者等社会辅助力量的作用,强化对社会面的巡逻防控,加强打防网络、技防网络、群防网络建设,实现警力全覆盖、警务无盲区,真正将“警力跟着警情走”落到实处,切实构建有效的治安防控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的发生,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三是要通过加强“大走访”长效机制建设,充分依托爱民实践活动的有效载体,认真对照长效机制建设的每一项要求,精心组织实施,想方设法把群众关心的实事办好、好事办实,把工作做到老百姓的心坎上,真正实现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零距离”、“无隔阂”,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密切警民关系,最根本的是塑造良好的警队形象。要从精神状态抓起,在作风建设上下功夫。一是要围绕专业化、正规化和职业化建设目标,加强队伍长效机制建设。要着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切实提高领导班子的协调能力、亲和能力和驾驭能力,在全体民警中树立标杆。要加强民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民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不断强化民警的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和牺牲精神。要加强民警的素质教育和业务教育,切实提高个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使广大民警树立亲民爱民、爱岗敬业、勤奋务实、英勇无畏、廉洁公正的形象。二是要以绩效考评为依托,进一步完善队伍管理机制,特别是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民警执法执勤不规范等问题,规范民警执法执勤和日常工作生活行为。对队伍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抓早抓小,切实从源头上解决“小问题”。对违反“五条禁令”等禁令规章以及在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等严重影响队伍形象的问题,要坚决严肃查处,纯洁公安队伍。三是要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进程中,不能满足于已有的成绩,必须适应形势变化,确定新起点,调整新方向,要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民警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对于确立的工作目标必须做到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督导,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当前要着重探索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新途径,从规范警容警貌、待人接物等警察礼仪入手,提高服务群众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正面宣传,扩大影响,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知晓度、理解度和信任度,使公安民警树立起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
公安机关要紧紧围绕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要务,打造公安服务品牌。要创新思维、创新理念、创新方法,把公安工作置于经济发展的大局中去谋划、去落实、去推进,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为标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为大发展、快发展“保驾护航”。在为企业服务方面,要做到三个点:一是警企共建“零距离”,即把联系、服务的触角从大型、重点企业延伸到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架起与企业之间互相沟通、互相支撑的桥梁;二是发展环境“零隐患”,即对发生在企业内部的刑事、治安案件,要实行限期破案制度,尽量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对企业周边治安环境,要开展以治安整治为主的综合整治,着力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干扰因素;三是助推发展“零阻力”,即对企业实施绿色通道,进一步规范执罚执收行为,杜绝向企业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树立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在服务大众方面,注意做到三个“要健全”:即要健全为民服务机制,在派出所、交警队等“窗口”单位及其它一线实战单位,都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创新服务方式,做到规范服务、规范执法、规范民警行为;要健全监督机制,通过群众测评、形象监督员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公安督察内部监督等内外相结合的监督机制,落实更为严格的制约措施,确保长期性和有效性;要健全为民服务激励机制,把做好群众工作、融洽警民关系等以细化量化的形式加以明晰,通过考核,从政治、经济待遇方面体现激励,落实奖惩。此外,要保持执法、管理与服务相统一。不断更新执法理念,自觉寓执法、管理于服务之中,自觉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做到既保稳定,又促发展,既正确履职,又充分激活社会创造力。特别是对群众关注的执法处罚问题,一定要规范工作流程,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从制度和规范上遏制住执法的随意性,同时多出台些“人性化” 执法措施,体现服务式执法效果,由此赢取人民群众的支持配合,不断推动公安工作的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