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雅琴
(中共中央党校,北京100091)
在欧洲的启蒙思想家中,洛克的思想以理论的睿智、以无与伦比的影响而著称。梯利曾说:“历史上没有一个哲学家比洛克的思想更加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的精神和制度。”[1]他是经验哲学的开创者,是自由主义的奠基者,他的思想的影响远远超越了他所处的时代和他的国家,他的政治理论被铭刻在人类第一部成文宪法中,指导着18、19世纪西方自由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塑造了西方国家的现代政治模式。而在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中,尤其占据重要地位的是他的财产学说,后世很多的学者曾指出财产权理论是洛克政治哲学的核心,在西方思想史上,财产权正是和洛克的名字紧密联系着。
近代史上,人的问题一直为启蒙思想家所关注,他们致力于从与人的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思想文化领域去论证、确认人的主体地位,终于,人的主体性与自由、平等等范畴紧密结合起来。17世纪,以维护个人自由为核心,寻求社会起源的基本原理和政治治理的基本原则的自由主义的革命性思潮崭露头角、逐渐形成,个人自由和权利成为政治、法律思想的起点和终极追求。而“自由更是洛克思想的核心观念”(马克思、恩格斯曾经称洛克为自由思想的始祖),[2]可以说,对自由和权利的关注是他的一切思想的起点。与其他启蒙先驱一样,洛克也以自然状态为自然法的出发点,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一种完全平等的、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状态,“在这一点上,洛克与霍布斯有着天壤之别。”[3]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能遵守自然法,人人享有生命、平等、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洛克认为,自由权是人人可以自由地处置自己的人身、财产和以自己的意志去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情,人类天生是自由的。而财产权也是最基本的自然权利,然而在自然状态下,财产具有共有性,“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4]洛克的这一段名言既用以说明劳动和私有的关系,也为私有财产权的自然合理性做了极好的诠释。在洛克看来,虽然自然状态完备无缺,但毕竟是人类的原始状态,毕竟存在一些致使人们的自然权利受到侵害的因素,为了消除自然状态的弊端,以避免混乱状态、战争状态,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订立契约,人们放弃各自单独行使的惩罚或解决的权力,交由人们指定的人专门行使这种权力,到此,国家基于契约的联合而产生,人们让与权力的主体即政府。同时,个人转让的权利只是部分,不是全部,洛克称个人转让的权利为社会权利,与自然权利对应,因而政府的存在仅具有工具性价值,也取决于人们的认同,在此基础上,有限、责任、分权政府的观念产生。由此洛克描述自然状态的真正意图得以显现,意在为设定政府权限提供依据。那么怎样使政府忠实地履行义务,洛克指出,应当有长效性的规则,这就是法律,因此,法律不是自由权利的限制,而是自由的保障,是实现自由的有效手段,法治是权力专断的代替品。
在洛克的自由主义政治学说中,私有财产权具有重要的地位,关于什么是政治权力的问题,洛克要为新的制度提供论证,要在君权神授外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基于上述的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说,洛克的答案是: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政府论》下篇)在洛克看来,财产的正当性源于劳动,劳动是与自然权利相符合的惟一的占有财产的资格,那么占有有没有限度?洛克指出,真正的工作以人们不满足于他所需要之物即对财富的无限追求为前提。因而,政府的首要任务是保护个人财产,而且要维护几乎无限的所有权这种个人权利,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平等。关于对财产的看法,人们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分歧由来已久,可以上溯到古希腊,一种是谴责,另一种是肯定。而无论是哪种看法,古典意义上的“自由”从没有与个人是否拥有财产及财产多少有关。洛克指出,在一般的意义上,财产包括了生命、自由、地产、特权,它不仅是生命与自由的象征,而且对于维护个人的生命与自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个人财产是权利的物质载体和发展根基。在洛克的自由主义法律观中,个人自由与私有财产权密不可分、不可剥夺,财产权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剥夺任何财产的权利,是决定自由和其他权利享有的最重要因素,是人作为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个体免受他人支配或奴役的保障,政治社会建立、政府组建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权,人们通过组建政府,使政府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已经拥有的自然财产,也借此推动物质财富的积累。因而,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保护财产,法律的目的就是保障财产权,政治社会就是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确认并保护私有财产权以及由此导致的私有财产不平等。由此可见,洛克政治哲学所强调的生命、自由等权利,以财产权为核心,财产学说是洛克政治哲学的关键环节,洛克对私有财产权合理性的论证在政治哲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洛克提出财产学说的深刻背景是什么?