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 雨
芬兰城堡建在赫尔辛基外海上的一串小岛上,是芬兰最为重要及著名的景点,也是赫尔辛基市外海上璀璨的明珠。置身于这一美丽的国度,能深切地感受到“两多”:一是树多,二是水多。在这里,茂密的树林、星罗棋布的湖泊随处可见。林业和造纸业一直是芬兰的传统优势产业,而芬兰对于湖泊以及水资源、水环境的保护,也是世界领先的。
芬兰地处欧洲北部,近三分之一的国土位于北极圈以内,是世界上最北的两个国家之一。芬兰西南临波罗的海,国土面积有39万平方公里,人口只有530万。芬兰森林覆盖率近 70%,拥有18.8万个湖泊、5 100 处激流和 18万个岛屿,被称为“千湖之国”, 年人均淡水资源储量为2.1万立方米,水资源十分丰富。
坐拥丰沛的水资源,芬兰却居安思危,高度重视水资源的开发、治理和保护。在芬兰,80%的湖水和一半以上的地下水,都是可供使用的优质水资源。在近年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进行的几次跨国性水资源调查对比中,芬兰的水质始终名列前茅。
然而,同许多国家一样,芬兰在治水方面也曾走过弯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造纸等高污染行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使芬兰湖区遭受了严重污染,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爆发了大规模的蓝藻潮。此后,芬兰政府和民众痛定思痛,经过多年努力,如今芬兰绝大多数湖水水质已恢复到可饮用水平。
在长期治水过程中,芬兰不仅积累了众多好的治水经验,也培育了庞大的水处理市场,造就了许多领先的水处理企业,芬兰在水质清洁技术方面已进入世界先进行列,在节水、封闭性工业水循环和高效污水处理等领域,拥有世界一流的技术、工艺和咨询服务。
芬兰卓有成效的水资源保护,最根本的一条是依法用水、管水和治水。1962年,芬兰第一部水法诞生,随后相继成立了专门处理水资源使用纠纷的3个水法院和水资源管理的13个地区环境中心。水法规定,水是重要的再生自然资源,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保护和合理使用水资源,是每个芬兰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除了水法以外,芬兰还先后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公民健康法、化学物品法、建筑设计法、污水处理法和原油事故处罚条例等法规,对水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作出了相应规定。这些法规与水法相辅相成,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强化了该国的水资源保护。
在水资源保护方面,芬兰严格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水污染治理中,各级水资源管理和环保部门依据水法,对严重污染水源和空气的造纸、化工和金属等企业进行综合治理,规定期限建立污水和废液处理系统,逾期没有达标的企业,被课以巨额罚款、停产整顿甚至被关闭。这些“狠招”使工业废水排放量得到了有效控制,明显改善了湖泊河海和地下水水质。如今,芬兰政府对于相关企业仍然实行认证许可制度,工业污水排放需要达到95%的处理率。在排放之前,企业要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芬兰对水污染的处罚是没有上限的,并且排污企业还可能面临巨额索赔。
有效控制农作物种植和畜牧养殖业废水排放,是芬兰注重水资源保护的另一方面。水法和有关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每公顷农田氮肥和磷肥的使用量,而且对小麦、青草、土豆等各种作物使用化肥的最高标准加以限制,防止化肥对地表水或地下水造成污染。
芬兰相关法律还规定,凡是居住人口超过50人的居民区、旅馆、度假中心和其他设施,必须建有污水处理系统,禁止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湖泊、河流。目前,芬兰各城镇均建有污水处理厂。芬兰有关部门还通过取样检测,对水质实行不间断监控,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供水系统和下水管道,制定水污染应急处置措施,以应对重大突发事故。
芬兰的水资源管理,采取的也是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在国家15个行政管理部门中,有8个部门的职能与水相关。例如,农业和林业部负责水资源管理和防洪事务;环境部负责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保护;就业和经济部负责地方水行政管理、水力发电和其他涉水产业;社会事务和卫生部负责监管饮用水水质;内政部负责自然灾害防治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部门依法行事,各司其职。芬兰按照湖域的走向和数量,把水资源管理划分给7个不同的区域,各区域的管理部门按照本地的具体情况实施管理。
芬兰政府非常重视对治水方面的投入。2008年,芬兰启动了为期4年的水计划项目,决定投入9 000万欧元,用于改善水资源供需不平衡和基础设施,同时促进环境立法和水科技发展。由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牵头,芬兰已经出资约2 100万欧元,资助了63个水处理公司;投入1 200万欧元,资助了23个水领域的研究项目。