洛克的财产理论如何可能?这同样是洛克理论研究一个重要问题。人们通常说,洛克是为当时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资产阶级及其利益进行系统的理论辩护,财产权理论是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反映。的确,洛克的财产学说促进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的发展,这是一个事实,但是理论背景要复杂得多。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体现出更多的形而上学和神学品质。无疑,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是基于对霍布斯道德自然权利观念的继承,但是又有了很大的发展,两位思想家的道德自然权利观呈现出了极大的差异。一方面,霍布斯主张以自然权利取代上帝的权能,而无宗教的政治却面临着道德上的困境,洛克深刻认识并试图解决霍布斯面临的道德困境。另一方面,洛克反对霍布斯那样纯粹从物理学意义来看待自由,而主张从心理学上探讨自由,他视自由为人心的一种能力,与意志一样都隶属于主体所有,他不认为存在着为理性设定的至善目的,它可以支配人类的意志。洛克明确地指出,理性所不及的地方,留给宗教信仰,依靠感官和理性的人仍然需要神启。虽然,霍布斯和洛克都从法律的角度看待道德,但与霍布斯不同,洛克把理性自然法同基督教上帝的权威指令紧密联系,也可以说,只有财产权这个概念,使洛克实现了在自然理性和宗教启示之间的妥协和联系。“上帝既创造人类,便在他身上,如同在其他动物身上一样,扎下了一种强烈的自我保持的愿望,也在这个世界上准备了适于人类衣食和其他生活必需的东西,只能照着上帝的旨意,使人类能在地面存在相当的时期,而不要让一件如此奇妙的工艺品由于其自身的大意和必需品的缺乏,在生存不久之后便告死亡——我以为上帝创造了人类和世界之后,就对人类说过——即是,指示人类通过他的感觉和理性(正如上帝通过扎根在下等动物身上的感觉和本能来达到同一的目的那样)来利用那些可供生存所需的东西,和给予他以‘自我保存’的手段,因此我毫不怀疑,在上帝宣布这些话以前(纵然如果这些话一定要理解为是用文字说出的),或者连这种文字形式的‘赐予’都没有的时候,人类根据上帝的旨意和特许就已经有了使用万物的权利。”[5]因此,生命与其说是人类的财产,毋宁说是上帝的财产,上帝通过给人类以权利和理性而让人类获得自由,出于生存的需要,人们必须以某种方式确立属于自己的财产,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人们才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但是,关于洛克的上帝赋予人类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断言,研究洛克的学者颇有不同看法,施特劳斯就认为:无论如何,洛克并不是基督教自然法思想的传人。透过洛克关于自然法的逻辑混乱的论述,施特劳斯指出了洛克这样说的奥妙,在洛克看来,财产的正当性源于劳动,对于自我保全和幸福来说,财产是基本的前提,因而,政府要想为个人的自我保全提供更大的保障,就必须把保护财产作为最重要的目的。如果说洛克认为真有自然法的话,那也只是纯粹为了世俗幸福目的的自然法,只有这样的自然法,才是明确可知的真正的自然法,才是理性法,通过讨论自然,洛克逐渐把人引向世俗幸福,既然幸福要以生命为前提,那么当生命欲望和幸福欲望发生冲突时,生命欲望具有优先性。[6]
然而无论背景如何,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从洛克以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本原则得以确立,政府的首要任务是保护财产权,私有财产成为神圣不可侵犯。洛克的理论使人的现实利益获得充分的肯定和高扬,通过洛克关于财产权的思想,人们不难发现近代西方政治哲学与资产阶级利益之间的联系。洛克所提出的,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保卫和平、使公民财富不断增加、促进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公民的权利,充分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要求发展资本主义的愿望。他对无限追求财富的强调促进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他的政治理念更是对后来的西方各国政治发展和国家建构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广泛地影响了英、美、法等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他的政治哲学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引发了轰轰烈烈的革命浪潮,对美国的政治思想家、对美国的财产权概念产生了尤其强烈而深远的影响。麦迪逊曾说,政府的第一要务就是保护获取财产的不同的和不平等的能力,洛克思考的财产权问题也经美国国会的立法活动得到了现实保障。至于当代批判现代性的学者基于现代性的问题,对洛克学说提出批判,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基于洛克财产学说的重要性,人们应当在全面了解洛克的财产权理论的基础上,关注财产学说在洛克思想体系中的地位,从而深刻思考洛克思想的实质,深入反思政治现实、探索政治哲学的未来方向。
[1]刘明翰.欧洲文艺复兴史[M].长沙:岳麓书社,2011:213.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250.
[3]申建林. 论洛克政治思想的哲学基础[J]. 政治学研究,1998(6):23-26.
[4][英]洛 克. 叶启芳,等,译. 政府论(下篇)[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65.
[5][英]洛 克.瞿菊农,等,译.政府论上篇[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6][美]施特劳斯. 彭 刚,译. 自然权利与历史[M]. 上海:三联书店,2006: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